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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慈善的理论内涵

何为慈善?学界提供了各种各样的解释。《犹太教百科全书》中的“慈善”定义是:慈善是作为一种个人的责任所必须履行的捐赠钱物或提供服务给所有需要帮助的人。 [8] 美国知名慈善研究者罗伯特·L.佩顿(Robert L.Payton)和迈克尔·P.穆迪(Michael P.Moody)认为“施舍”和“慈善”的通用可能会令人困惑。因此他们倾向于将“慈善”作为一个概括性词汇使用,是指所有“为了公益的志愿行为”,而“施舍”的含义较为狭窄。如果一定要将两者做出区分,则“慈善”是指为了提高生活质量的行为,“施舍”是指为了缓解痛苦的行为。当然他们也认为,从历史上来讲,“施舍”和“慈善”所代表的价值兼容互补,而非排斥对立,这两个词都代表了我们关心的价值(善行传统的重要部分),并且这两种价值都鼓舞了人们认为重要的实践。 [9] 《中国大百科全书》认为慈善是私人或社会团体基于慈悲、同情、救助等观念,为灾民、贫民及其他生活困难者举办的施舍、施舍活动的统称。还有学者强调了慈善是一种自愿行为,即“慈善是公众以捐赠款物、志愿服务等形式关爱他人、奉献社会的自愿行为” [10] 。周秋光教授对慈善的基本定位是:慈善不只是一种动机和行为,也是一种观念,一种事业。作为一种观念,慈善就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作为一种事业,慈善就是调节、补救、福利人群和社会。因此,慈善事业是人道的事业。 [11] 郑功成教授则基于社会保障的角度,认为在当代社会,慈善事业是同时包含了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份额,是一种建立在各方自愿、互利基础之上的混合型分配方式。慈善事业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慈善救助及相关服务的提供,解决脆弱社会成员的生存困境或特殊困难,同时满足其相应的社会服务需求,从而在客观上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作用,但慈善事业又不同于法定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慈善事业在理论与实践中均构成一种独特的社会保障方式。 [12]

《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是这样规定的:“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13] 在这条法规中,同时出现了“慈善”和“公益”,而且学界及媒体也经常出现“慈善公益”或“公益慈善”这样的词汇,“慈善”与“公益”好似一对双胞胎,因此,有必要对“慈善”和“公益”的关系做初步的梳理。关于两者的关系主要有这样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慈善与公益是一回事。如1999年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关于公益事业的内容(救灾、帮困、助残、文化教育、环保等领域的非营利范畴的工作)与慈善的内涵完全一致。而现代意义上的慈善与公益两个概念均来源于西方,本来就是一个意思,只是“Charity”和“Philanthropy”的区别。其二,认为慈行善举表达了慈善的源泉来自于个人,侧重个体精神和道德,经常指向的是短期特殊群体的基本生存需要;而公益即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来源是公共领域,强调政府、国家的权利和责任。基于第二种观点,公益与致力于长期改善公共利益的机构相关,因此人们把各级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教育、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专业机构称为公益组织,而把民间人士或民间资本兴办的从事慈善事业的专门机构(主要包括各类基金会、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称为慈善组织。本书认为,“慈善”与“公益”并非孑然对立,但也不能混为一谈。传统慈善的着眼点是人的生存,而现代慈善则着重于人的发展,这也是传统慈善向现代公益的转型,是慈善与公益的融合。正如有的学者所提到的:“公益偏重公共维度,强调主体间的平等;慈善较公益更具文化性与思想性内涵;现代慈善开放性兼具公益性特征。” [14] 换言之,一般认为慈善有着更为悠久的历史文化渊源,也有着更为丰富的伦理意义和道德内蕴,随着历史的发展,慈善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拓展,从最初对个人德性的强调转向兼顾社会公众的开放性,这正是公益特征的显现,而现代公益也必然秉承着传统的慈善精神和慈善文化。由此可见,《慈善法》所明确的慈善活动的范围,非常符合当代慈善发展的趋势和特点。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慈善的内涵及外延十分宽泛,可以说是慈善活动、慈善行为、慈善组织、慈善志愿者、慈善资源、慈善项目、慈善文化和慈善精神,以及慈善事业等概念的集合。 [15] 因此,我们需要在综合把握这些概念集合的基础上,来完整理解当代社会背景下慈善的理论内涵。

