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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慈善的功能定位

每一种社会存在和行为都有一个功能或定位的问题,慈善也不例外。对慈善的功能定位,需要结合其所处的社会背景,认清其优势和劣势、机会和挑战以及预期的行为追求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以大包大揽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没能给慈善提供合适的生长环境,慈善一度因被斥为带有资产阶级色彩的“伪善”而长期处于“空白期”。改革开放为慈善的发展带来了希望和契机,但也因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处于一种“跌跌撞撞”的“苍白期”。直至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国民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连续创造的高速增长奇迹、贫富差距持续扩大所导致的待受助群体规模日益庞大、公众对慈善的期待日益提升所营造的社会氛围等,我国的慈善事业日渐苏醒并终于在跨入21世纪后获得了极大发展,主要标志是2005年首届中华慈善大会的召开及首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的颁布。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随着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的不断深入,慈善在关注民生、整合社会资源、增进公共利益、提升公共道德、完善个人人格、实现自我价值等方面将会起到巨大的作用。

首先,慈善有助于关注民生,整合社会资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据瑞信研究院发布的2019年《全球财富报告》显示,过去的将近20年,中国的家庭财富增长了17.2倍,增速超过多数其他国家的3倍,相当于美国从1970年开始32年的增长水平。但我们也不应忽视,从人均享有发展成果来看,我国的贫富差距依然处于一个较高的位置。根据相关政府数据,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一直在0.4—0.5之间徘徊。当贫富差距扩大的幅度过大、增速过快时,势必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国家对此也采取了相关政策和措施,如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强化税收制度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目的就是为了重新整合调配社会资源,缓解和缩小城乡的收入差距。但因为地区间发展的差异性、税收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现实情况,改善我国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情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学界研究的共识是将慈善视为调节贫富差距的第三次收入分配领域。所谓第三次分配,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奉行“道德原则”,以募集、自愿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分配,以使社会分配更趋公平。 [22] 慈善虽然不是基于效益原则的强制的、刚性的分配政策,但它基于社会道德和公平原则而对社会资源和财富实行有针对性的、弹性的分配,在很大程度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制度和政策,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的重要补充,对于建成富强中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价值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如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提出来,在我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且一下子就将之提到“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的高度来认识。以此为标志和开端,我国的慈善事业从理论到实践都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此后,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十七大报告、十八大报告及十九大报告中,“慈善事业”越来越成为重要议事日程,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着力点越来越多,空间越来越大,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是第一次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空巢老人写进党的报告,这进一步拓宽了慈善事业的推广范围和规模。也正是基于此,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分配方式和一种独特的社会保障方式,在党和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慈善在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来关注民生,特别是关注弱势群体方面必将也必能肩负起重要的历史使命。

其次,慈善有助于增进公共利益,提升社会公德。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改变了整个中国的面貌,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效应,特别是其中以功利为取向的价值观念对我们的社会生活产生了较为深刻的影响,见利忘义、贪污腐败、违背诚信等败坏社会风气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必将导致公共利益的损害和社会公德的缺失。而慈善作为一种基于慈爱善心和社会责任的道德行为,与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则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亚里士多德说,“人是生活在一个群体中的群居动物”,马克思也曾言,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根本动因,“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 [23] 。因此,对于每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而言,不仅需要依靠他人来满足自己的物质需要,而且也必须依靠他人来获得相互之间的认可、尊敬和爱,从而满足自己精神上的需要。个人利益的实现离不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践履,因为社会是由相互依存的个体(人)构成的有机整体,个体(人)是构成社会的要素,与此同时,个体(人)也离不开社会,“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 [24] 。换言之,社会公共利益不是对个人利益的排斥,而是有利于个人利益更好得实现,而个人合理利益的实现反过来也会更有助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两者是一种和谐共生的辩证关系。而慈善通过救死扶伤、助弱帮残、教育文化、卫生保健及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活动,一方面可以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摆脱困境,稳定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则让个人从慈善公益活动中得到了自我兴趣的拓展,是一种“有我利他”的价值取向,从而实现了个人与他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整合。不仅如此,社会公共利益的增进,也将有助于社会公德的提升。梁启超就曾指出,“所谓公德者,就其本体言之,谓一团体中人公共之德性也;就其构成此本体之作用言之,谓个人对于本团体公共观念所发之德性也”,“公德之大目的,即在利群,而万千条理即由是生焉。本论以后各子目,殆皆可以‘利群’二字为纲,以一贯之者也。” [25] 可见,社会公德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活动和公共交往中,为适应共同生活的客观需要而逐步形成的公共生活准则,是“为群”“利群”的社会道德底线,是从一般意义上对人们的公共生活所提出的基本的道德诉求。而慈善所体现出的正是对“陌生他者”和社会的无私关爱及奉献精神,是在“独立的人的相互联结中,人们意识到他们有责任彼此发现,他们无论在何处相遇都彼此相助以致进步” [26] 。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反映和维护人们日常生活中感受最直接、最切近的利益,将体现共同体至上的“公共善”与人们的情感、信念等有机结合形成一种习惯性的精神力量,从而将社会基本的公德规范提升转化为人们普遍的价值诉求,让社会公德理念深入人心。

