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三节
关于著作权侵权法院判决特点的研究

一 法定赔偿适用率较高

相关文献研究显示无论国内国外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适用率均较高。Cotropia和Gibson(2014)对2005—2008年提交的近千件著作权案件进行编码实证分析,发现69.71%的案件采用法定损害赔偿的方式,法定损害赔偿是著作权权利人寻求补救的主要方式。201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2008—2012年,78.54%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詹映和张弘,2015;吴汉东,2016),在此基础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继续对2012—2015年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调研统计,99.62%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许可费倍数”“违法所得”“实际损失”的赔偿方式分别占0.02%、0.15%、0.23%,93.29%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并未对其主张的诉求金额进行举证,即使原告进行举证,法院也很少采信,因此有些原告主动放弃对赔偿额进行举证,要求法院采用“法定赔偿”方式进行判决,导致法院大量适用“法定赔偿”的标准进行判决(詹映,2020)。另据北京法院2002—2013年著作权侵权案件统计数据显示法定赔偿比例占案件总数的98.2 %(谢惠加,2014),2008—2012年,中国侵犯著作权软件纠纷法定赔偿适用率达94.5 %(张广良,2014)。本书以2015—2020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4825份著作权侵权案件为样本进行统计,发现99.17 %的案件按照侵权情节采用法定损害赔偿。

按照《著作权法》(2010)第四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有三种标准,先后次序分别为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定赔偿 [8]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由于按照侵权人的获利、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赔偿数额导致法定赔偿泛化,成为最常用的确定损害赔偿的方法。过多采用法定损害赔偿的方式,容易引起重复赔偿、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袁秀挺和凌宗亮,2014),引发版权蟑螂诉讼投机行为,使版权蟑螂发起大量诉讼案件并以此进行盈利(DeBriyn,2012; Sag,2015; Sag and Haskell,2018;易继明和蔡元臻,2018;李欣洋和张庆宇,2018),造成严重的司法资源浪费,背离《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因此根据法定赔偿确定赔偿金时要以全部赔偿为基础,不能让权利人进行反侵权经营,也不能让侵权人通过侵权获利(刘铁光,2008)。

Depoorter(2019)运用2005—2008年联邦法院近千件著作权案件数据信息,通过数理统计方法分析著作权侵权案件信息,对著作权法定损害赔偿进行全面实证研究,提出著作权侵权诉讼虽然80%的原告声称遭受故意侵权行为,但只有2%原告获得法院判定故意侵权的有利判决。法定赔偿使原告提出过高的侵权索赔,以便规避诉讼风险从被告那里获得和解,为了遏止原告机会主义诉讼大量适用法定赔偿,建议改革法定赔偿补救措施适用范围和程序,使用原告诉讼成本增加,被告诉讼威胁减少。

Sag(2016)建立了2001—2014年联邦法院巡回法庭受理的著作权案件数据库,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对版权蟑螂案件进行实证研究,通过统计大量案件数据发现近年来版权蟑螂案件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共同虚名被告(Multi-Defendant John Doe,MDJD)诉讼成为最常见的著作权诉讼方式,涉及淫秽作品的著作权案件占新案件的50%以上。当事人发起诉讼的主要目的不是阻止非法活动或者寻求赔偿,而是为了获得诉讼收益,存在诉讼投机行为,淫秽作品侵权案件的指控特别适合此类诉讼模式(易继明和蔡元臻,2018)。Goodyear(2020)提出解决版权蟑螂的问题,需要降低《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损害赔偿金,并对恶意侵权行为采取罚款措施。

法院法定赔偿适用率较高,一方面由于部分原告虽然进行举证,但是诚信不足,夸大被告非法获利或者自身损失,导致法院对其举证采信度降低,导致法官偏好法定赔偿;另一方面司法体制法官考核的原因使法官判决倾向求稳,法院法官受到“发改率”考核要求,为了避免出格,法官判决倾向保守,更愿意采用法定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应防止滥用惩罚性赔偿,限制法定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比例。法官要鼓励当事人积极举证,根据证据事实准确计算侵权人的获利或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考量侵权人的主观恶意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以遏止、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孙那,2021)。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适用性有先后次序规定,根据侵权人的获利计算损害赔偿结果较低,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害取得证明较为困难,建议以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为基础,突破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先后次序(熊琦,2018)。对于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制度规定模糊的问题,建议参照美国著作法的经验,对中国现行法定赔偿制度进行细化,使法定赔偿制度更加明确具体(王迁等,2016)。在法定赔偿下需要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恰当分配举证责任,强化法定赔偿惩罚作用,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避免重复赔偿(袁秀挺和凌宗亮,2014)。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确定法定赔偿金额需要考虑侵权性质、作品价值、作品类型、侵权后果、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在不同地域根据经济的发展情况、行业发展空间要体现出合理差异,不低于权利人的许可使用费用和维权成本(孙海龙和赵克,2015)。

