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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尔斯的卢梭主义解释

笔者试图论证对罗尔斯的伦理学和政治哲学有一种卢梭主义的解释。正如许多评论者所指出的,罗尔斯的著作在许多方面都继承了卢梭,比如人类的自然的善的观念、社会契约的观念、公意的观念、现实的乌托邦的观念、立法者的观念等。 [48] 但笔者将只集中讨论学界尚没有充分重视的罗尔斯对卢梭的继承的一个重要方面,即卢梭的道德心理学,特别是他的自尊概念。笔者所支持的基于自尊的对罗尔斯的卢梭主义解释的意义之一,也在于它解决了其他人对罗尔斯的卢梭主义解释所面临的困难。

其他人对罗尔斯的卢梭主义解释及其困难

其他人对罗尔斯的卢梭主义解释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罗尔斯和卢梭都认为人不只是自私的,他们还有能力拥有正义感。其二,罗尔斯和卢梭都认为制度能够改变人的本质。其三,罗尔斯的公共理性观念与卢梭的公意观念有相似之处。其四,与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目标相同的是,罗尔斯在万民法中所建立的现实的乌托邦也把人当作如其所是的人并且把法律当作如其可能是的法律。其五,罗尔斯和卢梭都认为立法者在我们的社会本质的改变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笔者将首先介绍上述前三个方面以及它们所面临的困难,最后介绍笔者所支持的卢梭主义解释以及它如何解决这些困难。

第一,塞缪尔·弗里曼认为,罗尔斯与卢梭在很大程度上都有着相同的人性图景。 [49] 他们既反对基督教的原罪观念,又反对霍布斯对人性的描述,因为基督教和霍布斯都把人类当作纯粹的自利者。罗尔斯和卢梭都认为人类拥有同情心和正义感。他们都认为政治和社会制度对一个人的本质有很大的影响。

弗里曼的解释存在的问题在于,它并没有解释为什么一个自私的人能够拥有正义感。例如,G.A.科恩认为罗尔斯对人性的描述是矛盾的,罗尔斯的理性行为者是不正义的自私的。 [50] 弗里曼的卢梭主义解释并没有对科恩的反驳作出任何回应。

第二,杰弗里·贝尔库森对罗尔斯的卢梭主义解释强调,罗尔斯和卢梭都认为社会的和政治的制度可以改变人的本质。 [51] 他认为,卢梭“人天生是好的,只有通过制度人才会变坏”的观点应该通过罗尔斯主义(同时也是黑格尔主义)的方式进行解读 [52] :其一,“人的本质是与正当的和稳定的(即平等主义的)社会的和政治的制度体系相一致的”;其二,“制度对人的品格有着重要的——不,应该是决定性的——影响:个人从强迫他们的政治制度中得到暗示,因此我们不应该期望一个人成为制度所造就的人以外的任何人” [53] 。基于这种解读,贝尔库森认为,对卢梭和罗尔斯来说,既然我们都有自由的和自尊的根本利益并且这些利益都可以通过平等主义的社会的和政治的制度得到满足,那么我们的自利就与政治稳定和共同利益相一致。

贝尔库森的卢梭主义解释主要关注的是罗尔斯著作中的黑格尔主义解释和卢梭主义解释的共同点,即制度对人的本质的影响,因此在他的卢梭主义解释中自尊概念在罗尔斯的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中的重要地位没有得到体现。

第三,弗雷德里克·纽豪斯认为,卢梭的公意观念与罗尔斯的公共理性观念有相似之处。对卢梭而言,人们对公共事务有自己的判断,但他们必须诉诸公意才能知道自己的判断是否正确。如果他们的判断符合公意,那么他们的判断就是正确的;如果他们的判断不符合公意,那么他们的判断就是错误的。纽豪斯认为,这表明卢梭有公共理性的观念:公共理性而非他自己的理性告诉他在公共领域他应该做什么事情。因此纽豪斯得出结论:卢梭的公意观念与罗尔斯的公共理性观念有相似之处。

