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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全球高标准经贸规则演变与重塑新趋势分析

从全球经贸格局深刻变化与全球高标准经贸规则体系演变分析看,全球经贸格局深刻变化与全球高标准经贸规则体系变化存在密切互动性关系,全球高标准经贸规则体系(上层建筑)是随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产业结构、国际技术创新的发展而动态变化的,但是欧美区域性的经贸规则体系也出现一些逆经济全球化发展新趋势。

本节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229]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230] 《欧洲联盟条约》 [231] 《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 [232]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233]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234]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235] 等全球高标准经贸规则体系的变化新趋势进行比较分析,全球最高经贸规则出现下列六大变化新趋势。

一 全球高标准经贸规则向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综合性经贸规则体系变化趋势

自1948年以来,全球性最高经贸规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以关税减让、取消或减少非关税壁垒为核心的贸易规则,规则重点是促进和调节全球货物贸易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美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和国际投资加快发展,以货物贸易关税减让谈判为核心的GATT货物贸易规则已不能够满足发达国家国际投资和服务贸易发展需求,《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替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全球性最高经贸规则《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从货物贸易为主规则向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三位一体”的经贸规则转变。

21世纪以来,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中间品贸易,产业内贸易、服务贸易、跨境电商等新贸易模式不断涌现,产业链全球布局和国际技术转移加快,全球经济贸易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三位一体”的经贸规则也无法满足发达国家维护本国竞争力的需要,欧美发达国家提出对《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改革重构,全球高标准经贸规则向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国际投资、知识产权、负面清单等多层次、多元化、立体性综合性经贸规则变化。当前《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 [236] 《欧洲联盟条约》 [237]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238]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239]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240] 都是覆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国际投资、知识产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海关监管、原产地、竞争中立、透明度、政府采购、监管一致性等规则标准更高,覆盖范围更广的综合性经贸规则。

二 从全球性多边经贸规则体系向区域性多双边规则体系转变趋势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241] 是全球性多边经贸规则体系,缔约方数量从1948年的23个发展到1994年的128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为影响最广泛的全球性多边经贸规则,成员从1995年的128个发展到2020年的164个,成员贸易额覆盖全球贸易总额的98%,《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对全球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发展起到非常重要推动作用。

21世纪以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数量不断扩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贸易投资发展诉求差异加大,《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242] “协商一致”决策机制在多边贸易投资谈判中举步维艰,“多哈回合”全球多边谈判难以达成共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全球性多边经贸规则体系运行效率和“协商一致”决策机制面临严峻挑战。美国为实施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挑战WTO决策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世界贸易组织全球性多边经贸体系领导力有所下降。欧美日发达国家加快构建区域性经贸规则体系,全球经贸规则体系从全球性多边经贸规则体系加快向区域性多双边规则体系转变,区域性经贸协定和区域性的经贸规则从2000年的83个增加到2020年的305个。

在区域性经贸规则体系中,标准最高、影响力最大的区域性经贸规则主要是《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欧洲联盟条约》《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区域性经贸规则体系加快发展成为全球最高经贸规则体系变化新趋势。

三 自由与保护结合新趋势:从WTO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规则向美、墨、加自由与保护相结合的复杂规则体系变化

全球最高经贸规则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243] 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规则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自由与保护并存的复杂性规则体系变化趋势。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开放、公平、公正的全球多边贸易投资体制,实施自由贸易、公平竞争、透明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原则,通过成员之间互惠互利安排,消除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中歧视,促进世界货物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便利化发展。

而《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 [244]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245] 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246] 则实施成员内部更自由与成员外部保护更严相结合的复杂规则体系,一方面对成员内部实施更加自由和更加便利化贸易投资规则,“三零”规则(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成为成员之间发展方向。而另一方面对成员国以外国家贸易投资则实施更加严格限制和保护主义规则。《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提高原产地规则标准,更加严格限制其他国家进入美墨加市场:一是区域价值成分要求更高,免税整车原产标准要求区域价值成分从62.5%提高到75%;二是对乘用车、轻型卡车和重型卡车规定了必须使用70%以上的原产于北美的钢和铝。《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通过提高原产地规则标准,限制我国和其他国家商品和零配件进入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市场,保护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国内企业和产业。

