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发性地发生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严重影响公共卫生的事件,对公共卫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
新中国建立初期,应急管理体系主要是建立在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自然灾害救援(如地震、水灾、地质灾害等)的实践经验上,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以单一主管部门的应对型管理为主,采取“发生—反应式”应对模式,应急管理的主要工作是紧急事件发生后的救灾救援,而事件发生前的公共卫生预防设施、资源配置等尚未引起重视。
在此阶段,中国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未设立专门的卫生应急机构,通常在紧急事件发生后,由政府管理部门牵头,设立临时现场指挥办公室(或机构),全面负责突发事件所在地的救援工作,卫生职能部门作为应对工作的一部分临时参与其中,没有形成系统的应急管理体系。 1953年国家批准建立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卫生防疫站,该机构在公共卫生领域内具有执法监督与技术管理的双重职能。这一阶段的卫生应急事业在国家建设的需要下取得了斐然的成就,在全国范围内逐步防治了天花、鼠疫、霍乱和黑热病等多种急慢性、发病率极高、危害重大的传染病,以及杜绝了血吸虫病等地方病的大规模流行,为中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体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的法律体系也未建立起来,故未针对性形成从预防、应对、救援到重建的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改革开放后,虽然中国迅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给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有力的经济基础,但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发展逐渐显得相对滞后,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以及防控不够及时,且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发生之后善后的能力同样也没有明显的提高。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国家对公共卫生的应急管理体系的人才建设、资金投入、基础建设不足、指挥管理不得当、信息交流不够畅通、应急防控管理体系不够完善且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等方面。由于某些应急管理组织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不够完善,从而信息传输不够畅通,致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以后各个应急相关部门难以迅速、有效、协调地进行应对。
2001年,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由原有的卫生防疫站正式独立出来,这场改革从一个侧面预示着中国的卫生防疫工作向疾病预防的转变。但此时中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以及治理体系发生剧烈的转变,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顶层设计显著落后,具体体现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制度规划不清,这使得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固化,治理有效性呈现下降趋势。
2003年,中国发生特重大公共卫生应急事件——SARS(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简称SARS或者非典)疫情暴发,推动了中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的进程,中国开始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开始意识到公共卫生安全极为重要,因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一方面加快了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作,另一方面加快了应急管理机制的建设工作。2004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再次重点提出:要形成统一指挥下的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反应灵敏的应急管理机制,整个社会的公共卫生应急体系要尽快健全,从而进一步维护公众安全,维持社会稳定,同时进一步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时效性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之后的应对能力。 自中国的国务院应急办公室于2005年12月正式成立以来,中国开始了以法律法规为指导对突发卫生事件的全过程进行深化改革的历程,但对突发性传染病应急管理方面有所轻视。2018年,国务院组建应急管理部,并且规定了应急管理负责制定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对其他部门专项预案进行指导的职能。
从SARS疫情暴发,临时性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始,政府系统性进行总结反思,展开了“全面—主动”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从无到有、从被动到主动、从局部到覆盖全国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逐渐建立起来。随后中国以“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应急管理体制、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法制)为基础结构来对中国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进行构建和不断完善,四者之间不可分割、相互作用、相互补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能完全避免,且其经常不确定地突然发生,往往给公众生活以及社会秩序带来巨大的危害,但当其发生时,中国政府以及相关卫生部门会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指南,来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继续蔓延以及其带来的危害,同时能更有效预防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公众以及社会带来的危害,可见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建设极为重要。
2003年11月,国务院成立应急预案工作组。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指导方针,《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6月至12月,国务院应急预案特别会议共审议通过105项专项计划和部门计划。2005年1月,国务院原则上审查批准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于2005年4月颁布实施。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分类管理、分级责任、区段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目标,有效推动了“统一指挥、灵敏响应、区域管理”的应急机制形成。 应急预案一般针对突发卫生事件的类型、危害程度等因素来制定,同时它还明确了突发卫生事件发生之前、正在发生以及发生之后各个卫生相关部门以及人员的职能和职责,也明确了针对具体的突发卫生事件所应采取的具体措施等。(见图1-1)
图1-1 中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体系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主要由8个部分组成:总则,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善后处理,预案管理与更新,附则。2013年国务院发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修改补充应急预案,完善并提高各地应急预案质量。
管理体制的核心是各级管理机构的建立、职权的分配和相互协调。其实力直接影响到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应急管理体系是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相互权利分配关系、组织形式和运行模式。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内容规定,中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见图1-2)。即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根据卫生事件发生的危害程度,国务院领导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卫生相关部门组建应急指挥部并依照应急预案来指挥指挥部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合理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人员、适当调配物资和运输工具来参加应急工作,协调全区医疗救助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制定统筹应对方案。
