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思想家对于法和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思考和阐释源远流长,但“法哲学”(the Philosophy of Law)这一名词直至17世纪末才出现。德国古典哲学的先驱者和奠基人G.W.莱布尼茨(G.W.Leibniz,1646—1716)1667年在其著作《法学研究和讲授的新方法》中,首次使用了“法哲学”一词。1821年,该学派的集大成者、唯心主义辩证法大师黑格尔(Hegel,1770—1831)发表了旷世巨著《法哲学原理》,系统阐释了他的法哲学思想。至此,法哲学作为从哲学角度考察法和法律的独立学科逐渐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开来。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诞生于对西方法哲学传统的批判继承之上,其中尤以近代古典自然法哲学和近代德国理性法哲学为其理论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