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整体结构

一 研究方法

从宏观角度看,本书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在论述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之客体适格性、现有技术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及其一般技术水平的认定等微观问题时,综合运用了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

(一)比较研究法

郑成思教授在《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一书的前言部分,提到对于计算机实施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研究时,有这样一段论述:“对于我们发明专利的短项‘商业方法专利”,国家专利局固然可以通过把紧专利审批关,为国内企业赢得时间。但那终究不是长久之计。试想,美日欧国家在传统技术专利方面的‘标准化’发展,曾给并正给我们的产品出口带来极大的不利。如果美日(或再加上几个其他发达国家)在商业方法专利上也向‘标准化’发展,即如果实施‘金融商业方法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那么会给我国银行进入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何种影响以及会不会把我们挤出国际金融市场?这就不仅仅是专利局把紧专利审批关能够解决的问题了。” 可见,新技术背景下的发明专利保护制度除了考虑国内产业发展状况外,也不能忽视国际组织和外国立法及研究动态,否则,国内互联网企业将在全球软件应用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本书通过比较我国与美欧日专利制度在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之客体适格性判断方法和标准、现有技术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关系到发明新颖性和创造性认定的因素等方面的异同,一方面总结国际专利保护趋势,另一方面分析可供我国借鉴的域外立法例与司法实践经验。

(二)历史分析法

计算机和软件产业发展历程及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变迁,为了解软件相关发明的本质、论述专利保护软件相关发明的必要性提供了有益视角。不同国家或地区在不同历史时期修改制定成文法,遵循先例或者拒绝适用先例,体现了立法或者司法为适应技术进步所作出的调整,从而知史鉴今,为目前软件领域的专利法制完善带来启发,总结经验教训。例如欧盟委员会曾在2002年发布关于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可专利性议案 ,旨在于统一成员国国内法院对于本国专利和欧洲专利的解释,试图强化“技术贡献”标准的适用。 [30] 但是,2006年欧洲议会否决了该议案,理由是鉴于“技术”概念本身没有清晰的定义,这一标准的采纳只能加剧法律的不确定性。 [31] 由是可知,今天的学术研究再建议适用“技术贡献”标准衡量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之专利适格性不过是历史的倒退罢了。

(三)文献研究法

本书对国内外政府机关、组织机构和学者关于计算机实施的发明,或者软件相关发明专利适格性和包括创造性在内的专利实质性授权要件的专著和论文、报告等文献资料进行检索,梳理它们各自提出的观点和结论,进一步归纳推理,用以支撑本书观点的论述,或批判性分析已有研究成果,阐释其中的逻辑错误或者理解偏差。本书所参考的电子文献主要来自于官方网站,和中国知网、Heinon line、Springer等国内外论文文献数据库。为使研究内容与研究结论紧密结合计算机软件和人工智能产业技术研发与应用实践,本书重视相关领域内数据统计等实证研究结论的收集整理,尽可能多地了解具体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等文献中涉及的技术内容,从可专利性的法律原理出发,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方法展开论证。

(四)案例分析法

在美国等技术发达国家,利用计算机实施的软件相关发明专利保护政策更多地反映在其专利审查指南和判例法中,而不是专利成文法中。 我国也同样如此,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就包含算法、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审查基准和审查示例作出规定。国内法院在处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可专利性争议时,越来越注重发挥法官在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方面的主观能动性。案例研究是理解与这一领域有关的基本概念、发掘法律规则背后的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案例分析能够帮助找到计算机实施的发明可专利性标准模糊的症结,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 nJZ2OAZn5/c/rcwJkaheQ0oi0j5OOIeJ7zHmCYOqHgPdJ3yCshevMTlO/KgyHSu0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