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智力成果要获得专利法保护,首先必须属于适格的专利客体。世界各国普遍认为专利保护的客体是“发明”,而我国《专利法》采用的措辞是“发明创造”,则是为了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不同的专利囊括其中。本书探讨的是计算机实施的发明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关于“发明”的定义及其判断标准,尤其是在计算机软件领域,不同国家或地区专利法对相关发明划定的保护范围不尽相同,甚至在一国内部对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之专利适格性判断标准也会随着本国技术水平和产业发展需求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而调整。 meCwj/rvWrcCU9zav/y7nL0PpeG/CavBpbMOUC+e7a1KZcgrU0JdC56Ycd74YE9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