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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两宋乐府的乐官

两宋乐府乐官、乐工的概念比较复杂。与音乐事务相关人员的称谓有乐官、乐工、乐人、乐伎、伶工、伶官、伶人等。乐工、乐人是对以音乐为职业的人员的通常称谓,着重强调其职业的类属。宋范公偁《过庭录》:“丁线见言曰:‘饿杀乐人也,相公。’丁石曰:‘今时和岁丰,朝野欢乐,尔何饿为?’线见指忠宣而言曰:‘是他着这几个好打开趁浪,我辈衣食何患?’忠宣亦为一嗤。” [1] 宋王灼《碧鸡漫志》卷一:“子语鲁太师乐,知乐深矣。鲁太师者,亦可语此耶。古者歌工、乐工皆非庸人,故挚适齐,干适楚,缭适蔡,缺适秦,方叔入河,武入汉阳,襄入海,孔子录之。八人中,其一又见于家语。” [2] 以乐工区别于歌工,只是对其从职业类型上加以区别,并无贵贱之分等含义。乐工、乐人也被称为伶工、伶官、伶人。《玉壶清话》卷二:“冯瀛王道,德度凝厚,事累朝,体貌山立。其子吉,特浮俊无检,为少卿。吉善琵琶,妙出乐府,世无及者。父酷戒之,略不少悛。一日家宴,因欲辱之,处贱伶之列,众执器立于庭,奏数曲罢,例以缠头缣镪随众伶给之。” [3] 此处记录了五代时期丞相冯道为了改变其子冯吉爱好音乐的志向,让儿子以伶人的身份出席家宴以惩戒之的事。又宋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一:“开宝中,教坊使魏某年老当补外,援后唐故事,求领小郡。太祖曰:‘伶人为刺史岂治朝事,尚可法耶!’第令于本部中迁叙,乃以为太常太乐令。” [4] 教坊使魏某年老,求退做小郡刺史,被皇帝以伶人不可担当管理朝事之职驳回。伶人的称呼一般有贬低之意,强调职业的低贱;而乐官之称,则是对隶职于官府的执乐人员的称呼,含有尊重之意。例如清黄以周等辑《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五十二:“(靖康元年,即1126年)又诏:‘蕃衍宅诸王金银绢帛,道官、乐官、伎术等官及五司官,察视曾经赐带各家有现在金银,只今纳元丰库。若敢隐庇转藏,并行军法。诸宫、观、寺、庙、奉先、普安诸坟,六尚局诸司并开封府公用金银,拘收纳左藏库。’” [5] 又《武林旧事》卷八记载的皇后归谒家庙宣赐名单包括:“大官四员、阁长已下十三员、皇后阁内人、押班等二十五人、本殿随从官、仪鸾司官、御酒库官、御辇院官、御厨官、翰林司官、祗候库官、讲殿幕士、乐官。” [6] 以乐官将供职于官府的乐人与医官、随从官等并称,可见有尊重之含义。乐官还可用于称呼在音乐管理机构里供职的普通官员。《柯亭词论》:“继之者为周美成,曾充大晟府乐官。文人而通音律,故其词和协流美,都可入乐,一时称为绝唱。” [7] 周邦彦因曾任大晟府提举官而也被称为乐官。可见,两宋时期,乐官这一称呼既可以是任职于朝廷音乐管理机关的各级官员,也可以是在官府音乐机构负有一定管理职责的乐工,也可以是对服务于官府音乐机构的乐工的尊称。由于这三类“乐官”尽管身份地位迥异,但都在两宋乐府各机构起到了相应的作用,是各乐府运转的最好体现,本章即将这些在两宋乐府中负有音乐管理职责的官员或实施基层专业管理职责的乐工,以及仅供职于乐府机构的乐工一并以乐官相称。必要情况下也称乐府中的普通乐员为乐工。 JlO5S8ToCECT1AWUwqxYS0U2gfnDALZXag3sSUszj7Ne/NCRjYPQpQ9E32BmswJ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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