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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研究创新与局限

长期以来,比例原则以其比较特殊的价值功能以及相对严谨的适用逻辑受到国内外各领域学者的广泛关注,并取得丰硕成果。本书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其中的一些争议点和空白点,选择“比例原则的原旨与适用”这一主题进行研究,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力求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创新:

其一,研究思路的创新。长期以来,学界对比例原则的适用展开研究,大都容易忽视一个基础性和前提性的问题,即比例原则的原旨、本质以及价值功能是什么?这决定了比例原则适用的方方面面。比如,这些年学界主张比例原则适用范围的无限拓展,其实都是在宣扬“禁止过度”“合比例”“适度”等公平正义理念,并非真正意义的比例原则。这些都是“空洞的能指”,其大行其道的秘密恰恰是因为没有厘清比例原则的原旨、本质以及价值功能。本书则是总体遵循“先法理,后制度”的研究思路,首先对比例原则的原旨进行法理阐释,厘清比例原则的内涵、本质以及价值功能,然后再对比例原则适用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

其二,研究方法的创新。近些年,与比例原则在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中的不断扩张适用正好相反,比例原则在行政法这一传统领地中的适用却有些“狭隘”与“滞后”。比例原则缺乏对行政法治理论演进和实践变迁的足够关注,其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也没有得到完全展现——比例原则大都适用于行政处罚等侵益性行政行为中,而甚少适用于行政救助等授益性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等互益性行政行为中;比例原则大都适用于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之后端也即行政司法审查中,而甚少适用于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之前端的行政法规范创制和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之中端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可能主要在于研究方法的局限。本书则是运用“系统分析法”将比例原则置于行政权力运行的全部过程和全部形式中加以研究,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展现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全貌。

其三,学术观点的创新。①比例原则有特定的法理意涵,其是对限制公民权利的国家权力中的手段裁量权的限制,并具有权力限制、裁量治理以及法益均衡三种价值功能。比例原则不能被任意“拔高”或者简单“矮化”,有其存在的独立意义。②比例原则与“禁止过度”“合比例”“适度”等公平正义理念构成“特殊性”与“普遍性”之关系,借助比例原则可以在私主体与国家机关这对特殊的公法关系中确保有限正义。比例原则与成本收益分析则构成“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之关系,借助成本收益分析只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比例原则适用的理性化水平。③比例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必须满足主体要件(不对等性)、客体要件(可裁量性)以及目的要件(可均衡性)三项基本要件。④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度的,其不能向刑法、民法等其他部门法领域作无限拓展。目的正当性不属于比例原则的作用范畴,比例原则在紧急状态下的适用也要接受一定限制,人格尊严等不可克减的公民权利不受比例原则的保护。⑤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虽功能不一,但衔接紧密,分别处理“目的—手段”“手段—后果”“目的—手段—后果”之关系,继而形成一套逻辑严谨、可操作性强的适用规则体系。⑥合比例性分析的主观性导致了比例原则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即不同的程度标准要求会产生截然相反的适用结果,但这同时也为比例原则的差异化适用,即为根据不同场域和情形构建不同的适用强度提供了空间和可能,大体包括宽松审查、中度审查以及严格审查三个层次。⑦比例原则的适用应当涵盖侵益性行政行为、授益性行政行为以及互益性行政行为等行政权力运行的全部形式,分别采取“最小侵害”“最大保护”“公私平衡”之规则。⑧比例原则的适用应当涵盖行政法规范创制、行政执法过程以及行政后果评价等行政权力运行的全部过程,分别达致“实现科学立法”“促进行政自制”“助力合理审查”之目的。⑨无论是规范主义进路,还是功能主义进路,在论证比例原则能否从行政法原则升格为宪法原则的问题上,皆存在一定的内在逻辑缺陷,说服力不强。按照宪法原则的内涵、特征以及体系构造,比例原则作为宪法原则并不适格。

本书的研究也存有一定局限和不足。首先,作为一个舶来品,比例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均有着广泛适用,这些国家有关比例原则研究的最新成果理应成为全书重点。但囿于地域和语言等因素,本书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大缺失。其次,近些年随着我国比例原则研究的日益增多,比例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频率也在不断攀升,涵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多个领域。本书整体相对偏于理论层面的研究,在实证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等方面尚存有不足。 8ckqxnbvNlb31+yD5CK4zpUzPL2loHeupfSW+b4pHU3e2goJNycJiarAbpwF5t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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