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仅生活在一个不确定的时代,同时也生活在一个流变的时代,这两种状态是相互作用的:流变导致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又增加了流变性,大学也不可避免地被卷入到这两种洪流之中。
——[英]兰德尔·柯伦《教育哲学指南》
“大学老师是一个古老而光荣的职业。” [1] 大学教师的聘用早在中世纪大学初创时就已经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1245年,教皇格里高利九世(Gregory IX)为使其创办的图卢兹大学的毕业生能够在找工作时享有与巴黎大学、博洛尼亚大学的学生同等待遇,特颁布一则谕令:凡从本校获得任教资格的学者一律享有不需任何考核程序便可以直接在其他所有大学任教的权利,此后,普遍有效的教师任用资格就成为所有中世纪大学的本体功能,而无法获得教皇或君主谕令授予认证特权的学校便无法称为“大学”。 [2] 自此,大学的特权就体现在能够授予学生普遍有效的教师任职资格,“教权神授”成为教师获得薪酬及其他特殊待遇的合法性来源,对任何一所大学来说,教师聘用兹事体大。
在中世纪大学中,个体想要成为一名大学教师,必须首先得到学者社团的认可,这一过程充满着风险并且常常伴随着挫败,“获得授权的教师关心的是要确保没有人能够在违背他们意愿的情况下成为他们的同事,这种方法一方面限制和阻止了竞争,同时又维护了对传统的尊重” [3] 。当恃才傲物的阿伯拉尔(Pierre Abelard)来到苏瓦松主教会议上接受审判时,对其最为严重的指控就是他没有得到其他教师授权就自行开课(即“无师在场,任己成师”),这种大逆不道的行为被认为是打破了中世纪大学教师法团的习俗,是对神圣权威的侮辱。从中世纪大学开始,聘用教师便不仅是一个单纯的人员任用问题,而是涉及宗教信仰、历史传统、社会文化等维度的复杂问题,这种复杂性延续至今。
现代社会是一个由人组成的高度组织化的复杂网络,人是一切组织寻求发展所仰仗的最重要的资源,作为一个存在于现实世界中的社会组织,大学的发展过程中同样离不开人的设计与参与。大学是各种具有特殊权利的个体或团体所组成的利益共同体,正如剑桥大学前校长理查德·阿里森(Richard Allison)所说,大学是抽象的,而这里的人却是具体的,正是具体的人界定了大学。 [4] 作为最重要的参与者,教师在大学中处于核心地位,在历次教育改革中总是占据重要性位置,如何协调大学与教师的关系,特别是整合制度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大学治理的一道绕不开的难题。对于大学教师聘用制度的探索,就是对推动大学发展最为能动、最为积极的要素进行的一种内在的、追本溯源的探讨。 [5] 换言之,关注大学改革,必须将焦点置于大学教师;关注教师,则必须以探讨教师聘用问题为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