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性就业(Supported Employment)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作为针对中重度残障人士在竞争性工作环境下所设置的包括职业复健服务(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VR)和长期服务与支持(long term services and supports,LTSS)综合设置的一部分。1984年美国联邦政府在《发展障碍残疾人援助和权利法案》( the Developmental Disability Assistance and Bill of Rights Act of 1984)首次确认支持性就业为残障人士就业的一种新形式(杜林、李伦、雷江华,2013)。
西方学界对支持性就业的概念尽管有所争议(Cowi,2012),总体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是在残障人士或者其他弱势社群就业过程中(前、中、后期),由政府、社会组织和雇主等多方提供整合性的就业服务和工作场所支持,使他们可以在公开劳动力市场获得和维持工作,并获得正常水平(等于或高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Federal,1984;Wehman et al.,1997;Cowi,2012)。
对支持性就业狭义的理解只针对心智障碍者。为了使其获得适性就业,针对具有一定工作能力,但尚不足进入竞争性职场之心智障碍者,提供一段时间的专业支持,使其能在竞争性职场中独立工作(Cowi,2012)。在狭义定义下支持性就业的对象主要是精神障碍者、自闭症者、智力障碍者、脑瘫等。
无论是广义抑或狭义概念,支持性就业都强调对就业者和雇主在就业前、就业中和就业后的支持,其核心是就业辅导员功能的发挥,它强调要看重就业者的能力而非不足。(Cowi,2012:5)
台湾是中国推行支持性就业最早的地区,对支持性就业有“官方”定义,即对具有就业意愿及就业能力尚不足独立在竞争性就业市场工作之身心障碍者,提供个别化就业、训练及其他工作协助等支持性就业服务 。辅助就业服务为残障人士提供职业技能训练、选配及在职和跟进辅导等服务,让那些在庇护工场受训的残障人士获得更佳的职业前途,以及为一些不能公开就业的残障人士提供融入社会的必经门径 。
可见,在台湾的实践中,支持性就业的对象不限于心智障碍者,并强调职业辅导和培训,目的是实现公开就业。
国外有研究指出,支持性就业服务的内容包括:生态评量 (ecological assessment)、职务开发 (job development)、就业安置 (job development)、训练 (training)、持续支持与追踪 (ongoing supports and follow along)等(Szymanski,Hanleymaxwell,Hansen & Myers,1988)。国内的此观点类似,认为支持性就业的服务主要由以下几个阶段组成:评估、工作搜寻、工作分析、工作匹配、工作设计、工作准备、在工作现场外的支持以及持续的支持(杜林、李伦、雷江华,2013)。
香港的支持性就业包括辅导和支持服务:求职、职位配对、职业指导和就业相关的技巧训练。目的是让残障人士做好准备,以便他们独立地在公开和具竞争性的环境谋生。辅助就业服务单位的工作包括,安排个别服务使用者在获得支持的情况下公开就业;安排残障人士组成小队,前往不同地点从事杂务或场地管理工作,以及由他们经营便利店或生果店等业务 。
支持性就业区别于传统庇护工场、展能中心等就业方式不同的地方主要在于:(1)残疾员工在公开劳动力市场与非残障人士共同工作;(2)他们同样需要面对竞争的环境,但相比非残障人士他们有更多的支持和保障;(3)他们领取市场水平、但有最低工资保障的薪酬;(4)他们有劳动合同(Cowi,2012)。
支持性就业被认为能更有效帮助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较重度伤残人士融入公开劳动力市场,实现社会融合,故被誉为整合型就业(integrative employment)模式(Wehman et al.,1997)。研究表明,在个体特征近似条件下,相比庇护工场、展能中心等模式,支持性就业模式能够帮助残障人士获得更符合其能力、更高层次和质量的就业机会(Mueser,Becker & Kim,2001;Kiernan,McGaughey & Schalock,1988;Coker,Osgood & Clouse,1995;等等),并在康复(Wong et al.,2004)、增能、促进社会融合方面有积极作用(Wehman et al.,1997;Bond,2004)。
针对残障群体的就业问题,Cowi(2012)探讨了支持性就业模式与庇护性就业模式的关系(见图2-1),认为支持性就业与传统的庇护性就业、辅助性就业是有区别的。
