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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卢梭的自尊概念

卢梭是哲学史上最神秘的作者之一。评论者对他是个人主义者还是集体主义者、理性主义者还是非理性主义者、社会主义者还是非社会主义者、悲观主义者还是乐观主义者、自然神论者天主教徒还是新教徒等有不同的看法。因为在每一次争论中,双方都可以从卢梭的著作中找出论证来支持他们的观点,所以一些评论者认为卢梭是一位不一致、不融贯的作者。但是,这一判断低估了卢梭著作的统一性。它也未能像卢梭自己解释自己那样对卢梭进行解释:“《社会契约论》里的所有放胆之言此前已写在《论不平等》之中;《爱弥儿》里的所有放胆之言此前已写在《新爱洛漪丝》之中。” [1] 笔者认为这个原则——即卢梭的著作从整体而言没有任何不连贯或不一致之处——在解读卢梭的著作时是至关重要的。基于这个原则,笔者认为对卢梭的自尊概念的传统解读是错误的,而尼古拉斯·登特(Nicholas Dent)、约翰·罗尔斯、约书亚·科恩(Joshua Cohen)和弗雷德里克·纽豪斯所支持的广义解读是正确的。 [2]

Amour-propre有时被翻译成虚荣或骄傲, [3] 有时被翻译成自爱、自重或自尊。 [4] 评论者普遍认为,卢梭对自尊(amour-propre)的使用与他对自爱(amour de soi)的使用形成对比,后者通常被理解为一种独立于他人的自爱(self-love)或自重(self-esteem),指的是对自我保护或个人幸福的渴望。但自尊指的是什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卢梭的自尊概念的传统解读认为它完全是消极、负面的,指的是超越他人的渴望。 [5] 按照这种解读,在自然状态下,一个人的自爱可以通过满足自己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因此人们是自给自足的和自由的;但在社会状态下,一个人的自爱被自尊所取代,后者永远无法被满足,于是人们变得不自由和不快乐。按照这种解读,卢梭对这种心理疾病的疗方,就是通过把一个人从自尊的奴役中解放出来让他回归自爱。但是对这种解读的批评者认为自尊也可以有积极、正面的一面。 [6] 例如,登特、罗尔斯、科恩和纽豪斯认为,传统解读无法把卢梭的著作理解为一个相互融贯的整体。他们指出,这种解读似乎与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和《爱弥儿》中的观点不相容。如果自尊是完全负面的,那么什么能够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描述的正义社会提供心理基础呢?另外,这种解读也忽略了卢梭在《爱弥儿》中的一些洞见,例如,在《爱弥儿》中,卢梭明确指出自尊可以有一种积极的形式。传统解读的支持者认为,他们对卢梭的自尊概念的解读与卢梭的其他著作是一致的,因为在他们看来同情而不是自尊才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描述的正义社会的心理基础。笔者试图为自尊的广义解读辩护:自尊有一个积极的方面,即对公众尊重的渴望,或对拥有(或被评价为拥有)与他人平等的地位的渴望。 [7] 笔者试图论证的是,对卢梭而言,正义社会的道德心理学基础不是同情而是一种健康形式的自尊。我们接下来将从他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爱弥儿》和其他政治著作中了解到这一点。这个论点也是理解卢梭政治著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没有这个原则,我们就不能完全理解卢梭。基于这个原则,我们可以将卢梭解读为政治哲学史上的一位独特人物,他的正义社会理论不同于自然法理论家和功利主义理论家。另外,大概罗尔斯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就已经预料到了“自尊”的广义解读,这解释了他从自然法传统和密尔主义的功利主义传统向社会契约传统的转变。 BTOl40ksCHqxcbXGPPM1jV2EpriRCXf4l2O5TSyDs92eHU3U6vYQLnrbt19Gf2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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