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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意义

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均为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环境司法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对于推进我国法治的现代化、司法的文明化以及环境司法的专门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7] 一般而言,法学理论研究离不开对司法实践“养料”之汲取,理论研究之最终目标也在于回应和解决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之研究亦不例外。本书研究主要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制度缘起、实践检视、法理阐释、与相关环境法律制度之间的适用关系分析,以及法律构建与完善之策五个方面的内容,其研究意义大致可归纳为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

(一)理论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多次提及“绿色发展”“美丽中国”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对我国环境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更新、更严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人民对生活在更优美的环境中有了更为强烈的向往。 [18] 因此,填补与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新时代我国环境、经济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此背景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全面试行与推广已逾四年。客观地说,学界不乏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但既有成果大多属于总扩式、粗放型的研究,难以为相关实践工作提供明确、可行的理论支撑。与此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学界专门聚焦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研究成果仍较为匮乏,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诸多基础理论问题尚待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务院授权的部委或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作为原告提起的索赔诉讼乃是该项改革的重大创新与突出亮点所在。但是,环境法律制度创新与环境司法改革仍须遵循法治运行的基本规律,并严格把控其创新边界所在。

从理论上说,“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首要维护者” [19] 。当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行政机关理应积极履行其行政监管职责(权)。在现行法律已赋予行政机关一定行政管制手段来预防与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背景下,缘何要将其“行政职权民事化”,转而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之诉的法律依据与法理基础究竟何在?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否会造成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主体角色错位?又是否会与既有的由环保组织或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形成“碰撞”与“冲突”? [20] 上述争议不仅导致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面临着理论养分不足之境况,而且已然影响到该项新型制度在实践中的有效展开。有鉴于此,本书尝试就上述争议问题予以解答,以期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合理性与正当性支撑。

(二)实践意义

实践乃法律现象之基础,没有法律实践作为根基的研究只是空洞幻想的法律理论。 [2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作为近年来我国环境法治领域内出现的全新制度形态与法律现象,仅对其进行理论层面的法理分析显然是不够的,还须在实践层面对该项新型诉讼制度的运行状况进行实证考察。因此,本书尝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实践状况进行检视,并对其在实践操作中的难题与成因进行剖析,旨在明确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科学定位,从而为该项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供理论指导,进而明确未来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上述研究路径符合以实践反思理论、以理论指导实践之研究初衷。

通常而言,实践先于立法乃法律发展之宿命。 [22] 目前,我国生态修复与损害赔偿之司法实践已远超其立法发展进程。如前所述,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最初是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前提下,通过党的政策(《试点方案》与《改革方案》)等规范性文件予以推动。诚然,“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但我们“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 [23] 。在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大力推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与时代背景下,通过党政法治(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弥补特定领域的环境立法空白,通过创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方式严格追究环境危害行为人的生态修复与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确实有助于有效填补与充分救济生态环境损害、实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之目标,此举无疑具有目的上的正当性与功能上的有效性。

但是,从法律定位上看,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的职权、诉讼制度等内容均属法律绝对保留事项。根据《立法法》(2015年修正)第8—9条 [24] 之规定,《改革方案》中所规定的“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内容必须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显然,前述“国务院授权有关行政机关提起索赔诉讼”之规定不符合我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中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由此可见,试行实践之初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存在明显的合法性危机,亟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的方式对此危机予以破解。 [25] 为此,本书拟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实践困境、合法性危机,及其与相关法律制度(环境行政监管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之间的衔接或整合等难题进行全面分析,力求找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合理定位,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立法发展,从而为我国生态修复与损害赔偿之实践工作提供明确、可操作的规范依据和行动指南。 uMFwiJ4FjVsEa6sWEUCbzGDEja6GafSJQCC3Kijw8NBUaXDklkFtQYgdzNgbIo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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