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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健康保险组合联合会

第184条(设立、人格及名称)

1.为了共同达成目的,健康保险组合可设立健康保险组合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

2.联合会为法人。

3.联合会应在其名称中使用健康保险组合联合会的字样。

4.非联合会的主体,不得使用健康保险组合联合会的字样。

第185条(设立的许可等)

1.准备设立联合会之时,应制定规约,并获得厚生劳动大臣的许可。

2.联合会自获得设立许可时成立。

3.为了增进作为组合成员的被保险人的共同福利,存在必要之时,厚生劳动大臣可命令健康保险组合加入联合会。

第186条(规约的记载事项)

联合会应在规约中记载下列事项。

(1)目的及事业。

(2)名称。

(3)事务所的所在地。

(4)与联合会大会相关的事项。

(5)与管理人员相关的事项。

(6)与会员的加入及退出相关的事项。

(7)与资产及会计相关的事项。

(8)与公告相关的事项。

(9)除前面各项所作规定外,由厚生劳动省令所规定的事项。

第187条(管理人员)

1.联合会应设置会长、副会长、理事及监事。

2.会长代表联合会执行业务。

3.副会长辅助会长执行联合会的业务,会长遭遇事故时,由副会长代理执行职务,欠缺会长时,由副会长执行职务。

4.理事应按照会长所提出的要求,辅助会长及副会长管理联合会的业务,在会长及副会长遭遇事故时代理执行职务,在欠缺会长及副会长时,由理事执行职务。

5.监事应对联合会业务执行及财产状况进行监督。

第188条(准用)

第7条之38、第7条之39、第9条第2款、第16条第2款及第3款、第18条第1款及第2款、第19条、第20条、第26条第1款(与第2项相关的部分除外)及第2款、第29条第2款、第30条、第150条、第195条的规定,准用于联合会。此时,这些规定中的“组合会议”变更为“联合会大会”,第7条之39第1款中的“厚生劳动大臣应指定期间,命令协会或其管理人员采取必要措施,改正事业实施及财产管理上的不当行为”变更为“若厚生劳动大臣根据第188条中准用的前条规定,收取报告、进行质问或开展检查,应指定期间,命令协会或其管理人员采取必要措施,改正事业实施及财产管理上的不当行为”,“章程”变更为“规约”,第16条第2款中的“前款”变更为“第186条”,第29条第2款中的“前款”变更为“第188条”,“违反前条第2款规定的指定健康保险组合、对该条第3款的要求未作出回应的指定健康保险组合、政令所规定的其他指定健康保险组合的事业”变更为“其事业”。 I4wFgZkAo2j2dMJGlLEExt6yHdeCHbHQ7Jv/BnrNKsW//tA9EPGRUSlyr8wXqa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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