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前期,黄河等自然河流是山东运河重要的补给水源。永乐九年(1411),工部尚书宋礼重开会通河时利用黄河水来补给运道,并派金纯等兴民夫十万人挑浚黄河金龙口、贾鲁故道等河段,引黄河水于鱼台塌场口入闸河济运。 由于有充足的水源补给,运河缺水问题尚不突出。“借黄济运”是明前期处理黄运关系的指导思想。此举在为运河带来充足水源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个隐患,即黄河水势汹涌,容易决溢危及运道。据统计,从洪武至弘治(1368—1505)138年间,黄河决溢年份多达59年。
为防止黄河北决危及运道,弘治八年(1495)刘大夏于黄河北岸修筑数百里长的太行堤。在修太行堤前,山东运河乏水时,主要采取引黄河水北流入运道灌注济运,湖泊济运作用尚不突出。修堤后,太行堤隔断了黄河北流接济运道的途径。沿运湖泊蓄水济运的作用开始凸显。刘大夏等大臣开始对豪强侵占湖田之举加以清理,并重申弘治二年制定的严禁侵占湖田的法律。为更好发挥水柜蓄水济运的功效,明廷出台了保护水柜的严厉措施:“凡故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堤岸及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者,为首之人并遣从军;军人犯者,徙于边卫。” 至成化初年,地方豪强侵占湖田的现象已比较普遍。总体而言,嘉靖以前,明廷对百姓占垦湖田持默许态度,并未采取严厉禁止的措施。如昭阳湖,“设漕之初,导引接济运道,四面隙地,听民播种” 。
在刘大夏筑太行堤导致黄河无法向运河正常补水后,山东运河的水源补给大减。明廷开始重视发挥沿运湖泊的蓄水济运功能,并不断派出大臣去清理百姓私自占垦的湖田。弘治十三年(1500),通政使韩鼎勘定安山湖四界时,发现该湖“四围多侵占” 。对于明前期百姓私占湖田的盛行现象,总理河道都御史王廷形象描述道:“国初,运河之旁,原有积水之湖,谓之水柜。盖河水干涸,则放水入河;河水泛溢,则泄水入湖。后来,湖堤渐废,湖地渐高,临居百姓遂从而占种之,父子相传为业,民固不知其为官地,有司摊派税粮,虽官亦将以民地视之。” 百姓占垦湖田后,地方官摊派税粮,将这些垦殖的湖田“以民地视之”。这也说明在明前期地方政府对百姓垦殖湖田持放纵态度,并且能从百姓占垦的湖田征税,成为开拓地方财源的一种途径。
正德三年(1508)至嘉靖十二年(1533)间,黄运关系发生一些变化,黄河正流东北行于沛县飞云桥至鱼台谷亭一带入运。此一时期,会通河南段运道及徐州二洪运道无缺水之虞,弘治朝以来对水柜的整治力度有所放松。 有学者指出,明前期大运河山东段尚以泉水为重,直到正德时人的认识依旧是山东诸泉乃运河命脉,沿运湖泊作用仅限于蓄水防洪。 嘉靖六年(1527)十一月,光禄少卿黄绾上奏指出:“或谓黄河虽为丰、沛、徐、淮患,亦为漕河之助。殊不知漕河之源皆发于山东,不必资于黄河。夫南旺、马场、樊村、安山诸湖,本山东诸泉钟聚于此,然后分为漕河。今为漕者,惟知浚泉源为急,而不知南旺、马肠诸湖,积沙淤塞,堤岸颓废,蓄水不多之为害也。若能疏浚南旺诸湖,修辑堤岸,更引它泉别流者,而总蓄之漕河,不患其竭矣。”