最后,慈善有助于完善个人人格、实现自我价值。每个公民个体在公共生活中都有自己的角色归属和身份定位,而公民人格则是“公民在某一政治社会中承载和体现社会价值规定的特定生活状态” [27] 。不难看出,人格是由外在的社会环境所赋予的,是社会价值精神在人身上的内化和人的“类”本质在个体性上的体现,是人作为活动主体的精神品质和性格气质特征。 [28] 因而,人格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现代公民人格是公民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应具备的人格品质,内含着人在社会历史过程中依附性的消除与独立性的获得,其建构及完善有其自身的逻辑特点。从人自身的存在及发展的需要来建构公民人格,自由、独立、平等是现代公民应具备的基本人格素质;从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出发建构公民人格,理性精神、责任意识、公共意识是现代公民的本质特征。 [29] 换言之,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必须在精神上变得现代化起来,形成现代的态度、价值观、思想和行为方式,并把这些熔铸在他们的基本人格之中” [30] ,即每个公民个体不仅需要不断完善自己所应具备的自由、独立、平等等基本人格素质,还需要在作为个体性与他性的相伴中不断表征着自我的健全人格。以自由、平等、博爱为主旨的人道主义是西方文化的传统,也是西方慈善事业发展的思想渊源;中国的传统文化虽与西方追求自由平等的人文精神有异,但其主张“人性善”“天道无为,人道有为”的观点也是在中国语境中慈善行为得以发生的思想前提和基础。

由此可见,不论是中国还是西方,慈善活动都体现了人性的力量,是人性正向价值的弘扬。时至今日,充分发挥人的个性,遵从诸如理性、自由、独立、平等和尊重等原则和思想,已得到了广泛共识。因而,追求人的自由发展,展现人的独立个性,充分尊重每个个体的意愿,是当代人类慈善行为和慈善活动基本的价值诉求,也是各慈善组织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不仅如此,在现代慈善理念中,一个人的善行不只是简单地出于同情他人的动机,而是应该出于个人对他人、对自然、对社会的一种道德责任。这种道德责任表明,慈善不仅是对贫困者的同情之心和良心使然,也有赖于慈善行为双方对彼此关系的一种理性认识,更是对个人与他人、个人与自然、个人与社会和谐相处这种“公共善”的向往和追求。这无疑将有助于公民个体完善其人格,实现其自我价值。


[1] 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简史》,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2] 安树彬、赵润琦:《当代慈善学》,陕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9页。

[3] (唐)释道宣撰:《广弘明集》(二十八上),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页。

[4] 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简史》,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5] 江畅:《西方德性思想史》(古代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40页。

[6] 刘国华主编:《慈善是一种文化》,上海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17页。

[7] 刘国华主编:《慈善是一种文化》,上海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

[8] The Encyclopedia of Judaism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71.

[9] [美]罗伯特·L.佩顿、迈克尔·P.穆迪:《慈善的意义与使命》,郭烁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年版,第53—55页。

[10] 徐麟主编:《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11] 周秋光主编:《中国近代慈善事业研究》(上),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35页。

[12] 郑功成等:《当代中国慈善事业》,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

[14] 韦炜:《中国慈善基金会法人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0—33页。

[15] 安树彬、赵润琦:《当代慈善学》,陕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3页。

[16] 周秋光编:《熊希龄集》(下册),湖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1389页。

[17] 王元骧:《康德美学的宗教精神与道德精神》,《浙江学刊》2006年第1期。

[18] 陈东利:《中国公民慈善意识培育》,上海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8页。

[19] 安树彬、赵润琦:《当代慈善学》,陕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4页。

[20] 陈东利:《中国公民慈善意识培育》,上海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3页。

[21] 王辉耀:《中西慈善文化现象及渊源比较》,《乡音》2007年第5期。

[22] 商文成:《第三次分配:一个日益凸显的课题》,《兰州学刊》2004年第4期。

[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7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

[25] 《梁启超全集》(第二册),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714页。

[26] [德]卡尔·雅斯贝斯:《时代的精神状况》,王德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229页。

[27] 余潇枫、盛晓蓉:《论公民人格》,《浙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

[28] 卓高生:《当代中国公益精神及培育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36页。

[29] 程德慧:《当代中国学校公民意识教育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2012年。

[30] [美]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殷陆君编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页。 jjhIOGMXBuU9VBYFPFMvMjA/U5jTp1h5M4dYcsTqBMkQ3TwOWcDbXOZFjVqsXK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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