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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21年金融科技重大政策和事件点评

(一)2021年金融科技十大政策(按时间排序)

1.商业银行互联网个人存款业务进入整改期

2021年1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增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点评: 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方式也从传统的线下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逐步拓宽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及基于互联网开发平台的自营APP、小程序或公众号等数字渠道,逐步产生了新型的互联网存款产品。但在互联网存款业务发展过程中,部分银行高息揽储、突破了地域经营限制、增加流动性错配等行为,扰乱了监管规定和市场利率定价机制,增加了金融市场风险隐患。该《通知》提高了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存款业务的监管要求,弥补了制度短板,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的合规稳健经营和数字化转型发展。

2.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监管升级

2021年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除进一步明确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外,还对备付金清算机构、划转范围和方式、支付机构合作、跨境业务、监督职责、违规行为罚则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点评: 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已于2019年1月实现全部集中存管。本办法一是对备付金存管的各项程序性规定予以明确,增强了市场预期,有助于提高办事效率。二是明确了监管职责,有助于压实各方责任,提高备付金风险监管水平。三是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强化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管

2021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程序,支付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措施及要求,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有利于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点评: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中国互联网支付行业位于世界前列,但与此同时,既有的规范体系已逐步落后于行业需求及监管要求,亟待作出更新。该《条例》的发布体现出监管机构倾向于采取功能监管的方式,避免监管漏洞;要求对投资人进行穿透式监管,提高支付机构设立的准入门槛;加强市场行为监管,控制业务规模、强化反垄断监管。新规的颁布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4.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力度再升级

2021年2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还为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限额指标设置了“红线”,并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的要求。

点评: 该《通知》是对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细化,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提出了更为明确的监管要求。首先,限制风险控制外包将改变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方式,二者的合作将转变为金融科技公司帮助商业银行提高自主运用金融科技成果进行风控的能力。其次,明确贷款的资金比例等措施,减轻了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合理加强了合作方应承担的风险,有助于促进双方审慎经营。最后,严禁跨区经营有助于促进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轨道,为金融科技发展明确方向。

5.首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颁布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对个人信息的利用规则、跨境规则、信息所有者权利、信息处理者义务、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点评: 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保障个人信息权益乃至宪法性权利的基本法,与《网络安全法》和最新发布的《数据安全法》共同组成中国基本网络法律体系,为数字时代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提供了基础制度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包括金融账户等在内的个人信息是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金融机构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谨慎、合理、合法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标杆。金融监管部门也应该依法加强监管,对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坚决严惩。

6.助贷相关业务全面纳入监管

2021年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明确个人信用信息的边界,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提供等全流程进行了规范。此外,还要求金融科技公司全面剥离与个人征信相关的业务,通过持牌个人征信机构向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点评: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监管要求。该《办法》的出台对于征信机构而言,明确了其行为规范,消除了对政策的不确定性预期,使得征信业务回归本源,有助于促进征信基础设施投资,鼓励相关市场主体积极、合规开展业务。对征信市场而言,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完善监管与问责体系,引导征信机构、助贷等互联网金融平台有序开展竞争,更好地实现征信业务的数字化转型发展。

7.规范金融业开源技术应用与发展

2021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业开源技术应用与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强调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跨部门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金融机构开源技术应用指导政策,探索建立开源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开源技术及应用标准化建设等。

点评: 近年来,开源技术在金融业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推动金融机构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也面临安全可控等诸多挑战。该《意见》强调金融机构在使用开源技术时应遵循“坚持安全可控、坚持合规使用、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开放创新”四大原则。鼓励金融机构在安全的底线下,大力应用开源技术,并鼓励他们以奉献的精神,打造一个良好的自主开源技术生态,为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下一代技术支撑。

8.互联网人身险监管细则落地

2021年10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部分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不当创新,导致竞争无序、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规范。

点评: 开展互联网业务是保险机构进行数字化转型的必然路径,有助于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但因市场参与主体庞杂等多种原因,导致出现了非理性价格竞争、销售不规范、服务效能不高等问题。该《通知》提高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提供者的准入要求,细化了监管规则和手段,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并为保险行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指引。

9.确定证券期货业金融科技发展蓝图

2021年10月21日,在2021年金融街论坛全球金融科技峰会资本市场金融科技论坛上,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期货业科技发展“十四五”规划》。《规划》主要包括持续打造一体化行业基础设施、推进科技赋能与金融科技的转型、完善行业科技治理体制、塑造领先的安全可控体系、提高科技标准化水平、提升金融科技的研究水平六方面内容。

