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残障人士也不例外。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行动,推行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障残障人士的就业权利。对残障人士 就业权利的保障意味着各国政府除了要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障者进入公开劳动力市场,还应采取一系列积极保障与援助的社会政策保障残障者的工作内权利(Kiernan et al.,1997)。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各国政府除了要推行工作岗位供给这一传统就业社会政策外,还必须确保残障者在工作场所能够获得必要的环境设施与社会服务:①就业服务,②提供或协助提供就业岗位,③提供工作场所的合适的辅助设施,④推行各类型的职业康复计划。上述权利的保障都意味着政府需要推行一系列积极的就业保障政策,特别是提供适宜的就业服务。近年来,我国政府也意识到了就业对于残障人士的意义,大力发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并相应出台了不少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政策。我国的残疾人就业服务包括职业培训服务、职业介绍、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服务、就业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服务、灵活就业支持服务等。其中支持性就业是由民间社会和政府共同合作,针对心智障碍者的就业问题而推出的新型就业模式。
在我国,处于就业年龄段的中重度和特定类型残障人士,如中重度肢体障碍者、中重度听力障碍者、中重度视力障碍者、心智障碍者(智力障碍、精神障碍、自闭症等)依然难以就业,他们被广泛排除出公开劳动力市场。目前,我国的就业支持政策,主要思路是将残障人士划分为有完全“劳动能力”和无完全“劳动能力”,对前者主要是通过按比例分散就业和集中就业的方式鼓励其进入公开劳动力市场;对后者则认为其不适合从事雇用劳动,通过辅助性就业的方式建立庇护工场、康园工疗站等鼓励其进行“劳动康复”。“劳动康复”的残障人士并非进入正常的自由劳动力市场,而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从事“劳动”,获得劳动补贴和有限的社会服务。这种政策思路和制度设计导致就业政策(进入公开劳动力市场)主要的受益者是“劳动能力”较好的肢体障碍者、语言障碍者和听力障碍者等,那些传统上被认为“劳动能力”不足的重度残障者,特别是心智障碍者(精神障碍、智力障碍、自闭症等)较少能够受益于针对公开劳动力市场的支持政策,而是被鼓励进入隔离式的劳动康复场所,事实上他们多数赋闲在家。传统的残障者就业支持政策和职业培训对心智障碍者效果并不明显。
中重度或特定类型残障人士(如心智障碍者)被严重排斥出公开劳动力市场。全国残疾人士抽样调查显示,残障人士就业率不足四成,但中国有超过1200万的智力和发展障碍者,他们的平均就业率仅有7.5%,还远低于全国第二次残疾人口普查中障碍人士近四成的就业率。《中国孤独症家庭需求蓝皮书》调查显示,成年自闭症就业率不到10%(程凯,2008)。
现实中,实现公开就业的中重度或心智障碍者数量甚至比公开发布的数据比例还小。据观察,就业单位更愿意雇用轻度肢体障碍者、语言障碍者和听力障碍者,而不愿意雇用心智障碍者。而且心智障碍者也难以受益于目前在我国实行的各类残障人士就业保障政策。大部分心智障碍者的“就业”现状是大部分都待在家里,少数能够进入政府资助或者运营的各类保护性就业机构,如广东省的“工疗站”、庇护工场,从事“劳动”领取小额补贴,或者接受“挂靠”。“挂靠”是我国企业应对必须分散按比例安排残障人士就业,否则就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对策”。由于《残疾人就业条例》对用人单位聘用残疾人有比例要求,不少单位采用挂靠(就业但不上岗)的形式来达到比例要求。以广州市为例,根据广州市《2013年成年心智障碍人士就业状况、就业需求和就业可行性调研报告》显示,样本中32%的心智障碍人士有挂靠单位,并未真正就业,只有2%在企事业单位就业 ,如图1-1所示。该调查显示,在高达98%未进入公开劳动力市场的心智障碍者中,35%在残联下属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如康园、职康站、庇护工场)接受就业安置服务,19%的心智障碍者在培训机构接受训练,16%在民办服务机构接受服务,20%则待在家中。
图1-1 广州市2013年心智障碍者就业情况
可见中重度残障人士,特别是心智障碍者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为达到《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的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采用“挂靠”的模式逃避纳税 。
