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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全球高标准多边经贸规则演变

为深入了解经济全球化下全球高标准经贸规则演变新趋势和新特征,把握全球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历史演变,在对标全球高标准经贸规则中创造开放经济发展新机遇,在加强全球经贸合作中应对新挑战。为此,本节对全球性高标准经贸规则体系演变进行比较分析,包括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59]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60] 《欧洲联盟条约》 [61] 《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 [62]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63]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64]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65] 等进行比较分析,旨在全面了解全球高标准经贸规则体系变化新趋势的基础上,在习近平主席“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理念引领下,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多边体系,坚定支持以WTO多边经贸规则为基础的全球多边经贸体系,坚持公平竞争、安全高效、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国际经贸政策体系,构建开放型、包容型世界经济新体制,充分发挥中国在全球新一轮多边经贸规则体系重构和国际贸易政策体系协同调控中的积极作用。

一 全球高标准经贸规则及其分类

全球经贸规则是指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之间通过谈判协商,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知识产权、海关监管、争端解决等共同确认达成的经贸协定,对缔约方之间的国际经贸关系具有促进、约束、调节作用,促进全球经贸有序发展。全球经贸规则数量多,体系复杂,全球最高经贸规则是全球经贸规则体系中影响范围最广、标准最高和权威性最高的经贸规则。

全球高标准经贸规则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成员方(缔约方)数量128个缔约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最多,影响范围最广的全球性多边经贸规则,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66] (简称GATT,1948年1月—1995年12月,128个缔约方),《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67] (简称WTO Agreement,1995年1月至今,164个成员,覆盖全球贸易98%)。

第二类是具有最高标准和最高水平的区域性多双边经贸规则,如《欧洲联盟条约》 [68] (简称EU,27个成员,1993年1月1日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69] (简称NAFTA,3个成员,1994年1月—2020年6月),《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 [70] (简称USMCA,3个成员,2020年7月1日生效,取代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71] (简称TPP,12个成员,2016年2月4日签署协定,由于美国退出,协定没有生效)。《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72] (简称CPTPP,11个成员,2018年12月30日生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73] (简称RCEP,15个成员,2022年1月1日生效),《日本与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74] (简称EPA,28个成员)。

第三类是全球最具权威的专业性经贸规则,如WTO协定下《服务贸易总协定》 [75] (简称GATS,1995年1月生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76] (简称TRIPs,1995年1月生效),《贸易便利化协定》 [77] (简称AFT,2017年2月生效)等。本节重点对全球性多边经贸规则和区域性多双边经贸规则的变化进行比较分析。

二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变化

全球性多边经贸规则的深刻变化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简称GATT) [78] 向《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简称WTO Agreement) [79] 转变。《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47—1994)规则基础上拓展完善起来的。因此,全球性多边经贸规则变化有必要回顾和分析《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产生与变化

在世界贸易漫长发展史上,世界贸易曾经主要是以双边贸易关系和双边贸易协定为中心的,“在1860—1913年,双边贸易协定曾经促进世界贸易持续稳定增长”。 [80] 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导致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双边贸易协定已经难以阻止世界贸易保护主义发展趋势,迫切需要建设多边贸易体系才有可能扭转世界性贸易保护主义。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产生可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导致世界经济严重衰退,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各国失业严重,社会动荡。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为加快世界经济复苏,迫切需要在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等方面重建世界经济新秩序,共同创建一个相对开放国际贸易发展体系,“美国和英国动议成立国际贸易组织”( 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ITO) [81] 。为促进世界经济复苏,加快发展国际贸易,解决世界各国失业问题,在1946—1948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 United Nations -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组织召开一系列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 United Nations -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Employment [82] ,邀请23个国家共同就国际贸易、降低关税与增加就业进行多边谈判,并组建筹备委员会和审议《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The Char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1946—1947年,23个国家(23个国家贸易额占当时世界贸易总额的80% [83] )进行一系列有关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非歧视待遇、取消数量限制、过境自由、关税减让、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海关估价、原产地标记、贸易政策公布与管理、国有贸易企业、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等方面的谈判 [84] ,1947年10月30日,23个缔约方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 1947),中国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23个创始缔约国之一。