支持性就业在本质上不同于庇护性就业之处,在于前者是在劳动力市场公开就业,而后者则是在一个相对隔离的工作场所劳动康复,本质上不是就业而是劳动。支持性就业可以是庇护性就业的下一个环节,即在庇护工场或工疗站等庇护性就业场所,在就业辅导员和专业人员的就业支持下,能力强的残障人士(主要是心智障碍者)能够走出庇护性就业场所,在公开劳动力市场寻找或开发出合适的工作岗位。
图2-1 支持性就业模式与庇护性就业模式的关系(Cowi,2012:7)
二者的服务对象范围也不同,虽然目前两者都是针对心智障碍者,但实质上庇护性就业的服务对象范围较狭窄。庇护性就业的对象主要是中轻度的心智障碍者,而支持性就业的对象是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障人士,还可以是在劳动力市场处于边缘地位的非残障人士,包括少数族裔、单身母亲等。
二者的服务重点不同,庇护性就业服务重点在于通过劳动增强与提升服务对象的能力重在劳动康复;支持性就业则强调正式的公开就业安置。庇护性就业更加强调环境和训练对服务对象的影响,希望通过提供安全的环境和职业训练,提高服务对象的能力。支持性就业通过密集支持,较为灵活地提供就业岗位。
支持性就业对服务对象的要求更高。庇护性就业具有保护性和过渡性,庇护性就业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以提供充分职业技能训练,以期服务对象能提升其就业能力,并能过渡到竞争性就业。因此,庇护性就业对服务对象的要求较低,要求其生活能够自理、具有工作意愿和简单的工作能力。支持性就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服务对象在劳动市场自主就业,其环境是复杂的竞争性就业环境。因此,要求服务对象不但具有生活自理能力,还需要有成熟的工作技能、较强的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
2015年,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等8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八部委联合发文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明确定义了辅助性就业。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障人士,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辅助性就业机构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性质。
可见辅助性就业和支持性就业在范围上有所交叉。但支持性就业比辅助性就业目标更明确和特定,就是要帮助残障人士进入公开劳动力市场,而辅助性就业则并不必然。
辅助性就业机构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中残联,2015)。
首先,辅助性就业机构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庇护工场。庇护工场的发端较早,身心障碍者的庇护工场最先在欧洲大陆与英国萌芽,17世纪于法国设立,18世纪与19世纪英国设立工作之家和收容所推动就业形态的活动,其架构提出障碍者有工作需求之实质意义,深具价值(林庆仁,2011)。国外有关庇护工场的研究也较多,在美国,其最早成立的庇护工场是为了给盲校毕业生提供工作机会的视障庇护工场(Nelson,1971)。尽管是初建立,但是已具有许多现代庇护工场的特性,如按件计薪之所得制度、维护自我价值之薪水制度以及视工作为治疗过程的几个概念(林庆仁,2011)。同时,美国庇护工场还与家庭代工方案协会在1968年将庇护工场定义为非营利下的复健机构,在一个具备控制措施且拥有较高支持度的环境下,为身心障碍者规划个别工作目标,提供薪资,以协助身心障碍者展现或维持工作的最大潜能(Murphy & Rogan,1995)。需要说明的是,美国大部分的庇护工场是由非营利组织或私人的机构所经营和设置的,且庇护工场资质的核发与设立,是需要取得美国劳工局的同意许可的,主要是为身心障碍者提供最低薪资的保障,倘若身心障碍者因产能而无法获得规定的最低薪资,也能改以按件计酬的签约获得工作(林宏炽,1997)。对于庇护工场来说,其功能可分过渡型和长期安置型两种类型。前者为提供技能、职业训练等目的在协助身心障碍者进入竞争性就业劳动市场;后者则是提供无竞争劳动力进入开发劳动市场的身心障碍者,有酬的庇护性工作。不过,在几十年的发展中,美国的庇护工场也出现了环境较隔离、易机构化而有退回行为、工资未达到最低标准等问题,有研究显示,待在庇护工场越久的劳工,越难再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陈静江,2006),甚至这些庇护工场都在逐步转化为支持性就业的场所(Murphy & Rogan,1995)。