但是纽豪斯在卢梭的公意观念与罗尔斯的公共理性观念之间建立的纽带并不牢固。戴维·詹姆斯(David James)指出,由于同情心在公意的形成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使人们倾向于理解他人的利益,卢梭的公意观念与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的观念并没有相似之处,因为在公共理性的形成中同情心并没有起任何作用。

笔者所支持的对罗尔斯的卢梭主义解释

接下来,笔者将介绍笔者所支持的基于自尊的对罗尔斯的卢梭主义解释,并通过这种解释解决上述困难。

笔者所支持的卢梭主义解释主要关注卢梭的自尊概念在罗尔斯的前后期著作中的重要地位。笔者从对自尊的伦理学的“自尊”一词的含义的阐明出发,揭示自尊概念在罗尔斯的《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和《万民法》中的重要性,表明自尊既作为正义感的源头为正义社会(或者万民社会)提供了道德心理学的基础,又作为最重要的社会基本善得到了正义社会(或者万民社会)的公平平等分配。因此,所谓自尊的伦理学,对卢梭和罗尔斯而言,既是基于自尊的伦理学又是为了自尊的伦理学。

自尊的伦理学中的“自尊”一词何义?笔者认为卢梭的自尊概念具有一种积极的形式,即与他人平等的愿望。这种罗尔斯称之为“自尊的广义观念”的对自尊的解读不同于传统的对自尊的解读。传统的对自尊的解读认为,自尊只有一种消极的表现形式,即超越其他人的欲望。笔者认为传统的解读并没有把卢梭的著作作为一个连贯一致的整体来看待。传统的解读无法解释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与《社会契约论》等著作的一致性。卢梭在《爱弥儿》中的道德心理学也不支持传统的解读。基于这些原因,笔者认为卢梭的自尊概念可以作为正确理解罗尔斯的出发点。

对卢梭和罗尔斯而言,自尊的社会基础如何得到正义社会的支持?罗尔斯与卢梭一样旨在描述一个良序社会,这个社会公开认可每个公民的平等地位。罗尔斯赞同卢梭的观点,认为一旦社会的基本结构公开承认了每个人的平等地位,他们自尊的社会基础就得到了保障。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认为,公众对正义的两个原则的肯定和认可为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提供了自尊的社会基础。他认为良序社会的公民一旦知道自己的自尊的社会基础是由正义的两个原则所保障的,他们就会自愿地遵守正义的两个原则。这将带来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良序社会的稳定。

既然自尊的社会基础通过正义原则对平等的公民身份的认可得到了保障,自尊如何为正义社会提供道德心理学的支撑?罗尔斯表示,他的道德心理学是卢梭的论点——即“正义感不单是由知性(understanding)形成的道德观念,而且是由理性启迪心灵的一种真实情感,是原始感情的自然结果” [54] (CP 96)——的一个阐释。这种作为正义感源头的原始情感就是自尊。正是由于自尊的相互性特征,罗尔斯认为,在道德发展的第一个阶段,一旦孩子看到父母对自己的爱的明显证明,他们就会反过来爱自己的父母;在道德发展的第二个阶段,一旦人们看到自己所属社团的成员带着明显的意图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时,他们就会反过来产生对他们的友好情感;在道德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一旦人们看到自己所属的正义制度对自己和自己关心的人是有益的,他们就会产生正义感。罗尔斯认为,如果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良序社会的公民在道德发展的第三个阶段获得了正义感,并且假如正义感与善的薄观念 [55] 相一致,而且这样的社会没有产生妒忌等特殊心理,那么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良序社会就因为正确的理由是稳定的。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他在《正义论》中的道德心理学理论。在正义的政治社会的公民仍然需要来源于自尊的正义感来遵守正义的政治社会的原则。他的重叠共识论证说明,因为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善的自尊与其他的社会基本善一起得到了正义制度的公平的和平等的分配,所以正义的政治社会的公民在正义感的驱使下都将遵守正义的原则。