1947年11月21日至1948年3月24日,在古巴哈瓦那召开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上,《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最终达成协议,由于在古巴哈瓦那达成协定,所以也称《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Havana Charter for An 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 [85] 《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共九章106个条款 [86] ,其中第四章商业政策中的有关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非歧视待遇、取消数量限制、过境自由、关税减让、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海关估价、原产地标记、贸易政策公布与监管、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等条款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的主要内容(见表1-15)。根据《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规则需要缔约方的国内立法机构批准才能够生效,由于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机构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批准《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和国际贸易组织就没有正式生效(李仲周,1993)。 [87] 但是《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的商业政策多数条款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采纳。

1947年10月30日签署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47)经过各缔约方国内立法机构批准,于1948年1月1日生效,成为全球性多边贸易规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88] 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范围第一个的有关关税和贸易的全球性多边贸易规则,1948—1994年成为世界普遍接受的多边贸易准则。《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协定条款的主要内容见表1-15。

表1-15 《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内容比较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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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宗旨与原则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从而实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扩大商品和生产和交换(李仲周,1993)。 [89]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原则来自《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商业政策中原则和条款:一是非歧视原则,缔约方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二是关税减让原则,各缔约方经过谈判实现关税减让;三是公平贸易原则,反对倾销和反对出口补贴;四是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五是过境自由原则;六是贸易政策法规公布与透明原则。 [90]

(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主要内容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 [91] 共分4部分,38个条款。《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主要内容如下:

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第一部分第1—2条款,其中第1条基本条款是保证所有缔约方享受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给予另一个缔约国的贸易优惠和特权必须自动给予所有缔约国。第2条规定了各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实质性关税减让表。 [92]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第二部分第3—23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国民待遇,禁止实行歧视进口的国内税和其他措施;过境自由;反倾销和反补贴;海关估价;进口费用与手续;原产地标记;贸易规则和政策公布与管理;取消数量限制歧视;非歧视原则;取消出口补贴;国营贸易企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间合作,外汇安排;安全例外;协商、争端解决等。 [93]

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第三部分第24—35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构成例外;缔约方政府采取联合行动;关税总协定实施规则;协定的接受、生效、退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的关系以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附件等。 [94]

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第四部分第36—38条款:主要有关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需要,贸易与发展原则和目标,履行承诺,缔约方全体采取联合行动等。 [95]

(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促进世界货物贸易快速发展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自194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成员之间的关税税率大幅度下降,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下降了近40%(Douglas,1995) [96]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平均关税也大幅度下降,非关税壁垒受到明显约束。关税大幅度下降、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反倾销反补贴、减少数量限制等规则持续促进世界货物贸易自由化发展,世界货物贸易额从1948年的586亿美元增加到1994年的43210亿美元(见图1-4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数量持续扩大,缔约方从1948年的23个国家(地区)扩大到1995年的128个国家和地区。

图1-47 1948—1995年全球商品出口贸易额变化
资料来源: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数据库的数据制作。

(五)《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向《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转变

1948—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促进了世界货物贸易快速发展。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产业结构快速调整,发达国家的工业制造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大幅度下降,服务业比例大幅度上升,发达国家国际直接投资快速发展。随着发达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发达国家货物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有所减弱,而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 [97] 主要针对货物贸易自由化的规则已经不能够满足发达国家产业结构变化的需求。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经过七轮谈判货物关税已经大幅度下降,美国等发达国家对多边贸易规则谈判除进一步关税减让外,谈判重点转向促进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则谈判。在1986—1994年的第八轮乌拉圭谈判中议题扩大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等内容(见表1-16)。

表1-16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8—1994年八轮谈判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论乌拉圭谈判中达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简称GATT 1994),主要内容共四部分,38条款,条款数量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GATT 1947)基本相同的,但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GATT 1947)条款进行修改说明,列出一些条款谅解说明和名称修改说明,如GATT 1994的条款所指的“缔约方”改为“成员方”,所指的“欠发达成员方”和“发达成员方”分别改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执行秘书”改为“WTO总干事”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主要条款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经贸规则的基础性规则,上述协定中都明确采纳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GATT 1994)的规则。

