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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与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相关的特例

第一节 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保险的保险人

第123条

1.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保险的保险人,为协会。

2.在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保险的保险人业务中,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手册的交付、与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相关保险费的收取、短期雇佣互助金的收取以及与此相关的附带业务,应由厚生劳动大臣实施。

第二节 每日标准工资数额等

第124条(每日标准工资数额)

1.应基于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的每日工资数额,按照下列等级区分(按照下一款对等级区分进行修改后,为修改后的等级区分),确定每日标准工资数额。

2.某一年度内,与最高等级的每日标准工资数额对应的保险费延期缴纳天数,超过该年度内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总计延期缴纳天数的3%时,若延期缴纳的状态得以延续,自下一年度的9月1日起,可在最高等级之上,通过政令修改每日标准工资数额等级区分,以增加相应的等级区分。不过,在该年度内,与修改后的最高等级的每日标准工资数额相关的保险费延期缴纳天数,不得低于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总计延期缴纳天数的1%。

3.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准用于前款政令的制定或修改。

第125条(每日工资数额)

1.每日工资数额,分别按照下列各项进行计算。

(1)若能够按照期日或其他时间确定工资,或者能够根据1日内的产出确定工资,或者在能够计算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被使用之日的工资的其他情形下时,为各种情形下所确定的工资数额。

(2)若在2日以上的期间内,根据产出确定工资,或者在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被使用之日的工资无法被计算(符合下一项情形的除外)的其他情形下,为在该事业所中从事同样业务获得同样工资的主体在前1日(在前1日不存在从事同样业务获得同样工资的主体时,为最近的存在该主体之日)的每日工资的平均额。

(3)按照2日以上的期间确定工资时,为工资数额除以该期间总天数(期间为1个月时,1个月按照30日计算)所得数额。

(4)无法根据前3项的规定进行计算时,为在该地区内从事同样业务获得同样工资的主体在1日内所获得的工资数额。

(5)在前面各项中,因符合两种以上的情形而获得工资时,为根据前面各项规定所计算出工资数额的总额。

(6)在1日内被2个以上的事业所使用时,为自最初被使用的事业所所获得的根据前面各项所计算出的工资数额。

2.在前款所规定的场合下,通过货币以外的形式支付工资时,所支付的工资数额应根据地方市场价值,由厚生劳动大臣进行确定。

第126条(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手册)

1.短期雇佣劳动者成为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时,自成为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之日起5日以内,应向厚生劳动大臣申请交付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手册。不过,已经获得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手册的交付并仍持有时,若在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手册之上仍存在粘贴健康保险收据的空间,不在此限。

2.厚生劳动大臣在收到前款的申请时,应交付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手册。

3.受领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手册的主体,若能够预见到在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手册中仍存在粘贴健康保险收据的空白的期间内,不可能再成为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时,或者获得第3条第2款但书所规定的承认时,应向厚生劳动大臣返还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手册。

4.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手册的样式、交付、返还及其他与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手册相关的必要事项,由厚生劳动省令作出规定。

第三节 与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相关的保险给付

第127条(保险给付的种类)

本法所规定的与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包含作为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的主体。本节以下亦同)相关的保险给付,包括以下给付。

(1)疗养给付、住院时饮食疗养费、住院时生活疗养费、保险外并用疗养费、疗养费、访问看护疗养费、移送费的给付。

(2)伤病津贴的给付。

(3)丧葬费的给付。

(4)生育育儿一时金的给付。

(5)生育津贴的给付。

(6)家庭疗养费、家庭访问看护疗养费、家庭移送费的给付。

(7)家庭丧葬费的给付。

(8)家庭生育育儿一时金的给付。

(9)特别疗养费的给付。

(10)高额疗养费、高额护理总计疗养费的给付。

第128条(与其他医疗保险给付等之间的调整)

1.因同一疾病、负伤、死亡、生育,根据前章的规定、其他医疗保险相关法律(国民健康保险法除外。本条以下亦同)的规定、第55条第1款中法令的规定、护理保险法的规定,可获得相当的给付时,不再提供与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相关的疗养给付、住院时饮食疗养费、住院时生活疗养费、保险外并用疗养费、疗养费、访问看护疗养费、移送费、伤病津贴、丧葬费、生育育儿一时金、生育津贴的给付。

