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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现状

计算机软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使其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在学界和产业界引起了热议。因为美国在全球范围内主导了软件相关发明的专利保护进程,其专利制度是研究和比较的首要对象。此外,欧洲专利局和日本特许厅(JPO)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形成三足鼎立局势,它们受到美国判例法的影响改革自身立法、审查指南和司法实践,具有各自不同的可专利性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则。但是,现有研究往往以其中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制度为背景,较少全面覆盖上述国家和地区软件专利授权情况并比较分析发展趋势。国内外对于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之可专利性研究大多从客体适格性的角度展开讨论,然而专利实质授权条件,特别是其中的创造性要件也是此类发明获得专利权的主要阻碍之一,EPO的审查实践也印证了这一点。与一般发明相比,计算机实施的发明在创造性判断方法和标准上有无特别之处,甚少受到学界的关注。客体要件与专利实质性授权要件彼此独立的目标和功能,以及二者的协调适用,在涉及软件应用的领域尚未厘清。关于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之可专利性既有研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GQoAPd3WPPXqP8Mqq8WGPV00gBRL7//hqykarmRpVsMn2qdcEj6PguSJx3s9Ra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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