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成员方在摩洛哥马拉喀什通过《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98]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99] 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 Agreement) [100] ,并确定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于1995年1月1日生效,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存一年,1996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01]

三 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变化

(一)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产生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102] 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03] 基础上产生的协调各国政府间多边经济贸易发展的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简称WTO Agreement) [104] 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全球性最高多边经贸规则。1995年以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成为全球性最高多边经贸规则的基准。程惠芳 [105] 认为,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替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是与全球经贸格局深刻变化特别是与欧美发达国家产业结构与贸易结构变化具有密切关系,《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主要针对货物贸易自由化和关税减让规则体系已经不能够满足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转型的需求。1986年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发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实施以来的第八轮多边谈判《乌拉圭回合》 [106]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于1986年9月开始起动,到1994年4月签署最终法律文本(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107]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一系列新协定和新条款:进一步降低货物贸易关税水平;把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系,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纳入多边贸易体系,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框架更加完善,建立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更加完善。1994年4月,《乌拉圭回合》成员方在摩洛哥马拉喀什通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108] (GATT,Uruguay Round Agreement,1994) [109] ,简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并确定世界贸易组织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于1995年1月1日生效,世界贸易组织成为规范全球政府间多边经济贸易发展的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成为全球最高多边经贸规则。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原则

1.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宗旨是通过建立一个开放、公平、公正、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通过成员之间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促进世界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发展以及有效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来改善生活质量,扩大就业,遵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不同成员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与需要,保护环境并提高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手段,确保实际收益和有效需求的稳定增长。 [110]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责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行,并为全球性多边贸易协定的进一步实施、管理和运行提供框架。世界贸易组织为成员之间的多边贸易发展与谈判提供论坛,建立成员之间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政策审查机制。为了使全球经济决策更加协调一致,世界贸易组织还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合作。

2.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规则的主要原则

程惠芳 [111] 认为,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通过一系列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得以贯彻落实,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是在《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4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原则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和完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原则主要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 [112]

(1)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国民待遇原则是要求成员方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同等待遇,使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2)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成员方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任何一成员方的优惠待遇,立即自动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3)自由贸易原则(Free Trade Principle)。自由贸易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通过多边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扩大市场准入和产业准入,推动成员方之间贸易自由化发展。

(4)公平竞争原则(Fair Competition Principle)。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成员方不能够采取不正当、不公平的竞争行为而扭曲市场机制,成员方应共同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具体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反垄断。

(5)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 Principle)。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政府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经济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公布的不得实施,成员方政府还应将经济贸易政策、法律及其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方。

(三)《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主要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四个附件协定所组成的丰富而复杂的协定体系。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主要内容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113] ,共有16个条款,主要包括WTO建立、WTO范围、WTO职能、WTO组织结构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秘书处、预算与会费、WTO地位、决策程序、修正案、创始成员资格、加入、接受、生效和交存批准书、退出、杂项条款等(见表1-17)。《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些条款如投票规则等沿袭1948年《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有关国际贸易组织的条款,投票规则是每个成员一票,多数票和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

表1-17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与《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有关条款比较

续表

2.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与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与职能的条款比《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有关国际贸易组织条款的内容更加丰富、机构更完善和职能更明确(见图1-48)。

图1-48 世界贸易组织机构分布
资料来源: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官网信息制作。

(1)部长级会议(Ministerial Conference)。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 [114] 是由所有缔约方代表组成,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部长级会议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职能并采取必要行动。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相关多边贸易协定有权对成员方之间多边经贸发展问题做出决定。部长级会议下设立贸易和发展委员会(Committe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Committee on Balance-of-Payments Restrictions)、预算、金融和行政委员会(Committee on Budget,Finance and Administration),各委员会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赋予的职能 [115] ,以及总理事会赋予其他职能,并可设立其认为适当的其他委员会。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应定期审查多边贸易协定中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别规定,并向总理事会报告以采取适当行动,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应向所有成员的代表开放。