2.因同一疾病、负伤、死亡、生育,根据前章的规定、其他医疗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已经获得相当于本章所规定的家庭疗养费(包含根据第140条第2款中准用的第132条规定所给付的疗养费。下一款亦同)、家庭访问看护疗养费、家庭移送费、家庭丧葬费、家庭生育育儿一时金的给付时,不再提供与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相关的疗养给付、住院时饮食疗养费、住院时生活疗养费、保险外并用疗养费、疗养费、访问看护疗养费、移送费、丧葬费、生育育儿一时金的给付。

3.因同一疾病、负伤、死亡、生育,根据前章的规定、其他医疗保险相关法律的规定、护理保险法的规定,可获得相当的给付、相当于本章所规定的疗养给付、住院时饮食疗养费、住院时生活疗养费、保险外并用疗养费、疗养费、访问看护疗养费、移送费、丧葬费、生育育儿一时金的给付时,不再提供与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相关的家庭疗养费、家庭访问看护疗养费、家庭移送费、家庭丧葬费、家庭生育育儿一时金的给付。

4.因同一疾病或负伤,根据前章的规定、其他医疗保险相关法律的规定、第55条第1款中法令的规定、护理保险法的规定,能够获得相当于本章所规定的疗养给付、住院时饮食疗养费、住院时生活疗养费、保险外并用疗养费、疗养费、访问看护疗养费、家庭疗养费、家庭访问看护疗养费的给付时,不再提供特别疗养费(包含根据第145条第6款中准用的第132条的规定所给付的疗养费)的给付。

5.因同一疾病、负伤,根据其他法令的规定,已经获得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所提供的疗养或疗养费给付时,在所获得给付的限度范围内,不再提供与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相关的疗养给付、住院时饮食疗养费、住院时生活疗养费、保险外并用疗养费、疗养费、访问看护疗养费、移送费、家庭疗养费、家庭访问看护疗养费、家庭移送费、特别疗养费的给付。

第129条(疗养给付)

1.应向罹患疾病或负伤的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提供第63条第1款各项所规定的疗养给付。

2.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获得疗养给付之日,应符合下列各项所规定的条件之一。不过,在符合第2项所规定的情形时,对于因符合第1项的规定而获得疗养给付时所患疾病、负伤以及因此而诱发的其他疾病或负伤,不再提供疗养给付。

(1)在该日所属月份的前2个月期间内总计26日以上、在该日所属月份的前6个月期间内总计78日以上的保险费,已由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缴纳。

(2)因符合前项的规定,自因疾病(包含引发疾病的其他疾病或负伤。本款以下亦同)、负伤获得疗养给付开始之日[在开始之日前因疾病、负伤而给付特别疗养费(包含根据第145条第6款中准用的第132条的规定给付疗养费。本项以下亦同)、根据护理保险法的规定给付居家护理服务费(限于在给付中与相当于疗养的指定居家服务相关的部分。本项以下、第135条第4款、第145条第1款中亦同)、给付特殊居家护理服务费(限于与在给付中相当于疗养的居家服务或与此相当的服务相关的部分。本项以下、第135条第4款、第145条第1款中亦同)、给付区域密集型护理服务费(限于与在给付中相当于疗养的指定区域密集型服务相关的部分。本项以下、第135条第4款、第145条第1款中亦同)、给付特殊区域密集型护理服务费(限于与在给付中相当于疗养的区域密集型服务、与此相当的服务相关的部分。本项以下、第135条第4款、第145条第1款中亦同)、给付机构护理服务费(限于与在给付中相当于疗养的指定机构服务相关的部分。本项以下、第135条第4款、第145条第1款中亦同)、给付特殊机构护理服务费(限于与在疗养中相当于疗养的机构服务相关的部分。本项以下、第135条第4款、第145条第1款中亦同)、给付护理预防服务费(限于与在给付中相当于疗养的指定护理预防服务相关的部分。本项以下、第135条第4款、第145条第1款亦同)、给付特殊护理预防服务费(限于与在给付中相当于疗养的护理预防服务以及与此相当的服务相关的部分。本项以下、第135条第4款、第145条第1款亦同)时,为特别疗养费的给付、护理保险法所规定的居家护理服务费的给付、特殊居家护理服务费的给付、区域密集型护理服务费的给付、特殊区域密集型护理服务费的给付、机构护理服务费的给付、特殊机构护理服务费的给付、护理预防服务费的给付、特殊护理预防服务费的给付开始之日]起,尚未经过(符合前项所规定的情形除外)1年(与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疾病相关时,为5年)。

