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规范有些仅为当事人诉讼实施上的利益而设,有些则为保障裁判的适正与诉讼制度的根基而设。为因应民事诉讼规范的多层次性,对于审判程序违法不能进行单一的规制而须为类型化的处理。违反可以放弃遵守的任意性规范所生之程序瑕疵将因当事人未能及时行使程序异议权而治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的程序违法事由须满足其与裁判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一要件。为保证法的安定性,严重损害裁判正当性的程序违法始可经由再审程序纠正。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审判程序违法的类型化处理研究”(项目编号:17BFX053)优秀结项成果 nsIUsMbzjRYJuJYz3YuZVj7tdaml3E6YzZvY7eTtbDLbLkGdK8BBDn802FDkb0d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