明代前期,黄河流经沛县,浊流灌注昭阳湖,“淤密湖形”,整个湖泊“高下俱堪耕种”,百姓占垦,以为恒业。正德三年(1508)后,由于地方豪右占垦湖田,以及湖堤年久倾颓,地方官府召民垦殖,办纳子粒。 嘉靖七年(1528),明廷开始讨论向占湖百姓征租,逐渐承认百姓占田的合法性,其中沛县昭阳湖坐派湖田718顷37亩余,358户,每年亩收租银1分,共银718两3钱余,悉数用于运河闸座修理。
嘉靖十二年(1533)、十三年(1534),黄河河道南徙,徐州、吕梁二洪河道乏水浅涩,“在朝诸臣讲海运则迷失其故道,修胶莱运河又徒费而不成”。嘉靖十三年,总河刘天和奉旨巡视运河,至济宁不久,就遇运河水涸,漕船浅阻。勘察发现,南旺湖湖堤尽皆颓废。刘天和委派同知刘纯等督率河道夫役,画地分工,修筑南旺湖堤51里135丈,修浚运河临湖堤60里,修复减水闸座等设施,以恢复南旺三湖的蓄水济运功能。
嘉靖二十年(1541),“漕河涸竭” 。运河缺水问题愈益尖锐,朝廷不断派出大臣查办解决。同年八月 ,兵部侍郎王以旗奉命勘察沿运的湖泊、泉源等运河水源补给。王以旗以此前图牒规定的湖界为准,重新划定南旺湖疆界,惩治那些随意圈占湖田的不法豪强。王以旗整治百姓私占湖田最突出的贡献就是通过筑堤、植柳的方式明确划定水柜疆界以防止百姓越界侵占湖田。总河潘季驯介绍了王以旗给各湖泊水柜的划界情况:
南旺湖周围堤长一万九千七百八十八丈三尺;蜀山湖堤自冯家坝起至苏鲁桥止长三千五百八十丈,自苏鲁桥西至田家楼止,原系收水门户,栽植封界高柳;马场湖堤东面长一千六百二十丈,北面原留入水渠道,栽植封界高柳;马踏湖堤自弘仁桥起至禹王庙止,长三千三百一十三丈;安山湖堤长四千三百二十丈,而斗门闸坝悉已完备,可收济漕永利。
王以旗仔细勘察了南旺湖一带的地形地势,并疏浚泉源以扩充湖泊水源。他将南旺三湖疏浚改良为水柜,对南旺西湖治理用力最多,并于西湖环筑堤岸15600余丈,环堤开凿水渠,湖内纵横20余道小水渠,使四湖联络相通,引水流入运河。 王以旗通过修筑湖堤的方式,划定官产民产的界限,遏制了民间继续圈占湖田的倾向。
然而,王以旗此举矫枉过正,湖界外的余田也被封禁,导致数目可观的闲置肥田被抛荒废弃。江苏沛县昭阳湖田718顷37亩余,被归复为水柜的湖田面积218顷44亩余,界外499顷92亩余的肥田以及毗邻山东滕县的湖田72顷36亩余俱被封禁,严禁耕种。 针对湖界外田地大量闲置的问题,不少朝中大臣颇觉可惜。嘉靖三十二年(1553)七月,刑部右侍郎郑晓上奏指出:“柜外四面闲余田地壅淤尤为高阜,悉皆旷废,遂至抛荒,然以有用之地,而置之无用,又减数百两租银,以损修河之费。”对此,郑晓建议将昭阳湖界外闲田仍由早年失业的百姓承种,每亩计240步,加征租银3分,每年可得银1700余两,存储河道公用。通过开发闲置湖田,既可为国家增加财源,又可接济穷困百姓,官民两便,一举两得。
