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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然主义伦理观

杜威的思想在形成过程中受到来自不同领域新思想的影响,可谓纷繁复杂且时有变化,所以我们能够清晰地发现在其不同时期的作品中,对某些问题会有不同的思考,甚至对同一概念也会提出不同的解释。但是从杜威伦理思想的理论基础来说,它是一种自然主义的伦理学;在实际层面上,我们也可称之为实用主义伦理学;而在社会层面,笔者认为杜威伦理思想是一种社会伦理学。但无论从哪种角度分析,杜威伦理思想发展的根基还是一种伦理化的自然主义。

一 自然与伦理

杜威认可人与自然之间存在一种互动的关系,他把人的道德属性、道德价值与自然联系了起来,并将经验视为人类有机体与环境互动的过程和内容,从而使伦理价值建构在自然事实的基础之上,因此,杜威的伦理思想具有较强的自然主义“气质”。

哲学的自然主义观点由来已久,最早能够追溯到古希腊的哲学家泰勒斯(Thales)。泰勒斯强调通过经验观察和理性思考来解释世界和探索自然,抛弃了当时流行的希腊神话故事,这可以说是自然主义思想的萌芽。自启蒙时代以来,自然主义哲学家认为每一事物都是自然世界的一部分,都可以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加以解释。自然主义主要是以道德的动机为目的,最终是为了满足人的自然欲望或自然倾向的思想。自然主义承认解释上的一元论,赞成科学,反对神秘主义。因此,维基百科将自然主义定义为:“继承唯物主义和实用主义衣钵、不探究自然界中超自然因素的哲学立场,其理论基础认为所有现象皆可用自然理由的概念解释。”于是乎,“任何限制于自然、物理、唯物方法和解释范围内的探索和调查手段或者积累知识的过程,都可归入自然主义”。 [36] 伦理自然主义是自然主义思想在伦理学领域的演化,最典型的特色是,自然主义反对将是与应当、事实与价值进行区分,并用自然的特性来解释伦理学的术语。“(伦理自然主义)主张伦理陈述是经验的或实证的,必须根据人类的自然倾向来理解,无需神秘的直觉或神灵来帮助。这是由功利主义和进化论伦理学主张的观点,它认为在事实陈述和价值陈述之间没有分明的分界线。结果,伦理性质就是自然性质,我们可以从‘是’推出‘应当’。” [37]

关于“是”与“应当”问题的讨论最早的说法应该源自英国经验主义伦理学家休谟。休谟认为由于描述性陈述与规范性陈述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所以,人们不能从非伦理的前提中有效地推导出伦理结论。之后的直觉主义者又进一步扩展了这一思想,他们否认从非价值事物或领域推导出价值事物或领域的任何可能性。最典型的代表当数元伦理学家摩尔,他曾尖锐地指出自然主义者所强调能从“是”推出“应当”的观点犯了“自然主义谬误”,其意图在于使得善可以用自然的性质来定义,成为某种或简单或复杂的概念。他认为“哲学家以传统方式用自然性质或属性,诸如快乐、可欲的事物、进化过程中的进步来定义善这个概念。在这么做的时候,它们混淆了‘善’这个伦理概念和自然对象,忽视了善的意思和事物很好的意思之间的区别。这是自然主义的谬误。应该把‘善’视为简单的、不可定义的、非自然的性质,我们是通过一种直觉来得到它的。……伦理学不能还原为任何一种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 [38] 。虽然,摩尔把“善”定义为一种不可界定、任何其他自然属性都无法取代的性质,但他并不是彻彻底底地反对当时流行的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者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看成人类行为目的的观点,而是反对功利主义学者从人类趋乐避苦的心理推导出功利主义原则的方法。因此,综合来看,摩尔最鲜明的观点仍是坚持认为“伦理学的直接目的是知识,而不是实践。无论它的实践原则是多么正确,任何犯了‘自然主义谬误’的人都没有达到研究伦理学的目的” [39]

虽然,以摩尔为代表的西方元伦理学在20世纪初叶占据了伦理学理论领域的高地,但是由于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达尔文进化论思想的影响,自然主义在美国仍然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正如约翰·赫尔曼·兰道尔(John Herman Randall)所说:“自然主义是在19世纪的伟大科学运动中获得较高哲学地位的,当时的科学运动将人以及人的经验直接置于自然之中。” [40] 自然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是反对把自然世界看成某种更高的精神实在的表象或一个组成部分,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看作人类获得知识的最可靠方法。它否定不可感知或不可见的绝对精神的存在,并积极强调一切人类知识都是建立在经验及人类在外部世界所发现的真实独立的事实基础之上。这种观点与实用主义思想有相通之处。因为实用主义者也认为一切知识,包括道德观念都不是绝对的,必须接受批评并存在可改进的空间。正是在这两种思想的影响下,杜威的伦理观逐步成形,他自己称之为“经验的自然主义”(empirical naturalism),也有学者将他的伦理学称为“道德工具主义” [41]