在我国,台湾和香港受到西方思想的影响,庇护工场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比如,台湾在2005年,庇护工场的数量就已经达到150家(熊文娟、李伦、雷江华,2014),并且近年来,台湾已经通过借助公民社会资源力量去创设庇护工场(田蕴祥,2014)。在香港,庇护工场的数量也相当可观,截至2015年,已经有34所庇护工场,为约5200人提供服务 。
实际上,“庇护工场”一词各国的定义不同,我国的相关政策也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义。在内地,庇护工场是最近几年才逐步发展起来的,2004年在北京创办了我国第一家帮助智障人士就业的庇护工场,2008年起,全国各省市开始兴起设立庇护工场的热潮。如江苏省2009年成立玉祁东方半导体器材厂庇护工场、2012年成立泰兴市残疾人庇护工场等;广东省2003年成立江门市五邑区庇护工场、2006年成立春晖庇护工场、2007年成立民爱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庇护工场等(冯慧玲,2011)。在有关的研究中,有学者以浙江省为例,分析了当地庇护性就业的举措和成效,并以此为突破点,进而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模式(熊文娟、李伦、雷江华,2014)。也有一些学者则是将重点放在庇护工场中的专业力量中,如社会工作者,他们在庇护工场中从事如管理个案、设计专题训练、帮助学员了解及运用现有社会资源等工作,虽然社工能够对学员的情况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但是随着学员的增多以及庇护工场的特殊环境,可能会出现学员过度关注生产训练,而忽略个人其他能力的成长,甚至难以达成真正的社区康复(吕明晓,2013)。
除了上述的庇护工场之外,一些类似庇护工场性质的工疗站和农疗站也相继出现。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主要是以精神康复的工疗站为主,并且工疗站作为当时社区初级精神卫生管理网络中的一个环节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陈圣祺,1995)。无论是在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方面,工疗站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工疗站发展中开始注重专业力量的介入。例如,在工疗站设置社工岗位对残疾人进行康复服务、社会心理和社会就业等方面的指导,旨在提升工疗站服务质量、工作理论水平以及有效为残障人士解决问题。尽管工疗站有了专业力量的介入,但也存在资金缺乏、场地面积未达标、缺乏分类工疗、师资结构不合理、相关政策滞后等问题(谢建社,2013),工疗站的容量以及专业化、学员自身面临的社会困境如收入水平低、社会接纳等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杨可欣,2012)。
其次是农疗的辅助就业形式。农疗站主要是为康复者创造宽松的康复环境,并且进行种植、养殖和加工方面的过渡性训练,从而实现其顺利从医院到社会的过渡(谢涵,2014)。不过,在查阅有关农疗的文献中发现,现阶段农疗大多应用于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因此农疗站的服务范围相对较小,其数量也比较少。
其他比较常见的辅助性就业形式是盲人按摩。按摩现在仍然是视力残疾人的主要就业途径(杨晓岚,2010)。尽管我国盲人按摩的起源较早 ,但是盲人按摩师在就业市场上却不是很稳定,有学者研究发现,在按摩市场上,信赖和选择盲人按摩师的顾客处于下降趋势,一些用人单位也会在经营压力之下,选择雇用非残障的按摩师,也有超过70%的企业主反映盲人按摩师不稳定、跳槽频繁(黄建飞,2006)。
需要注意的是,支持性就业与庇护性就业、其他辅助性就业模式或者更公开化的普通就业是可以互相转换的,也即残障人士或者其他弱势群体在上述就业模式之间是可以流动的,其中支持性就业联结着更封闭的庇护性就业模式和更开放的普通公开就业模式,在就业能力提升的时候,残障人士可以从支持性就业模式转入普通公开就业模式;而在他们就业能力退化或者身体条件无法支持情况下,他们也可以从支持性就业转入庇护性就业。而转衔的关键是在于需要建立灵活保障制度,灵活保障可以保证转衔成为可能(Cowi,2012)。