图1-2 中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主要是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应对、善后等整个过程,是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核心。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机制比较固定,有具体、规范的规则和规范。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全过程的特点,中国构建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机制包括监测预警机制、应急准备机制、应急响应机制、恢复机制和评价评估的全过程,以及在整个过程中的实施方案、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和应急管理方法与措施等。这说明应急管理机制涵盖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监测、事发时的响应和处置,事发后的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全过程的响应与管理。随着中国应急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决策指挥等多个方面具体应急管理机制建设的文件和方案相继出台。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能够弥补应急管理体制引起决策滞后的可能性,同时也能进一步完善应急体制以及应急法制,进而提升整个应急管理体系的能力。
卫生应急机制可分为卫生应急组织、卫生应急资源供应、卫生应急过程管理、卫生应急关键环节管理四个方面。(见图1-3)
图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1)卫生应急组织
通常情况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旦发生,发生时间不确定、规模巨大并且危害重大复杂,无法单纯依靠一个部门去解决问题,因此,在卫生应急过程中,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多个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互帮互助,畅通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从而带动整个社会参与应急过程,来一同应对突发卫生事件,这样能够更迅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将其带来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小。卫生应急组织包括社会动员机制、国际合作机制。
(2)卫生应急资源供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资源是整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过程的物质基础,是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核心要素。卫生应急资源地供应在应急过程中十分重要。通过建立卫生应急资源保障机制,可以实现对卫生应急相关的人员储备、财物资源储备和信息资源的有效管理,保证突发事件的应急效果。
(3)卫生应急过程管理
卫生应急过程管理可分为预防和准备、响应和应对、善后和恢复这三个环节。在预防和准备环节,需要进行风险控制,将最大限度地避免突发卫生事件的发生,同时还需要合理明确和分配各个相关部门在应急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能和职责。在响应和应对环节,应根据突发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来进行分级响应和预警,合理调配人员和应急物资,保证应急过程中的时效性,同时也要保障受害者以及防控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物资需求。在善后和恢复阶段,应对受害者的身体健康进行长期监护,并且政府须承担受害者救助的相关费用,逐渐恢复社会的经济和正常运行。
(4)卫生应急关键环节管理
在卫生应急工作中,一些关键环节可以在整体工作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根据这些重点,建立了监测预警机制、风险评估机制、应急决策与协调机制、风险沟通机制和激励奖惩机制。监测预警机制主要是建立比较完善的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来较为全面地采取一些防范措施有效预防突发卫生事件的发生;风险评估机制是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专家根据法律法规运用各种类型的评估方法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进行定性、定量评估,为有效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数据支撑;应急决策与协调机制是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合理分配应急工作,统一战线,更有效及时去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沟通机制是政府、各部门以及相关官媒与人民群众之间构建良好的沟通桥梁,从而安抚人民群众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带来的负面情绪;激励奖惩机制是适当奖励参与应急过程中工作人员,严惩直接或间接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这些关键环节在应急过程中都不可或缺,通过对这些关键点的制度化规范管理,可以提高应急响应效果。
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颁布,修订后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以及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免受传染病的危害,公共卫生防疫体系正式步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
在SARS疫情暴发后的6年(2003—2008年),中国制订了公共卫生应急管理计划,初步形成了应急管理体系和机制,及时转化应急管理成果,形成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道路。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后各地相继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地方性法规实施细则(办法)》。 《条例》共分六章54条,具体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前的预防准备、发生后的报告和信息发布、处理和法律责任。
公共卫生应急法制体系本身就是应用于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的,而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一般都具有影响大、影响范围广并且具有突发性的特点,这就需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公共卫生应急法制体系的建设来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进行处理,以降低其社会影响。只有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共卫生应急法制体系建设发展,才能够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重要基础。 卫生应急法律制度是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实施应急管理的基础。在宪法的指导下,中国基本形成了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法》为基本法,各种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平行法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体系。
2003年《条例》颁布实施后,中国“一案三制”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全面开始建设,2007年1月《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实施,明确了“突发事件”的概念,并将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相对《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更加全面。 目前中国立法模式主要是一事一法模式,针对某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立法,中国的一事一法模式已经逐渐完善,并根据不同的公共事件情况,出现了两级、三级、四级的划分。中国的一事一法模式是针对某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立法,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2007年印发《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从法律法规角度规定了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的内容、预防控制体系构建制度、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使中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有法可依。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中国各地开始修订本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20年9月25日下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条例中提到,如果医疗卫生人员察觉到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本单位报告,一旦情况较为紧急可以跨级报告。 与此同时,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21年1月8日召开,并按照立法要求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