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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相关概念界定

一 货币供应量

目前,我国衡量货币流动性总量的指标分为M0、M1、M2、M3等几个层次,从市场关注程度来看,对M1和M2的关注较多。其中,狭义货币M1反映了经济中现实的购买力,而广义货币M2不仅反映了现实的购买力,同时也反映了潜在的购买力,是反映社会流动性状况的一个综合性指标,因而获得学术界和政策界的更多关注。

从理论上讲,M2被定义为基础货币通过银行信贷循环创造派生后形成的广义货币量。但是,我们知道在实践中准确估计出信用的派生能力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统计上通常利用各项存款数据估计M2供应量。这样看来,数据统计得出的M2就与理论意义上的M2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性。这也是为什么中国人民银行自1994年以来多次对广义货币供应量M2口径进行调整的原因,当然同时也对包括M0、M1等定义的内涵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扩展,以便使统计口径能够更真实地反映宏观流动性。这里,我们对中央银行的几次口径调整进行了整理。根据199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供应量统计和公布暂行办法》对货币供应量指标的层次划分,各层次的货币概念如下:

M0:流通中的现金(货币供应量统计的机构范围之外的现金发行);

M1:M0+企业存款(企业存款扣除单位定期存款和自筹基建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农村存款+信用卡类存款(个人持有);

M2:M1+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存款中具有定期性质的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和自筹基建存款)+外币存款+信托类存款;

M3:M2+金融债券+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

其中,M1为狭义货币,M2为广义货币,M2-M1即准货币。设立M3是出于金融创新不断出现的现状考虑,目前我国暂时不编制这一货币层次的供应量,而且官方也不公布此数据。

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对M2的口径与内涵先后进行三次调整。第一次是自2001年7月起,将证券公司的客户保证金计入M2,包含在其他存款项目里面。这部分资金主要来自居民储蓄和企业存款。尤其是在企业新股认购时,大量的居民活期储蓄和企业活期存款会转化为客户保证金。第二次是自2002年3月起,将中国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资财务公司及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外资机构有关的人民币存款业务,分别计入不同层次的货币供应量。第三次是自2011年10月起,将住房公积金中心存款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存款金融机构的存款纳入广义货币供应量的统计范畴。由此可见,当前的M2口径已较1994年指标推出之初有了更广泛的内涵。在实际统计数据发布中,将M1和M2定义为:

M1(货币)=M0(流通中现金)+单位活期存款;

M2(货币与准货币)=M1+单位定期存款+个人存款+其他存款。

其中,其他存款包括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90%)、信托存款、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保证金、财政预算外存款、租赁保证金、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及住房公积金存款等。

二 中央银行独立性

中央银行制度最早始于17世纪末。早期形成的中央银行主要是充当国家/政府的银行,为财政提供融资服务,然而如果一味地受制于政府,可能又会导致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权力的滥用甚至腐败行为的发生,并且毫无节制地利用中央银行为财政提供廉价资金,也容易引发通货膨胀问题,由此中央银行不能一直依附于政府存在。但直到20世纪初,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才开始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主要以20世纪初的美联储、20世纪中叶的其他发达国家为主,包括20世纪末欧洲推行的中央银行法。在我国,中央银行体制属于一元中央银行体制,由中国人民银行执行中央银行的全部职责。1983年9月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不再受理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至此形成了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独立执行的货币政策,全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体系。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回顾我国中央银行体系独立性构建的整个过程,具体如下。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自此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得以逐步形成。

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再次重申了中国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1988年国务院撤销省级分行,按照经济区设置九大分行,旨在通过这一方案对中央银行实行管理体制改革。

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使我国的中央银行体系正式确立为国务院直接管理模式,独立负责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关于中央银行的职能规定,明确了其发行人民币和管理人民币流通等职能。其中,第一章第五条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第六条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1997年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明确指出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

2003年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的成立剥离了中国人民银行一部分监管职能,中央银行的职能更加清晰化,独立性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保证。

基于我国特殊的经济和政治体制,我国的中央银行独立性,较欧美等发达国家还有些差距,因各国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不同,所以需要分不同情况讨论。从政治独立性来看,中国人民银行是隶属于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机关,货币政策委员会是负责制定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这一机构内绝大部分决策成员都是政府官员。从目标独立性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之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来促进经济增长。也就是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执行是依附于或者说服务于经济增长的。在独立性相对受限的情况下,如果中央银行实施宽松型货币政策,一味地保增长,必然会导致货币币值不稳定,通货膨胀压力、杠杆率过高等金融体系不稳定现象就会发生。如何权衡经济增长和币值稳定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三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即“国家的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属于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所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央政府的利益是保持高度一致的。它在国务院领导下,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的稳定性。

1948年12月1日,我国在原有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将它们合并组成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国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正式确立下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说明我国也在逐步强化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除中央政府外不再受制于任何其他组织,如地方政府、社会团体等。中央政府从国家的利益出发,以人民福祉为第一要务,当中央政府预期需要宽松型货币政策时,中央银行就需要“开闸”释放流动性,货币供给量就会增加;反之,当中央政府预期需要“去杠杆”、货币政策收紧时,中央银行便会执行“缩表”的决定,货币供给量就会相应降低。 0GBE4r1a3/gfc1KLeXslUg8mroqJkcmpHVJYbbMGf/BCh5lpCowiSvIGMJdJ3p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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