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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地方法治建设问题的检视

我国地方法治建设的实践模式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和个殊性特征,如果把握失当,则有可能产生法治风险,比如体制回应型地方法治模式有可能产生忽视公众参与与评价、拒斥社会自治的发展、形式主义与教条主义、削弱地方个性与特色、抑制主动性与创造性的法治风险。而先行先试型地方法治模式又有可能产生偏离国家法治建设的主轴、突破国家法律的统一性而与上位法冲突、强化地方本位主义或地方中心主义的法治风险。而自生自发型地方法治模式也有可能产生突破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约束、强化规则的自由主义或实用主义的法治风险。这些个殊化的潜在风险或问题不能不引起关注和警惕,但从全国地方法治建设的总体性和普遍性来看,地方法治建设还存在着一些带有倾向性和典型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地方法治建设纵横向关系法治化的问题

就目前来看,央地关系的法治化还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范,现有的宪法和宪法性法律虽然对中央与地方的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立法、行政、司法等职能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很好地解决法治建设过程中国家整体主义与地方中心主义的权力、资源配置关系,往往产生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权力和资源都会出现错配现象,央地各自的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不明确,地方有限分权虽有规范性文件但缺乏法律的规定。另外,随着横向的地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加速,相互之间跨越行政边界的深度合作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但问题是区域法治建设滞后于区域经济合作,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建设都落后于经济文化发展的现实已经成为严重制约区域快速发展与融合推进的一大瓶颈。这几年在国家层面连续而又密集地出台了全国区域发展的几大板块规划,如《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等都是属于我国特别重大的区域发展的顶层政策制度设计,既需要区域内各地方跨界合作的政策制度规范,更需要国家层面出台高位调整的法律法规,但现实是国家并没有出台调整区域发展的法律法规,地方也没有或者说无法制定区域合作的地方性法规,目前现有国家层面的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跨行政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制度供给阙如,可以说,我国跨行政区域的经济合作是在一种无法可依的现状中发展,这种区域发展的法制空窗期现象极易导致区域发展的顶层设计和政策制度无法真正落地生效,而且带来了区际合作无法预测的法律、政策和政治风险。

2.地方法治建设的地域不平衡问题

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差异导致了地方法治建设的不平衡现象,在区域分布上出现了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法治建设的不平衡,在城乡结构上出现了城市与农村法治建设的不平衡,这两大差距表面上源于经济的发展,深层上却源于人的观念的发展。上海、江苏、浙江和广东等省份在地方法治建设方面有许多的做法要领先于其他地区,其先行先试和自生自发的创新试验的探索精神和经验,往往成为各地学习和模仿的样板。即使是一些危机事件,也能通过制度化手段化解进而转化成危机治理的经验,如广东的“乌坎事件”与“同德围事件”、浙江的“枫桥经验”与“乡村规则”、江苏的“政社互动”等,刚开始都是因为先出现了社会风险和矛盾冲突的苗头,最终都能够形成法治思维→法治方法→转化矛盾→解决问题→创制规则→提供经验的良法善治效果。而我国有些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治理往往缺乏这种思维路径和行事方式,在处理民众利益矛盾和冲突事件中往往以维稳和权力万能的思维模式处理问题,导致矛盾激化走向不可调和的冲突,增加了地方治理的风险和危机。

3.地方法治建设的强政府弱社会问题

地方法治建设在强力推进过程中,特别是在一些欠发达地区或乡镇农村的法治化建设中往往会进一步强化强政府弱社会这一固有的传统社会治理的特征,突出体现在“四强四弱”,即政府机构强、社会组织弱;行政权力强、社会权利弱;政府运行强、社会参与弱;政府管制强、社会监督弱。这种强弱反差现象恰恰违背了法治建设的初衷,忽视了人民群众作为法治建设主体的作用,弱化了社会自治作为法治建设减压阀的功能,增加了约束和监督行政权力的难度。

4.地方法治建设的形式化与碎片化问题

地方法治建设在有些地方被当成一个体制内封闭操作、形式运作、典型样板、肯定评价、表彰总结等具有一整套系统化的仪式和过场,至于具体要达到怎样的目的和效果却不是主要考虑的问题,比如有不少地方的基层法治建设,今天搞一个法治文化广场、明天搞一个法治活动中心、后天树一个象征法的独角兽等物化的雕塑,只要能有个形式或最好能够上报纸上电视就是最大的成绩和功劳。另外,在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整个社会出现的碎片化的现象,也影响了地方法治的建设,产生各自为政、业务分割,缺乏相互协调、沟通合作,消解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在地方法治建设过程中,治理理念、治理结构、治理价值、治理体系和治理措施等方面也呈现出碎片化现象,表现在推进地方法治化过程中理念频出、概念不断、常识缺乏、法规打架、政出多门、借法执法、多头执法等。在数量特征上表现为大量的毫无作用和价值的文件碎片、口号碎片、形式碎片和过程碎片。在地域特征上表现为大量的雷同复制和重复浪费。在功能特征上表现为交叉重叠、部门主义、保护主义、集体行动困境、“孤岛”现象和“便车”现象等。

5.地方法治建设的部门利益制度化问题

地方或部门利益制度化在地方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等部门中有程度不同的存在,有些地方利用法治建设的便利塞进了地方或部门利益的私货,我们从表面上看到的是一条条形式化和规范化的规定或程序,在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披上一件合法外衣的同时,一些条款规定或形式程序的背后却潜藏着地方或部门获取利益的机制,用法规的固化实现地方或部门利益的常态化、稳定化和最大化,不惜损害公民利益、公众利益和公共利益。比如,在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领域,也是由于地方或部门利益作祟,成为阻碍简政放权及其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道道藩篱。

6.地方法治建设的民意缺失问题

有些地方害怕或不敢让公众参与到地方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来,排除了体制外公众的参与,缺失了民意的评价与表达,虽然有些地方在出台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公众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等公众参与的程序性规定,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又不同程度地打了折扣、走了过场,公众参与的效果和质量并不高;有些地方在关乎民生的重大的行政决策、地方立法或行政执法中屡屡产生民意缺席的现象,公众参与要么作为一种形式秀,要么干脆连形式都没有,关起门来拒民意于千里之外。

7.地方法治建设的政治生态问题

地方法治建设的生态环境亟待改善,虽然全国各地都有程度不同的存在,但是欠发达地区尤其严重,在制度生态、政治生态、经济生态、社会生态和文化生态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利于法治建设的阻碍因素,出现了明规则不用而潜规则盛行的非法治社会的现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的“有的办事不靠组织而靠熟人、靠关系,形形色色的关系网越织越密,方方面面的潜规则越用越灵” [26] 。形成了办事不讲规则讲关系、做事不讲规矩讲权势、干事不讲效果讲形式、处事不讲原则讲情面、出事不讲责任讲靠山的恶劣政治生态,凭关系、用权力、靠金钱成为赢家通吃的制胜法宝。这种危险而恶劣的社会政治生态严重阻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发展,甚至严重扭曲了法治建设的理念、原则、目标、任务和措施,导致地方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维稳主义、利己主义和拜金主义,忽视了法治建设的目的与实效,排斥了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问题解决率、权益保障率和群众满意率等真实指标。 uGnQKMHA2plIpJOzetqBM9fDedFF10iMeJf7cvqDGP4GK0xQptUo58b0mL/4P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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