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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之可专利性概述

信息技术的飞发猛进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应用由第一、二产业延伸到金融、教育、医疗和电子商务等第三产业。尤其是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拓展应用于各行各业中,在深度学习算法的推动下,人工智能与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技术相结合,不仅能替代人类完成生产车间内繁重的体力劳动,也可以在餐馆、商场等公共场所为人类提供服务,甚至辅助人类作出重要的商业决策。自然语言语音处理和图像识别技术等利用程序的载入运行使通用计算机转化为具有特殊功能的计算机,自动驾驶和基于神经网络识别不规律心跳的心脏监护装置等人工智能算法的行业应用, 以及嵌入移动电子设备的计算机程序化的共享单车使用方法等商业模式创新,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提高了社会生产效率,同时也对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制度提出了挑战。单纯地依靠版权法将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无法覆盖软件运行所产生的功能或者效果,因为对于一位技能熟练的程序员而言,他可以做到抄袭特定程序的运行状况,而不盗用其任何文本。 [1] 传统观点认为计算机程序所蕴含的问题解决方案几乎都指向不可专利的抽象思想。 [2] 由于不能跨越专利授权的第一道门槛,也无从谈起软件相关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等实质性要件。

考虑到计算机、网络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领域普遍化,计算机实施的发明创造的经济价值显著化,有必要为这类发明提供适当的专利保护以鼓励信息技术创新。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其中提出要“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依法及时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释,适时扩大保护客体范围,提高保护标准”,“探索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及“研究完善算法、商业方法、人工智能产出物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显然,传统软件和人工智能等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专利授权标准属于纲要中列明的重要议题。同时前述关于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若干举措可以凝练为一项专利保护原则:适当扩大可专利客体范围,并且提高其他可专利性要件,尤其是创造性的判断标准。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可专利性标准,专利审查部门和各级法院常常就计算机实施的发明能否被授予专利权的问题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在我国,从事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活动的主力军是中小企业,无论是在资金储备量、设备先进程度等硬实力方面,还是在专业人才数量、知识产权制度完备性以及发明专利持有量等软实力方面都无法与大型企业抗衡,因缺少类似孵化器的指导和帮助,这些小型企业对于如何进行软件保护、申请软件专利倍感茫然。它们亟需专利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审查指南、指导案例等各类法律文件就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之可专利性问题予以明确规范。

本章从计算机实施的发明概念入手,分析人工智能时代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主要特征,然后介绍专利审查实践中常见的权利要求类型,最后为“可专利性”的内涵和外延作出界定。 GlWChZqUpLeNtdsfaUKNduqg7YRaE72NJDVB/OwGlpq94WAuPIH1AHpvIC8F6T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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