3.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通过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手册,申请证明符合前款第1项所规定的情形时,保险人应发放表示对此予以确认的受领资格证,或者在已经发行的受领资格证之上表示确认。

4.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准备获得第63条第1款各项所规定的疗养给付时,应将受领资格证提交至自己自该条第3款第1项、第2项中所选择的主体,并自该主体处获得疗养给付。

5.前款的受领资格证,应获得第3款所规定的确认,而且,此项确认应就疾病、负伤,证明满足第2款所规定的受领要件。

6.受领资格证的样式、第3款所规定的确认、其他与受领资格证相关的必要事项,由厚生劳动省令作出规定。

第130条(住院时饮食疗养费)

1.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进入疗养病床、获得与疗养相伴随的照顾、其他看护疗养服务时,满65岁之日所属月份的次月以后的主体(下一条第1款简称“特定长期住院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除外],应向自第63条第3款第1项、第2项所列举的医院、诊所中所选择的主体提交受领资格证,并一同给付自该主体所获得的该条第1款第5项所规定的疗养给付、饮食疗养所需住院时饮食疗养费。

2.前条第2款、第4款、第5款的规定,准用于住院时饮食疗养费的给付。

第130条之2(住院时生活疗养费)

1.特定长期住院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应向自第63条第3款第1项、第2项所规定的医院、诊所中所选择的主体提交受领资格证,并一同给付自该主体所获得的该条第1款第5项所列举的疗养给付、所获得的生活疗养所需住院时生活疗养费。

2.第129条第2款、第4款、第5款的规定,准用于住院时生活疗养费的给付。

第131条(保险外并用疗养费)

1.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提交受领资格证,自第63条第3款第1项及第2项所列举的医院、诊所、药店中所选择的主体获得评价疗养、患者申请疗养、选择疗养时,应给付疗养所需的保险外并用疗养费。

2.第129条第2款、第4款、第5款的规定,准用于保险外并用疗养费的给付。

第132条(疗养费)

1.保险人提供疗养给付、住院时饮食疗养费、住院时生活疗养费、保险外并用疗养费的给付(本款以下简称“疗养给付等”)存在困难之时,或者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自第63条第3款第1项、第2项所列举的医院、诊所、药店以外的医院、诊所、药店、其他主体处,获得诊疗、药物给付、治疗,保险人认为存在不可抗拒的事由时,可提供疗养费的给付,以代替提供疗养给付等。

2.若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未获得第129条第3款所规定的确认,且自第63条第3款第1项、第2项所列举的医院、诊所、药店获得诊疗、药物给付,保险人认为存在不可抗拒的事由导致无法获得确认之时,按照前款作相同处理。

第133条(访问看护疗养费)

1.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向自指定访问看护事业者中所选择的主体提交受领资格证,并获得指定访问看护时,应给付指定访问看护所需的访问看护疗养费。

2.第129条第2款、第5款的规定,准用于访问看护疗养费的给付。

第134条(移送费)

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为了获得疗养给付(包含与保险外并用疗养费及特别疗养费相关的疗养),而被移送至医院或诊所时,应按照第97条第1款中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给付所计算出的移送费。

第135条(伤病津贴)

