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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计算机实施的发明

一 计算机实施的发明定义

本书所称的“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主要借鉴了EPO对这一概念所作的界定,即涉及使用计算机、网络和其他可程序化设备的发明,其中至少一个技术特征是通过计算机程序来部分或者全部实现。在欧洲,计算机实施的发明可以被撰写为方法、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和装置等不同的权利要求类型,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机程序不同于计算机实施的方法,前者是指表明某种方法的一系列可供计算机执行的指令,后者则是一种由计算机实际执行的方法。 此外,美国、日本和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也使用了具有相似含义的表述。例如,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第2161.01条专门针对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实施的发明具体规定了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同时明确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专利授权条件与其他所有发明相同。 日本《专利和实用新型审查手册》中采用了“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术语,其含义为使用软件执行发明。 而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

可见,虽然各国专利制度描述此类发明的表达方式不同,但是基本含义比较一致,也就是通过软件,或者更为具体的是指软件中的程序部分 在计算机上运行,来执行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至于EPO所要求的计算机程序必须实现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以及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要对计算机外部运行过程或装置、数据进行控制或处理,或者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或资源的改进或管理等,可以落入可专利客体的审查范畴。因此,“计算机实施的发明”在本书中是指利用程序在计算机上的运行,实施部分或者全部技术方案的发明。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细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发明创造产生的技术效果或作用不同,WIPO将涉及计算机技术的发明分为三类,分别是(1)提高计算机的计算功能的发明;(2)使用计算机运行特定功能的机器或者设备发明;(3)在不同技术领域内,使用计算机创造的发明。包含人工智能技术的发明,同样需要利用计算机执行相关算法、处理大数据集,因此也可以相应地划入以上三种发明类型中。 [3] 根据权利要求中包含的非技术特征属性不同,计算机实施的发明涵盖了涉及算法的发明、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涉及数据库的发明以及涉及疾病诊断方法和设备的发明(基于计算机程序的改进)等。根据计算机实施的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不同,可将之分为互联网领域的发明、大数据领域的发明、电子商务领域的发明、人工智能领域的发明、区块链领域的发明。 YWMpMw9Mn2eIubD4MS9emoDLTf3/lOG7L1q08G3rkatqjFU2FNn9Ao/tumYu0C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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