杜威的伦理思想根植于人作为一种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的有机体的概念,关注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在内的一切自然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杜威力图为自己创建一套完整的体系,强调人与周围环境及自然的互动关系。他认为我们应该放弃以“接受一切”为基本特征的“旁观者”哲学,采纳一种以“积极控制”为基本特征的哲学。真正的哲学必须能够整合我们的理论生活和实践生活,并能够对我们继承的传统文化进行必要的批评和评价。因此,杜威认为哲学的视野应该从历史上的有关问题转向现实问题,并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对于杜威来说,人作为自然环境的亲历者,他们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然而,对于人来说,经历某事就是做某事,就要承担该经历的后果,行为的后果又直接关系着行为的道德价值。在杜威看来,这恰好又体现了道德的社会性。 [42] 于是,以往那种纯道德方面的考虑朝自然主义方面的转向将重新把我们在道德上的努力与变化着的环境联系起来,也与“我们为了共同的利益对环境的改善联系了起来”(LW 5:71)。

与此同时,杜威认为人的经验与自然之间存在一种相互认识、相互反映的关系,他将人的经验分为两种:一种是日常的、确定的经验;另一种是通过日常经验产生的次级经验,即理论化、抽象化的经验。这两种类型的经验可以通过人的活动渗入自然,而自然的连续关系也可以通过人的经验表现出来,这就是人、经验、自然三者互动的结果。杜威甚至认为人的思想和经验并不完全外在于自然,而是自然的组成部分。他把人的观念、兴趣、经验及人类社会、文化等都视为自然的要素。“对于杜威来说,‘经验’是一个‘双向’词,它能够同时强调人类有机体与环境之间互相作用的过程及其内容。” [43] 人可以通过经验参与环境及自然的生长过程,这一过程并不是一种封闭的状态,而是一种连续的存在状态,毕竟在杜威看来,人的经验、观念及行为等活动都是自然的组成因素。自然界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人类自身因素及人类以外的其他因素)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作用形成一种自然事实。于是,杜威坚持认为道德价值必须建立在自然事实的基础之上,存在的一切事物在某种意义上都部分地或完全依赖自然世界。也就是说,存在的一切事物因为本身具有自然属性,所以并不能直接对事物进行善恶或对错的划分。而道德价值本身不能被简单地归结为过去自然事实及经验的总结,而应该成为对未来经验或未来存在事物的预言而得到的理解。因此,这种自然主义伦理思想关注的是一种当下世界而非其他世界享福和受苦的问题。

二 科学精神与道德哲学

在西方传统伦理思想中,有种思想倾向认为科学方法无法解决或完全解决人类经验问题和伦理学问题。但是杜威并不这样认为,他认为伦理学是研究价值的学科,道德的研究过程需要与科学、社会等相联系才能突显其价值。因其哲学思想深受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的影响,以致有学者认为“强调‘科学精神’是杜威的基本哲学立场”,在杜威看来,“任何可以让人接受的自然主义都必须与自然科学的发展及自然科学方法的运用保持一致,因为它们是科学进步和人类生活进步唯一可靠的工具” [44]

由于欧洲中世纪宗教传统的巨大影响和人们对传统观念习惯的依赖,即使到了20世纪初期,第二次工业革命已接近尾声,科学技术取得了巨大进步,人们运用科学知识来控制人类社会、影响道德价值的步伐仍然非常落后。一方面因为人们还未能摆脱传统宗教、习惯的束缚,对科学技术的运用程度和正确运用方法掌握不足;另一方面由于现实事情太复杂、变化太快,已有的科学方法无法深入持续地开展研究。因此,通过对当时情况的分析,杜威认为人们应该抛弃原有依靠直觉或经验的方法,转而运用推理的方法来开展研究。从这一角度来说,杜威的自然主义伦理观并不是建立在纯粹的沉思或信仰基础上,但他也没有把自己的自然主义哲学命名为唯物主义哲学,因为他认为唯物主义必然涉及某些有关物质的沉思或形而上的理念,而这种“沉思”或“理念”是无法得到推理证实的。