(2)总理事会(General Council)。总理事会 [116] 由所有成员方的代表组成,在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闭会期间,总理事会负责履行世界贸易组织职能。总理事会制定其议事规则,并核准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总理事会酌情召开会议,根据《争端解决协定》履行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的职责,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有自己的主席,并应当制定其认为履行主席职责所必要的议事规则。总理事会应酌情召开会议,履行贸易政策审查机构(Trade Policy Review Body)在贸易政策审查机制(TPRM)中规定的职责,贸易政策审查机构可以有自己的主席,并应制定其认为履行这些职责所必需的程序规则。 [117]

总理事会下设立货物贸易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服务贸易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见图1-48)(Council for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118] ,货物贸易理事会监督《多边贸易协定》( Mult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 )的运行,服务贸易理事会监督《服务贸易总协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的运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监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的执行,理事会履行协定和总理事会赋予的职能。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制定各自的议事规则,但须经总理事会批准,理事会的成员资格向所有成员的代表开放。

(3)秘书处总干事(Director-General)。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由总干事 [119] 领导的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The Secretariat)(总干事与秘书处职责见图1-49),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并规定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和任期的条例。总干事任命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工作人员,并根据部长级会议通过的条例确定其职责和服务条件。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完全属于国际性质,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世界贸易组织以外任何其他机构的指示和产生不利影响的行动。 [120]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尊重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职责的国际性质,不得试图影响其履行职责。

图1-49 2021年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总干事、副总干事职责
资料来源: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官网信息制作。

总干事提交世界贸易组织的年度预算和财务报表。预算、财务和行政委员会审查总干事提出的年度概算和财务报表,并向总理事会提出建议。年度预算须经总理事会批准。预算、财务和行政委员会应向总理事会财务条例提出有关建议:在成员中分摊世界贸易组织费用的会费分摊比额表;对欠缴会费的成员采取的措施。总理事会应以世界贸易组织半数以上成员的2/3多数通过预算和财务报表。 [121]

3.世界贸易组织决策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沿用《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协商一致的方式做出决策,如果不能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有关事项应以表决方式决定。在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会议上,世界贸易组织的每个成员都有一票表决权。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应以所投票数的过半数作出。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对协定作出解释的专属权力。 [122]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可向部长级会议提出修改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条款的提案,在提案正式提交部长级会议的90天内,部长级会议决定将提案提交各成员接受的任何决定均应以协商一致方式做出。如果达成协商一致,部长级会议应立即将拟议的修正案提交各成员接受。如果部长级会议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达成协商一致意见,部长级会议应以成员的2/3多数决定是否将拟议修正案提交成员接受。

(四)《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协定主要内容

1.附件一:协定主要内容

(1)附件一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 Agreement)的附件一A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 Multilateral Agreements on Trade in Goods )。 [123]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是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以来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后拓展完善的货物贸易协定,所以《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GATT 1994)、《农业协定》、《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8条的协定》、《海关估价协定》、《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纺织及服装协定》、《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等,《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根据世界贸易发展的新需求,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进行大幅度拓展和完善。

(2)附件一B:《服务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一B是《服务贸易总协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 [124] 。《服务贸易总协定》共有6部分和28条款。《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的定义主要是下列四类服务:①从某一成员的领土进入任何其他成员的领土;②在某一成员的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③由某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的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④由某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某一成员的自然人在任何其他成员的领土内存在提供服务。 [125]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明确服务贸易的最惠国待遇、政策透明度、国内法规、劳动者学历证书互认、服务贸易反垄断、支付和转移、政府采购、反补贴、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等规则。 [126]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明确“每一成员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优惠待遇” [127] ;透明度规则“每一成员应迅速公布与本协定的实施有关或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所有普遍适用的相关服务贸易措施” [128] ;提出“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国内法规要求“每一成员应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以便应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迅速进行审查,并在有正当理由时提供适当补救” [129] ;促进劳动者教育学历互认“成员可承认在某一特定国家获得的教育或经验、满足的要求或颁发的许可证或证书” [130] ;服务贸易反垄断,“如果一个成员的垄断供应商直接或通过一个关联公司在其垄断权范围之外提供服务,并受制于该成员的具体承诺,该成员应确保该供应商不滥用其垄断地位在其境内以不符合这种承诺的方式行事” [131] ;支付和转移“成员不得对与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交易的国际转移和支付实行限制” [132] 等。《服务贸易总协定》还包括第二议定书:金融服务;第三议定书:自然人流动;第四议定书:基础电信;第五议定书:金融服务。