点评: 该《规划》的主要目标是阐明“十四五”时期证券期货业数字化转型和科技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及工作重点,提出一批具有标志性、前瞻性、全局性、基础性和针对性的重大战略举措,为新发展阶段证券期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提供纲领性指南。按照该《规划》布局,行业数字化转型和监管科技发展将成为“十四五”时期证券期货业金融科技发展的两大主题,有助于平衡金融科技发展效率与安全目标,实现证券期货业金融科技发展的有序推进。

10.粤港澳大湾区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合作

2021年10月21日,央行宣布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签署《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进行联网对接,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金融科技创新合作,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质效,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

点评: 央行与香港金管局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合作,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提升金融科技监管水平,促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特别是香港较早开展了监管沙盒实践,拥有丰富的金融创新测试与监管经验,此次合作将给大湾区乃至全国金融科技企业提供更为丰富的测试选择,有助于促进金融科技产品更快地应用于实践。

(二)2021年金融科技十大事件(按时间排序)

1.首家外资100%控股的持牌支付机构成立

2021年1月12日,持牌支付机构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国付宝”)发生股东变更。股东变更信息显示,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退出,退出前该公司持股比例为30%;美银宝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美银宝”)新增持股30%,再加上此前美银宝持有国付宝70% 股权,美银宝持股比例增至100%。

点评: 美银宝是美国支付机构PayPal在华全资子公司,此次股权变更使其成为国内市场首家外资全资控股的持牌支付机构。中国资本市场始终坚持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发展格局,外资支付机构的成立虽然短期内不能改变支付市场的格局,但有助于提升中国支付机构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跨境业务拓展,推动支付领域的国际监管协调与内外业务联动,有助于进一步增强中国金融科技的国际竞争力。

2.央行金融科技委员会部署2021年重点工作

2021年1月29日,央行发布消息称,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委员会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总结2020年工作,研究部署2021年重点任务。会议强调,出台新阶段金融科技发展规划,加快推动金融数字化转型,发挥“技术+数据”双轮驱动作用,助力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健全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和标准,推动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强化金融科技创新活动的审慎监管。出台金融业数据能力建设指引,组织开展金融数据综合应用试点。

点评: 金融科技已成为促进金融行业数字化转型的助推器,金融科技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支持和引导。一方面,监管机构应主动拥抱创新,通过提升监管水平,为金融科技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与监管政策环境。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应积极运用沙盒监管等方式,在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同步提高监管科技的应用能力,引导数字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自由、公平和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

3.金融监管部门约谈13家网络平台企业

2021年4月29日,继蚂蚁集团被约谈并公布五条整改措施后,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对部分从事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企业进行监管约谈,并提出七点整改要求。参加约谈的企业共13家,分别是腾讯、度小满金融、京东金融、字节跳动、美团金融、滴滴金融、陆金所、天星数科、360数科、新浪金融、苏宁金融、国美金融和携程金融。

点评: 国家鼓励金融科技,包括网络平台金融业务的发展,但相关企业应守法经营,同时注重发挥企业的社会责任。监管部门此次对网络平台企业进行约谈,进一步明确了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的市场规制要求。监管机构将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平台滥用垄断地位、开展不正当竞争、借助资本力量无序扩张等行为的监管力度,相关企业也应积极开展自查,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

4.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6月21日,央行官网发布消息称,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

点评: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资本市场秩序,更涉及传销、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除上述事件外,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也明确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通过一系列的监管要求可以看出,围绕虚拟货币的投资和投机行为仍然是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后续将有更高法律效力的文件出台,抑制虚拟货币的投机炒作风险,打击涉虚拟货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5.央行发布《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

2021年7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首次对外系统披露了数字人民币研发情况。白皮书显示,数字人民币是央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主要定位于现金类支付凭证(M0),将与实物人民币长期并存,主要用于满足公众对数字形态现金的需求,助力普惠金融。目前,数字人民币研发试验已基本完成顶层设计、功能研发、系统调试等工作,正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试点测试。

点评: 当前世界多国均在积极推进央行数字货币项目,中国在主要经济体中处于领先位置。数字人民币可以提高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其数字化、智能化属性,也可以提升央行实施货币政策的精确性和有效性。在对外经济交往方面,数字人民币的发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人民币的国际化,减少对现有支付体系的过度依赖,提高中国的金融安全保障。