过去30多年来,支持性就业(supported employment)作为中重度和特定类型残障人士(主要指渐进伤残、视障、中重度肢残、重度听障和语言障碍、轻度智障、轻度精神残疾和中轻度多重残疾,下同)的特殊就业模式在欧美获得长足发展(Wehman et al.,1997;Cowi,2012)。许多欧美国家通过立法,采取一系列积极社会保障措施,形成了特定的支持性就业模式,其共同特点包括:立法保障、以残疾人为中心的支持服务网络,工作介绍与服务、整合性的康复服务、个人工作场所支持等(Wehman,1997;Becker & Drake,1993、2003;Bond,2004;Cowi,2012)。
支持性就业的概念和内容往往涉及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框架,不同的国家在支持性就业的概念、内容、标准和具体做法上各有千秋。一些国家,比如奥地利、挪威和瑞典等已经发展出一整套关于支持性就业的资金来源、指引和标准等方面较为完备的正式框架(法律、政策等);而在一些国家如捷克、西班牙和英国等,支持性就业是从民间发展起来的,而非政策设计的结果,故这些国家缺乏政策的支持,但通过地方、国家和欧盟林林总总的资源却也有许多支持性就业项目和服务(Cowi,2012:7)。研究表明,欧盟的资源对一些国家如捷克、英国等的支持性就业有重要影响,但因为缺乏全国性的政策框架,相关的服务呈现出碎片化而且缺乏前瞻性(Cowi,2012:7)。
研究表明,在多数国家,支持性就业即便存在了比较长的时间,但仍停留在试验阶段,甚至仅仅是这些国家或地区数一数二的少量社会服务机构实施的服务项目或计划,根本谈不上政策支持和纳入法律框架,无可避免的结果是支持性就业无法进入制度化的进程,无法成为这些国家和地区主流的就业模式(Cowi,2012:7)。这类国家或地区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1)支持性就业的定位不清晰;(2)对支持性就业内涵的理解不明确;(3)资金投入缺乏持续性和前瞻性;(4)缺乏支持性就业的国家政策框架和公共就业服务的相关知识;(5)缺乏监督和统计;(6)服务提供者缺乏融资和专业意识等(Cowi,2012:8)。
支持性就业在我国的实践与发展现状处于试点阶段。在全国性的法律或政策框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体系中尚未有“支持性就业”的官方提法,但一些城市已经开始了由官方发起的支持性就业试点阶段,在一些福利企业、新兴的社会企业中也有一定实践(李谨,2011;卓彩琴,2013等);不过对该议题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研究文献较少(CNKI数据库篇名有“支持性就业”的文章仅有14篇);实践中尚未形成全国性的政策框架,如何整合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力量促其发展也是亟待探讨的问题。国内学者指出,残疾人在就业问题上仍处于弱势与边缘化的地位(杨立雄、兰花,2011;许琳,2010;蔡禾、周林刚,2008;张秀梅,2004等);特别是中重度、视力、智障、精神病康复者等残疾人(廖慧卿,2014、2015)更是难觅工作。作为积极保障的集中就业模式缺乏直接支持他们的政策(廖慧卿,2014、2015),而社会组织提供的支持性就业服务尚不具规模。故探究支持性就业的模式及其保障机制有利于政策创新和发展,也是一个急需理论探讨的重要议题。
针对我国缺乏支持性就业的政策支持、相关法律不健全等的问题,有研究者提出需要加强政府支持。一是加强和完善有关智障人士就业的政策法规,完善各项残障补贴金和税收制度,鼓励企业聘用智障人士(刘璐璐,2016)。二是政府对轻度智障青年就业辅导给予经济支持,为促进智障人士就业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加大对智障NGO机构支持性就业服务的资金投入,同时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的支持(刘璐璐,2016;刘菡,2016)。三是推动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加大培育社会组织和公益基金会的扶持力度,将部分权利下放,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促进智障人士就业中的作用(刘璐璐,2016)。四是加强对智障人士的社会保障力度,缓解家庭承受的压力(刘菡,2016)。
总体上,支持性就业的政策设计和执行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关键要素(Cowi,2012:8)。
(1)资金支持。需要认识到支持性就业是如何获得资金支持的,有哪些条件,这些是支持性就业得以发展的关键因素。
(2)组织机制。是否具备全国性的组织体系,抑或仅仅停留在地方实践,甚至仅仅是一两个机构零星的实践,对残障人士能否进入公开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是根本性的。