与其相信传统习俗、宗教的自大和盲目,不如相信科学精神会控制、影响自然与社会,这就是杜威最基本的世界观。由于受科学方法影响较大,杜威将伦理学视为一门特殊的科学,但它既不像传统意义上的非科学学科(如哲学或神学),又不像物理等科学学科。他认为,自然科学的任务在于研究自然界的事物,以发现客观的真理或知识;伦理学的任务在于研究人类的社会生活,以发现行为的原理或规范。换言之,前者是一种描述性的科学,后者是一种规范性的科学。两者的内容、性质完全不同。但是,杜威也提出,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可以作为一种工具,来帮助人们解决有关道德及社会的问题:

那些以前被认为完全属于生物学的或物理学的范围内的概念……当他们被发现为与一般的“好”有关时,就会蒙上道德的味道。例如,当细菌、病菌及相关疾病扩散的知识获得之后,个人卫生与公共卫生都扮上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意义。因为从此人们知道它们具有足以影响社会大众健康和福利的功能。精神病学家和心理学家在各自的专门的领域已经将深刻的影响惩罚与责任等各种旧观念,尤其是品质的养成上的作用等事实与原则揭露出来。如精神与性格的病态现象,多半由于早年的情绪挫折与不适应而引起。这些事实,迄今还未被一般人所了解并注意,但它们的道德意义则是十分重大的。同样,过去专门限制于物理或化学的知识,在今天的工业生产上给人们的生活与快乐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 [45]

自然科学的知识原本是非道德的,但是随着科学的发展,现代知识促进了人类痛苦原因的发现,促进种种治疗人类疾苦和补救社会缺陷的计划,它们遂具有了道德的色彩。自然科学之所以被追求,不单纯为了科学本身,更多的是探求真理的一种特殊途径,同时也兼具社会的道德意义。“今天最大的要求,大概在于把科学知识与道德科学之间的传统阻隔推翻,以便有组织地努力将一切可利用的科学知识运用于人道的和社会的目的上。” [46]

结合上述分析,杜威认为“就伦理学对于正确和错误、善与恶、好与坏的考虑而言,它是一种关于行为的科学”(MW 5:7) [47] ,这种“科学”着眼于推动符合道德生活的人类行为。他还指出,“道德哲学或伦理学是不同于物理科学的哲学的一个分支。物理科学研究客观的事实和关系,因此只要事实得到了充分描述,事实之间的关系得到了充分陈述,它的目的也就达到了。哲学科学——伦理学、美学、逻辑学——研究的是价值。它们不是通过描述一个特定的经验而达到目的,而是通过把这一经验的价值作为整个经验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来加以评价的方式来达到目的。哲学科学有时被称为规范科学,因为它们把义务、真理和善当成某种规范或标准”(EW 2:132) [48] 。此外,杜威对伦理学学科的认识和对伦理学研究的思路不同于以往的哲学家,他强调心理学在研究人性、欲望、道德难题等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视逻辑思维在伦理学学科中的应用,积极运用推理等方法来解决道德问题,在传统伦理学思想方法之外更突显了一种“科学精神”。这种“科学精神”在伦理领域的应用主要表现在对“变化”和“具体”的态度。杜威认为“变化”是社会的一种常态,人们不能被动地恐惧“变化”,而应该抱着实验的心态,为了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目的,去努力研究“变化”、适应“变化”。杜威认为理智的思考是用来消解盲目冲动的最好良药,人们需要理智的思考来指导道德行为和解决实际问题,毕竟道德情境是具体的、实际的、与具体行动相关的。在他看来,每一种伦理行为都是在某一伦理情境下完成的,而伦理情境又是具体的,因此任何伦理原则和规范的存在形式都不可能是绝对的,因为它们不可能对任何伦理情境下的任何伦理行为均发挥作用,不具有绝对普遍的适用性。而杜威强调的是“伦理规范的价值在于它们的有用性——它们可以简化人的生活情景,并为人提供应对这种情景的可能方式。被绝对化的原则和规范就是无需进一步论证和研究的原则和规范,因此它们是僵化的,只能鼓励盲目服从,而不能激励任何有思想的道德思考”,此外,“伦理学中的命令、原则和规范并非最终的真理或绝对的忠告,而是分析问题的工具。伦理学中的命令、原则和规范可以受到进一步的分析和质疑,这为道德进步开拓了无限广阔的空间”。 [49] 所以,在实用主义知识论中就出现这样一条不算十分明显但值得关注的路向——实用主义认为一切实际知识从功能或实验的视角看都有可能是错误的。而在伦理学领域,该观点则发展为:任何道德原则和规范都不是绝对的或无条件的,而需要经过实际需求和社会环境的检验,道德观念必须是能够接受批评和修正的。