奏上,朝廷派兵备副使刘天授等人勘察昭阳、南旺、安山、马场等湖的湖田开发问题。马场、安山、南旺三湖恢复水柜蓄水济运的功能后,湖面高运河六七尺,仍可接济运道。这些湖泊内外高阜地亩可给百姓佃种。然而,他们担心一旦允许百姓垦殖这些高阜地后,地方豪强将渐次侵种低洼地亩,甚至盗决堤防。因此,他们反对将此三湖的闲田召垦收租。与马场、安山、南旺三湖不同,昭阳湖自黄河冲坏飞云桥后,淤成平地。虽名水柜,昭阳湖已无济运功能。他们建议将昭阳湖的闲置田地(含滕县地72顷36亩余,沛县地499顷92亩余)召民垦种,每亩征银3分。刑部右侍郎郑晓强调,沿湖失业游民,“千百为群,剽掠官运船只,几酿大患”,如不妥善安置,“其揭竿负戈,去而为盗者,又不知有几矣”。他建议将昭阳湖界外湖田听百姓垦种,“居有常业,以存恒心”,于国家、百姓均有裨益。最终,朝廷决定自嘉靖三十四年(1555)为始,将昭阳湖湖界外余田,每亩征租银3分存储国库,以作河道修缮之费。在湖田分配上,“每户以五十亩为则,不得多给,以启豪强觊觎之端,给帖执照”。如日后昭阳湖可接济漕渠,这些湖田仍照旧退出还官。马场、南旺、安山三湖仍蓄水济运,界外闲置湖田不准放开召垦,如有豪民盗决侵种,仍按律例惩办。
嘉靖四十四年(1565),黄河于江苏沛县飞云桥决口,经运道冲入昭阳湖,漕渠阻塞百余里。工部尚书朱衡于湖东沿此前御史盛应期所开新河旧迹另开南阳新河,以避黄河侵扰。因被漕堤阻隔,滕县诸泉不再流入湖内,而改流入运河。昭阳湖淤填日积,百姓占垦耕植,谓之淤地。 总之,南阳新河开通后,昭阳湖新淤湖田获较大占垦。
在昭阳湖界外湖田准许召佃后数年,“以边饷缺乏”,安山、南旺二湖湖田召佃征租很快被提上日程。山东布、按二司派公正老人、书手、算手等对南旺、安山二湖逐一丈量,“置簿登某湖该地若干顷亩”,并造册画图呈报总理河道等官查阅。经勘丈,安山、南旺的各项数据见表2—1。
表2—1 嘉靖后期安山、南旺湖各项指标对比表
到嘉靖后期,安山湖湖堤损毁缺口已达55处,长394丈;南旺湖湖堤损毁缺口20处,长75丈8尺。安山湖的无水高阜地385顷12亩,南旺西湖的高阜地58顷21亩余。两大水柜,尤其是安山湖,已出现面积可观的无水高阜地。分守东兖道右参政王应钟、管河副使谢彬以及东平、邹县、单县等地方官员建议将闲置土地,“可听民佃种”,并提出召佃耕种湖田的详细方案:
惟是各湖旁边,原有高阜去处,水所不到者,今查前项数目,合无暂令居民承佃办纳子粒。及查前地肥饶,又无别差,比民地不同,相应每二百四十步为一亩,每亩纳银一钱,以后每年每亩纳子粒五分解部,仍将旧堤缺口逐一补筑完备。新佃地土之外,或再筑一小堤,或深挑一大壕,以为界限,旧堤照旧存留。旧堤之内为召佃之地,新立堤壕之内,照旧为水柜,栽以柳树,立以石界,四面沿堤,每三里设铺一座,每铺编夫一名,仍设巡湖老人一名,令其督率各夫昼夜看守,但有盗决堤防,走泄水利者,照例问遣。万一河患莫测,照旧查复旧制,不许占为世业,久假不归。
嘉靖三十六年(1557),总理河道御史王廷奉命巡视南旺、安山等水柜蓄水情况,督促属官补修两湖损毁湖堤,将盗种盗决的为首人犯南海等人拿获按例究办。他指出,漕河主要水源是泰山诸泉,汶河“虽以河名,而实诸泉之委汇也”。山东诸泉若得不到及时疏浚,汶河至南旺分流南北的水势益少,“非有闸座以时蓄泄,则其涸可立而待也”。每年春夏之交,天旱少雨,“阿城、七级之间,如置水堂坳之上,舟胶而不可行”,须借助水柜接济,船只纤挽才能前行。 单纯倚赖沿运泉水及汶水等河道补给水源,已无法满足济运行漕的要求,水柜蓄水济运的重要性日益显著。王廷指出,此前兵部侍郎王以旗巡视漕河并严禁百姓私占湖田,但东平、汶上百姓“垂涎湖地,何尝一日?”因百姓垦种严重,四大水柜已无法正常蓄水济运,直接影响漕运的正常开展。王廷直言:“今四湖俱在,而昭阳湖因先年黄河水淤平漫如掌,已议召佃,而安山、南旺二湖,不知何时被人盗决盗种,认纳子粒,以至湖干水少。民又于安山湖内复置小水柜,以免淹漫,遂致运道枯涩,漕挽不通。”
