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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我国《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2010年,我国出台《社会保险法》,《宪法》中关于社会保障的政策要求得到更进一步的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仍面临诸多问题,同为东亚国家的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较长的发展历程,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险居于核心地位,鉴于此,为深化对日本社会保险制度的认识,本书翻译了分别于1922年、1958年、1997年颁布的《日本健康保险法》《日本国民健康保险法》《日本护理保险法》,三部法律历经多次修改,值得注意的是,1958年颁布的《日本国民健康保险法》的前身为1938年颁布的《旧日本国民健康保险法》,1958年对《旧日本国民健康保险法》进行了全面修改。译本分别选取自2021年1月1日起、2021年6月11日起、2021年4月1日起修改后施行的《日本健康保险法》《日本国民健康保险法》《日本护理保险法》。

《日本健康保险法》于1922年通过,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争对重工业产品的需求量增大,日本重工业得到快速发展,从事重工业的劳动者数量随之增加,但与此同时,劳动者的健康状况逐步恶化,从1917年至1920年,职工负伤率由44.2人/1000人上升至67.9人/1000人,鉴于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劳工运动越发激烈。1919年,日本政府决定设立劳动问题管辖局,并由农商务省具体负责,此外,同年还将制定与劳动相关的社会保险法的调查经费列入1920年度预算。1921年,农商务省完成了法案纲要的起草工作,并在1922年3月17日向帝国议会第45次会议提交,《日本健康保险法》很快获得众议院及贵族院的通过,并于1927年正式实施。 《日本健康保险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缓和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旧日本国民健康保险法》的颁布。

1929年,日本受到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出口量大幅降低,在纺织业等工业受到严重冲击的背景下,农民收入下跌,与此同时,工厂大量失业的工人被迫返回农村,日本农村面临深刻危机,落后的医疗卫生设施远远无法满足农民需求。自1933年开始,日本开始讨论为从事农林牧渔等行业的农民等主体提供保险,在经过一年的调查研究后,日本颁布了国民健康保险制度纲要案,决定以市町村为单位建立组合,并由组合作为保险人为农民提供保险。1937年,日本侵略中国,劳工运动逐渐平息,为了得到日本国内民众对于战争的支持,日本快速地推进实施其社会保障政策。1938年,自内务省独立出来的厚生省具体负责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同年便颁布了针对农民、渔民、自由职业者的《旧日本国民健康保险法》,并于同年正式实施。此外,为了改变农业发展落后的境况,日本还提出了健兵健民的政策,此项政策旨在通过市町村、农业协同组合构成的国民健康保险组合,为农民等主体提供医疗给付。 1941年,小泉亲彦成为厚生大臣,首次提出国民皆保险的口号, 1942年,日本着手修改《旧日本国民健康保险法》,这成为实现国民皆保险的契机,经过改革,至1943年年末,约有95%的市町村均已经设立国民健康保险组合。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日本第一次实现了国民皆保险的目标,但此时的国民皆保险更多仅具形式意义,很多国民健康保险组合并未开展实质性事业。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日本医疗保险事业遭受重创, 在联合国军最高总司令部的统治下,日本政府面临对战前体制进行变革的压力,此时的社会保障政策也受到联合国军最高总司令部的诸多影响, 由于战时体制下健兵健民政策不再发挥影响,战时服务于健兵健民政策的国民皆保险目标也不再被提及。1955年是日本战后史上的节点,在这一年,社会党的左右两派统一,由于这一事件的影响,保守派两党也于同年11月合并,成立自由民主党,由此开启日本政坛以两大政党为中心的历史。同年日本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增速更是达到了12.1%,尽管如此,日本众多国民生活保障水平依旧很低,无法获得充分的社会保障。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建立国民皆保险体制的呼声越来越高,1955年12月,政府提出经济自立五年计划,1956年12月,石桥湛山组建的内阁决定实现国民皆保险这一目标,随后在1957年,作为实现国民皆保险目标的重要一环,开始了国民健康保险法修改工作,1958年3月,《日本国民健康保险法》被提交至国会,并于同年12月通过,1959年1月正式施行,由此取代了1938年颁布的《旧日本国民健康保险法》。至1961年4月,《日本国民健康保险法》在所有的市町村均得以实施,日本在当年成功地实现了国民皆保险的目标。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社会福祉事业的特点是公私不分,公私不分的优点是能够动员社会力量,但其缺陷则在于模糊政府职能,在市场力量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时,政府往往躲在市场背后隐而不现,社会福祉领域此种公私不分的现象,无助于明晰政府职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美国的影响,日本试图废弃日本战前公私不分的福祉事业,而在社会福祉事业领域贯彻完全的公私分离原则,其结果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日本已经制定了“福祉八法”——《老人福祉法》《身体残疾者福祉法》《精神障碍者福祉法》《儿童福祉法》《母子及寡妇福祉法》《社会福祉事业法》《老人保健法》《社会福祉·医疗事业法》,《日本护理保险法》正是在日本战后推动公私分离的背景下所制定的。 随着战后日本的经济腾飞,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出生率的降低,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之后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日本社会的传统护理模式是由家庭承担护理职能,然而,家庭能够承担的护理职能、养老职能极其有限。一方面,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多,需要护理状态的加剧,家庭难以提供专业化的护理服务,无法满足老龄化社会的护理需求;另一方面,日本社会还出现了由年龄较低的需要护理者对年龄较高者进行护理的现象,在年龄较低的需要护理者自身存在护理需求时,无法专心于对年龄较高者进行护理,家庭护理效果有限。 因此,在日本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建立高效、专业的护理服务体系显得尤为必要。1997年12月,《日本护理保险法》颁布,2000年4月1日,该法正式实施,为日本老龄化社会背景下充分满足不同群体的护理需求提供了制度保障。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已经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护理预防体系,经历了从被动护理到主动预防的转变,强化了服务使用者与社区的联系,政府对护理服务监管力度不断增强,构建了全面的护理服务体系,有力推动了医疗、护理的结合, 对于我国构建完善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有重要启示。 Iy4XAT04aaZkCI0POFb9/Wzi3iFZ15aX5ckmNcUkF6Lim7mfJN5Fb1eJWS+CT0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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