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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创造性

专利法之所以要求发明具有创造性,是为了保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自由获取和使用那些其发挥一般技术水平便能够得到的以现有技术为基础的新技术。由此导致落入公共领域的技术方案会随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识能力的提高而相应地向外扩张。 因此,计算机实施的发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创造性标准的高低程度。总体来说,各主要国家和地区采用的专利创造性判断方法和标准均经历了一个不断客观化的过程,尽管彼此之间仍然存在着差异,但创造性判定本质上是要回答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看来,要求保护的发明相较于现有技术显而易见与否的问题,等同于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之判断。至于专利法所要求的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在2001年发布的第三版审查指南中已经降低了显著的进步标准,弱化其在创造性判定中的地位。需要指出的是作为裁量性规范,专利创造性也是贯彻司法政策的重要切入点。 UQPhPWESXekYdqdU725gkEaoKpnwB08kQCsc4DsxWwEVKmPb6JhtwLJt6QP7AhQ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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