从传统来说,人们往往会将道德与经验看成一种纯粹精神的东西。但杜威不这样认为,他指出,伦理学是研究价值的学科,价值与人的偏好、欲望、兴趣等密不可分,而偏好、欲望等又与人的经验相连。杜威将某一行为的道德性质与该行为的后果相挂钩来进行判断,从而形成一种广义的后果论,其中包括该行为对社会的公共福利和公众的普遍利益等方面的影响。此外,杜威还强调以一种长远的视野或未来的观点来评价道德价值。詹姆斯曾认为善的本质是需要的满足,而杜威则强调道德价值仍是对未来可能被肯定或可能被否定的快乐或兴趣的满足状况的判断,它反映了某些手段如何有利于某些被选择的目的的完成,并在人们确证某些手段促进目的实现的状况时得到适当的检验。杜威反对“人们把道德价值看成一种与实际生活经验无关的东西”,并认为“只有与科学、工业、政治等紧密联系在一起,道德才是一种实实在在的价值”。 [50] 因为,即使作为纯粹的科学家,也不能脱离实用的因素,也不能完全忽视自身对于社会的责任。这样一来,道德与生活经验隔离开来——这一在西方哲学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的思想便不再如此坚不可摧。而杜威通过对道德价值的新解读,从侧面回答了休谟问题,达到了弥补“事实”与“价值”之间“裂缝”的作用,以崭新的思路为西方传统哲学思想的多元化作出了贡献。

三 道德价值与道德经验

杜威认为道德价值的本质在于人的道德创造和生长。人的行为的道德价值既不体现在其最后的结果上,也不是由其最初的动机来决定的,而是体现在行动的过程之中。所以,不存在任何超经验过程的最后目标,一切价值均寓于行动的过程之中,受道德经验的调控。因为,社会中的人都要经历从“自然性”到“社会性”的发展过程,与此同时,人的经验也要从“自然阶段”向“道德阶段”发展。这一过程中,经验的连续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杜威强调,在经验的发展过程中,曾经原有情境的特定因素在后来的变化中可能失去了原有的价值,“它们的价值必须通过观察这些因素在经验和活动重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来有意义地确定” [51] 。而在经验从“自然阶段”过渡到“道德阶段”的连续过程中,人的“自然自我”与“道德自我”之间并没有明显划界,亦无固定路线。一个人在生命过程中经历的各种重大事件非常可能使他形成某种新的人生态度,影响其经验的获得途径和理解方式,进而影响以后的道德价值判断。

在分析道德经验的形成过程中,杜威将其分为三个阶段:“1.投影阶段——其中又可分为本能阶段、欲望阶段和动机阶段;2.情感阶段;3.反省阶段。” [52] 该过程展示如下图:

图2-1 道德经验形成阶段图

首先,杜威将经验比作投影,说明其是一种具有连续性的心理倾向或行为倾向。本能和冲动代表了这一阶段最初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在本能和冲动中,我们所拥有的经验进行一个又一个的投影。进入“欲望”阶段之后,我们再次清晰地看到已有的经验,但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别的一些合成经验,因为欲望已经超越了单纯的投影。“动机”也是该过程中的一种投影。其次,进入情感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本能、习惯、欲望等各种行为倾向对立、冲突。经验的情感方面集中在这一阶段,它形成了人们的情感生活,其中,欲望和上进心占有非常显著的位置。接下来进入“反省阶段”,“反省”是指人运用他的思想去分析过去经验的任何过程,其目的是从中得到某种可以引导和控制自己的各种经历的东西。 [53] “反省”有时也被等同于“沉思”“反思”,它是行为主体对自身未来要完成事情的深思熟虑。在该阶段,反省成为经验的根本特征,它抑制了经验中突然活跃的方面,表现为一种处于投影对立面的思考态度。这样一来,从“投影阶段”到“情感阶段”再到“反省阶段”形成了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这一过程始终掺杂着混乱和反复,如在沉思中我们会受到情感的影响,我们的大脑并不是完全直线型的思考,有时它会在这三个阶段中间跳跃式地来回穿梭。但大多数时候,我们还是从“投影阶段”进入“情感阶段”再进入“反省阶段”。经历过对反省的再抉择之后,我们才可以有更大的可能性和稳定性来确保道德行为选择的正确性,进而进行道德行为的选择。 [54]

