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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大晟府

大晟府是北宋徽宗年间成立的音乐管理机构,虽然存续时间不长但影响深远。

自秦、汉以来,以太常寺(奉常)管理朝廷礼乐的模式基本成为传统,被历代王朝承袭下来。北宋的大部分时期也沿袭了该管理模式。在这种背景下,北宋末期出现的以太常寺与大晟府分治礼、乐的机构设置方式,就成了历史上绝无仅有的独特现象。

大晟府的地址及隶属关系。据《东京梦华录》卷二:“宣德楼前,左南廊对左掖门,为明堂颁朔布政府。秘书省右廊南对右掖门。近东则两府八位,西则尚书省。御街大内前南去,左则景灵东宫,右则西宫。近南大晟府,次曰太常寺。” [79] 又《宋会要辑稿》之《职官》二二大晟府条:“国朝礼乐掌于奉常。崇宁初,置局议大乐,乐成,置府建官以司之,礼、乐始分为二。府在宣德门外天街之东,隶礼部,序列与寺监同在太常寺之次。” [80] 大晟府位于宣德门以南,御街的东廊,与太常寺相邻。大晟府隶属于礼部,与国子监及其他诸寺一样,按排序位于太常寺之后。

大晟府的设立与废罢。据《宋史》卷一百二十九:“九月朔,以鼎乐成,帝御大庆殿受贺。是日,初用新乐,太尉率百僚奉觞称寿。有数鹤从东北来,飞度黄庭,回翔鸣唳。乃下诏曰:‘礼乐之兴,百年于此,然去圣愈远,遗声弗存。乃者,得隐逸之士于草茅之贱,获英茎之器于受命之邦。适时之宜,以身为度,铸鼎以起律,因律以制器,按协于庭,八音克谐。昔尧有《大章》,舜有《大韶》,三代之王亦各异名。今追千载而成一代之制,宜赐新乐之名曰《大晟》。’” [81] 可知,大晟新乐的成功制作,是自传统雅乐失去传承后一千年来,又一次雅乐制作的成功实践,这也是赋予其“大晟”之名的缘由。为了标榜该次雅乐制作成功的意义,专门设府成立新乐管理机构大晟府。据《宋史》记载:“崇宁四年……八月……朝廷旧以礼乐掌于太常,至是专置大晟府。” [82] 又“(崇宁四年,即1105年)八月……辛卯,赐新乐名《大晟》,置府建官”。 [83] 大晟府成立于崇宁四年(1105年)八月。又据《宋史》卷一百六十四:“崇宁初,置局议大乐;乐成,置府建官以司之,礼、乐始分为二。五年二月,因省冗员,并之礼官;九月,复旧。大观四年,以官徒廪给繁厚,省乐令一员、监官二员,吏禄并视太常格。”崇宁五年(1106年)二月,徽宗下诏省内外冗官,将大晟府并之为礼官;同年九月,大晟府再次恢复。大观四年(1110年),由于人员耗资太多,被减省乐令一员、监官二员。又《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十二:“宣和二年七月十六日,诏:‘大晟府近岁添置按协声律及制撰,殊为冗滥,白身满岁,即补迪功郎,侥幸为甚,可并罢。在任者依省罢法。’”又《宋会要辑稿》之《职官》二十二:“八月十五日,诏罢大晟府制造所”。宣和二年(1120年)七月至八月,大晟府曾经历了一次机构精简和冗员裁撤。《宋史》卷一百二十九所记载的“(宣和)二年八月,罢大晟府制造所并协律官。” [84] 即指此事。又据《宋会要辑稿》之《职官》二十二记载:“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罢大晟府并教乐所。”宣和七年(1125年),大晟府最终被废罢。大晟府从建到废罢历经二十年,二十年在历史长河中虽然只是短暂的一瞬,但大晟府独有的特性及职能却让其在宋王朝的历史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大晟府大事记

