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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浙风俗调:南宋江浙地区市民阶层的社会形态

长期以来,围绕中国古代市民阶层的问题,学术界一直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看法。许多学者依据马克思阶级学说中有关“市民等级”的理论,认为明清时期市民阶层已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开始兴起,并将其与欧洲近代资产阶级的前身相类比,实质是用以说明中国历史上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由此呈现出来的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潜在发展趋向。也有部分学者引入以帕森斯、葛兰西、哈贝马斯等人为代表的现代市民社会理论,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强调中国历史上并没有形成不受国家直接控制的市民社会,或者说至少在古代不曾存在市民社会,因而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民阶层。 [1] 这里实际上涉及如何从中国历史的实际出发,合理把握和运用有关理论,分析相应历史现象的问题。

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市民阶层?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能简单地在“理论上”加以肯定或否定。从历史的角度讲,城市的产生便意味着与乡村居民相对应的城市居民的出现。但城市居民包括了生活于城市空间范围内的所有人们,他们之间既有身份和职业上的差异,更有社会属性上的区分,因而属于地域性的组合群体。城市居民并不等同于市民,后者是具有城市意识和商业文化特征的城市居民,有着自身的社会属性。中国古代城市是在各级政治中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相当长一段时期里,各类政府人员构成了城市居民的主体,市民只是以分散的社会个体形式存在。也就是说,中国古代早期城市的发展及其居民规模的扩大,并不意味着市民阶层的兴起和壮大,因为市民由个体到群体的转变,伴随着他们之间超越彼此的身份和职业差异,形成共同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在中国古代,市民形态的这种转变直到宋代才较明显地展现出来。两宋时期城市的繁荣,突出的表现是工商业活动普遍突破城市原有政治和军事性质所构成的限制而走向全面兴盛,并有力地推动社会商品经济的活跃。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以商业精神为核心的城市意识开始觉醒,具有群体特征的市民阶层越来越多地显示出自身的影响力。

对于宋代市民阶层的研究,可以从多种角度展开。事实上,有关此期市民经济和文化活动及其特点,学术界已有不少讨论。 [2] 本节内容是在此基础上,结合城市和社会发展走在各地前列的江浙地区的具体情况, [3] 侧重从社会结构、社会等级、行业组织和群体意识等方面,就南宋时期市民阶层的社会形态作案例性分析。

一 市民社会结构:多样化的群体组合

学术界在讨论宋代市民问题时,往往有两种倾向:一是将市民与城市居民混为一谈,以城市居民等级关系的分析取代市民阶层社会构成的分析;一是将市民阶层与工商业群体等同起来,研究重点集中于工商业人员的内部结构与关系。其实,宋代的市民阶层是多种群体的组合体,它既不是指所有城市居民,又不只局限于工商业群体。从南宋时期的实际情况来看,市民阶层是由不断壮大的工商业人员,为数不少的商业性文化演艺人员,以及部分具有商业观念和市民意识的官吏、士人、地主、农民等不同职业和身份的社会群体构成的。

与汉唐时期相比,南宋城市工商业群体的发展,既表现为规模上的显著扩大,也表现为内部结构的日益完整。就前者而言,以临安为例,到南宋中期,城内外共有414个工商业行作, [4] 按照时人周密《癸辛杂识》中的说法,每个行作有数十户至百余户不等,若以百户计算,则全城仅纳入行作组织的工商业经营者就超过了4万户。就后者而言,根据经营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工商业群体具体又可分为四部分:一是商业经营者。他们有的是从事跨地区长途贩运的行商,如平江(苏州)城里聚集了来自各地的商人,“闽粤之贾,乘风航海不以为险,故珍货远物毕集于吴市”; [5] 有的是从事海外贸易的舶商,如临安城内,“寄寓人多为江商海贾,穹桅巨舶,安行于烟涛渺莽之中,四方百货,不趾而集”; [6] 有的是开设各种店铺、茶肆、酒楼之类的坐商,如饶州城内,“民之店聚族居者无虑数万家”;有的是走街串巷、沿街货买的小商贩,如吴自牧《梦粱录》中所说的临安城里的“盘街”“盘买”“车子买”“顶盘”“提瓶”“担架子”“挑担”“抬盘架”“吟叫”等“小经纪”人员,洪迈《夷坚志》中提到的鄱阳城“贩鱼鳖以供衣食”的汪乙,洪州城“货蚊药自给”的杜三等,均属此类。二是服务业经营者,包括在商业活动中充当中介的“牙人”,作为高利贷资本代理人的“行钱”,以及从事租赁、典质、旅舍、修补等活动的人员。如在南康军,牙人势力很大,控制了粮食的交易活动,商贩或农民运米入市,“必经由牙人方敢粜”; [7] 在建康府城,房屋租赁业十分活跃,“房廊之家,少者日掠钱三二十千”。 [8] 三是手工业经营者。其中有的是雇佣工匠进行生产的手工作坊主,如湖州“富室育蚕有至数百箔,兼工机织”; [9] 有的是开设家庭作坊兼商铺,如临安“城内外有专以打造金箔及铺翠销金为业者,不下数百家”; [10] 有的是自产自销的个体工匠,如“无锡张木匠,造盆器出贸于街”; [11] 有的是由包买商控制的专业匠户,如临安城内有许多为丝绵铺生产的“机户”。四是雇佣人员。他们以出卖劳动力为生,或在各种店铺、楼肆、作坊里帮工,或充任富商巨贾的仆役,或临时受雇作苦力。如《夷坚志》中提到的处州城叶青,“世与大家掌邸店”;衢州城李五七,“为人家掌当门户”;苏州城张小二,“为卖油家作仆”。