当时,湖泊水柜缺水后露出的高阜地达443顷之多。有人提议召百姓佃种。王廷反对这种提议,认为此举一开,“小民奸顽日甚,惟欲利己,罔知国法”。他警告:“若再奉例召令佃种办子粒,则将一家开报,数名占种,不计顷亩,遇水发入湖,恐伤禾稼,必尽决堤防,以满其望,是所名水柜者,将来为一望禾黍之场耳!”王廷详述反对湖田佃种招租的理由:
第一,逃避各种粮差是百姓垦种湖田的直接动因。邹县、滕县、沂水、费县、泰安、东平、汶上等州县无人垦种的抛荒地,“不知几千百万顷”,仅安山湖外荒地就多达数千顷。为何东平、汶上百姓不占那些抛荒地,反而争抢佃种湖田?推其缘故,占垦抛荒地需承担纳粮、养马等杂差,负担沉重。而占垦湖田只需纳子粒银,别无其他杂差,负担更轻。
第二,湖田垦租影响国家的漕运大计。若将湖田高阜地悉数召垦,每亩按银5分计算,获湖租银2200余两。这笔收益与国家漕运大计相较,不值一提:“每年河漕转输四百万石之外,输将京师者,又不知几千百万焉,则其利孰多孰寡?”
第三,水柜之设不但利于漕运,于百姓生计也有裨益。泰山以西地区地势渐洼,夏秋汛发,洪水奔注。宋末,嘉祥、巨野、曹州、寿张之间形成巨浸,宋江据之,有梁山泊之乱。东平距旧梁山泊不远,夏秋汛期洪水入安山湖,湖外为纳粮民田,两不相害。若安山湖湖堤废坏,洪水满衍,嘉祥、巨野、曹州、濮州、寿张之间,“又成巨浸矣”。
总理河道王廷从国家漕运大计的考虑出发明确反对开发湖田。召垦湖田,“是所利者止数百家,而所害者将几千百万家及数州县也”。召垦湖田将危及水柜之设,“若湖废河干,漕运不通,其所关系尤重且大,又不可不深虑也” 。
然而,从开拓财源出发,地方官员却多主张适当放开对水柜高阜地开发的限制,适度开发湖田。兖州府通判陈嘉道的提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隆庆六年(1572),陈嘉道上奏指出,安山湖无法蓄水的高阜地达770顷90亩,可召民佃种,每亩纳租银4分,以备河工之用。可蓄水济运的洼下地,计416顷26亩,可令民挑浚深阔。他建议将佃种高阜地的佃户设为湖夫,并提出一套详细方案——佃种湖田百亩,派夫2名;每10顷湖田,设1小甲,百顷设1总甲。设管湖老人2名,并统辖于管河官。管湖老人于农闲时催湖夫分工挑浚,确保水柜蓄水。设立合理的运作制度后,安山湖的洼下地不至淤平,泄水的河道也不会阻滞。他主张新设闸座,合理调节湖泊水量。遇漕河水涨,启闸板泄水于湖储蓄;漕河水涸,启闸板放湖水于运道济运。他强调要强化安山湖湖界。安山湖湖堤最初周围百里,现今仅余83里,应委官与东平知州于湖堤外,踏丈湖地,恢复该湖百里旧制,设立界石,另刻碑文,栽植界柳。再于府、州衙署刻碑,垂之永久。
与大多数中央朝臣不同,地方官员大多认为,招民佃种高阜湖田乃“河得湖以济运,民得湖以养生”双赢之选。他们建议对各湖苇草、鱼虾、菱芡等自然之利,量加征收课税,并上解户部,充作边饷之用。 在这一轮博弈中,地方官员占了上风,他们的提议最终获得支持。兖州府东平、汶上等州县百姓蒋恩、孙自成等1010户认租湖田124顷72亩余。