大晟府的职责。大晟府是从太常寺分离出的专职的音乐管理机构。《宋史》卷一百六十四:“大晟府……所典六案:曰大乐,曰鼓吹,曰宴乐,曰法物,曰知杂,曰掌法。国朝礼、乐掌于奉常。” [85] 大晟府执掌的事务有六类:大乐、鼓吹、宴乐、法物、知杂和掌法。在大晟府所掌管的音乐职能中,既有雅乐又有宴乐。

大晟府的置官情况。《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既奏新乐,天颜和豫,诏赐名曰《大晟》,专置大晟府,大司乐一员,典乐二员,并为长贰。大乐令一员,协律郎四员。以其乐施之郊庙、朝会,弃旧乐不用。” [86] 又据同书卷五十五:“崇宁后,协律郎隶大晟府。又有按协声律、制撰文字、运谱等官,以京朝官、选又或白衣士人通乐律者为之。” [87] 大晟府的最高长官为大司乐,次长官为典乐,然后是大乐令,相当于九寺丞职的级别。其次是主簿、协律郎,此外还有按协声律、制撰文字、运谱等官,任职者一般为以京朝官、选人或无官职但精通音乐的士人。此外,监府门及大乐法物库的工作由武臣担任,提举官则由侍从或内省近侍官担任。

大晟府与教坊的关系。以《宋会要辑稿》“大晟府”条之“其所辖则钤辖教坊所及教坊” [88] 为据,似乎足以证明:崇宁四年(1105年),音乐管理部门大晟府设立,教坊即随原太常寺所属其他音乐机构改归大晟府管辖。然而,在具体接触大晟府与教坊两者关系之事实后,则会发现实际情况更为复杂。对此,日本学者岸边成雄也有所察觉。岸边成雄著《唐代音乐史的研究》:

继元丰年间教坊由宣徽院移管太常寺,其次为有关徽宗期间大晟府之设置与教坊有关之问题。如《宋会要辑稿》第七二册《职官二二》所载“大晟府,国朝礼乐掌于奉常。崇宁初,置局议大乐,乐成,置府建官以司之,礼乐始分为二府,在宣德门外,天街之东,隶礼部序列,与寺、监同在太常之次……其所辖则钤辖教坊所及教坊……崇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诏曰:‘……新乐宜赐名大晟。其旧乐勿用。’”即大晟府系徽宗崇宁年间所新设,接管原属太常寺太乐署掌管之礼乐,教坊亦受其管辖。《宋史·乐志》“教坊”条所载“政和三年五月诏:比以《大晟乐》播之教坊,嘉与天下共之,可以所进乐颁之天下。八月,尚书省言:‘大晟府宴乐已拨归教坊,所有诸府从来习学之人,元降指挥令就大晟府教习,今当并就教坊习学。’从之。”是则大晟府并未管辖教坊;反之,大晟府之教习者政和三年业已在教坊实施,大晟府似系临时制定者。《宋史》卷一四六《职官志》四太常寺条所述宋会要之大晟府条“(崇宁)五年二月,因省冗员,并之礼官;九月,复旧。大观四年,以官徒廪给繁厚,省乐令一员、监官二员,吏禄并视太常格。宣和二年,诏以大晟府近岁添置,冗滥侥幸,罢不复再置”。即系设置后未及二年于裁撤冗官时,其在形式上复归太常寺管辖者。 [89]

在上述文字中,岸边成雄首先根据《宋会要辑稿》记载的大晟府的情况,推断教坊受大晟府管辖。后又据《宋史·乐志》“教坊”条所载之材料推断大晟府并未管辖教坊;相反,在政和三年(1113年),大晟府宴乐在教坊教习以前,“大晟府似系临时制定者”。最后又根据《宋史》卷一四六《职官志》四得出“(教坊在大晟府)设置后未及二年于裁撤冗官时,其在形式上复归太常寺管辖者”的结论。