(3)附件一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附件一C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Agreement on Trade -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133] ,在序言中明确阐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的目的,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力,考虑到促进对知识产权有效充分的保护,确保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与程序本身不会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了成员必须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有关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范围及利用的标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执法,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争端的防止与解决,过渡安排,机构安排7个部分,共73个条款。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确立了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权利与义务相平衡及最低保护五个方面。其中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是WTO一般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延伸和具体化,而权利与义务平衡和最低保护等原则是为知识产权保护新确立的原则(程惠芳,2003)。 [134]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35] 中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版权、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七个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版权保护期限不得少于该作品准许出版之公历年年终起50年;商标的首次注册及每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不得少于7年,商标的续展注册应当不限次数;专利有效保护期限自登记日起不得少于20年;工业设计保护期至少10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为自布图设计创作完成起15年,或首次付诸商业利用起10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知识产权实施是通过域内司法来阻止侵权行为的,但各成员方的域内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必须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符合。

2.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二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DSU) [136]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为维护WTO成员依据WTO协定享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按照国际法解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具有准司法性质。WTO争端解决规则主要以《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为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磋商、专家组裁决、上诉和执行等程序。

磋商是WTO成员间发生贸易纠纷时,争议各方首先通过磋商解决。被要求磋商的成员应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10天内做出答复,并应在接到请求之后不超过30天内进行磋商。磋商应在被要求方接到磋商请求之日60天内完成。磋商失败,争端一方要求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可延长,但不得超过9个月。如果当事一方不接受专家小组的裁决,可以将上诉请求正式通知DSB,则争端进入上诉程序。上诉机构有60天时间处理上诉事宜,并通过报告。该期限可延长,但不超过90天。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般原则,禁止成员方单方面采取行动,确保迅速、积极、公正、公平等地解决争端,维护世界贸易组织有效运行和维护成员方权利与义务适当平衡,谨慎、善意地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别考虑。

3.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建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构(TPRB) [137] ,负责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定期审议。《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 ,TPRM) [138] 目的是通过对各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做法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影响进行定期的集体审议和评估,促进所有成员更好地遵守多边贸易协定和适用的诸边贸易协定项下的规则、纪律和承诺,并通过深入了解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实现其贸易政策透明度而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加平稳地运作。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规定的审议频率为,在世界贸易市场份额中居前4名的成员每2年审议一次,居前5—20名的成员每4年审议一次,其他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可以有更长的审议间隔时间;此外还规定了审议的程序。

4.附件四:诸边贸易协定 [139]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主要内容和多边经贸协定体系如图1-50所示。

(五)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协定促进全球贸易投资快速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通过一系列贸易自由化规则推动世界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快速发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从1994年的128个扩大到2016年的164个,世界货物贸易出口额从1995年的5.17万亿美元增加到2019年的19万亿美元(见图1-51),世界服务贸易出口额从1995年的1.22万亿美元增加到2020年的4.98万亿美元(见图1-52)。全球国际直接投资流出存量从1995年的3.99万亿美元增加到2020年的39.2万亿美元,同期全球国际直接投资流入存量从3.56万亿美元增加到41.3万亿美元(见图1-53)。

图1-50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构成体系
资料来源: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整理制作。

图1-51 全球商品出口额变化
资料来源:根据UNCTAD Statistics商品贸易数据制作。

图1-52 全球服务出口额变化
资料来源:根据UNCTAD Statistics服务贸易数据制作。

图1-53 全球国际直接投资流入存量和流出存量变化
资料来源:根据UNCTAD Statistics FDI数据制作。

(六)中国全面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龙永图 [140] 指出,中国在1986年7月10日向《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递交要求恢复GATT缔约方地位,然后就开始长达十多年谈判,就降低关税、非关税措施、农业、服务业开放、承诺遵守规则等问题进行谈判,经过15年不懈努力,2000年中国加入WTO工作组完成审议工作。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时任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石广生部长于2001年11月11日在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上,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完成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程序,并承诺中国对议定书中所载一切完全遵守。根据WTO规则,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

