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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文献评述

通过分析各种司法决策模型可以发现,法院判决结果受到法律法条、法官意识形态、公众的意见、诉讼当事人策略行为、政府部门偏好、预期产生的政治经济后果及司法制度成本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在相应的解释框架下各种因素相互作用,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地区的法院、不同级别的法院及不同的时间段,其中一些因素极为突出地影响法院判决结果。

著作权属于无形资产,兼具私权和公权的属性,其无形性、垄断性、使用价值的衍生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制度的特殊性。既要避免形成较强垄断,降低著作权产品社会传播,无法使公众接触,又要避免著作权无保护使创新回报不足,导致社会福利效应减少,影响著作权产业发展。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著作权保护制度设计也存在较大差异,应根据科技发展水平、国内经济发展状况调整著作权制度,当科技发展水平、国内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可以采取弱保护制度,确保著作权产业快速发展,当经济实力较强时,著作权产业发展处于较高水平时,可以采取强保护制度。一直以来著作权保护制度是理论与实践受到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

中国著作权实行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双轨制”保护模式,应妥善处理好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对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进行有效衔接,提高著作权整体保护效果。著作权侵权法院判决存在法定赔偿适用率高、损害赔偿金额较低的问题,与著作权具有无形性特点、当事人获取证据较为困难、损害赔偿难以计算有很大关系。法定赔偿适用率较高,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拥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

关于法院判决影响因素的研究,国内外学者主要从当事人诉求、当事人资源、当事人代理律师、当事人属地、当事人多次诉讼、法官意识形态等角度进行探讨。国外学者大部分以美国为研究对象,对中国是否适用有待于进一步证实。无论著作权法律制度还是司法体系,中美两国存在较大的不同。美国《著作权法》规定法定赔偿范围在750美元至15万美元之间,权利保护力度较大,损害赔偿相对较高。因网络空间权利边界不明确,侵权现象较为严重,且对侵权行为处罚力度较大,导致侵权成本较高,比如Righthaven公司经历多次败诉宣告破产。中国《著作权法》(2010)规定法定赔偿不超过50万元 [12] ,但实际损害赔偿远低于50万元,侵权行为处罚力度较小,侵权成本较低,法院判决存在较大不同。

结合著作权侵权法院判决的研究进展,按照本书研究的初衷,在中国司法审判制度体系下,发现中国著作权侵权法院判决研究有以下需要改进的地方。

第一,经济学或法学领域对著作权侵权法院判决影响因素的研究,大部分学者分别从法律模型、态度模型、策略模型、制度模型、“选择假说”模型角度解释法院法官决策行为,侧重一元分析。司法决策模型的建立需要依据本国司法制度和司法行政化的事实,对案件事实特征进行量化设计,中国与欧美西方国家实行不同的司法制度,因此在借鉴国外司法决策模型的基础上,针对中国的司法体制与司法实践建立适用中国的司法决策理论。本书将前人的研究更推进一步,综合各种司法行为决策模型,在法律制度、案件事实、当事人策略行为框架下提出中国法院判决影响因素理论,从多因素角度分析研究法院判决影响因素。结合《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锚定效应理论、当事人资源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著作权侵权法院判决影响机制。

第二,国内学者对于著作权侵权法院判决的研究大部分利用宏观数据,以定性分析为主,或者选取一些省市样本数据进行简单数理统计实证分析,缺少规范实证分析数据支持。著作权司法判决书可以从微观视角考察法院判决情况,是研究法院判决直接有效的信息来源,通过对大量案件的研究可以看到理论研究无法观察到的影响法院判决的因素。本书利用判决书微观数据,运用计量模型,实证检验著作权侵权法院判决影响因素,从更深层次了解著作权侵权法院判决影响机制,对于当事人采取有效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国内外学者实证检验了当事人资源理论对法院判决的影响,更多地关注哪些因素有利于当事人胜诉,但并没有进一步分析当事人资源影响司法判决的决策机制,本书从当事人诉讼定价能力视角丰富补充了著作权侵权法院判决决策的研究。在已有研究中,鲜有学者将诉讼定价能力因素纳入分析,本书从诉讼定价能力视角将当事人资源对法院判决的影响更推进一步,利用中介效应模型实证检验法院判决影响机制,推进当事人资源理论研究的同时提出了诉讼定价能力理论,提高了理论的解释力。