将湖田召垦征租后,地方官府可从中获利,并成为扩充地方财源的一个新渠道。因此,地方官府对民间占垦湖田多持较为宽容的态度。万历初年,地方官府普遍开放占垦湖田的限制,“召人垦种征租取息,以补鱼、滕两县之赋”,并承认百姓垦殖湖田的合法性。此举直接危及水柜安危,“诸湖之地,半为禾黍之场,甚至奸民壅水自利,私塞斗门” 。
在地方官府纵容下,民间占垦湖田的问题变得更加突出。隆庆末年,明廷调整湖田占垦政策,允许地方官招百姓垦殖湖田,加快了湖田开发的进程。万历六年(1578),地方官府清丈安山湖湖田。此时的安山湖,水源大减,地势卑洼,适宜水柜的面积416顷余,而高阜地已开发湖田77顷余。清丈过后,地方官建议于安山湖高下相接处,修筑束湖小堤,将此湖划为两个区域——堤内为水柜,蓄水济运;堤外可开发湖田,听任百姓租佃征收税粮。至万历十七年(1589),修筑安山湖土堤4320丈,于似蛇沟、八里湾增建二闸,以蓄泄湖水。
万历十六年(1588)四月 ,工科都给事中常居敬巡视漕河,向朝廷汇报各水柜蓄水及占垦情况,并提出治理水柜的详细方案。勘察发现的沿运各湖的闸坝设施及湖田开发详请如下:
南旺湖,周围93里,已垦殖湖田2700顷,原有斗门14座,现存关家大闸、常明口2处,其余邢通口、孙强口等12处俱已淹塞。除修复淹塞斗门外,湖东南高阜地162顷留一里长的护岸,湖南北地116顷留半里长护岸,令原主佃种纳课税。其余地方仍为水柜蓄水,并筑一道子堤,作为封界。湖内地势北高南低,应于湖中央筑一长堤,自吴家巷起至黄家寺止,长14里,堤根阔1丈5尺,顶阔8尺,高8尺,将湖界为二区,并于寺前铺、张住口修建斗门一座,以便上下接济。
马踏湖,周围34里,已垦殖湖田410余顷,俱应退出还官,复为水柜。湖东北空缺处长10里余,应筑一道土堤,约束湖水,不使湖水外泄。湖西岸原有王岩口滚水石坝,年久淹没,应以修复。
蜀山湖,周围65里,已垦殖湖田1890余顷,除宋尚书香火地6顷及高亢地8顷53亩照旧令民佃种外,其余1875顷余亩湖田复归水柜。湖东岸李泰口闸下15里原有冯家滚水坝应予修复。
马场湖,周围40里,已占垦高阜地93顷余,早年召垦纳租抵补鱼台、滕县赋役,责令占田百姓退业还官。低洼地640顷余,俱筑堤蓄水,内有安居斗门3座,应予修复。
常居敬指出,各湖被占种麦田,理应追夺,但考虑年荒民贫,承种已久,待百姓收获熟麦后,照例退还湖田。以上工料、人夫等项通共银4717两余,于兖州府库河道银内动支。工竣,于各湖口立大石,注明各湖界址、斗门,以杜绝侵占。他主张于南旺等湖高下相承之地建束湖堤,“堤以内永为水柜,堤以外作为湖田,听民耕种,庶界限分明,内外有辨,小民难于侵占,官司易于稽查” 。
安山湖是常居敬重点勘察的对象。至明后期,随着水源补给的减少,安山湖可作水柜蓄水济运的面积由此前的100里降至38里。此湖形如盆碟,高下并不悬殊,所蓄水源无堤岸约束,东南风急则流至西北干燥地带,西北风急则流至东南干燥地带,尚未济运就已消耗过半。自明中期起,地方官允许百姓佃种,百里湖田尽成麦田。安山湖湖田每年可征租银2653两,抵鱼台、滕县二县秋粮。安山湖低洼处,被封为水柜,无明显界标,禁例要求不严,百姓私占问题突出。至万历年间,安山湖已无闲置土地。常居敬指出,要严格防护此湖仅剩的38里水柜,并筑一高堤,堤外允许百姓佃种收租,堤内挑深蓄水,管河通判等官不时巡历督察。明确的界标能在很大程度上阻止百姓私占湖田。他还建议于此湖八里湾、似蛇沟两处建新闸,以便湖水蓄泄济运。常居敬建议将安山湖现存38里洼地筑堤封为水柜,树立石碑,建立文册,严厉盗决湖堤的禁例,制定官员巡视制度,“水柜之良规,庶几可复矣” 。