那么,岸边的推论到底符合史实吗?首先,据其所引用的《宋史》卷一四六《职官志》四,在大晟府于“(崇宁)五年二月,因省冗员,并之礼官”之后,九月又“复旧”了,所谓“复旧”当然是指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即“省冗员,并之礼官”之前的状态,在此之前“教坊亦受其管辖”是事实。其次,徽宗关于恢复大晟府的诏书中讲得很明白:“乐不作久矣!朕承先志述而作之。建官分属,设府庀徒,以成一代之制。而近者省废,并之礼官。夫舜命夔典乐,命伯夷典礼,各分所受。大晟乐名可复旧。” [90] “复旧”就是把“典乐”和“典礼”重新划归两个机构管理,“各分所受”。因此不可能使教坊“在形式上复归太常寺管辖者”。所以岸边的结论应与史实不符。

岸边质疑教坊与大晟府隶属关系的另一个证据来自《宋史·乐志》“教坊”条。在此段材料提及诸府习学大晟府雅乐之人,先令“就大晟府教习”,后又令“就教坊习学”,根据此种情况,岸边推断:大晟府与教坊并无隶属关系;大晟府只是大晟府宴乐的临时制定者,在宴乐拨归教坊管理之后,宴乐与大晟府之间暂时的关系同时宣告结束。然而事实确实如此吗?《宋史》卷一百二十九:“(政和)四年正月,大晟府言:‘宴乐诸宫调多不正,如以无射为黄钟宫,以夹钟为中吕宫,以夷则为仙吕宫之类。又加越调、双调、大食、小食,皆俚俗所传,今依月律改定。’诏可。”又据同书:“(政和六年即1116年)又诏:‘《大晟》雅乐,顷岁已命儒臣著乐书,独宴乐未有纪述。其令大晟府编集八十四调并图谱,令刘昺撰以为《宴乐新书》。’” [91] 在政和三年(1113年)大晟府宴乐被拨归教坊以后,大晟府依然对宴乐的演奏(使用的宫调)和(宴乐八十四调的)整理等负有管理职责。可见,大晟府对宴乐的管理是持续进行的。并且,在大晟府所典六案中,宴乐是其中的一项。既然如此,那么作为宫廷宴乐演出机构的教坊,也自然不可能不与大晟府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隶属关系。

基于以上史料的分析,岸边之所以认为大晟府与教坊不存在隶属关系,还有另外原因,该段材料的叙述,似乎暗示了教坊相对于大晟府有着相当的独立性。例如,由尚书省下令变更“诸府从来习学之人”的教习场所等,这样一种行政指令似乎让人觉得这种变更是发生在两个无隶属关系的部门之间的事情。事实上这一情况的出现是教坊的工作性质造成的特殊现象,并不能说明教坊不归大晟府管辖。教坊是一个俗乐演出机构,但它服务的对象又是宫廷。特殊的身份与职责注定了对其管理权必然会涉及两个机构:一为它所隶属的政府管理机构;二为宫廷内侍部门。可以说,一直以来,对它的管理权就是由它所隶属的政府机构与宫廷中内侍部门分担的。无论是在它归宣徽院、太常寺还是大晟府管理期间,这种双重管理的情况都持续存在。从现有材料看,早在教坊隶属于宣徽院的大中祥符年间,教坊的人事权即已由宫廷内部掌握。《宋会要辑稿》“教坊”条:“(大中祥符)六年正月,诏教坊入内祗应,委副侯提辖不得妄有陈乞。例进儿男,许于使、副处陈状,具所习曲调精通及好人才,即开析体例,实封于内东门以通覆验,使、副并同严断。今后祗应及十五年以上,艺事精通,即许经使、副陈状按试,责同色人连名委保闻奏,侯同入内祗应,及别具闻奏,当议改转,或加服色。使、副不为行遣,许于登闻鼓院投状。” [92] 按照《宋会要》的记载,教坊选用乐工的程序是:先由教坊使、副推荐,然后“实封于内东门,以通覆验”。所谓“实封”即密封之奏函,乃给皇帝所上奏状之一种。而“内东门”为内东门司的简称,属内廷机构,隶入内侍省。可见,教坊使、副推荐乐工,需要将所推荐乐工的情况以奏章的形式呈报内东门司,最终要经内侍机构的审核才可能获得批准。而教坊乐工的晋职、升迁也要“闻奏”最高当局内廷机构,需经过内侍机构的审定方可。从教坊的人事管理体制来看,教坊人员的任用、晋职、升迁等事项都与宫廷内侍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宣徽院作为当时教坊的主管部门,对教坊的管理却未涉及人事管理。