(3)与支持性就业相关的灵活保障制度。包括工资补助、配额制度(类似我国的分散按比例就业制度)、弹性的劳动契约安排和社会保障金制度等。它可以提升残障人士进入公开劳动力市场的概率,并支持他们稳定就业。
1984年,美国《发展障碍残疾人援助和权利法案》的颁布使得原来残障人士就业模式从传统的“训练—安置”(Train—Place)模式转向了“安置—训练—维持”(Place—Train—Maintain,PTM Model)模式;另一种说法是“安置—训练—追踪”(Placement—Training—Follow—up,PTF Model)模式。这两种模式的细微差别主要在最后一项的“维持”和“追踪”上,“维持”倾向于对残障人士工作的持续帮助,而“追踪”更倾向于对残障人士后续工作情况的评估。但这两种模式都是让残障人士在工作环境中学习相应的工作技能,得到自身能力的提升,改变了从前以“庇护安置”为主的隔离式就业。
除此之外,美国学者还提出了个别安置模式(Individual Placement and Support Model,IPS),这种模式是一种针对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人所运用的以证据为基础的支持性就业模式。IPS支持人们通过他们的努力不仅在主流的竞争性工作岗位上,还有兼职或全职岗位上去实现稳定的就业。这种模式与其他职业康复方法如庇护工厂和搁置边缘岗位具有鲜明的对比(Bond ect.,2008)。该模式着重残障人士的个体分析,与庇护工厂的就业模式不同,采用的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就业的内容,与非残障者一样处于竞争性的岗位上,脱离统一的整体安置模式。通过20年的临床开发和实证测试后,研究结论能够有力地证明IPS模式通过个别化有经济效益并以证据为基础的服务,增加了精神障碍者的劳动力参与度(Luciano et al.,2014)。
总体上,学者们认同支持性就业的模式需注重对残障人士工作技能的培训,对个体的独立分析和追踪,进行个别化就业服务,让残障人士适应具有竞争性的就业市场。
国内有学者新近探讨了心智障碍者支持性就业模式(卓彩琴,2013),指出应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不同层面把残障人士就业、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整合起来。另有研究提出要以支持性就业的思维创新集中就业模式,为中重度残障人士提供更具支持和融合性的服务和政策体系(廖慧卿,2014)。这些研究为如何推广和发展支持性就业模式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但国内关于支持性就业模式方面的研究还相当薄弱,且都处于孤立地研究官方领域的支持性就业,或研究社会组织领域的支持性就业(主要是针对智障者)的状态,在如何整合官方领域和社会领域的支持性就业模式和社会政策调整和创新方面仍需更多的努力。
有学者介绍了湖南省H智障人士服务中心的两种就业服务模式,一对一的个人模式和小组安置、机动工作队的小组模式,适合中重度智障人士。社会工作介入智障人士就业服务微观层面是个案工作,中观层面主要是在社区开展工作,宏观层面是从政策法规着手,提出政府支持的三点建议。一是医疗保障方面,政府应出台完善智障人士就业保障政策,针对智障人士有倾斜、有重点发放残疾津贴。二是政府应筹措资金,建立实用的支持性就业培训项目,建立智障人士就业服务的专需通道,与大型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三是政府应通过大众和传媒宣传智障人士就业服务的福利政策(胡杨,2015)。
卓彩琴等学者从广州慧灵支持性就业服务实践出发,阐述支持性就业模式强调“先安置后训练”,适合中轻度智障青年,存在就业服务机构太少未能形成合力,政府有关政策不配套不完善,执行不力等困难。然后,建构支持性就业服务模式,微观层面的支持主要是社会服务组织、家庭、就业单位的直接支持,中观层面的支持主要指残疾人的就业政策支持,宏观层面的支持指社会文化的支持。其中,中观层面提出政府支持的三点建议:一是政府应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对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政策,对使用智障人士而增加成本投入的单位给予补偿政策,对虚假安置智障人士的单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公共部门要发挥表率作用,逐步建设预留岗位制度。三是政府应尽快出台扶持民办社会服务组织的支持性政策(卓彩琴等,2015)。