1.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获得疗养给付[包含作为保险外并用疗养费、疗养费、访问看护疗养费的给付、护理保险法所规定的居家护理服务费、特殊居家护理服务费、区域密集型护理服务费、特殊区域密集型护理服务费、机构护理服务费、特殊机构护理服务费、护理预防服务费、特殊护理预防服务费的给付(限于与在这些给付中相当于疗养的居家服务以及与此相当的服务、区域密集型服务以及与此相当的服务、机构服务、护理预防服务以及与此相当的服务相关的部分),向拥有第129条第3款中受领资格证(限于满足该条第5款规定的受领资格证)的主体提供的给付。下一款及下一条亦同]时,若因疗养(在居家服务以及与此相当的服务、机构服务、护理预防服务以及与此相当的服务中,包含相当于疗养的服务)而无法从事劳务工作,自无法从事劳务工作之日起经过3日之后,在仍无法从事劳务工作的期间内,应向其给付伤病津贴。

2.应按照下列各项所规定的区分情形,每日将伤病津贴数额确定为各项所规定的数额。不过,符合下列所有情形时,为各项中较高的金额。

(1)该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自首次获得疗养给付之日所属月份的前2个月期间内,共计缴纳26日以上的保险费时,为在该期间内该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每月的每日标准工资数额总额最大月份时总额的1/45。

(2)该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自首次获得疗养给付之日所属月份的前6个月期间内,共计缴纳78日以上的保险费时,为在该期间内该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每月的每日标准工资数额总额最大月份时总额的1/45。

3.因同一疾病、负伤以及由此引发的疾病,向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提供伤病津贴给付的期间,自开始提供给付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与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疾病相关时,为1年6个月)。

4.因疾病或负伤,无法获得第128条所规定的全部疗养给付、保险外并用疗养费、疗养费、访问看护疗养费的给付时,或者根据护理保险法第20条的规定,无法获得该法所规定的全部居家护理服务费的给付、特殊居家护理服务费的给付、区域密集型护理服务费的给付、特殊区域密集型护理服务费的给付、机构护理服务费的给付、特殊机构护理服务费的给付、护理预防服务费的给付、特殊护理预防服务费的给付[仅限于向拥有第129条第3款中受领资格证(限于满足该条第5款规定的受领资格证)的主体提供给付的情形。本款以下亦同]时,应将相当于疗养给付、保险外并用疗养费、疗养费、访问看护疗养费的给付、护理保险法所规定的居家护理服务费的给付、特殊居家护理服务费的给付、区域密集型护理服务费的给付、特殊区域密集型护理服务费的给付、机构护理服务费的给付、特殊机构护理服务费的给付、护理预防服务费的给付、特殊护理预防服务费的给付、疗养、疗养费的给付,视为本章所规定的疗养给付、保险外并用疗养费、疗养费、访问看护疗养费的给付、护理保险法所规定的居家护理服务费的给付、特殊居家护理服务费的给付、区域密集型护理服务费的给付、特殊区域密集型护理服务费的给付、机构护理服务费的给付、特殊机构护理服务费的给付、护理预防服务费的给付、特殊护理预防服务费的给付,并适用第1款及第2款的规定。

第136条(丧葬费)

1.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死亡之时,若已缴纳在死亡之日所属月份前2个月内总计26日以上或前6个月内总计78日以上的保险费,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死亡之时已获得疗养给付、保险外并用疗养费、疗养费、访问看护疗养费的给付时,或者其死亡发生于不再获得疗养给付、保险外并用疗养费、疗养费、访问看护疗养费给付之日后的3个月以内,应向依赖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维持生计并料理丧葬事务的主体,给付第100条第1款中政令所规定的丧葬费。

2.不存在根据前款的规定应当获得丧葬费给付的主体时,应向料理丧葬事务的主体,在前款所规定的丧葬费数额范围内,给付丧葬所需费用。

第137条(生育育儿一时金)

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生育时,若其在生育之日所属月份之前的4个月内缴纳总计26日以上的保险费,应向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给付第100条中政令所规定数额的生育育儿一时金。

第138条(生育津贴)

1.能够获得生育育儿一时金给付的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在生育之日(生育之日为生育预估日之后时,为生育的预估日)的前24日(生育多个胎儿时,为98日)至生育之日后的56日内无法从事劳务工作的期间内,应向其给付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数额为,若在生育之日所属月份之前4个月期间的保险费已经缴纳,在该期间内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每月的每日标准工资数额总额最大月份时总额的1/45。

