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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术语及定义

“语言政策”(Language Policy)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兴起于西方学术界的研究热点,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与“语言规划”(Language Planning)一词被同时使用,且在“语言规划”研究的高潮时期,“语言政策”的用语曾经一度淡出该领域研究者的视野。

1.1.1 不同的术语

目前学界对于“语言政策”“语言规划”“语言政策与规划”等术语未做区分。但不同的术语,其研究的侧重点实际上有所不同。

(1)语言规划

语言政策早期被称为语言规划,被划为社会语言学的研究范畴。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语言学研究中的布拉格学派,当时布拉格学派中的一些语言学家参与了捷克语的规范化工作,提出一些“培养优美语言的一般原则”(徐大明,1997:202-203)。1959年美国语言学家豪根(Haugen)正式在论文中使用语言规划的概念。1966年美国召开“语言问题大会”(Conference of Language Problems)专门讨论与语言规划相关的社会语言学问题。1968—1969年,美国斯坦福大学“语言规划过程”(Language Planning Processes)研究项目提出了语言规划的理论框架并出版论文集《语言是可以规划的吗?》( Can Language Be Planned? ),语言规划进入了有组织地系统研究时期。之后语言规划的研究蓬勃发展,流派纷呈,但是关于语言规划的定义却始终没有得到统一,四十多年的研究历程中出现了三十多种定义,语言规划的定义逐渐从语言学向社会学、人类学和生态学等多学科扩展,从一种语言向多种语言乃至语言环境扩展(黄晓蕾,2013:4-7)。然而多学科的交叉导致的语言规划内部研究的理论分歧,给这一学科的研究带来了困扰,一度使该学科的发展陷入停顿状态。

(2)语言政策

“语言政策”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西方语言学界都是作为“语言规划”的同义词在使用。进入20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语言学家卡普兰(Kaplan)和巴尔道夫(Baldauf Jr)由世界范围的语言状况调查和语言规划描写入手,试图在进一步扩大语言规划描写程度的同时,总结和提升前人的语言规划理论,通过语言状况调查和语言规划描写,摆脱语言规划的理论困境。21世纪初,以色列语言学家博纳德·斯波斯基(Bernard Spolsky)重新回归了语言政策的概念,并将语言规划的研究成果与语言生态中的其他两个因素——语言实践、语言信仰相结合,重新定义语言政策的概念,使得语言规划研究的重心,又向语言政策转移。2016年美国语言学家戴维·约翰逊(David Johnson)将语言政策的内容划分为四个部分,为语言政策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到现在为止,国际学术界关于“语言规划”与“语言政策”的概念区分仍然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目前比较通行的一种术语是“语言政策与规划”。根据本文的定义和研究重点,我们选择使用“语言政策”的术语。

1.1.2 语言政策的定义

关于“语言政策”,欧美学者、中国学者、韩国学者分别进行了不同的定义,而且“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两种术语混淆使用,没有做绝对的区别,以下介绍几种主要的代表性观点。

(1)欧美学者的定义

豪根(1959)首次提出语言规划的概念,指出语言规划“是一种在非单一言语共同体中,为指导写作和言谈而制定规范的拼写法、语法和词典的行为”。卡普兰和巴尔多夫(1997)认为,语言规划是一个社会、群体或体系为了实现规划的语言变化而制定和实行的语言观念、法律、规定、规则和实践。博纳德·斯波斯基(2011)提出,语言政策由三部分组成,即语言实践(使用者在自己可操用的语言变体中进行选择的惯用模式)、语言信念或意识(关于语言和语言使用的信念)和通过任何语言干预、规划或管理的方法来修改和影响这种语言实践的所有努力。戴维·约翰逊(2016)提出,语言政策是一种影响语言结构,功能、使用或习得的政策机制。

(2)中国学者的定义

色·贺其业勒图(1994)提出依据语言的社会环境与条件,按照主体单位的意志所确定的有意识、有目的地影响语言发展变化的措施系统叫作语言政策。徐大明等(1997:199)认为,语言规划是对社会语言问题提供管理对策,也可以说是对语言问题所做出的有组织的、主动的反应和调节。陈章太(2005a:2)认为,语言规划是政府或社会团体为了解决语言在社会交际中出现的问题,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语言文字及其使用进行干预与管理,使语言文字更好地为社会服务。鲁子问(2008)提出语言政策应该是语言相关的公共权力机构制定的、为解决与公共语言生活相关的问题、实现语言相关的公共利益的行动方案。李宇明(2010:17)认为,语言规划是政府或学术权威部门为特定目的对语言生活和语言本身所进行的干预、调整和管理。

(3)韩国学者的定义

韩国国立国语院编写的《标准国语大辞典》,对语言政策(Language Policy)的定义是“国家为了使本国语言统一及发展,而实行的政策”。宋基中(1993:1)认为语言政策是“国家政府对国民日常使用的语言的施政方针”;金河秀(音)(1993:116)认为,语言政策是“国家机构或各种社会、政治团体制定的有目的计划、路线和实践。”赵泰麟(音)(2010)认为,语言政策是“国家出于政治目的,直接或间接的干预特定的语言及其使用问题所采取的一切活动。”郑熙圆(音)(2012:133)指出,语言规划是“为了使一个语言共同体内的社会成员的语言使用或者语言意识发生变化而展开的有目的的活动。”

(4)本文的定义

综合欧美、中国和韩国学者的定义来看,现在国际语言学界常常把“语言规划”“语言政策”作为同一个概念进行使用,并没有做很明确的区分,甚至更多的时候直接使用“语言政策与规划”的术语。就关注的领域来看,主要分为语言本体规划、语言地位规划、语言功能规划、语言教育规划等领域。但是仔细研究“语言规划”与“语言政策”两者的差异,我们可以看出,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所使用的不同的术语,其研究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主要体现为以下特征:

“语言规划”多用于欧美国家和中国,内容更多是从社会效应的角度来研究语言,重视的是与语言相关的公共政策对社会的影响(比如,国语地位规划、语言教育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政策等)。而“语言政策”则多用于韩国(姜贤硕,2021:256),主要是从语言学的角度出发,对与公共政策有关的具体语言方案展开研究(比如,标准语政策、外来语表记法等)。 [1]

由于本文主要是对文字政策、标准语政策、罗马字表记政策、外来语表记政策的制定和实行进行研究,重点在语言方案的制定部分。这与韩国“语言政策”的术语使用领域大体一致,所以本文采用“语言政策”的说法,而不采用“语言规划”或“语言政策与规划”的术语。

综合各国学者的观点,本文对“语言政策”的定义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为达到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际目的,而制定的干预语言及其使用问题的方案,以及对此方案实施的过程。本文的关注重点主要是语言政策的本体规划领域。 NDGtWTEXfw41vMTAdBBDaeJQCc+3UsOgWHKYKsTHnZP4fWuk5CtsqEk7QSXyot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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