6.官媒提示互联网券商合规风险

2021年10月14日,人民网刊文称,富途、老虎等跨境互联网券商在用户信息安全以及合法化、合规化方面存在风险。人民网在报道中表示,富途控股及老虎证券均已在美上市,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的背景下,内地公民的个人信息出境问题或将成为提供美股、港股等全球主要市场股票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券商面临的新考验。受此消息影响,富途控股(FUTU.O)、老虎证券(TIGR.O)股价当日分别下跌12.41%和21.19%,受市场预期不稳定的影响,其股价持续震荡。

点评: 富途控股和老虎证券作为新兴的互联网券商,主要是向高速成长的中国成熟股权投资人群体提供服务。富途、老虎等互联网券商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牌照资质问题,二是信息安全问题,三是消费者保护问题。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且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均在境外,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7.首批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项目名单发布

2021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了首批拟纳入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的16个项目名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显示,首批拟纳入试点的16个项目中,技术应用涉及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安全多方计算、联邦学习、云原生、信创等复合交叉技术应用;业务场景包含了智能投顾、智能运营、智能交易、智能风控、智能营销等资本市场各类业务领域。

点评: 金融科技创新试点是“监管沙盒”的落地方式,是在监管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上支持和鼓励金融科技创新的重要方法。此次率先在北京开展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对于加快构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体系,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水平,推动资本市场在守正创新中进一步释放发展活力至关重要。同时,创新试点工作对于北京建设国际一流的金融科技生态、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金融科技产业,具有重要意义。

8.钱塘征信成第三家获批的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

2021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示钱塘征信有限公司(筹)的个人征信牌照申请,钱塘征信有望成为继百行征信、朴道征信之后,第三家获批的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从公布的股权结构来看,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共同参与,浙旅投和蚂蚁集团分别持股35%,并列最大股东,传化集团持股7%,杭州金控和浙江电子口岸各持股6.5%,员工持股平台杭州溪树持股10%。

点评: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多层次征信供给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前,央行征信中心的数据主要是以借贷数据为主,而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主要是以替代数据为主,不仅可以丰富征信的数据供给,同时还可将大数据分析技术应用到征信领域。数字科技公司与实体产业企业合作,民营企业与国有资本合作共同成立个人征信公司,不仅有助于激发多维度数据要素的价值,也是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模式创新。

9.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0年度金融科技发展奖

2021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示了2020年度金融科技发展奖获奖项目。会议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金融科技发展奖评审领导小组组长范一飞主持,证监会副主席、金融科技发展奖评审领导小组副组长方星海出席会议。此次共评定了163个获奖项目,特等奖1项,一等奖12项,二等奖59项,三等奖91项,涵盖架构转型、基础研究、新技术应用等多方面内容。

点评: 金融科技发展奖源于银行科技发展奖,属于金融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部级奖项。该奖项的设立旨在挖掘金融科技领域的最新成果,反映行业机构的科技创新应用能力,对指明金融科技的发展方向,加速研究成果和创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和带动金融业科技工作积极响应国家战略部署具有重要意义。

10.网络互助平台全面关停

2021年12月28日,相互宝发布公告表示,相互宝将于2022年1月28日24时停止运行。自公告之日起,成员不再参与互助分摊,原定于公告日扣款的分摊金及2022年1月的两期分摊金,全部由相互宝平台承担。在2021年全年,包括美团互助、水滴互助、轻松互助等不少于10家的网络互助平台先后发布关停公告,其中绝大部分运营尚不足3年。随着最后一家相互宝的下线,至此网络互助平台均已全面关停。

点评: 网络互助计划的初衷是风险共担,通过相互支持的方式,让参与互助计划的每一个人都能获得一份健康保障,在当前社会的主要保障制度之外,发挥了一定的、阶段性的积极补充作用。但由于其处于监管真空地带,仍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一是网络互助计划定位模糊,消费者难以区分互助计划和商业保险的区别;二是网络互助平台受监管程度低,平台经营水平参差不齐,易于在保险行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三是网络互助平台商业可持续性较为模糊,难以长期运营。 xMAt9Yvk29LHPb9VAbCy1IH8azACFSLaEk6M/yuei9jzPplKh//zN0zLk8tVfU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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