因此,在分析著作权侵权法院判决影响因素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著作权侵权司法实践,从法律经济学视角,运用计量模型,实证检验相关因素对法院判决的影响,发现著作权侵权司法实践存在问题,检验《著作权法》(2020)的修改是否适用经济社会发展,这是著作权侵权法院判决研究需要突破和解决的问题,也是本书和已有研究的差异。


[1] 中国目前设立了五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别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2] 著作权小权利人指个体著作权作品权利人将著作权作品授权给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著作权作品的小权利人,比如音乐作品权利人将音乐作品授权给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乐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

[3] 国际唱片协会全称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Phonographic Industry,缩写IFPI;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全称International Confederation of Societies of Authors and Composers,缩写ICSAC。

[4] 中国音乐产业网络数字化转型大体经历四个阶段:2015年之前的“违法使用”转型初期阶段,2015—2017年“独家许可”转型过渡阶段,2017—2020年“独家许可+转授权”转型调试阶段,2020年后的“独家许可为辅+非独家许可为主”转型再调试阶段。三个标志性事件为其划分依据: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 2017年国家版权局约谈境外唱片公司及国内主要音乐服务商,要求全面授权,传播音乐作品;2020年独家版权解除,各音乐平台可以相互授权。

[5] 2016年深圳场景公司诉上海颐和曼哈迪侵害作品复制权、表演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深圳场景公司并没有取得著作权的转让授权,仅获得对播种者公司相应的著作权利在固定范围内进行管理的权利。深圳场景公司非著作权集体管理公司,因此并不能以自身的名义发起诉讼,因此法院驳回其诉讼。深圳声影及其关联公司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在上海、北京、广东、浙江等全国多地针对卡拉OK歌厅发起上千起诉讼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广东高院、江苏高院等法院认定深圳声影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为非法集体管理,驳回其诉讼。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非法集体管理》(https://www.cavca.org/newsDetail/919)。

[6] 隐名型诉讼是指著作权权利人没有向维权人转让诉讼实施权也没有转让著作权实体权利,维权人只是受著作权权利人的委托开展调查侵权,搜集证据资料,以著作权权利人的名义向法院发起诉讼。担当型诉讼是指著作权权利人向维权人只转让了诉讼实施权,但并没有转让著作权实体权利,维权人受著作权权利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发起诉讼。信托型诉讼是指著作权权利人向维权人转让诉讼实施权和部分著作权实体权利,维权人受著作权权利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发起诉讼。

[7] 当产权交易成本较高时,产权市场交易存在障碍时,双方按照责任规则以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定价取代市场交易,为事后产权交易,责任制度是更有效的权利保护方式。

[8] 《著作权法》(2010)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下文同。《著作权法》(2010)规定法定赔偿是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根据侵权情节合理确定不超过50万元的赔偿数额,酌定赔偿和法定赔偿适用情况类似,但酌定赔偿不受法定赔偿50万元最高额限制,即酌定赔偿可以超过50万元。

[9] 剔除法院判决50万元以上的样本均值为14056.95元。

[10]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民法申910号再审裁定书。

[11] 以2020年为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音乐作品数量188781首,按10元/包房/天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缴纳许可作用费的经营者,如果拥有50个包厢,受到小权利人起诉时,按照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缴纳的许可使用费计算每首歌曲赔偿数额为50×10×365÷188781≈0.97元。

[12] 《著作权法》(2020)将法定赔偿限额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同时规定了法定赔偿额下限500元。 SuhAMqDcDR10nErwXGmBZBLHHW00aGSrWnde658Gci+gY8JO5oe0xulEuqmU2VG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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