总河潘季驯赞同常居敬的提议,很快将其提议付诸实践,将应修闸坝、斗门等工程加紧如法修砌。潘季驯委派北河郎中吴之龙查复马踏湖,建永通闸筑子堤,修王岩口滚水石坝;南旺主事萧雍查复蜀山湖,建坎河坝筑束水堤,修滚水大坝;济宁道按察使曹子朝查复马场湖,建通济闸,筑子堤,修安居斗门三座;分守东兖道参政赫维乔查复南旺湖,修邢通等斗门十三座,筑封界子堤,中亘长堤;分巡兖州道佥事刘弘道查复安山湖,筑封界堤,建八里湾、似蛇沟两闸。
然而,在实际修复湖堤过程中出现新的困难。万历十七年(1589),常居敬巡视山东河漕时,正值天旱,“湖身龟裂”,百姓占种湖田面积很广。于是,常居敬提出加紧修筑湖堤,限制百姓侵占。次年,潘季驯派属官修筑湖堤时,“天雨频仍,湖水盈溢”,不但湖田难以耕种,就连百姓农田也到处汪洋,修堤难度很大。对此,潘季驯调整策略,不再强修湖堤,而是改为利用兵部侍郎王以旗此前修筑土堤的残损堤根,将堤身加帮高厚,堤内为湖,堤外为地,不便筑堤处,密栽水柳为界。
在潘季驯直接过问下,山东水柜湖堤修筑进展顺利,官修马场、马踏、蜀山、南旺、安山五湖土堤32551丈3尺,修建火头湾通济闸、梭堤以南永通闸、八里湾似蛇沟闸4座,坎河口、何家口、冯家口、五里铺各滚水石坝共4座,安居、五里营、十里铺、关家大闸等各斗门11座,修砌石坝4座,栽植护堤卧柳16150株,封界高柳6071株。
整体看来,明后期朝廷对湖田开发持异常谨慎的态度。常居敬警告道:“湖地肥沃,奸民之窥伺已久,安山一湖,既有听民开垦之令,势将竞起告佃。若轻给耕种,必且废为平陆,一遇旱潦,缓急无恃,所关不小,非安山湖无碍运河者比。此尤经理河漕者,所宜留意也。” 礼部侍郎王道指出,南旺湖存在的诸种问题:“迩年以来,河沙壅而吏职旷,于是有塞之患;水土平而利孔开,于是有冒耕之患;私艺成而官妨碍,于是有盗决之患。三患生而湖渐废,湖废而运道遂失其常。”
强化湖界是阻止百姓私占湖田的主要方式。总河潘季驯认为,百姓侵占湖田“因旧堤浸废,界址不明,民乘干旱越界私种,尽为禾黍之场” 。潘季驯上任后首先就修缮前兵部侍郎王以旗所建水柜湖堤,强调要严厉盗掘湖堤的禁令,让近湖射利之徒有所顾忌。他要求管河官在冬春巡视水柜,责令守护人役投递甘结,强化对基层人员管控,“庶河防饬而水利无渗漏之患” 。万历年间,经常居敬、潘季驯等大臣先后整顿,百姓侵占湖田的现象得到很大程度上的遏制,其中“安山湖已复五十五里”。泰昌元年(1620),大臣王佐建议将“水柜之废兴”作为河官升迁考核的标准。
随着政局的动荡,明末民间侵占水柜湖田问题更为突出。天启年间,应天巡抚毛一鹭上奏指出,地方官府贪图湖田租税,放任豪猾之徒“与水争土,与漕争利,潴蓄之处竟作耕艺之场”。他建议朝廷委派任劳任怨的官员,负以事权,破格优迁,专事清理湖田。 崇祯十四年(1641),总督河道张国维上疏建议修复安山湖水柜功能,以接济南旺以北运道,未见施行。 明末战乱不断,百姓占湖田行为已无法阻挡。昭阳湖“乃蓄水济运者也”,明末人多地少,滨湖百姓乘湖水稍涸,种植麦禾,每亩输租2分以为河工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