商业性文化娱乐业的兴盛是南宋城市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当时,几乎所有城市都有不同规模的商业娱乐场所和各种酒楼歌馆,由此集聚了一定数量的商业性文化演艺人员。他们有的在“瓦子”“勾栏”之类综合性演艺中心进行表演。如临安城内仅较具规模的“瓦子”就有20多处,湖州城的演艺活动集中于瓦子巷一带,庆元城有旧瓦子、新瓦子。甚至在部分繁华市镇,此类演艺活动也十分活跃。宋人沈平《乌青记》中说,在兼跨嘉兴和湖州的乌青镇,北瓦子巷系“妓馆、戏剧上紧之处”;波斯巷南瓦子“有八仙店,技艺优于他处”,“鼓乐歌笑至三更乃罢”;善利桥西南的太平楼,“为楼二十余所,可循环走,中构台,百技斗于上”。 [12] 有的在酒楼、茶肆和街坊空地等公共场所流动表演。周密《武林旧事》卷六在谈到此类演艺人员的活动情况时说,他们或在酒楼里“吹箫、弹阮、息气、锣板、歌唱、散耍等人,谓之赶趁”,或“不呼自至,歌吟强聒以求支分,谓之擦坐”,或“只在耍闹宽阔之处做场者,谓之打野呵”。此外,还有以色艺娱人的歌妓。时人洪迈说:“江浙间路岐伶女有慧黠知文墨能于席上指物题咏应命辄成者,谓之合生;其滑稽含玩讽,谓之乔合生。” [13] 如临安城的“和乐”“和丰”“春风”等官办酒楼和酒库,“每库设官妓数十人”;“熙春”“三元”“五间”“赏心”等民办酒楼,“每楼各分小阁十余……每处各有私名妓数十辈,皆时妆袨服,巧笑争妍。夏月茉莉盈头,香满绮陌,凭槛招邀,谓之‘卖客’”。至于歌楼茶肆,歌妓之流更为活跃。“平康诸坊,如上下抱剑营、漆器墙、沙皮巷、清河坊、融和坊、新街、太平坊、巾子巷、狮子巷、后市巷、荐桥,皆群花所聚之地。外此诸处茶肆,如清乐茶坊、八仙茶坊、珠子茶坊、潘家茶坊、连三茶坊、连二茶坊,及金波桥两河以至瓦市,各有等差,莫不靓妆迎门,争妍卖笑,朝歌暮弦,摇荡心目。” [14] 这些演艺人员的表演活动不仅完全采用商业化的运作方式,并与其他商业结合在一起,而且面向整个社会,具有大众化、世俗化的特点,与局限于贵族士人范围的传统演艺活动有着很大的区别。

