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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关于法院法官决策的研究

根据法官在司法决策中表现出的决策行为和模式,在理论层面形成了司法决策的法律模型、司法决策的态度模型、司法决策的策略模型、司法决策的制度模型和司法决策“选择假说”模型。

一 司法决策模型

(一)司法决策的法律模型

司法决策的法律模型认为法院法官依据法理、法律法条判决案件,不是依据法官的个人偏好和意识形态进行决策。法官在进行决策时,通过法律条文的规定,制定法律条文的初衷,或先前的案件判决结果,对相关案件进行解释说明并做出判决,即法院法官权衡各项法律规定及先前判例最终做出决策(西格尔和斯皮斯,2012)。

(二)司法决策的态度模型

司法决策的态度模型主要从法官司法意识形态角度分析对司法决策的影响。法官的政治立场、政策偏好、闲暇、声誉、价值观、权力感等各项意识形态因素会影响其投票行为,而传统上依据的法律法条居于次要地位,法官会根据最终的判决结果选择相应法律条文对其决策形为进行包装使其正当化。司法决策态度模型整合了政治学、经济学及心理学的理论观点和主张,是一项跨学科的研究,这个模型更多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思想意识形态考虑对判决的影响,更多地适用于美国最高法院的决策研究,这是政治学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司法决策模型(Segal and Spaeth,2002;西格尔和斯皮斯,2012)。

(三)司法决策的策略模型

司法决策的策略模型在假定法官根据意识偏好投票的基础上,会综合考虑其他内部、外部因素进行决策。外部因素包括诉讼当事人、社会公众等因素;内部因素包括上级司法机关、政府及同事等因素。策略模型从理性人角度综合考虑所有因素对于判决的影响,进一步采取相应策略调整其投票行为,使其偏好实现最大化。

Epstein和Knight(1998)是策略模型的代表学者,研究了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的司法决策行为,提出法官根据其他参与者的反应和偏好进行策略性地回应,尽最大限度实现其政策偏好最大化。此后,爱泼斯坦等(2017)学者从劳动经济学角度构建法官的效用函数,对法官理性选择理论进行分析和实证,检验影响法官效用函数,并对影响法官行为的各项因素进行实证计量分析,得出大部分法官都是按策略行为进行司法决策。

策略模型将司法决策视为目标导向或者结果导向的决策过程,以理性选择理论为基础,预设法官为理性人,研究司法环境与制度规则对司法决策的影响。策略模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仅受到个体意识形态偏好的影响,而且在司法决策过程考虑其他行为主体的策略,将法官决策的过程视为法官之间的策略互动或者法院与其他政治机构之间的博弈过程,法官在不同制度环境下调整自己的策略行为(王彬,2018)。

(四)司法决策的历史制度模型

司法决策的历史制度模型认为策略模型和态度模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虽然法院及法官预先设定了一条既定的路线,但在实施过程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决策过程会出现一些突发的事件改变预设的决策。在关键时间点的事件决定着司法决策者及司法机关的行为,影响司法判决结果。

(五)司法决策“选择假说”模型

Priest和Klein(1984)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提出“选择假说”理论模型分析司法决策行为。“选择假说”理论认为法院司法决策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诉讼当事人在选择诉讼或和解的策略选择,即前瞻性的诉讼当事人在明确法院法官司法态度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策略影响法院司法决策,该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法官意识形态对法院判决的影响。法院法官的判决标准、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和解费用、诉讼费用、胜诉产生的收益等因素决定了当事人选择诉讼还是和解,这些因素进一步影响了法院司法决策行为。Lee和Klerman(2016)在其模型的基础上,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对其理论进行数理推导与证明,验证其结论的正确性。

Eisenberg和Farber(1997,2003)运用20万件联邦民事诉讼案件对选择假说理论进行验证,发现联邦政府作为原告或被告时影响法院判决结果,原告类型为公司时胜诉率也比较高。Yates和Coggins(2009)将选择假说理论模型和司法决策态度模型有效结合,考虑了当事人诉讼策略行为和法官态度偏好的影响,建立了一个司法决策的综合模型,对美国最高法院案件判决情况进行实证分析,评估了司法意识形态对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结果的影响,并检验了诉讼当事人策略行为对法院判决结果的影响。发现当事人在最高法院上诉案件选择中具有策略性,会影响法院判决结果,法官态度偏好对判决结果既有直接影响也有间接影响。此后,Yates等(2013)进一步分析了“选择假说”理论与态度模型的关系,发现对影响法院司法决策的机制解释,经济学角度的“选择假说”理论要好于政治学角度的司法决策态度模型。

二 司法决策构成因素

根据上述司法决策模型,司法决策构成因素大体可以类型化为法律、态度和理性三种要素。法律因素是指判决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体现出来规范依据,这是判决的前提,涉及司法决策的合法合规性。理性因素是指与法官判决有关的法律技术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及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力,这些行为能力最终通过理性选择能力体现出来,为司法判决提供了合理性。法官进行司法决策时,需要考虑自身的偏好及集体的行为以及由此决定的个体利益与法官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在维护集体利益的同时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由此可以看出司法判决是法官理性选择的结果。

除此之外,在分权制度背景下,司法判决除了考虑司法系统法官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之外,还要考虑与其利益有关系的其他分支机构的利益关系。理性与法律以外的司法制度、政治制度、政党政治、法治环境这些因素通过影响法官的态度体现出来。态度与理性因素与法官的认知结构有关,但对法院判决的影响力度不同。法官态度主要与司法判决的庭外因素有关,理性因素由法官的专业技术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决定,法官在司法判决中相机决策,理性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结果。法律涉及司法判决的合法性,是司法决策的前提,理性为司法判决提供合理性,态度通过意识形态反映了法律及理性以外的判决影响因素(李晓波,2021)。

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治体制下,首先要在法律体系内寻求规范进行判决,对于具体法律适用情况由司法解释及案例指导,在此基础上决定了法院判决结果(曹士兵,2006),这就体现了法律因素占主导地位,而理性因素趋于从属地位。媒体公众意见(胡铭,2015)、认知流畅度(Susser et al.,2013;李学尧等,2014)、司法直觉(李安,2013)、司法潜见(白建军,2013)、司法生态(顾培东,2016)等因素,这些因素通过法官的态度体现出来。法律主导的因素确保了判决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但态度因素内嵌于司法过程对法院判决的影响也不容小觑(李晓波,2021)。

通过上述司法决策模型可以看出,法院及法官在形成司法决策时,主要从法律法条、政府部门偏好、公众的意见、诉讼当事人策略行为、司法决策产生的政治经济后果及司法制度成本收益等角度进行权衡考虑,司法决策行为结果使所有当事人处于相互容忍的区间。虽然不同的司法决策模型侧重考虑因素不同,但这些因素都会在相应的解释框架下相互作用,只不过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地区的法院、不同级别的法院及不同的时间段,其中一些因素会显得更加突出(徐霄飞,2018)。 eBrgXatO0AftnEr87nNLGyvv7/fhogaLkjocZZRqMulBaWHW3ST8RLuWivBEqs6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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