邓锁详细介绍了支持性就业三种模式,岗位就业模式是指集中就业或以按比例就业等途径雇用掌握一定信息技术的心智障碍者实现就业;外包就业模式是指通过残联、民政等政府部门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以业务外包的方式创造信息化就业岗位,促进心智障碍者实现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模式是指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实现自主网络创业。最后提出促进支持性就业服务体系制度化和专业化的三点建议:一是政府应建设更加整合性的信息化职业培训网络,建立政府与企业合作的支持性就业职业训练计划。二是建设以社区为本的信息化就业服务平台,以社区为基础,搭建政府、雇主、残疾人三方参与的信息化就业创业平台。三是政府根据需要推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将其纳入就业保障金的财政预算中,培养专业社工队伍,加强残联的就业服务人员能力建设(邓锁,2016)。
与庇护性的就业方式不同,支持性就业与融合就业的理念是相契的。推行支持性就业,目的就是实现心智障碍者和其他难以公开就业残障人士的就业融合,他们通常有就业意愿,有完全或者一定就业能力却被排斥于正常的劳动力市场以外。
融合就业(integrated employment)一般被定义为残障人士在公开劳动市场从事竞争性的工作,并获得劳动力市场水平(或社会最低工资水平或以上)的工资。它是西方社会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提出的针对“庇护工场”的替代式就业方式(Migliore et al.,2007)。在一个融合就业方式下,依据残障人士伤残情况(残障类型与程度)的不同,他们通常可以获得政策性的在工作机会获得与维持上不同类型的支持和援助。融合就业的目标和社会结果是工作融合。目前的研究将工作融合(work integration)定义为:以补足普通劳动力市场和传统的就业促进公共政策没办法完全满足的需要为目标的行动,它是低水平就业能力的劳动者通过工作达成社会融合的行动与过程(OECD,1999;Vidal & Claver,2004)。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社会通行的更多是一种主张残障人士在机构中接受“保护”的隔离主义观点,但当今国际社会的主流观点却是提倡残障人士(包括重度伤残、迁延性和进行性伤残等) 应当尽可能在公开劳动力市场就业且具备不同层面社会支持的融合型就业(Brown et al.,2006;Bond,2004;Drake et al.,1999;Drake et al.,1996),与之相伴的是去机构化趋势的加剧(Hayden & Albery,1994;Murphy et al.,2002)。竞争性就业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往往意味着更高的就业质量,更多的生活机遇、更充分的社会融合、更少的污名化标签;对社会而言,它比隔离式就业更节省纳税人的钱(Wehman et al.,2003)。
在就业质量上,融合就业包含了几个不同的层面:歧视的禁止、就业环境的支持、接纳及适应性调整,是一个多元、支持性的社会政策体系(吴秀照、陈美智,2012)。融合就业状态的评价方面,Wehman等(2003)从工作时间(周)、是否属于直接雇用、融合水平、雇主支持、人际关系、满意度等维度对美国残障人士从事竞争性就业的状况进行了评估,他指出一个支持性的就业体系应该包括通过立法确定的就业培训专家服务、信息服务、督导服务、技术支持服务等。工作无障碍环境被视作影响残障人士就业质量的重要因素(洛普雷斯蒂和马格,2013:98),这种认识反映了随着对“残障”理解的社会模式的发展,西方学者从关注残障人士个体自身改变转而强调雇主应该作出工作场所条件的改变(如Dali & Bound,1996)。对工作场所无障碍环境的要求(接纳的态度、培训、人际支持、社区支持等)被纳入竞争性就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或说融合就业同时也意味着对工作场所无障碍环境的需要;学者进一步指出,从功能上,一份融合型的受薪工作意味着:(1)与非残障人士一道工作;(2)一系列受政府财政资助的支持性服务(Wehman et al.,2003)。
支持性就业是一种融合就业的模式,它是帮助和推动心智障碍者、中重度残障人士在公开劳动力市场正式就业的方式。但与一般就业方式(如普通的残障人士分散按比例就业)不同的是,它并不意味着政府和社会服务完全退出工作场所,相反,除了合理便利的提供,它还要求重构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工作场所的关系,要求通过福利多元治理的模式给残障人士更多更灵活的工作场所支持,从而达成帮助他们稳定就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