作为各级统治中心,古代城市历来是各类政府人员和士人的集聚地。但在宋以前,政府人员虽生活在城市里,却是思想保守的社会群体,难说是真正具有城市意识的市民群体。入宋以后,在商品经济大潮冲击和市民文化影响下,越来越多的政府人员参与到商业活动之中,他们的思想意识和生活方式也明显地呈现出市民阶层的特点。尤其是南宋时期,官僚士人经商之风颇盛。宋高宗时,恭国公杨存中承包了位于临安、湖州、秀州等地的多处酒坊,经营资本高达72.5万余贯; [15] 镇江府守将刘宝“开激赏等(酒)库于市心,置塌房、柴场于江口,分布钱物,差人于荆湖、福建收买南货,络绎不绝”; [16] 御医王继先在临安城“起盖房廊,收领赁直”,“又常勒临安府楼店务吏人,令供城内户绝舍宅,贱价买为房廊”。 [17] 一般士人也往往利用城市商业环境,从事一定营利活动以谋生计。他们有的受雇教育富家子弟,如临江士人王某,“家苦贫,入城僦馆,月得束脩二千”; [18] 有的自己开设学馆,如南城士人童蒙,“居城北郭外曰塔步,贫甚,聚小儿学以自给”; [19] 有的从事商业性创作活动,如《武林旧事》卷六记载了专门以创作演艺剧本为生的6位著名的“书会先生”:“李霜涯,作赚绝伦;李大官人,谭词;叶庚、周竹窗、平江周二郎,猢狲;贾廿二郎”;有的最终走上专业商人的道路,如番阳士人黄安道,“治诗,累试不第”,转而从商,“小有所赢,逐利之心遂固”。 [20]

乡村地主移居城市的现象在北宋时就很常见,“民之物力在乡村而居城郭者,谓之遥佃户”。 [21] 宋室南渡后,随着城市的进一步繁荣,吸引了更多的乡村地主,他们大多兼营工商业活动。与此同时,城市中的官吏、士人、富商等也有不少在乡村购置田产,从而兼具地主身份。如台州“士子某,居城中,而田在黄岩”; [22] 平江城北周氏,“本以货麸面为生业,因置买沮洳陂泽,围裹成良田,遂致富赡”。 [23] 这些市民化的地主不仅直接参与工商业活动,而且对乡村土地也多采用商品化经营方式。如镇江府孙大成在丹徒县有园地30亩,雇人种植蔬果,“嘉蔬美实,收利十倍”; [24] 临川富民王明,“买城西空地为菜园,雇健仆吴六种植培灌,又以其余者俾鬻之”。 [25]

随着城市工商业活动突破城墙的限制向周边扩散,引发城郊都市化现象的出现。许多城市的空间范围除原有城区外,还包括周边郊区。绍兴十一年(1141)五月,临安知府俞俟在上奏中说:“府城之外南北三十里,人烟繁盛,各比一邑。” [26] 为此,南宋政府先后增设城南左厢、城北右厢和城东、西厢进行管理。其他如建康和饶州城外各设有两厢,庆元城外设有甬东厢和府西厢,温州城外设有四厢。生活于城郊的农民大多已摆脱传统自给性农业生产,他们或参与工商业经营活动,或根据市场需求经营园艺业和经济作物种植业,从而成为市民阶层的独特组成部分。如平江城市场上花卉需求量大,“城东西卖花者所植弥望”。 [27] 时人范成大有诗云:“桑下春蔬绿满畦,菘心青嫩芥苔肥。溪头洗择店头卖,日暮裹盐沽酒归。” [28] 所描写的就是当时城郊农民种植和出售蔬菜的情况。

二 市民社会等级:贫富分化和贵贱更替

宋代不仅在户籍上将城市居民与乡村民户区分开来,分别编籍,而且按财产和经济状况划分为若干等级。其中,城市坊郭户一般分为十等。有学者依据坊郭户等,将南宋市民划分为三个层次:县城坊郭户第三等以上和府州城坊郭户第四等以上,是资产丰厚的豪富之家;州县城坊郭第七等户以下,是贫乏之家;介于二者之间的,是中产之家。 [29] 应该说,这一分析是比较符合当时实际的。宋孝宗时,朱熹在江东南康军赈灾,即以经济状况为依据,将当地市民分为上、中、下三等,其中上等是“有店业,日逐买卖,营运兴盛,及自有税产赡给”,中等是“得过之家并公人等”,下等是“贫乏小经纪人,及虽有些小店业,买卖不多,并极贫秀才”。 [30] 后来真德秀在太平、广德等地赈荒,也采取类似方法,将市民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其中甲、乙两等为一类,丙、丁两等为一类,戊等为一类,“惟城市则济戊户而粜丙、丁”。 [31]