除了教坊的人事管理权的归属,钤辖及钤辖教坊所的设置也是内侍机构与教坊的主管部门共同分享教坊管理权的有力佐证。《宋史》卷一百四十二:“教坊本隶宣徽院……天圣五年,以内侍二人为钤辖。” [93] 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以内侍二人为钤辖”,此举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加强宫廷内部对教坊的管理。而钤辖教坊所掌有管理教坊的实际权力一事,也有《宋史》卷一百六十四“太常寺”条可为明确之例证:“教坊及钤辖教坊所,掌宴乐阅习,以待宴享之用,考其艺而进退之。” [94] 作为教坊的管理机构,钤辖教坊所在教坊履行其演出职责时,其管理者的地位也体现得甚为明显。参加集英殿大宴的演出是教坊的重要职责之一,按惯例,在大宴中祗应的各服务机构的管理部门都会被确定在“入殿人数”之中。据《宋史》卷一百一十三:“熙宁二年正月,阁门言:‘准诏裁定集英殿宴入殿人数:……钤辖教坊所三人……’是岁十一月,以皇子生,宴集英殿。” [95] 在教坊参与集英殿宴演出时,钤辖教坊所中的三人以教坊管理机构的身份被列入“入殿人数”。可见,钤辖教坊所对教坊负有管理职责这一事实也是为体制所认可的。

钤辖教坊所对教坊的管理职责具体由钤辖负责,而现存资料有关钤辖的记载并不多见,现将笔者仅见的一条关于教坊钤辖的生平资料详录如下。《松隐集》卷三十六《董太尉墓志》:

乾道元年七月九日董公终于私第。皇帝闻讣惊悼,赐水银龙脑以殓。太上皇帝加赐秘器赙赠等,人以为哀荣。公讳仲永,字德之,世为开封人。曾祖居正,故赠左金吾卫将军。祖之纯,故任中卫大夫,康州观察使。祖妣安康郡夫人任氏。父舜臣,故赠宁远军节度使少保。妣福国夫人郑氏。公幼而端谨,不为儿嬉事,便若成人。父母待之不与诸子等,特所钟爱。宁远君经郊恩奏,授入内内侍省左班殿直。年在髫龀,连丁家艰,哀恸过情,形体骨立。亲旧勉以门户大事,方且在己,何至毁瘠若此,始就苫次。政和二年服除,入直禁省,时方十四岁。就职未几,会禁掖火,公挺身扑护,人甚壮之。功最,迁右侍禁,钦宗覃恩,转西头供奉官。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御图于应天,转东头供奉官。建炎二年,扈从阙至维扬,转修武郎兼睿思殿祗应奉殿中。益自刻励,蚤夜不懈。渡江而南,劳能为多,迁敦武郎。绍兴初,干办延福宫,腾踔之基,皆自公始。公乃谦以自牧,谓耆宿在其后,丐闲归,吏部铨寓居苏台。后二年,上思其屡试繁剧,除干办后苑以起之。次年,迁天章阁兼翰林司,驰坊经奉,上显仁皇太后册宝,典司内中仪范,迁官一等,继修制中宫册宝及受册恩,并迁至武功大夫,遥郡刺史,改干办钧容直。时乐府草创,公整齐钧奏,绵蕝庆礼,箫韶悉备,律吕和雅。上喜其克谐,亦迁秩焉。后因专发机速,邮递既不稽迟,又无差舛,特转团练使改钤辖教坊。寻擢内东门司,主管嗣圣潜邱,迁承元殿神御,赴景灵宫,第赏居多,亟升横列,再经中宫谒家庙转左武大夫,年劳增御侮,再升廉察。又三年,干办御药院,四年除昭庆军承宣使,实绍兴二十六年也。 [96]