第139条(对生育津贴及伤病津贴的调整)

在向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给付生育津贴的期间内,不得向其给付伤病津贴。不过,伤病津贴的数额超过生育津贴数额时,对于超过部分,不在此限。

第140条(家庭疗养费)

1.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的被抚养人,向自第63条第3款第1项、第2项所列举的医院、诊所、药店中所选择的主体,提交受领资格证,并自所选择的主体获得疗养给付时,应向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给付疗养所需的家庭疗养费。

2.第129条第2款、第4款、第5款、第132条的规定,准用于家庭疗养费的给付。

3.在前款中准用第13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以计算给付的疗养费数额时,准用第87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第141条(家庭访问看护疗养费)

1.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的被抚养人,向自指定访问看护事业者中所选择的主体,提交受领资格证,并获得指定访问看护时,应向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给付指定访问看护所需的家庭访问看护疗养费。

2.第129条第2款、第5款的规定,准用于家庭访问看护疗养费的给付。

第142条(家庭移送费)

为了获得与家庭疗养费相关的疗养(包含与特别疗养费相关的疗养),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的被抚养人被移送至医院或诊所时,应向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给付按照第97条第1款中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所计算出的家庭移送费。

第143条(家庭丧葬费)

1.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的被抚养人死亡之时,应向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给付家庭丧葬费。

2.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获得家庭丧葬费的给付时,应缴纳被抚养人死亡之日所属月份的前2个月内总计26日以上、死亡之日所属月份的前6个月内总计78日以上的保险费。

3.家庭丧葬费的数额,为第113条中政令所规定的数额。

第144条(家庭生育育儿一时金)

1.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的被抚养人生育之时,应向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给付家庭生育育儿一时金。

2.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在获得家庭生育育儿一时金的给付时,应缴纳生育之日所属月份之前的2个月内总计26日以上、生育之日所属月份之前的6个月内总计78日以上的保险费。

3.家庭生育育儿一时金的金额,为第101条中政令所规定的数额。

第145条(特别疗养费)

1.作为符合下列各项所规定情形之一的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自符合下列各项情形之一之日所属月份的第一日起尚未经过3个月(在该月的第一日符合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主体,为2个月。第5款亦同)的主体及其被抚养人,向自第63条第3款第1项、第2项所列举的医院、诊所、药店中所选择的主体,提交特别疗养费受领证并获得疗养时,或者向自指定访问看护事业者中所选择的主体,提交特别疗养费受领证并获得指定访问看护时,应向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给付疗养或指定访问看护所需的特别疗养费。不过,因疾病或负伤,能够获得疗养给付、住院时饮食疗养费、住院时生活疗养费、保险外并用疗养费、疗养费、访问看护疗养费、家庭疗养费、家庭访问看护疗养费的给付、护理保险法所规定的居家护理服务费的给付、特殊居家护理服务费的给付、区域密集型护理服务费的给付、特殊区域密集型护理服务费的给付、机构护理服务费的给付、特殊机构护理服务费的给付、护理预防服务费的给付、特殊护理预防服务费的给付时,不在此限。

(1)首次获得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手册的交付。

(2)在1个月内或连续2个月内总计26日以上、连续3个月内或6个月内总计78日以上的保险费应被缴纳的月份中,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手册中已不存在粘贴健康保险收据的空间,或者在该月的次月,根据第126条第3款的规定返还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手册后,首次获得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手册的交付。

(3)在之前已经交付的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手册(之前已经两次获得过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手册时,为最后获得的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手册)之中,已不存在粘贴健康保险收据的空间之日,或根据第126条第3款的规定,自返还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手册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后,获得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手册的交付。

2.自第63条第3款第1项、第2项所列举的医院、诊所、药店获得疗养时,特别疗养费数额为第1项所规定的数额(该疗养包含饮食疗养时,为该项数额与第2项所规定数额的总额,该疗养包含生活疗养时,为该项数额与第3项所规定数额的总额),自指定访问看护事业者处获得指定访问看护时,特别疗养费数额为第4项所规定的数额。