上层市民包括部分享有政治和社会特权的官僚贵族和大商富工。他们经营规模大,收益丰厚,由此积聚起大量财富。前文提到的恭国公杨存中、镇江府守将刘宝、御医王继先等人,便是官僚贵族利用特权经营工商业致富的典型事例。洪迈《夷坚志》甲志卷一六提到的“阎大翁者,居鄱阳,以贩盐致富,家赀钜亿”;丙志卷一五提到的“建康巨商杨二郎,本以牙侩起家,数贩南海,往来十余年,累赀千万”;丁志卷六提到的“温州巨商张愿,世为海贾”,则是大商富工的典型事例。这些上层市民高宅华舍,生活奢侈,盛气凌人,称雄一方。如临安富商王彦太“有华室,颐指如意”; [32] 常州无锡富家戴氏“于邑中营大第,备极精巧,至铸铁为范,度椽其中,稍不合,必易之。又曳绵往来,无少留碍则止”; [33] 衢州龙游县巨富虞孟文,为买一妾,竟费钱14万缗。 [34] 不过,同为上层市民,其经济状况在不同城市之间又存在着差异。淳熙(1174—1189)中,建康府城的“房廊之家,少者日掠钱三二十千,及开解库、店业之家,家计有数十万缗者,营运本钱动是万数”;同府的句容县城“有房廊及开解库、店业之家,富者家计不过五七千缗而止,而营运本钱不过三二千缗而止,其日掠房钱一百五十六文足”。 [35] 显然,句容县上等富户的财产和经营规模远不能与府城的富家相比。南宋中期公布的《庆元条法事类》卷四八《赋役门》规定:“诸坊郭品官之家免科配,若营运与民争利,在镇、寨、城、市及第一等,县第三等,州第四等者,并不免。”市镇坊郭第一等人户、县城坊郭第三等以上人户和州城坊郭第四等以上人户在经济状况上大致相近,故同时列入不免科配的范围。可见,由于城市规模的不同、工商业发展水平的高低,上层市民的资产状况也随之有所不同。

中层市民多为一般工商业者,也包括部分中小官吏。他们的经营规模普遍不大,资产有限,其生活在正常情况下较为宽裕。南宋前期著名学者吕祖谦曾谈到严州分水县居民的经商情况,称该县“其民大抵行贾,铢裒厘积,仅仅自足”。 [36] 《夷坚志》中也有不少这类事例。如湖州市民陈小八“经商贩缣帛致温裕”;饶州市民郑百三“启肆贩缯帛”,“资力颇赡”;鄱阳市民许二、许三兄弟“多酿酒沽,而日输官课,稍致富足”;临川市民王明“居廛间贩易,赀蓄微积丰”。

下层市民人数众多,包括小商小贩、个体工匠、雇佣劳力、贫寒士人,以及失业人员等。他们家无积蓄,收入微薄,或者根本没有较稳定的收入,常陷于饥寒交迫的境地,成为官府赈济的主要对象。以临安为例:淳熙十三年(1186),宋孝宗下诏赈济临安“城内外贫乏老疾之人”,知府韩彦质“措置欲以二十万人为率”,也就是说,需要救济的城市贫民达20万人。淳熙十六年(1189),守臣张匀奉诏赈济,“在城九厢、城南、城北两厢共抄札到二十六万八千余口”,较三年前增加了数万人。 [37] 绍熙五年(1194),大臣蔡戡称临安城内外需要长期赈济的贫民有“五万余家,约三十万人”。 [38] 南宋中期,临安城内外在籍居民约百万人, [39] 这意味着全城有1/3左右的居民常常处于衣食不继的窘境中。号称繁华的都城尚且如此,其他城市下层市民的生活情况可想而知。绍兴元年(1131),绍兴府赈济城中乞丐,抄札姓名,收入济养院赡养,并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其中有一条是:“拘籍累及千人已上,至来年三月一日,死不及二分,给度牒一道;及五百人已上,死不及二分,支钱五十贯;二百人已上,死不及二分,支钱二十贯。” [40] 显然当时绍兴城内乞丐的数量是相当多的,否则不会在有关规定中列出“千人已上”“五百人已上”之类的情况。建康府城“名为繁庶,而民生最艰,素无藏盖”, [41] 所属的句容县更是“坊郭之内,多是贫民下户”。 [42] 到南宋后期,庆元府城内外六厢,每年需要救济的贫民有近2万人。 [43]

由此可见,在南宋市民阶层中,真正富裕的属于少数,大多数处于贫穷状态。从这个角度讲,所谓城市的繁荣实际上只是少数人财富的增长,而不是市民阶层的普遍富裕。不过,由于市民阶层的兴起和壮大从本质上讲是城市工商业发展的结果,其内部等级关系主要也是以经济因素为基础形成的,财富的多寡和贫富分化,既导致了市民之间经济地位的差异,也决定了他们社会地位的高低。因此,与传统等级制下身份划分的世袭性和绝对性不同,南宋市民的社会等级和贵贱之分并不是固定不变和不可逾越的,而是随着经营状况的变化和财富的转移,处于不断的升降、沉浮之中。富贵者一旦经营不当,丧失财富上的优势,便会由上层沦为下层;贫穷者如果经营得法,跻身富裕行列,便会由下层跃升上层。咸淳元年(1265),建康府制订的《平籴仓条画》中有这样一条规定:“甲牌户或有迁移,或口数增减,或贫富升降,请提领官行下各厢,每季从实抄具,结罪保明,仍不时覆实。” [44] 要求各厢每季都上报居民“贫富升降”的情况,说明当时市民的贫富变动是相当频繁的。无怪乎时人袁毂感叹地说:“昔之农者,今转而为工;昔之商者,今流而为隶。贫者富而贵者贱,皆交相为盛衰矣。” [45]

