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词源以及词义构成的角度来看,比例原则是由“比例”一词发展演变而来,其继承和吸收了传统“比例”一词的核心意涵,也在此基础上赋予其一种独特的法学意蕴。这种法学意蕴即为比例原则的原旨,其在比例原则研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开展比例原则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是判断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限度,明确比例原则的适用规则与强度以及展现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全貌的基础所在。如前所述,作为一个舶来品,比例原则在我国的研究尽管热闹非凡,成果丰硕,但也存在“过大的主观性,内容含糊不清,在某种程度上表述过于简单化,缺乏明晰性”之弊病。 [1] 关于“比例原则的内涵”这一基础性问题,我国学界大都是借助适当性、必要性以及均衡性三个子原则的要义加以叠加表述和概括。此种做法导致我国比例原则研究在比例原则内涵的理解上存在“拔高论”和“矮化论”两个基本趋向,并进一步在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规则等多个问题上呈现出显著的观点分殊。 [2] 本部分试图从逻辑起点、内在构造以及价值目标三个角度揭示比例原则的原旨,厘清比例原则的独特内涵、价值功能以及存在意义,在此基础上澄清有关比例原则的误解,指出其与“禁止过度”“合比例”“适度”等公平正义理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等相关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