四 服务贸易规则变化新趋势:服务贸易范围扩大、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相结合、隐私保护要求更严、跨境支付与转移条件放宽

根据《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 [247] 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248] 的服务贸易规则变化新趋势:服务贸易范围不断扩大,服务贸易规则内容从传统服务贸易扩大到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互联网服务、数字贸易、公共健康、跨境数据流动等新型服务贸易。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件放宽,“市场准入正面清单+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市场准入中不得采取数额、资产总值、进出口额、技术转让等限制,对服务贸易实施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外国服务企业和个人要与国内服务企业公平竞争。对国内政策透明度要求更高,对服务贸易申请审批要有时间表。对劳动者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对劳动者居留时间、集体工资、社会安全措施、教育学历认可等信息透明度要求提高。金融服务贸易范围不断扩大,金融服务包括保险、银行、外汇、证券、资产管理、金融结算、金融数据处理、金融软件、金融咨询服务等。隐私保护要求更高,要求每一缔约方应采取保护电子商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禁止对线上消费者造成损害或潜在损害诈骗和商业欺诈行为,公布对电子商务用户提供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信息;软件源代码保护,不得要求转移拥有软件源代码信息作为市场准入条件。放宽服务贸易有关的资本跨境支付与转移条件,允许跨境服务提供有关的资金转移和支付自由。

五 国际投资规则变化新趋势: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投资待遇要求提高,实施投资自由化与投资保护相结合的规则体系

国际投资规则是指国家或地区之间有关投资范围、投资准入、投资待遇、投资保护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达成协定。根据对《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 [249]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250]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251] 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252] 中的国际投资协定比较分析,国际投资规则发展新趋势主要表现为:一是国际投资范围不断扩大,从原来主要是产业、企业直接投资扩大到金融业的股权、债券、贷款;交钥匙工程、特许权;知识产权;缔约方法律授予许可、授权;有形或无形资产,动产或不动产以及相关财产权,留置权,抵押权,抵押和租赁等。二是投资准入条件放宽,“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东道国不能以数量配额、总资产、行业、投资股权比例、雇用自然人总数、技术换市场等限制条件。三是投资公平竞争待遇要求提高,最低待遇标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投资收益转移和资金保证,征收或投资损失的补偿。四是保护环境、劳工标准、投资争端解决等要求更严,东道国不能降低环境保护标准来吸引投资,不能降低现行法对劳工权利的保护(集体议价、最低工资标准、职业安全与健康、禁止使用童工、非强制性劳动),当出现投资争端时,缔约国一方与缔约国另一方投资者应首先寻求通过磋商与谈判解决,争端投资者一方可在磋商和谈判无法解决投资争端的判断下提交国际仲裁。五是国际投资协定条款不断增加,成员之间投资自由化和对非成员的投资限制更加严格的趋势明显。

六 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变化新趋势:保护范围扩大,保护期限延长,保护执法更加严格

《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都对《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体系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进行重大修改,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延长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严格知识产权执法。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新趋势体现在:一是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从原来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商业机密等保护范围扩大到“数据”“软件原代码”“植物品种”“生物制剂”“新药品”“关键核心技术”等保护,不得要求转移技术和拥有软件源代码信息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延长。商标初始注册和续展注册的期限从7年提高到10年。录音制品制作者和表演者的保护期从50年提高到70年,日欧协定(EPA)对工业设计有效保护期限从10年提高到20年。三是知识产权执法更加严格。建立损害赔偿制度,针对版权、邻接权和商标权案件,要求成员方政府建立赔偿制度;对商标伪造、盗版、技术侵权进行更加严格的刑事处罚。要求各成员方成立由政府代表组成的知识产权委员会(IPR Committee)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七 全球经贸大变局与全球经贸规则体系重塑的协同性分析