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长达754页)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批准书》,WTO《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及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在2001年11月10日订于多哈,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议定书由序言和总则、减让表、最后条款等组成。

龙永图 [141] 认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的对外经贸关系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为中国塑造开放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遵守国际规则的承诺促进了我国持续改革开放,使我们和世界各国人民能够共同分享经济贸易发展的成果。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全面遵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谨守WTO协定,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促进了中国开放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积极维护并参与构建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秩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支持者、积极参与者和重要贡献者。

中国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方面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开放、透明、统一贸易制度、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商务部王受文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在国新办举行世界贸易组织第八次对华贸易政策审议情况发布会上发言中指出: [142] 中央政府清理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达2000多件,地方政府清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高达19万多件。对WTO成员方实现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实质性削减关税,进口关税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15.3%下降到承诺货物进口关税8.9%,进口关税总水平已经从8.9%下降到7.4%,低于发展中成员的平均水平。扩大市场准入和产业准入,在服务领域内,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和有关工作组报告规定,需要开放九大类100个分部门,现在实际开放接近120个分部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开放大门越开越大,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流动自由化程度不断提高,市场化、国际化和法制化水平持续提升,中国的商品和服务进出口贸易、国际直接投资等快速发展。

中国的商品和服务贸易出口额从2001年的2994亿美元增加到2019年的2.69万亿美元(见图1-54),商品和服务贸易进口额从2001年的2713亿美元增加到2019年的2.48亿美元(见图1-54)。国际直接投资流入存量从10亿美元下降到1.92万亿美元,同期国际直接投资流出存量从1981年的3900万美元增加到2019年的2.35万亿美元(见图1-55)。

图1-54 1970—2019年中国商品和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变化
资料来源:根据UNCTAD Statistics商品进口额数据制作。

图1-55 1980—2020年中国国际直接投资流入和流出存量(累计额)变化
资料来源:根据UNCTAD Statistics FDI数据制作。

2021年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周年。根据WTO规则,对中国的贸易政策审议每三年一次。商务部王受文 [143] 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指出:2021年是世界贸易组织第八次对中国进行贸易政策审议,有65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代表在会上发言:一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代表充分肯定中国认真履行加入承诺,积极引领投资便利化谈判,建设性参与电子商务谈判;二是高度评价中国在国际抗疫合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三是感谢中国给予最不发达国家进口产品免关税待遇,帮助其他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融入多边贸易体制;四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代表充分肯定中国主动降低关税和压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积极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五是积极评价“一带一路”倡议在促进相关国家贸易经济合作方面具有巨大潜力。

(七)《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面临挑战与改革

1.全球价值链背景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面临严峻挑战

世界贸易组织自1995年成立以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成为全球最高多边经贸规则体系的基石,为推进经济全球化与成员方的进出口贸易增长、国际投资增长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自21世纪以来,关税税率和非关税壁垒的大幅度下降,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公平竞争政策透明度等规则促进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发展,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加快产业和技术创新的国际战略布局,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快速发展,以全球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贸易链互动为基础的新型国际分工体系逐步形成,产业内贸易、中间品贸易与公司内贸易快速发展。《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边境措施”为主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则已经不能够适应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互动发展的国际分工新体系。全球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互动发展对成员方的经贸政策透明度、竞争中立、劳工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监管一致性提出制度型开放的要求。全毅 [144] 认为,美、日、欧等发达国家为维护自身利益,将贸易新规则所规范的领域从边境延伸到边境后,试图在竞争中立、国有企业、中小企业、贸易便利化、投资政策、知识产权、劳工标准、政府采购、环境产品、数字贸易、价值链贸易、监管一致性以及透明度和反腐败等新议题上形成新规则体系。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深化发展确实需要《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多边经贸规则进行改革,发达国家加快区域性经贸规则体系发展倒逼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规则改革创新,WTO多边经贸规则体系如何适应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2.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规则改革重点

