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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研究评介

随着城市化、老龄化、气候变化、燃料和食品价格上涨等新问题的出现,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涌现出新的特点。2015年,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仍有5575万人,贫困人口也具有返贫的可能性。因此,亚洲开发银行的2020战略依然确定减贫是当今开发银行的首要目标 。目前,我国学者关于此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四方面:一是探讨金融发展对贫困减缓的影响,二是研究贫困地区农村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三是探讨小额信贷实践效果与服务目标,四是致力于研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扶贫的推广。

一 金融发展与贫困减缓的关系

许多学者认为金融发展对贫困减少有积极作用,金融的发展促进了贫困地区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改善,如郑长德(2008)、苏基溶(2009)等。郑长德(2008)认为金融发展可促进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但不利于降低贫困发生率,而金融中介发展却可以减缓贫困。苏基溶(2009)更测算出收入分配效应和经济增长效应对贫困家庭收入增长的贡献,前者约占31%,后者约占69%。丁志国等(2011)也表示农村金融发展可以减缓农民贫困,间接效应高于直接效应。因此,政府应该将重点放在农村金融作用的间接效应上,而不是简单片面地强调直接效应。崔艳娟、孙刚(2012)也支持金融发展的积极作用,但认为金融波动会抵消金融发展的减贫成效。郑长德(2008)运用格兰杰因果检验法测算了我国金融中介发展对收入分配和贫困减缓的作用关系。其认为金融中介发展可抑制农村贫困发生率,同时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收入分配。吕永斌、赵培培(2014)运用2003—2010年我国30个省份的面板数据,考察了农村金融发展的反贫困绩效。认为农村金融发展规模和效率对反贫困有不同的影响,前者为正向影响,后者为负向影响。伍艳(2013)以我国整体和不同区域的面板数据,分析了农村金融发展的减贫效应。结果表明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贫困发生率存在负向关系,东部地区农村金融发展减贫效应最强,而中部地区则最弱。林茹、栾敬东(2014)同样肯定了中国金融发展对贫困减缓的积极作用,并且认为金融发展规模和效率、经济增长、收入分配与贫困减缓之间存在着稳定的均衡关系。

部分学者认为金融发展与贫困减缓的关系并非线性,金融发展促进贫困减缓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随着时期长短、金融机构特点、农户收入水平和金融服务渠道不同,作用强弱也表现各异。杨俊、王燕和张宗益(2008)釆用VAR分析方法,表明短期内,农村金融发展有利于农村贫困减缓,但效果不明显,长期则表现为抑制作用。整体来看,金融发展没有成为促进贫困减缓的重要因素。陈银娥、师文明(2010)利用时间序列数据,区分中国农村正规和非正规金融对贫困减缓的影响,研究显示金融波动和非正规金融发展都呈现负向影响,而正规金融发展的正向影响也非常微弱。米运生(2009)则从金融自由化角度进行分析,表明国有商业银行农村网点的撤销,致使农民难以享有金融发展的好处,农村相对贫困提升。师荣蓉等(2013)运用省际面板数据,分析了金融减贫的门槛特征。伴随人均收入水平的变化,金融发展的减贫功效显现在隐性累积、显性加速和隐性减速三个方面。与师荣蓉的观点相似,苏静、胡宗义(2014)运用面板平滑转换模型,从农村贫困广度、深度和强度三方面,讨论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减贫效应,认为其具有显著的门槛值特征。张兵、翁辰(2015)则选用空间面板模型讨论了农村金融减贫的空间溢出效应和门槛特征。此外,还有学者区分农村金融的不同渠道,对比分析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不同的减贫效果。胡宗义、张俊(2014)以农村信用社借贷款余额作为农村正规金融的信贷指标,根据PVAR模型结果显示,由于农村正规金融供给、需求及金融制度存在缺陷,致使农村正规金融并未发挥很好的功效,甚至在降低贫困、缩小贫困农户与贫困线差距上具有一定消极影响。付兆刚、张启文(2016)选用面板平滑转换模型,也得到相同的结果,非正规金融抑制了贫困的发生,而正规金融反而会阻碍贫困减缓。以上学者的分析,多将金融发展作为整体,从金融发展规模、自由化和效率等角度,选取省际面板数据或者一定时期国家时间序列数据,运用计量方法检验了金融发展与贫困减缓的作用。

二 贫困地区农村金融发展制约因素

在贫困地区,农村金融运行与发展受到经济发展、交通状况、区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体现出与富裕地区不同的特征与困境。

制度层面,由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具有特殊性,因此呼吁针对贫困特殊地区情况进行金融制度改革。王芳(2005)、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课题组(2006)都具有相似的观点,认为应围绕贫弱地区农村金融需求的差异性,推动贫困地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冉光和、赵倩(2012)、谷慎等(2012)则考虑不同区域的农村金融制度效率,表明中西部落后地区明显低于东部地区,因此需要针对欠发达地区设置差异化的金融制度,以此防止资金外流。杨育民等(2006)认为应以金融产权制度改革为先导,全面激活农村金融制度。高圣平、刘萍(2009)认为应对相关立法进行修改,不断扩大农村担保物的范围,推动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改革。

供给层面,许多学者认为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目标偏离贫困群体,贷款服务更多地为非贫困农户所获得的问题。程恩江、Abdullahi D.Ahmed(2008)基于中国北方四个贫困县的农户调查,发现中国贫困地区所试验的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模式的小额信贷项目不能自动地瞄准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许多贫困农户将自身排除在小额信贷市场之外。林万龙、杨丛丛(2012)对仪陇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的实证研究显示,相对于资金互助社供给抑制,有效需求偏低才是抑制贫困农户获得信贷扶持的主要因素。刘西川(2012)以四川省小金县四个样本村的发展互助资金为例。研究发现四个村级发展互助资金未能瞄准当地贫困群体,其原因是贫困群体缺乏生产性贷款需求。谢平、徐忠(2006)则强调通过公共财政的作用,完善贫困地区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