(1)相当于所计算出的该疗养(饮食疗养及生活疗养除外)费用数额(此项数额超过该疗养实际所需费用数额时,为疗养实际所需费用数额)70%的数额。

(2)自所计算出的该饮食疗养所需费用数额(此项数额超过该饮食疗养实际所需费用数额时,为饮食疗养实际所需费用数额)中,扣除饮食疗养标准负担额后的数额。

(3)自所计算出的该生活疗养所需费用数额(此项数额超过该生活疗养实际所需费用数额时,为生活疗养实际所需费用数额)中,扣除生活疗养标准负担额后的数额。

(4)相当于所计算出的指定访问看护所需费用数额70%的数额。

3.获得第1款的疗养、指定访问看护的主体满6岁之日以后首个3月31日之前,适用前款的规定时,该款第1项及第4项中的“70%”变更为“80%”。

4.获得第1款的疗养、指定访问看护的主体(满足第149条中准用第74条第1款第3项所规定情形的被保险人、其被抚养人、政令所规定被保险人的被抚养人除外)满70岁之日所属月份的次月以后,适用第2款的规定时,该款第1项及第4项中的“70%”变更为“80%”。

5.若自满足第1款各项所规定情形之一的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符合相应情形之日所属月份的第1日起尚未经过3个月,根据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的申请,保险人应交付特别疗养费受领证。

6.第132条的规定,准用于特别疗养费的给付。此时,该条第2款中的“第129条第3款所规定的确认”“确认”,变更为“特别疗养费受领证的交付”。

7.根据在前款中准用的第13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计算给付的疗养费数额时,准用第87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8.特别疗养费受领证的样式、交付、其他与特别疗养费受领证相关的必要事项,由厚生劳动省令作出规定。

第146条

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获得第3条第2款但书的承认时,因承认而不再成为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之日以后,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根据第126条第3款的规定,返还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手册后,不再提供特别疗养费的给付。

第147条(高额疗养费)

自因与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相关的疗养给付而给付的部分负担金、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及其被抚养人的疗养(饮食疗养及生活疗养除外)所需费用数额中,扣除相当于疗养所需的保险外并用疗养费、疗养费、访问看护疗养费、家庭疗养费、家庭访问看护疗养费、特别疗养费的给付额(下一条简称“与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相关的部分负担金等的数额”),扣除后所得数额显著过高时,应向获得疗养给付、保险外并用疗养费、疗养费、访问看护疗养费、家庭疗养费、家庭访问看护疗养费、特别疗养费给付的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给付高额疗养费。

第147条之2(高额护理总计疗养费)

与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相关的部分负担金等的数额(给付前条的高额疗养费时,为扣除相当于给付额后的数额)、护理保险法第51条第1款所规定的护理服务使用者负担额(给付该款的高额护理服务费时,为扣除给付额后的数额)、该法第61条第1款所规定的护理预防服务使用者负担额(给付该款的高额护理预防服务费时,为扣除给付额后的数额)的总额显著过高时,应向获得与部分负担金等的数额相关的疗养给付、保险外并用疗养费、疗养费、访问看护疗养费、家庭疗养费、家庭访问看护疗养费、特别疗养费给付的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给付高额护理总计疗养费。

第148条(受领方法)

准备获得与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相关的住院时饮食疗养费、住院时生活疗养费、保险外并用疗养费、疗养费、访问看护疗养费、移送费、伤病津贴、丧葬费、生育育儿一时金、生育津贴、家庭疗养费、家庭访问看护疗养费、家庭移送费、家庭丧葬费、家庭生育育儿一时金、特别疗养费给付的主体,应按照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提交能够证明满足受领要件的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手册、受领资格证、其他文件,以提出申请。

第149条(准用)

下表第一列中的规定,分别准用于下表第二列与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相关的事项。 3SKLeokfylKftuTdRT7YOuXbisS6KfiYe39diAd5hIHGQg9Wz2uAc0+sSV8pII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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