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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整体结构

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之可专利性是指相关发明应当满足的客体适格性以及实质性授权要件,后者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由于软件在不同信息处理设备上的兼容性逐渐提升,软件研发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一般可以达到实用性要件所要求的“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程度,因此,各国专利审查部门通常不会以缺乏实用性为由驳回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专利申请。客体适格性以及新颖性和创造性才是计算机实施的发明获得专利保护的重要条件。本书依次就这三个要件展开论述,至于涉及人工智能算法的发明对实用性判断带来的挑战,在本书第五章关于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之可专利性体系化解读一节中进行专门地分析。整体上,本书可以分为七个部分,其中各部分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绪论部分陈述研究背景,说明为计算机实施的软件相关发明提供专利保护的必要性,总结可专利性判断方法与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分析该领域研究现状和不足,进而提出本书的研究目的与意义,介绍所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及结构框架,梳理本研究的创新点。

第一章首先对于“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含义作出界定,其次分析人工智能时代计算机实施的发明具有的特点,为进一步论述其可专利性奠定基础。接下来,通过整理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专利的主要权利要求类型,发现可专利性审查的重点不在于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而是其实质内容。最后,为“可专利性”下定义,解释本书的研究范围。

第二章围绕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专利客体适格性,依次分析了美国、欧洲国家、日本和我国专利制度中的具体规定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尤其针对目前学界和产业界普遍关注的人工智能算法、数据结构和商业方法等特殊对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适格性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梳理了各专利制度之间已基本达成的共识: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本质上是一种技术方案,对于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专利客体适格性应当遵循整体判断原则,在这一阶段,无需检索和对比现有技术。同时通过比较得出,不同专利制度的分歧在于是否将技术贡献纳入专利客体适格性评价范畴,这取决于客体要件与新颖性、创造性等专利实质性要件各自的功能和相互关系。

第三章分别从一般和特殊的双重视角,分析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之新颖性。一方面,计算机实施的发明遵循发明新颖性判断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新颖性主要取决于算法和逻辑结构的新颖性,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仅仅是输入和输出数据内容的不同,在结构和功能方面并无不同,则应当认为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此外,本章重点分析了与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相关或类似现有技术范围扩大的趋势,以及因信息处理技术进步引发的潜在现有技术数量增多,加大了专利审查部门认定现有技术的难度。在此基础上,介绍了应对这些挑战的域外经验。

第四章遵循由一般到特殊的分析方法,先说明创造性基本原理和判断方法,再针对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特点,讨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水平和创造力方面区别于其他发明的性质。因我国与欧洲国家适用基本相同的“问题解决法”判断发明的创造性,通过比较研究,为我国完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之创造性判断方法提供可借鉴的范例。最后,探讨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创造性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组合发明产生的超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预期的技术效果,充分公开的算法和功能性数据以及相关产业政策。

第五章基于前面几章的分析,提出了体系化解读计算机实施的发明可专利性的观点。客体适格性要件与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要件之间既相互关联,又界限分明,每一要件只在各自的功能范围内按一定的逻辑顺序逐层过滤不合格的专利申请。以专利适格性审查部分替代专利实质性要件,尤其是创造性要件的审查方式,难以满足信息时代的发展需求,更违背可专利性要件的历史演进以及法律体系解释的基本原理,导致可专利客体判定结论的不确定性加剧。以可专利性的体系化解读为指导,进而为我国完善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之可专利性判断标准提出若干建议:技术方案“三要素”标准的重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界定;改进用于判断发明创造性的“三步法”;以及细化说明书充分公开要件。

结论部分概括本书涉及的主要问题,提炼相应的核心观点和建议,强调现阶段我国为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确立的可专利性标准应与目前国内软件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状况相适应,在鼓励创新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Fu3lDTwol+E7/yfVP+inFY+byIfMp0wy3+GPuxn8NBVb3jPImNUkedg+ubq6ke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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