需求层面,许多学者通过调查分析贫困农户信贷需求和信贷行为,探索影响贫困农户向正规和非正规借贷需求的因素。王定祥等(2011)认为贫困农户信贷需求以中短期小额需求为主,但实际发生借贷行为的贫困农户较少,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农户更少。刘西川、程恩江(2009)认为所调查农户信贷需求主要受到数量、成本与风险的影响。黄祖辉等(2007)认为工资性收入和非农经营收入分别对农户正规信贷来源有不同影响,前者显著为负,后者影响为正。刘明等(2012)以陕西、青海欠发达农村为例,认为关系型融资对不同的信贷来源作用效果不一致,虽然可以抑制民间金融的风险,但却滋长了正规金融的寻租活动。

以上通过对金融机构供给和贫困地区农户需求的考察,不难发现金融机构目标偏离贫困群体和贫困地区农户自身需求抑制,共同造成农户正规信贷市场参与程度低的局面。许多学者通过全国不同地区的实证检验,普遍认为欠发达地区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对农村经济发展促进不足。此外,许多学者通过运用不同方法,如李明贤等(2011)、唐青生等(2009)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李季刚等(2009)基于金融资源论,温涛等(2008)运用数据包络法,对全国不同地区进行实证检验,普遍认为欠发达地区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对农村经济发展促进不足。

三 小额信贷实践效果与服务目标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小额信贷在中国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如果能更好地实施,它可以成为缓解贫困的一种有效手段。推广小额信贷成为全国各地对2010年一号文件精神的一种积极响应,将规范发展小额信贷作为在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的重要途径,在逐步填补农村金融市场空白的同时使小额信贷向微型金融发展,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支农功能。郭沛(2001)、张立军等(2006)通过实证检验和案例分析小额信贷与贫困减缓的关系,得到相似的结论:小额信贷有助于农户改善收入水平,缓解经济贫困状况。李新然(1999)也表明小额信贷可缓解有生产能力农民的资金困境,可以产生良好的扶贫效果。段应碧(2011)则注重发挥公益性小额信贷的带动作用。也有学者通过个案研究,分析小额信贷扶贫模式的意义,如孙天琦(2001)、徐珺(2003)等。

但是,小额信贷帮助穷人不能停留在理论层面,应得到更多的现实支撑。小额信贷发放应以扶贫为宗旨,信贷对象应以低收入人群为主。一些学者研究表明,小额信贷机构往往出现瞄准贫困目标的偏离。程恩江、Abdullahi D.Ahmed(2008)根据我国北方四个贫困县农户调查的数据,了解了我国小额信贷项目的覆盖情况。其结果表明GB模式在我国的推广并不能自动地瞄准贫困人群,要缓解小额信贷覆盖率低的问题,应通过减少对贫困人口的其他约束,以及设计满足贫困人群需求的小额贷款产品来实现。程恩江和刘西川(2010)又利用三个非政府小额信贷项目的调查数据,从农户信贷配给角度进行考察。研究发现,小额信贷有效缓解农户所面临的正规信贷配给问题,对数量配给和交易配给的影响较大,而对风险配给影响较小。

汪三贵(2001)、孙若梅(2006)和刘西川等(2009)根据不同地域的调研数据实证分析,总结了小额信贷目标偏移的问题。小额信贷以中等和中等偏上收入水平的农户为主要目标,贫困农户并未表现出显著的借贷行为。巴曙松、栾雪剑(2009)则提出通过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缓解资金不足的瓶颈。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扶贫互助资金、小额贷款是解决贫困农户融资问题的重要途径。但是农村金融资源更多地流向中高收入人群,就连具有扶贫性质的贷款也出现目标偏移的状况。

四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扶贫的推广

在我国贫困地区,为农户提供贷款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和贫困村资金互助社两家。由于农村信用社改制后,更多地面向富裕户贷款,因此贫困村资金互助社成为事实上直接扶贫的主体。林万龙等(2008)强调村级扶贫互助资金的减贫功效。黄承伟、陆汉文(2009)认为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将政府财政资金交由农户按照互助合作、有偿使用的方式用于发展生产,是我国财政资金投入农村扶贫开发的具体形式的一种创新。但是,贫困村资金互助社试点中,同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贷款额度太小、期限太短、会计记录不规范、来自村干部的干预等(杜晓山、孙同全,2010)。进一步,与小额信贷发展类似的是,目标偏移问题也已经在部分机构中出现(郭永红、李国芳,2012;黄承伟等,2009)。与此同时,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目标定位不清,覆盖面、盈利性及可持续性等问题也涌现出来(谢升峰,2010)。

作为社区型贷款基金的一种类型,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与运行,对于解决贫困村农户短期、临时性的资金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进一步,由于服务局限于特定社区,信息成本低,贫困区资金互助社能更好地“沉下去”,因此,被称为农民“自己的银行”,成为金融扶贫的新途径(程恩江等,2010)。但是,程惠霞(2014)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5省26个机构覆盖地域的调查数据中发现,与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相比,我国农村金融的“市场失灵”更多是由农村金融机构的“理性排斥”引起的。因此对于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治理,不能实行简单的总量供给措施,而应甄别、判断和监管金融机构的不当排斥行为。此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资金来源,构建全面的风险防范机制,也是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高晓光,2015)。 2i5pv+6ZXYCwmg87PkFuwq7aT1xaV0QWmYO7qShfEP89+OjuaS4v+wJIUt0EYu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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