当前全球经贸大变局与全球经贸规则体系重塑既有协同性发展趋势,也出现一些严重背离规律性发展的新趋势。

(一)全球经贸规则体系与全球经贸大变局协同性发展趋势

全球经贸大变局与全球经贸规则体系协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全球经贸大变局中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国际直接投资、技术创新的融合发展与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综合性经贸规则体系协同变化。原有的单一的关税减让贸易政策、优惠所得税吸引国际直接投资政策已经不能够满足经济全球化深化发展需求,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国际直接投资、产业与技术创新的融合发展,形成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全球布局的生产力深刻变化,需要关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策透明、竞争中立、监管一致性、知识产权保护等多层次、立体化的综合性全球经贸规则体系上层建筑支持。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综合性经贸规则体系变化是全球产业链、价值链深化发展的内生需求。二是国际直接投资深化发展与国际直接投资“负面清单”等国际投资规则协同变化,国际直接投资从原来主要是产业、企业直接投资扩大到金融业的股权、债券、贷款;交钥匙工程、特许权;知识产权;缔约方法律授予许可、授权;有形或无形资产,动产或不动产以及相关财产权,留置权,抵押权,抵押和租赁等,要求国际投资规则中具有国际投资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内生要求。三是新型服务贸易深化发展与服务贸易规则协同变化趋势,服务贸易范围扩大,电子商务、互联网服务、数字贸易、公共健康、跨境数据流动等新型服务贸易加快发展,服务贸易规则要求市场准入条件放宽,扩大服务贸易开放,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相结合,服务贸易中隐私保护要求更严,服务贸易跨境支付与转移条件放宽规则成为新型服务贸易发展的内生需求。

综上所述,全球经贸大变局与全球经贸规则体系协同发展新趋势,表明经济全球化正在深化发展,经济全球化深化发展潮流不可逆转。

(二)全球经贸规则体系重塑与全球经贸大变局背离性发展趋势分析

全球经贸规则体系重塑与全球经贸大变局存在严重背离规律的发展新趋势也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一是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参与全球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全球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规模和时空范围不断扩大,经济全球化持续深化发展,经济全球化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发展,理应强化和完善全球性多边经贸规则体系建设,可是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为维护霸权地位,却背道而驰持续加强区域性经贸规则体系建设,区域性经贸规则体现加快发展,有可能使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碎片化,不利于开放型世界经济体系发展。二是发达国家在商品进出口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中比例明显下降,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中比例明显上升,发展中国家理应有更多机会和权力参与全球经贸规则体系改革与创新,可是目前美国等发达国家仍然具有对全球经贸规则制定的话语权、控制和垄断权,美国等发达国家为维护霸权地位,千方百计打压发展中经济体在全球经贸规则体系中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三是世界经济大国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在国际贸易、国际直接投资中的地位持续下降,中国在国际贸易、国际直接投资中的地位持续提升,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中国理应在全球最高经贸规则体系和世界经济治理体系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而美国为维护世界霸权,通过贸易摩擦、科技战等全面打压和遏制中国。“美国利益至上”是美式经济治理的基本原则,目标在于服务于其全球经济治理“霸权领导体系”裴长洪等 [253] 认为,这是当前全球经贸格局变化与全球经贸规则体系发展出现严重背离深层次原因。全球经贸规则体系和世界经济治理体制如何突破美国“霸权领导体系”与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发展的内在矛盾?全球经贸格局与全球最高经贸规则体系如何实现良性互动发展?中国如何更好地参与并在全球最高经贸规则体系重构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当前迫切需要深入研究的战略问题。 /dnlNoqgtjUGAYghUBvzsGK1k4VasR1W9BA0kNf4vbGmOVvq38gFhlL5u6SGMZ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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