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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书研究对象及其界定

本书的研究对象是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杜威的新个人主义思想。对于“新个人主义”这个概念,杜威在与塔夫斯(James H.Tufts)合著的《伦理学》一书中的不同地方均有解释。本书较为认可的观点是,新个人主义主要指与社会革新相联系的个人的首创性、进取心、发明力等现代个人价值精神。它是一种价值哲学意义上的个人主义。新个人主义与传统个人主义不同,它非但不排斥社会的必要,而且与我们对社会积极意义的认同相一致。与新个人主义相适应的社会不再是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那种超个人的实体性的优先价值存在,而只能是一种作为个人创造之条件的处于开放和改变之中的共同经验进程。只有这样的社会才能为个人的自由创造提供充分的条件和机会。社会和社会的活动越开放、越丰富,给个人以自由创造的机会就越多,个人才能的发展就越快,其价值实现就越大越高。所以,新个人主义既是一种道德价值观,也是一种民主的社会理想。 [1]

从伦理学的视角来看,杜威的新个人主义思想有别于以往的个人主义思想,主要体现在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方面,传统的个人主义主要从人性自私、“自然人权”或契约关系的角度出发,强调社会必须为个人而存在;而杜威更多的是从自然主义的角度出发,强调人与社会的关联性,认为道德本质上是社会的产物,只有通过社会才能把握自我,个人不能脱离具体情境,但又不是简单地适应具体情境,而是个体创造性地依据以往知识经验形成新的情境,并进行选择的结果。在此基础上,杜威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视为一种价值关系、共同关系,注重个人的社会属性和普遍目的的客观存在,承认社会和普遍化的道德目的之意义。在这一视角转变的过程中,新个人主义更多的关涉个人道德自我的生长(道德情感、道德知识、道德情境、道德品格等)、道德判断、道德的社会性、个人与组织协作的共同关系、文化的转型、民主共同体的发展及宗教伦理生活的重建等方面的内容,充分体现了一种对个人社会价值的尊重,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积极的建设意义。作为传统个人主义在新的时代背景和社会环境下的改造,新个人主义是美国化的资本主义道德形态,其虽然推进了个人主义的改良和实用主义思想的完善,但仍未脱离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其理论的单向度与调和性注定了终极价值目标仍是捍卫个人的发展,它无法完全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等量齐观。虽然新个人主义在对社会价值认可和个人社会参与等方面与共同体主义、集体主义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杜威的新个人主义与共同体主义、马克思主义强调的个人之社会关系和自由人的联合体等思想还有很大的区别,这些都是我们在研究时应该分析批判的地方。 8MOWf1DUkDRTJTG8u0aIsPpJQVxZpxtJTTbRZpZk1RgG07lv7pBtSHR/dbQqq+6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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