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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方法类权利要求

从计算机程序的算法以及源代码来看,计算机程序是按照一定先后顺序执行的计算步骤,与方法发明近似,因此,计算机实施的方法发明也是专利权利要求的主要类型之一。这类方法权利要求以计算机程序的流程图为基础,兼具时序性和逻辑性的双重特性,其中时序性是一切方法类权利要求的共性,逻辑性则是计算机实施的方法类权利要求所特有的属性,它描述了计算机执行的流程步骤之间的跳转、中断等逻辑关系。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允许以“一种计算机实施的方法,包括步骤A,B,……”或者“一种用于……的方法,包括:步骤a,……;步骤b,……;步骤c,……”等方式撰写专利权利要求。 [25] 这类发明可以利用计算机进行工业过程控制,如 Diehr 案中涉及的由计算机辅助获得精准塑形复合物,操作橡胶塑形压力机的方法权利要求; [26] 也可以执行数据处理,例如在 Bascom Global Intemet Services , Inc . v . AT&T Mobility LLC 案中,涉案专利是用于过滤从计算机互联网环境中获取的信息内容的方法; [27] 还可以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改进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比如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九章第3节审查示例部分提到的一种扩充移动计算设备存储容量的方法。

特别是自美国 State Street Bank [28] 为商业方法打开专利的大门后,关于计算机实施的商业方法能否成为适格专利客体的争论从未休止。它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和电子商务等领域,《美国发明法案》第18条将“涵盖商业方法专利”(covered business method pa-tent,CBM)定义为用于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行政和管理中执行数据处理或其他操作的方法或相应的装置,技术发明除外, 它可归于美国专利分类第705类,即在金融或商业活动、管理或成本/价格计算中执行数据处理操作的方法和相应的装置。 美国 Alice 案中争议权利要求“一种以计算机系统作为第三方媒介,用于减少金融交易活动中结算风险的方法” [29] 是典型的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商业方法专利,因为它与现实物理世界的相互作用仅仅是电路中的电流改变,难以界定其是否符合自然规律,整体上更接近一种抽象的经济原则,所以,诸如此类方法发明作为可专利客体依然受到较大的质疑。 Fe92lwf/YPyU4/oXxDwj5nmvqMXvs4SrKE2jId13Bg1XkW9T7N3qd9hY8rXluH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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