董仲永,出身宦官,长期供职于入内内侍省,曾任钤辖教坊之职。由于“劳能为多”、办事“无差舛”等原因逐级升迁至钤辖教坊,后以太尉终。此段材料有助于我们对钤辖教坊一职有更多的了解。钤辖教坊一职由宦官担任,属入内内侍省的差遣之一。董仲永任钤辖教坊一职的时间大约在宋高宗绍兴年间,说明南宋教坊恢复了该职务。董仲永在任钤辖教坊之职以前,曾迁武功大夫,在由钤辖教坊一职擢升以后,曾转左武大夫,又据宋代官制定武功大夫为武职正七品,左武大夫为武职正六品之事实,则钤辖教坊一职应由大约相当于从六品的内侍官担任。因相当于从六品的钤辖教坊比相当于从八品的教坊使官品为高,则可推知,钤辖教坊在教坊机构中应具有相当的领导权。

根据上述材料我们可知钤辖教坊是入内内侍省的差遣之一,其官品高于教坊使,对教坊有着相当的领导权,宫廷内侍机构因此也必然对教坊负有一定的管理之责。又据岸边所引之《宋会要辑稿》“大晟府”条:“其所辖则钤辖教坊所及教坊。”在大晟府成立期间,仍有钤辖教坊所之机构存在。表面上看,钤辖教坊所与教坊同为大晟府所辖机构之一种,实际上它的存在恰恰表明了在大晟府存在期间,宫廷内侍机构还通过钤辖教坊所对教坊行使着一部分管理职责。又据:“绍兴十四年二月,钧容直所言被旨,条俱祖宗置教坊以来典故。旧有钤辖教坊所官钤辖二人,系入内内侍省奏差。本省供奉官以下充吏额:点检文字、前行各一,后行三人,贴司二人,教坊手、分贴司二人。”在南宋教坊建立之初,根据“祖宗置教坊以来典故”(与当时最接近的“祖宗置教坊”典故就是徽宗宣和年间的教坊设置,而这一时期的教坊又正好隶属于大晟府),由入内内侍省差遣的钤辖教坊所官——钤辖教坊有二人,另有吏职九人也都由入内内侍省供奉官充任。据此我们完全可以推知,在大晟府管理教坊期间,宫廷内侍机构依然对教坊行使着包括教坊日常事务管理在内的管理权。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岸边之所以认为“大晟府并未管辖教坊”,实际受了大晟府和宫廷内侍机构对教坊双重领导的误导。

总而言之,在大晟府存在期间教坊归大晟府管辖应为不争的事实。内侍机构对教坊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人事及日常事务的管理方面,而诸如大晟府等教坊的管理机构对教坊的管理权则主要体现于业务指导以及置籍管理等方面。

大晟府是成立于北宋末年的朝廷音乐管理机构,是为管理大晟乐而专门成立的机构。大晟府设立后,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绝无仅有的“礼乐分治”的现象。大晟府的管理职能有六大类,既包括对雅乐的管理,也包括对宴乐的管理。也因此,大晟府对教坊承担有管理职责,是教坊业务、置籍等事务的实际管理部门。大晟府的存续虽仅有短短二十年,但由于受到朝廷的重视,其在中国历史上便具有了独特的历史地位,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6NHho/jjTWnC5lKMxLVrjPRJ/rPrdWQigvUm/qtEBZEG0xVQJ+PL2sWEkgLG53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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