近年来,世界贸易组织改革提案重点围绕发展中成员特殊与差别待遇、电子商务多边规则、提高决策机制及效率等展开。

(1)发展中成员地位及特殊与差别待遇。卢锋和李双双 [145] 认为,发展中成员地位及“特殊与差别待遇”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延续(GATT 1947)协定中旨在扶持发展中成员经济和贸易发展的特殊条款,主要是在实施多边规则时赋予发展中成员某些特殊权利,规定发达国家为发展中成员提供某些优惠待遇的义务,初衷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融入国际贸易体系。美国教授Bagwell和Staiger [146] 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关税削减与谈判前的进口量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从WTO谈判者与谈判结果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世界贸易组织谈判关税削减幅度与谈判前进口量之间存在很强的正相关关系。一些发展中国家一般进口额规模比较小,需要给发展中成员地位及“特殊与差别待遇”,特别是给予关税减让的过渡期待遇。

2019年年初,美国向WTO提交有关发展中成员地位以及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改革提案 [147] ,建议取消四类国家发展中国家地位及特殊与差别待遇:一是OECD成员或将要加入OECD的国家;二是G20成员;三是被世界银行认定为高收入的国家;四是在全球进出口贸易占比达到0.5%及以上的国家。 [148] 中国与发展中成员共同倡导“四个”针锋相对的建议,建议相关内容:一是加强对WTO现有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执行和监督力度,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LDCs)关注的“免关税、免配额”待遇等的实施;二是增加技术援助的针对性和具体性,确保其有助于发展中成员融入多边贸易体制和全球价值链;三是根据《多哈部长宣言》要求,继续推进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谈判;四是在未来贸易投资规则制定中,为发展中成员提供充分有效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五是鼓励发展中成员积极承担与其发展水平和经济能力相符的义务。

(2)电子商务多边规则。随着电子商务发展,199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WTO第二届部长级会议通过《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并设立相关工作组,2017年12月WTO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上形成推动电子商务议题讨论的决定。2019年电子商务规则谈判突破性进展,2019年1月25日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电子商务非正式部长级会议上,中国、美国等几十个WTO成员签署《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确认有意在世界贸易组织现有协定和框架基础上正式启动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议题谈判。2019年5月举行磋商,各方围绕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在线消费者保护、透明度等方面问题交换意见,对诸如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电子签名认可、数字跨境流动、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国家安全、数据中心本地化等规则进行谈判。美国提案重点关注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性待遇、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禁止数字基础设施本地化、保护源代码等议题。欧盟关注电子合同、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消费者保护、电子传输关税、转移或访问源代码、跨境数据流动、个人资料和隐私保护等议题,尤其强调个人资料和隐私受到高标准保护。中国肯定与贸易有关数据流动的重要意义,同时强调安全是数据流动的前提。目前成员方在数据流动、数据存储、数字产品处理等分歧仍然比较大。

(3)决策机制改革。世界贸易组织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沿用《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章程》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的协商一致决策机制和投票规则,在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会议上,WTO每一成员拥有一票(WTO,Decision-Making,1994)。 [149] WTO成员经协商一致做出决定,但是由于164个成员方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对一些议案分歧比较大,难以经协商一致做出决定,使WTO决策机制效率下降,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如何深化改革,成为WTO多边经贸规则改革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任务。

综上所述,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成为全球多边经贸规则体系协调基本机制和重要基石,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多边经贸规则对全球贸易和投资快速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但是随着全球产业链与价值链深化发展及全球经贸规则重大变化。世界贸易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面临创新改革机遇与挑战,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多边经贸规则迫切需要为适应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发展而深化改革,由于世界贸易组织164个成员方发展水平与改革诉求差异比较大,世界贸易组织多边经贸规则体系改革分歧比较大,世界贸易组织多边经贸规则体系改革创新任重道远。 Dwu4tHpv7M6/MJmQt+u3G0XYt0Wzxcq/kk30XbV08Q0Vl4q+unjhps1y2v6Uzh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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