二 原告胜诉率较高,法院判决金额较低

中国著作权侵权法院判决存在原告胜诉率高、损害赔偿额低、赔偿数额缺乏个案差异的现象(夏强,2014;谢惠加,2014;詹映和张弘,2015)。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统计的2012—2015年11984件知识产权案件数据显示,著作权诉求支持率(法院判决金额与权利人诉求金额之比)约为25.6%,平均判决金额2.8万元,专利、商标的平均判决金额分别为9.8万元、3.2万元,远低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法院判决金额和诉求支持率。99.62%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超限额法定赔偿”(超过限额50万元以上的酌定赔偿数额)占著作权侵权案件的0.18%,“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但适用很少,建议根据侵权损害结果取消法定赔偿的限额(詹映,2020)。本书以2015—2020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4825份著作权侵权案件为样本进行统计,发现96.09%的案件原告胜诉,法院平均判决金额为23857.4元 [9] ,法院平均判决比(法院判决金额与原告诉求金额之比)为33.09%。

著作权侵权案件采用原告就被告属地审理的原则,大部分为批量案件涉及多家被告,如果判决金额较高会影响市场秩序和地方经济发展,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较为谨慎,一般就低确定判决金额。另外随着著作权案件的增长,特别是批量案件的增多,法院倾向压低判决金额避免高额判决金额引发的更多著作权诉讼案件。虽然《著作权法》(2020)引入惩罚性赔偿,但是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金额难以确定,司法制度导致法官倾向保守,惩罚性赔偿极少适用(詹映,2020)。

詹映和张弘(2015)运用一般的数理统计方法实证分析了侵权代价和维权成本,发现知识产权维权存在周期长的情况,但维权经济成本高的问题并不显著,由于举证难,法院过多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额,侵权赔偿低的问题十分突出。权利人如果主张较高的赔偿额,可以提高证据证明力,加强举证,避免出现判赔与举证之间的恶性循环,建议解决举证难的问题,加大惩罚力度,提高侵权赔偿额(宋健,2016)。

徐剑(2012)通过实证分析上海近十年697份网络知识产权判决书,发现中国司法系统高效完成了立法框架下的目标,但由于侵权赔偿额低、维权时间成本高等因素,权利人不愿意通过司法救济进行维权。另外,通过对2002—2011年各级法院3004份网络著作权侵权司法判决书进行研究,分析了涉外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判决问题,发现虽然境外法人比境内法人、自然人获得更高的赔偿额和胜诉率,但是也付出了更多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诉讼获得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境外法人产生“厌诉”,境外法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所占比例显著下降(徐剑,2017)。

Favale等(2016)收集了1992—2012年欧洲法院判决的著作权案件并进行编码统计分析,发现法院由于缺乏专业领域知识,没有形成统一的著作权法理学,法院通过分配系统把案件分配给指定专业法官,法院与法官制定了“相对平衡”的判决机制,一半著作权案件司法判决缩小了而不是扩大了著作权保护范围。

著作权维权成本高,举证困难,损害赔偿低,导致著作权权利人维权积极性较差,长此以往影响社会创新发展及文化繁荣(李扬和陈曦程,2020)。在正确认识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加大损害赔偿力度,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李明德,2016)。已有的研究从制度层面对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进行探讨,但著作权相关制度并没有彻底解决赔偿金额较低、法定赔偿适用过多等问题(蒋华胜,2017;曹新明,2019;石宏,2021)。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完善著作权相关制度,另一方面需要有明确的计算方法。

著作权定价是司法判决的关键,在著作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需综合考虑著作权市场定价、事前与事后谈判及定价对行为选择的影响等因素,静态与动态分析方法相结合,确定科学合理的定价方法,解决法院著作权侵权司法实践中著作权定价的问题(李兆轩,2022)。根据著作权权利属性及损害认知论确立著作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逻辑基点,在遵循利益平衡原则的基础上,以立法论与解释论为完善路径,构建侵权获利、市场利润计算规则体系,推进著作权司法定价机制的规范化适用(杨涛,2020)。

当前中国著作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主要根据法定赔偿、非法所得、实际损失、许可使用费、酌定赔偿、约定赔偿及综合赔偿方法,为了提高著作权保护,应采取提升损害赔偿额度、增加计算标准等措施完善中国著作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曹新明,2019)。吴汉东(2016)提出要根据著作权价值形态、价值载体、价值实现及价值变量等无形性特点,以成本加收益为判决基础,重塑著作权司法保护价值观念,建构损害赔偿司法判决的规范体系,形成以权利分类为基础的损害计量、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全面赔偿以及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的损害赔偿制度。《著作权法》(2020)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采取惩罚性赔偿制度解决著作权侵权赔偿额低的问题(李扬和陈曦程,2020)。 I96iQ3sWP3Dzj9w6Cp/D6Wx2aXSe4s3DnXrFRRCuHGTeiEnn5R9fzIn5BQGLly5E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