实际上大部分不被鼓励进入公开劳动力市场的残障人士有很大的就业空间,如轻度心智障碍者也有迫切的就业需求和相当的劳动能力,他们的就业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和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分析报告》的调查数据综合推算,我国有各类残障人士8502万人,其中精神障碍者有629万人,约占总体残障人士的7.40%;智力障碍者总人数为568万人,占总体残障人口的6.68%;多重障碍者有1386万人,占总体残障人口的16.30% 。从年龄分布情况来看,15—59岁所占比例最高,达到64.39%。按照残障的严重程度,重度残障人士有2518万人,约占总体残障人口的29.62%;中度和轻度残障人士有5984万人,约占总体残障人口的70.38% 。从上述数据可见,全国范围内存在大量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智障人士、精神障碍、自闭症、多重障碍人士,其中包括心智障碍在内的中轻度残障者,只要获得足够的支持,完全可以进入公开劳动力市场。
目前,中国的残障人士整体就业率是43%,但心智障碍者的就业率却低于10%(张宝林,2015),社会上很多用人单位对心智障碍者就业责任意识薄弱,存在严重的偏见与歧视。即便用人单位愿意雇用残障人士,但大多不会招聘心智障碍者,他们更愿意接受其他类型的残障人士。心智障碍者的就业与独立生活问题成为困扰家庭和社会的重大难题。
超越工具理性和功利主义,从社会属性和社会福利的权利视角角度理解,就业关乎残障者的贫困消除、个体尊严、社会参与、社会流动、社会融合与其他社会权利的实现(Kelly,2000;王国羽等,2012)。残障人士参与劳动力市场对于其本人、家庭以及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他们及其家庭而言,就业不仅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实现经济独立,还可以通过自己的生产劳动实现自身价值,获得社会认同。对于社会而言,促进残障人士回归社会,解决残障人士就业问题,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建设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
近年来,对残障人士就业,国家开始推行“积极的就业政策”,特别是针对难以公开就业的心智障碍者,我国已开始了支持性就业的试点,对支持性就业的推动已进入政策议程,如何完善该政策设计已成为一个迫切的议题。支持性就业已被写入国务院《“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十三五”的目标之一就是培养2500名就业辅导员。但是在残联的体系中,仍然把支持性就业放在辅助性就业的框架下,但两者是有差别的,支持性就业是公开就业方式,与庇护式的辅助性就业存在质的差异,如何发展我国残障人士的就业体系是一个重要议题。
但是在支持性就业的试点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3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表明,全国支持性就业现状不容乐观。心智障碍者作为残障人士的特殊群体,自理能力比一般残障人士要弱,对就业服务体系的要求比较高。如何发展服务体系并与现有的就业保障体系衔接;如何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之更具弹性以容纳他们进入公开劳动力市场都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如何建立一个中重度和特定类型残障人士的支持性就业体系已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相关研究也开始打破仅关注市场或就业单位的局限,开始从社会政策的视角,就政府、市场和社会等主体合作的模式提出初步的设想。但是,目前的就业模式难以有效支持这类残障人士就业的迷思尚未得到有效解答,未能从灵活保障的视角看待问题可能是主因;此外支持性就业体系是否可以有不同的模式、多元主体应采取怎样的模式合作、如何通过社会政策使得该模式更具弹性和灵活性等基本问题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
综上所述,本书的主要问题是一个缺乏灵活保障制度的社会福利体系是如何阻碍支持性就业在国内发展的?具体包括(1)支持性就业在国内发展的状况与模式是否满足了残障人士的就业需要和社会融合?(2)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如何阻碍支持性就业的推行的?(3)社会保障体系应如何调适使之更灵活以推进支持性就业的推行?(4)支持性就业政策应如何完善?
