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利需求分类的研究,较为著名的是布莱德萧的社会需求类型论和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根据研究需要,本书选取布莱德萧的社会需求类型论作为研究基础。由于在儿童早期照顾需求研究中,大多从某一特定视角进行,比如政府视角或家庭视角。而社会需求类型论提供了一个多视角的分析框架,从官方规范、服务需求方的需求感知、服务的可获取性、公平视角等不同维度反映了需求状况,综合或比较分析四个方面的需求状况,可以较为全面地了解真实需求,使社会服务的供给与真正的社会需求之间得以更好地匹配。这一理论为本书的大城市儿童早期照顾需求研究提供了基本分析框架。
英国约克大学布莱德萧教授于1972年发表《社会需求的分类》一文,讨论在政策形成过程中如何进行社会服务需求评估,将社会服务需求分为规范性需求、感觉性需求、表达性需求、比较性需求四类,通过这一分析框架分辨社会服务中真正的需求。社会需求的概念与社会服务的概念相联系,社会服务的历史也就是认识需求、组织社会力量去帮助他人满足需求的过程。同时,社会需求类型论在社会服务供给较为充足的背景下提出,具体用于考察某一地区即将推行的社会服务比如公共保障住房需求。
其中,规范性需求是由政府管理人员或专家学者根据某一状况界定的需求;感觉性需求是服务需求方对某一特定社会服务需求的主观感知;表达性需求是服务需求方通过实际行动表达主观感知;比较性需求是政府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或其他人员对相同特征的社会群体在接受社会服务上存在差异的比较。在实践中,每类需求都各有侧重点,也可能存在测量准确性的问题。布莱德萧认为,规范性需求没有标准的、绝对的定义,因为不同服务需求群体可能面临不同的价值标准、不同的专家学者和政府管理人员可能有着不同的价值判断或者受到不同资源供给条件的现实约束,同时规范性需求标准可能随着时间、社会价值的变化而改变。感觉性需求具有一定主观性,是对真实需求的不充分测量,可能被无真正需求的人夸大,也可能受到个人认知的限制,比如服务需求方是否知道有可用的服务或者在许多情况下他们不愿因接受社会福利而失去独立性。表达性需求常通过希望获得某项社会服务的等候名单作为衡量标准,这一衡量方法比较容易但也存在测量充分性的问题,可能存在等候名单上的人已解决服务需求问题但尚未撤回申请,或者某些类别的人群有真正需求但由于服务申请条件设置而难以进入等候名单等问题。比较性需求中,需求的衡量标准难以获得,在公共保障住房服务中,需要调查已申请公共保障住房人员的特征,然后通过抽样调查获得具有类似特征的社区。同时,社会需求类型论对上述四类需求进行不同的排列组合,分析某一领域社会服务是否同时满足了四类需求中的所有或部分需求。
1983年,苏珊·克莱顿(Susan Clayton)进一步分析了社会需求类型论。他认为布莱德萧提出的需求类型论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难题,需引起注意并加以完善。虽然任何讨论社会需要的尝试都充满了问题和潜在的批评,因为这个概念是复杂的,并且能够进行各种各样的解释。他以地方住房管理局对老年社会保障住房需求评估为例,对社会需求类型论在实际政策制定环境中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第一,规范性需求的优缺点分析基本与布莱德萧的分析相一致。第二,在感觉性需求中,他认为布莱德萧将人们对需求的主观感知等同于需要,想要某项服务与是否真的需要某项服务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部分老年人表示愿意申请住房服务,同时承认他们并没有强烈的需求,而许多贫困环境中的老年人可能会接受他们的处境,不再要求任何东西。并且,老年人与同龄人的比较也会影响他们的感觉性需求。