在道德经验形成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第一个阶段——“投影阶段”是人的“自我”形成的开始,它预示着人的主体精神的一种激活。进入第二个阶段——“情感阶段”,人的自然属性开始“生长”,快乐、痛苦、悲伤、忧愁等感情自然流露,与此同时,善与恶伴随着情感的流露而形成在人的思维之中。杜威曾说过,“生活的源泉只能通过回归无意识的本能、冲动、本性来更新” [55] ,而这种无意识的自然状态就应该是人们在情感阶段的表现,但它并不是人们思维所应停止的地方,也不是道德所达到的终点。因为,如果仅停留在“情感阶段”来认识道德,那么杜威的伦理思想与快乐主义伦理学几无差别。杜威认为不能简单地把快乐作为行为的准则和最终目的,传统的快乐主义思想有两点谬误:“第一,正是由于不知道意识与行动相连接,在某些情况下,意识就是受到重视和被赋予意识意义的行为,所以,快乐主义使行动与价值意识相脱节了;第二,快乐主义分割了道德意识中的快乐方面与痛苦方面,把他们当成了两种不同的东西。” [56] 杜威认为,快乐和痛苦都是人在“情感阶段”所表露的自然感情,不能刻意划分某种感情的价值高于另一种,二者不能如被一刀切开的西瓜一样那么孑然独立而互不联系,它们有时也存在互相转化的可能。更何况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没有快乐就不会感觉到什么是痛苦,没有痛苦也就不知道什么是快乐。经历了“情感阶段”之后,人们的行为受到不同情感的支配,出现了种种心理上的冲突和矛盾,这就需要进行调节,找寻平衡。“当不相融的活动模式出现冲突的时候,一个意象就会诞生,它是在利用两种矛盾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的第三种活动模式” [57] ,这就是反省思考。杜威指出,在“反省阶段”,人们的思想中虽然仍保留着大量的情感内容,但已经开始运用抽象、联想等形式将杂乱的内容进行梳理,这一阶段中,理智开始起重要作用。“理智开始于思考长远的可能后果。如果我们决定达到某个长远目的,那么我们需要一种手段或一个中介把我们从我们所在的地方带到我们想到达的地方,并使我们看到预期的结果。整个过程是通过思想的联想和建议来进行的。” [58] 联想是一座桥梁,而我们的现实思想所在位置和理想的位置绝大多数时候会处于一种有距离且动态变化的状态,那么通过联系的思维沟通和往返能力,我们就能够使二者联系起来。理想是我们观念中的结果,是一种我们预期要达到的效果,它对人的行为有某种限制或引导作用,并为行为主体提供了某一方向的发展空间。杜威还指出,人们倾向于把“理想”与道德目标等量齐观。他认为“如果一个园艺工希望培植一种好看的花,那么他的选择就是一个道德理想。当然,这并不是说‘花’构成了他的道德理想,而是指他为此而投入精力和责任的行为具有道德性质。一个园艺工有成为优秀园艺工的道德义务。除非他尽职尽责地工作,否则他成不了优秀的园艺工。……如果一个园艺工人是一个道德的人,那么他不仅需要一种职业理想,而且需要相应地按照这种理想来行动” [59] 。也就是说,道德是在一个人对日常工作的责任中体现出来的,它形成于对适合自身职业理想的追求过程中,表现为职业精神和职业伦理,并赋予人们一种道德责任。在生活中,人们的某种具体的道德理想正是把其道德责任与日常工作紧密连接的纽带。

通过对杜威所理解的伦理与自然、道德与科学、道德价值与道德经验等方面进行分析,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在杜威的世界中,道德价值建构在自然事实的基础之上,而这种自然主义观点集中体现为“存在的一切事物都因为它们是自然的一个部分而首先具有一种自然性质,因而并没有什么充分的依据可以把事物做出善恶或对错的划分。……自然是价值中立的——自然仅仅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事实,任何试图从自然事实推导道德价值的做法都是没有意义的” [60] 。但是,在杜威那里,欲望的满足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善或价值,而价值也不单单是最终目的之完成,它可以被寓于对所偏好的东西的追逐之中,甚至价值也理所当然地成了自然现象或自然世界的组成部分。在研究自然主义伦理学的过程中,杜威强调道德价值的研究也可以借鉴自然科学中实验的方法,毕竟价值判断必须具有经验意义上的可操作性和可证实性。 lDg6AqTeHWA/XBpXqj+YTG0qzi5Oy8NxmIA05G5Lu/7R3zlXMt70BCLin+9Jb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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