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与其国内正义理论相似的一点是,各人民 [56] 也被假定为理性和合理的。他们被假定为理性的,是因为他们拥有自己的基本利益。他们被假定为合理的,是因为他们拥有正义感,并且因此可以遵守万民法的八个原则。与其国内正义理论相似的另一点是,在《万民法》中自由的和正派的良序社会的人民的自尊的社会基础之所以能得到保障也是因为万民社会中每一个成员的平等地位得到了所有其他人民的肯定和认可。在正义感的驱使下,由于他们的平等地位得到了万民法的承认和认可,他们将自愿地遵守万民法的八个原则。这也将带来万民社会的稳定。

基于以上表述,笔者认为笔者所支持的基于自尊的伦理学的对罗尔斯的卢梭主义解释可以解决其他人对罗尔斯的卢梭主义解释所面临的一些困难。第一,它可以解决弗里曼的卢梭主义解释所面临的困难,即一个自私的人如何具有正义感。根据笔者的解释,自尊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一旦人们具有了积极形式的自尊,他们就倾向于给予别人与他们平等的地位。这种相互性倾向体现在道德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它解释了在我们经历了道德发展的前两个阶段后当我们知道自己和自己周围的人是正义制度的受益者时,我们为什么会获得正义感。因此笔者所支持的卢梭主义解释可以解释为什么一个自私的人能够有正义感的问题。

第二,笔者所支持的解释相对于贝尔库森的卢梭主义解释而言,其优越性在于它不仅关注对罗尔斯的黑格尔主义解释和卢梭主义解释的共同性,而且从自尊的角度出发强调卢梭主义解释的独特性。笔者所支持的解释将强调自尊概念对罗尔斯前后期著作的重要意义。它将解释自尊如何使一个正义社会成为可能,以及一个正义社会如何使人们不被消极的自尊所败坏。卢梭认为,一旦人们进入社会状态,他们的自尊就很容易被败坏。一旦他们的自尊被败坏,他们就会处于一种统治与臣服的关系,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治愈这些疾病的唯一良方是建立一个承认和认可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个体的政治制度。卢梭和罗尔斯的共同目标之一是描述一个相互尊重和相互认可的社会。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良序社会中,既然自尊的社会基础是由公众对正义的两个原则的肯定和认可来保障的,那么如果每个公民都经历了道德发展的三个阶段,他们就会有一种确定的自尊感使他们倾向于尊重其他人。因此,一方面,卢梭和罗尔斯的政治制度解释了我们的社会本质的转变,即自尊从消极到积极的转变;另一方面,自尊的转变又解释了相互尊重和相互认可的社会如何可能。

第三,笔者所支持的解释可以解释为什么卢梭的公意观念与罗尔斯的公共理性观念有相似之处。笔者认为,自尊为卢梭的正义社会提供了最主要的道德心理学动机: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个体自愿把自己交托出去、服从于公意的原因是他们的自爱和自尊的需要得到了卢梭主义的社会的满足。自尊也为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良序社会提供了最主要的道德心理学动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良序社会中的公民之所以愿意遵从公共理性,是因为他们的自爱和自尊的需要得到了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良序社会的满足。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弗里曼对罗尔斯的卢梭主义解释并不能解释为什么对卢梭和罗尔斯而言一个自私的人同时也具有正义感。贝尔库森对罗尔斯的卢梭主义解释并没有强调自尊概念在罗尔斯的前后期著作中的重要意义。纽豪斯对罗尔斯的卢梭主义解释并不能充分解释为什么卢梭的公意概念与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概念有相似之处。笔者认为这些困难可以通过笔者所支持的卢梭主义解释来解决:第一个困难可以通过卢梭和罗尔斯的道德心理学得到解决;第二个困难可以通过强调自尊概念在罗尔斯的前后期著作中的重要意义得到解决;第三个困难可以通过强调自尊在公意和公共理性的形成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得到解决。 /8yjn2XgDFcih9Gxbx/xa4EqrK/GgxlQ7lXL0oCRAj9oEfGXTgFRPhxCRJ63lG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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