另外,社会服务的经济成本影响感觉性需求的表达,有可能受访者由于经济原因而不表达这项服务需求,也可能当服务成本为零时,受访者由于不需要负担成本而索取不需要的服务。总之,在某项社会服务的提供中,感觉性需求是一个复杂的概念。第三,在表达性需求中,将服务等候名单作为需求指标不够充足,因为最需要服务的人可能表达起来最困难,可能因此被排除在外,如不了解服务项目、服务供给中没有适合的居住方式等。同时,如果住房需求超过供应,住房管理部门有时会对等候名单的条件设置更为严格。第四,在比较性需求中,对于不同地区之间的比较可能是不合理的,因为有着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苏珊·克莱顿认为将四类需求进行数据汇集会有困难,因为需求比较的前提是潜在服务需求对象在各类需求中都有全面的数据信息,比如已获取整个地区的表达性需求,但只获取部分人口的感觉性需求,此时这种方法就是不可行的。
苏珊·克莱顿认为社会需求类型论需要改进之处包括:第一,没有考虑到政治、社会、经济因素在政策决策中的决定性影响以及在四种类型需求形成中的重要作用,如人口趋势、地方情况等。第二,没有考虑四类需求之间的比较、每一类需求的强度,以及对有限资源的最优分配。第三,如果按照已有的服务形式来询问是否需要服务,而不是聚焦于老年人的生活环境、生活的状况来确定需求,引导人们需要服务和真正需要服务是不同的,可能存在服务资源低效分配、真正需要服务的人被忽视等问题。第四,没有考虑到不同社会群体、不同社会服务需求之间的权重和排序,比如老年社会保障住房与儿童福利问题在资源分配上的平衡等。第五,不仅需要考虑当下的需求,还要预测未来的需求。 [107]
社会需求类型论对于分析中国大城市儿童早期照顾需求在理论上是否适用,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首先,社会需求类型论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服务供给较为充足的背景下提出,主要是对资源分配执行阶段的需求分析。当下,我国儿童早期照顾社会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首先在宏观层面对儿童早期照顾问题的关注和投入程度、家庭和政府的责任划分等资源投入阶段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才能在执行层面进行资源分配。其次,这一理论在自身发展中存在一定不足,在实践中的适用性也引发讨论和思考。
尽管如此,本书认为这一理论最大的优势在于提供了一个多视角的分析框架,通过从多个视角进行全面的社会需求服务分析。尽管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儿童早期照顾社会服务发展背景、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但选取官方规范、服务需求方的需求感知等多视角的基本框架对中国大城市儿童早期照顾需求进行分析是具有理论适用性的。通过多个视角的需求观察,有助于更为全面地了解需求。在此基础上对各个视角中的需求具体测量内容和方法进行适当调整,使其更适合对中国儿童早期照顾社会服务发展现状的研究。
在社会需求类型论的基础上,将进一步确定中国儿童早期照顾需求的分析框架。
人的幼年期是一个完全依赖期,儿童的成长依赖于他人照顾,包括满足其身体需要的活动和对其进行社会化的活动。我国对3岁以上儿童的照料和教育关注更多,在3岁以下儿童的早期照顾方面仍然存在许多政策空白,因此,本书将研究范围限定在对3岁以下儿童的照顾需求研究。儿童早期照顾是指为0—3岁儿童提供日常的、社会心理的、情感的和身体的照料和教育,这种照料可以是有酬或无酬的,非正式或正式的,家庭内或家庭外的。