(一)实践上有利于支持性就业的推广,有利于推进有劳动能力的中重度和特定类型残障人士的就业,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估算,他们(视障、中重度肢残、重度听障和语言障碍、轻度智障、轻度精神残疾和中轻度多重残疾)处于劳动年龄(16—59岁)人口占残障人士的比例是16.87%,他们普遍有劳动能力却难以在公开劳动力市场就业。通过探析心智障碍者的就业现状与障碍,总结支持性就业的模式、流程、特点,针对支持性就业的不足,整合社区资源,为政府、机构、企业、家庭提供政策建议,帮助残障人士特别是心智障碍者成功就业,满足就业需求,促进社区融合。
(二)理论上引入灵活保障的理念和策略,有利于克服当前残障人士就业政策重量不重质、以就业单位而非残障人士为中心的弊端,创新残障人士积极保障政策的理论和实践。目前支持性就业在全国还是试点阶段,虽然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支持性就业,但是政策支持不足。分析支持性就业的现状与挑战,有利于为相关部门改善政策提供参考。
(三)方法上把政府、社会组织和雇主等多元主体纳入支持性就业模式,从就业—福利整合、就业—康复整合、就业—生活整合系统地认识支持性就业的运作模式和保障机制,为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设计和创新提供了基础。
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
1.对残障人士的支持性就业保障体系以及灵活保障制度在西方的发展状况进行文献梳理。包括发展背景、模式、运行机制、服务主体、社会政策层次与内容,实施效果以及对其社会和经济影响等,对欧美学术界关于残障人士支持性就业的一些经验性个案研究进行评述。
2.中重度残障人士和心智障碍者的就业需要和公开就业意愿。(1)中重度残障人士和心智障碍者的就业状况、就业意愿与就业需要调查;(2)系统调查现行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实施情况(特别是集中就业模式),找出需要满足差距;(3)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支持性就业(如福利企业、某些社会企业)的社会效益评价;(4)探讨建立基于灵活保障的支持性就业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我国残障人士的支持性就业模式研究。在宏观上分别选择在支持性就业试点中较为成功和有特色的北京市、湖南省和广州市作为典型案例,比较分析支持性就业的地方政策以及开展的模式。在纵观上选取进行了支持性就业服务多年且在近年来获得政策支持的广州慧灵庇护工场的支持性就业项目为典型个案,深入剖析支持性就业的本土模式,围绕残障人士的伤残和劳动能力特征,分别从就业单位(市场)、政府、社会组织和家庭四个不同维度探讨为残障人士提供灵活保障的就业支持。
4.基于灵活保障的支持性就业制度的社会政策框架。立足于“灵活保障”的理念和策略,从市场—政府—公民社会—家庭的不同面向,从财税福利、就业服务与支持、岗位提供、工作场所服务与支持、生活支持、经济收入维持等内容探讨支持性就业的筹资机制、组织机制、激励机制、支持服务机制和监督机制。
(1)从灵活保障的角度建立一个整合型的残障人士支持性就业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满足中重度和特定类型残障人士的就业需要。
(2)这是一个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共同提供支持的就业—福利整合、就业—康复整合、就业—生活整合系统。
(3)支持性就业的广泛推行需要一个灵活保障社会政策的支持。
(一)将支持性就业这一西方比较成熟的积极就业保障模式引入国内残障人士就业研究,为探索残障人士就业保障制度提供了新的思路。
(二)将灵活保障的理论引入残障人士就业保障体系,拓展了残障人士就业保障制度的思路。
(三)提出了政府、营利性的就业单位、社会服务组织和家庭在残障人士支持性就业体系中进行合作的整体框架和切实可行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