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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相关概念界定

一 著作权的相关概念

(一)著作权

著作权即版权,指科学、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是知识产权 [3] 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是一种生产要素,也是一种新型经济形态,作为一种资源和生产要素,是一个国家众多产业群存在的基础。世界各国对于著作权的称谓并没有统一说法,有些国家称为著作权,有些国家称为版权。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强调的是作者的权利,使用“著作权”的说法。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版权”的称谓,“版权”最早出现于1709年英国颁布的《安娜法》中,强调的是复制的权利,其英文单词为“Copyright”,直译为“复制权”。对于中国而言,使用“著作权”一词。1990年中国颁布《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2001年、2010年、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均有“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的表述,至此通过立法的形式正式确认“著作权”与“版权”具有一致性,文中如出现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义语。

(二)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侵权是指使用者违反《著作权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民法典》《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权责任法》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具体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规定可参见《著作权法》(2020)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侵权。

(三)著作权侵权法院判决

著作权侵权法院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经过法庭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事实,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国家审判机关名义,对著作权侵权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问题依职权做出权威性的判定。法院判决是法院依据职权做出的,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体现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本书仅根据著作权侵权一审判决书数据信息研究著作权侵权法院判决问题,法院裁定及决定不在本书研究的范围之内。

二 著作权的属性与特点

著作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为私权,中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作者对自己创作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属于私权范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著作权制度发生巨大的变化,著作权作品在公共领域进行传播扩张,一些学者肯定著作权私权的同时提出著作权的公权属性,即著作权兼具私权和公权的属性(姚林青,2012;吴汉东和刘鑫,2020)。

著作权属于无形资产,是基于智力成果的创造享有的财产。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形性。创意是著作权作品的灵魂,是其价值所在,著作权作品无实物形态,须依附于物质载体展现,随着载体的不同,著作权作品表现形式不同。比如音乐作品在网络平台进行播放,文字作品制作成纸质图书或者电子书进行公开发行。

第二,垄断性。除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外,著作权权利人及合法使用者对著作权作品具有垄断地位,从而保障权利人的收益,进一步激励其继续进行创作,产生更多的著作权作品。著作权作品传播过程中公众通过合理使用接触作品,使思想得到传播,继而创作出更多的衍生作品,创造更多的著作权价值。

第三,使用价值的衍生性。著作权作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著作权作品的使用价值具有衍生性,通过延长著作权产业价值链条,形成由核心产业、衍生产业、配套产业等组成的版权产业价值链,累积版权产品的品牌价值,实现版权价值的衍生和放大。著作权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推动国民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魏建和田燕梅,2020)。

三 著作权相关法律制度

1709年,英国颁布《安娜法》,这是世界首部《著作权法》,首次承认作者是著作权保护的主体,对世界其他国家《著作权法》产生重大影响。此后,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分别于1790年、1793年、1837年、1865年相继颁布了《著作权法》。中国《著作权法》可以追溯到清朝,1910年清政府颁布《大清著作权律》,此后1915年北洋政府颁了《中华民国著作权法》,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也颁布了《著作权法》,为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依据。

1990年中国颁布了《著作权法》,该法从199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阶段,著作权保护面临新任务、新形势、新挑战和新问题。数字经济背景下,现有数字著作权法律规定落后于数字技术的发展,无法适应当前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著作权侵权主体呈现去中心化、分散化及多样化特点,侵权行为难以遏制,著作权权利人期望获得赔偿额与实际赔偿额存在一定差距,另外,中国已经加入多个《著作权法》国际公约,需要与国际公约接轨,顺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适时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石宏,2021)。

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缩短与国际公约的差距,同时考虑到中国的具体国情,《著作权法》进行第一次修订,2001年《著作权法》通过第一次修正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立法环境的变化,2007年启动《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工作,2010年《著作权法》通过第二次修正案。2011年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历时近十年,2020年11月11日通过第三次修正案,新版《著作权法》(2020)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著作权法》(2020)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修订:第一,完善了著作权相关概念和制度,对著权客体制度进行改进,对邻接权制度进行完善。第二,强化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具体体现在:加大对著作权侵权行政处罚力度,提高法定赔偿最高最低限额,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三,解决著作权权利人维权难题:包括完善诉前保护制度,被告举证责任倒置,增加著作权作品登记制度,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第四,与国际条约接轨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比如增加录音制作者机构表演获酬权和广播权、完善残疾人合理使用制度、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限等,更好地实现与国际著作权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关于表演者权制度的衔接。

中国著作权法律法规主要由“一主法、两办法、四条例”组成。一主法主要指《著作权法》;两办法指《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四条例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相关著作权法律法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进行修订,与时俱进与社会发展相适应。除此以外,在《民法典》《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中也涉及相关著作权的问题。

截至目前中国已经具有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律制度,著作权保护立法也逐渐与国际惯例接轨。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TC)、《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4] 等国际公约,并已经开始全面实施,中国积极承担着著作权保护的国际义务(吴汉东,2018)。表1—1为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及国内颁布的著作权法律法规。

表1-1 国际、国内相关著作权法律制度 4PW7NPYMPgZcyCW83FlXlaT79PX8AJztt5Lfumbz+ipwxtS8XVmz0jLAGe0s/J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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