不同于经济学中的需求,儿童早期照顾需求是社会福利需求中的一种,福利需求就是指人所处的环境中,经过客观比较和主观感受,觉察在某些方面有所匮乏并产生危机感,但又缺乏通过经济解决的能力,因而需要政府或组织进行特定的行动干预,提供他们必需的物质或服务,以解决困难、摆脱困境、恢复或增进福利。 [108] 福利需求的满足主要依靠国家的再分配政策,如社会服务、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来实现。
本书所讨论的儿童早期照顾需求(见表1-1),根据布莱德萧所提出的社会需求类型论,提供社会服务的历史就是认知社会需求、组织社会力量满足需求的过程,包括四种类型需求:规范性需求、感觉性需求、表达性需求、比较性需求。 [109]
表1-1 儿童早期照顾需求分析框架
续表
儿童早期照顾中的规范性需求。按照布莱德萧的定义,规范性需求是由政府管理人员或专家学者从服务供给者的角度,根据某一状况界定的需求,而不是由当事人自己主观地感受到或主动地提出。在我国,儿童早期照顾服务规划者、供给者主要是政府,本书将所研究的规范性需求定义为政府对于儿童早期照顾需求的标准界定,如需求范围、需求内容、需求层次等,主要体现在政策内容、政策实践、政策目标等方面的综合状况之中。在此过程中,政府的目标主要在于平衡政府、家庭、社会、市场等多方需求。
儿童早期照顾中的感觉性需求。布莱德萧提出,感觉性需求主要关注人们对需求的主观感知,比如某一方面实际生活状况未能达到应该达到的水平。通过询问个人是否需要某一特定社会服务,可以反映出个人希望的需求和想要的服务。这种需要可能是主观的感受,也可能是基于客观事实而体会出的感受,尚未通过任何方式或行动表达出来。在此过程中,家庭的需求表达具有一定主观性,其目标在于尽可能获取支持、满足家庭需求。在儿童早期照顾中,感觉性需求的主体是家庭,即服务和社会保障的需求方。感觉性需求主要关注家庭在儿童早期照顾方面所感觉到的实际生活中未能达到而应该达到的水平,可分为显性需求和隐性需求两类。显性需求是家庭对儿童早期照顾支持,如服务、经济等方面的直接需求,即了解家庭对经济支持、“理想”服务支持的主观感知。由于现实中部分托育服务难以满足家庭基本需求,仅了解现有服务使用状况难以全面反映家庭需求,而询问家庭是否需要能满足基本需求的服务,更能反映真实的主观意愿。“理想”服务支持主要是指家庭是否需要能满足基本需求的服务,即具有一定适度普惠性、时间和距离的方便性、质量保障、覆盖各年龄段等特征的服务。隐性需求是在家庭照顾者面临压力和困难、潜在影响中隐藏着的需求,体现在照顾意愿、照顾压力、照顾水平等日常生活中,具体包括生活照顾需求和早期教育需求两方面,其中,生活照顾需求主要从家庭照顾者的视角出发了解照顾者的困难与压力,而早期教育需求更多与儿童早期发展、儿童早期照顾质量相关。总体上,显性需求的主观性更强,常常面临的是主观上“想要”,还是真正“需要”的问题,而隐性需求更多从早期照顾事实中被了解,客观性更强。因而,在了解显性需求的基础上,隐性需求的挖掘尤为重要,隐性需求将从不同照顾者日常生活中去觉察。
儿童早期照顾中的表达性需求。布莱德萧将表达性需求界定为:当人们将他们内心或潜在的“感受需求”通过行为表达出来,使其他人明白他们的意愿与要求时,就成为了“表达性需求”。在某一特定社会服务中,人们将感觉性需求通过行为表达出来,比如选择或不选择某一社会服务。本书将儿童早期照顾中的表达性需求定义为家庭在实际选择或不选择早期照顾服务中所体现出的需求,如选择某一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困难等。通过家庭行为表达这一客观现象,有助于减少家庭作为需求方的主观性表达,与感觉性需求形成互补。
儿童早期照顾中的比较性需求。布莱德萧之所以提出比较性需求,针对某种特征所作的比较,如个人或社区具有同已接受服务的个人和社区的相同特征,但却没有接受同样的服务,而他们也是服务的需求者。这种与其他个人和社区比较,产生了在公平原则下“比较性需求”。本书将儿童早期照顾中的比较性需求界定为不同社会群体在使用儿童早期照顾服务、家庭的儿童早期照顾水平中存在的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