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不同国家之间的语言政策比较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间语言政策比较的文章主要有송기형(2015)从公共政策学的角度,对法国和韩国的语言政策目标、管理机关,语言政策的扩大化、集中化等问题展开了探讨。LI XIAOYU(2020),对中国的海外汉语推广机构“孔子学院”,及韩国的韩语推广机构“世宗学堂”的运营情况进行了对比。WANG YIFEI(2020)对中韩两国的方言政策和两国社会的语言态度进行了对比研究。叶玉贤(2002),对马来西亚的语言政策进行了批评,认为马来西亚对华语采取了不平等的对待方式,而新加坡的语言政策是多语共存成功的典范。沈海英(2014),对中国、俄罗斯、法国、欧盟、美国、加拿大、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的官方语言政策做了介绍,并将中国与这些国家的官方语言政策进行了比较。张治国(2012)对中美两国的语言教育政策进行了对比研究。穆彪(2018)对中韩两国的官方语言政策做了初步比较。
综合现有各国的语言政策比较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欧美国家及东南亚国家之间。而中韩语言政策比较仅有的少数成果,则集中于探讨本国语言海外推广、方言政策、语言教育政策、官方语言政策等方面。对于文字政策、标准语政策、罗马字表记政策、外来语表记政策的系统性比较尚未展开。
另外,各国语言政策之间比较的标准,也尚未深入探讨。仅有的部分比较标准研究,主要集中于讨论制定本国语言政策的标准。豪根(1971)提出语言规划的标准包括效率性、适合性、可接受性。于根元(1992)提出制订语言规划要遵循科学、适用、稳妥、动态的原则。胡壮麟(1993)提出了语言规划比较的标准主要是配合的程度、计划调整的程度、宏观与微观的实施。施春宏(1996)提出语言规划的原则是多层次的,第一层是总原则,第二层是一般原则,第三层是具体原则,具体原则之下还可以有更具体的原则,一共提出了明确性、表达性、需要性等20多项原则。许嘉璐(1999)指出语言规划应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原则。冯志伟(2000)指出,语言规划具有社会性、权威性、交际目的性、长期性、实践性等性质。陈章太(2005b)提出,语言规划要遵循科学性(具体包括求实性、动态性、人文性、系统性、可行性)、政策性(具体包括政治性、群众性、理论性)、稳妥性(具体包括传承性、宽容性、渐进性)、经济性(简便性、适用性、效益性)等原则。郭龙生(2006)提出语言规划要遵循实事求是原则、与时俱进原则、辩证统一原则、积极稳妥原则。王世凯(2015)提出语言政策的制定应遵循国情性、科学性(具体包括求实性、动态性、人文性和可行性)、稳定性(具体包括继承性、柔和性和渐进性)、合用性(具体包括适用性和管用性)等原则。
由于语言政策性质的共通性,各国语言政策的制定标准,也是各国语言政策的比较标准。综合以上研究,目前关于语言政策的比较标准研究,总体上较少,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且没有区分不同语言政策所应遵循的原则。但是前辈学者的探索仍有很强的启发意义,特别是施春宏、陈章太、王世凯的观点,认为语言政策制定的原则应该是多层次的,在每一层次都要设立不同的原则。根据这个观点,本文的语言政策比较标准,也将分层次、分步骤、分领域设定。
本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绪论,包括术语及定义、研究价值与目标、研究对象与范围、研究方法及具体比较方法、先行研究和基本框架;第二章语言政策的比较原则及标准,主要包括语言政策的性质、语言政策的制定原则、语言政策比较的具体标准;第三章中韩文字政策比较,主要包括中国的文字政策、韩国的文字政策、中韩文字政策比较;第四章中韩标准语政策比较,主要包括中国的标准语政策、韩国的标准语政策、中韩标准语政策比较;第五章中韩罗马字表记政策比较,主要包括中国的语音标记政策、韩国的语音标记政策、中韩罗马字表记政策比较;第六章中韩外来语表记政策比较,主要包括中国的外来语表记政策、韩国的外来语表记政策、中韩外来语表记政策比较;第七章中韩之间的相互启示。
[1] 根据《韩国社会语言学研究30年的成果和课题》(2021)的统计,韩国近30年来的语言政策研究中,关于表记法的改善、言语醇化、字典的编纂等语言本体研究的内容占了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