首先,慈善是一种发端于慈爱善心和社会责任的道德实践活动。从前文对“慈善”的释义及其源流的分析可以看出,慈善行为的基础首先在于人的内在心性要有善心善德,即孟子所谓的“善根”,这是善行善举产生的前提条件,正如中国的大慈善家熊希龄曾经说过的那样:“孔教言仁,又曰博施济众;耶教言博爱,又曰爱人如己;佛教言慈悲,又曰普渡众生”,“无论为何教何学,无不以人道为重”。 [16] 即慈善源于人性的自然情感,是人类善良本性的显现。不仅如此,鉴于其同时兼具公共开放性的公益特征,现代意义上的慈善注重社会道义,强调社会责任,以期通过培养“人人有能力时帮助人人,人人遇灾难时人人帮助”的“自觉”理念,在全社会形成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人文关怀氛围。因为“责任所包含的道德强制力和道德理性,是所有道德规范中最多的,也是社会的道德要求和个人道德信念结合得最紧密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处于最高层次的道德规范” [17] 。慈善便是这样的一种道义责任和社会责任,慈善的责任是爱心的理性升华,是爱心的延展和深化。有了这种责任,慈善不再仅仅是对贫困者尽人道之情,更是对社会和谐、公平正义的追求。每个公民把爱心的表达从同情、怜悯升华为一种道德责任,从而让善举从感性的行为上升为理性的行为,从个别行为走向普遍行为,从偶然之举转化为日常生活方式。 [18]

其次,慈善是一项包括慈善组织、慈善资源募集、慈善志愿者的招募与管理以及慈善项目运作等在内的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现代意义上的慈善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社会中的“恩泽”观念,即对社会贫弱人群的救济和帮扶,更是一种通过非政府、非企业、非营利的社会活动对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所进行的努力性尝试。这种努力性尝试并不是靠某一个人、某一个机构或组织的力量,而是需要全社会尽可能地调动和调配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因素形成合力。其中,慈善组织、慈善资源募集、慈善志愿者的招募与管理以及慈善项目的管理与运作就是这一合力中的重要因素。慈善资源是慈善活动得以展开的物质技术保障,慈善资源募集的质量和数量,制约着慈善活动开展的程度和水平,因而是慈善活动的基础;慈善志愿者及志愿者组织的介入及其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程度的不断加深,是传统慈善活动向现代慈善活动转型的一个重要标志,即现代意义上的慈善不再单纯以款物救济为主要内容,而是一种以知识和技能服务为特征的志愿服务活动;慈善项目的策划和运作是慈善活动的龙头,项目品牌是吸引社会各界、企业组织关注慈善活动,募集慈善资源的旗帜;而慈善组织则是从事和组织慈善活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其主要职能就是进行慈善资源募集、慈善项目的策划和运作以及慈善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 [19] 由此可见,这其中的每一个因素、每一个环节都有其独特的作用与功能,慈善活动的顺利推动,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包含这些因素及环节在内的社会系统工程的有效运转。

最后,慈善通过造福于人和社会的价值追求彰显着慈善精神和慈善文化。中西方自古以来均有慈善文化传统。虽然两者存在文化上的差异,比如中国的慈善思想主要强调道德自律和慈善的道德教化功能,行善是良心上的满足,并未形成一种本能意识;而西方的慈善思想则强调道德他律和责任意识,出于“原罪”的无形的道德约束和对来世美好的愿景,本能地从事慈善活动, [20] 但“中国的儒家、佛家文化和欧美的基督教文化都凝聚为一个无条件的道德指令和人文关怀——每个人在追求自己幸福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爱护他人”。 [21] 这里其实内含着慈善的一个价值追求,即人人幸福。在慈善活动中,对于施善者而言,获得了给予和受他人尊重的幸福;对于受助者来说,获得了来自他人和社会关注的幸福。换言之,参与慈善活动的双方均可以从中满足自身的情感需要和利益要求,从而获得幸福和快乐。这种倡导向上向善的慈善精神和慈善观念有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对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创造和追求社会公众的普遍幸福具有积极的引领作用。 jAofKBIA7PiODAWu24SsRYF4eI9l1yEoLZ18gOt3HIysv1KY8JYiKg+gLnC3CH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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