三 市民行业组织:自主意识的增强

各种形式市民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是南宋城市社会变动的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尤其是在工商业领域,“行”“团”“作”等组织十分活跃。时人吴自牧说:“市肆谓之团行者,盖因官府回买而立此名,不以物之大小,皆置为团行,虽医卜工役,亦有差使,则与当行同也。” [46] 《夷坚志》丁志卷九进一步提到:“临安宰猪,但一屠长为之长,每五更击杀于作坊,须割裂既竟,然后众屠儿分挈以去。”说明当时行、团之类的组织已相当普遍,甚至连屠宰卖肉行业也不例外。

不过,围绕工商业行作组织的性质和职能,学术界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行作组织类似欧洲中世纪的行会;有的认为行作是官府出于科索的需要而组织起来的官方机构;也有的认为行作是民间自发形成的同业组织。 [47] 其实,南宋时期的行作组织有着多重性质,不能简单地视之为官方组织或民间组织。

从历史上看,最初的“行”属于政府管理工商业的一种形式。汉唐时期,城市工商业被强制限定于规定的区域——通常是城市中的“市”。在每个“市”里,工商活动又按行业分别集中于一起,并标之以“行”之类的名称。从晚唐开始,随着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和传统坊市制度的日趋松弛,“行”的性质逐渐发生变化,即由政府性工商贸易区域管理形式向行业组织转变。唐代的《纂异记》谈到苏州城内工商业者的宗教活动时说:“吴泰伯庙,在东阊门之西。每春秋季,市肆皆率其党,合牢醴祈福于三让王,多图善马、彩舆、女子以献之,非其月亦无虚日。乙丑春,有金银行首纠合其徒,以绡画美人捧胡琴以从,其貌出于旧绘者,名美人为‘胜儿’,盖户牖墙壁会前后所献者,无以匹也。” [48] 每个行业都由“行首”主持开展宗教活动,说明行业组织已具有相当的自主性。入宋以后,坊市制的全面瓦解进一步改变了政府对工商业活动方式和区域的原有限制,行作组织的官方色彩也进一步减弱。到南宋时期,尽管官府出于摊派科配和控制市场活动的需要,有时也直接参与一些行作的组织和建立,但这种做法越来越遭到工商业者的抵制。绍兴二十六年(1156)七月,户部尚书权兼临安府韩仲通说:“居民日用蔬菜果实之类,近因牙侩陈献,置团拘买,扣除牙钱过多,致细民难于买卖……欲乞并行住罢。”宋高宗“从之”。 [49] 临安城果蔬的买卖本来已有菜行、青果团之类的行业组织,官府为多征收牙钱,又增设牙行,欲行垄断,导致商品流通不畅,不久即予废除。可见在工商业者自主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官府强制建立行业组织的做法已很难延续。

事实上,南宋时期的工商行作组织一方面承担着协助官府分摊科配和进行行业管理的职能,故得到官府的承认和支持。耐得翁《都城纪胜》所说的“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物之大小,但充合用者,皆置为行” [50] ,正反映了行作组织的这一特点。由此不难理解每当某些行作组织发生变动时,便会立即引起官府的注意,并加以干预。有的地方官府甚至对行户的入籍与退出实行严格的控制,以保证科配的正常进行。如太平州黄池镇,“诸般百物,皆有行名,人户之挂名籍,终其身以至子孙,无由得脱”。 [51] 但另一方面,作为行业联合体,行作组织又有着加强同业者之间联系、维持工商业秩序、协调市场活动等职能。由于工商业的迅猛发展和城市市场的不断扩大与复杂化,如何统筹同行业的商品生产与销售,保持商品流通渠道的通畅,避免恶性的市场竞争,成为城市工商业者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内在需求较之应付官府科配的外在压力更是推动各种行作组织大量出现的主要因素。也正因如此,南宋行作组织日益呈现出专门化的趋势。以临安城的行作组织为例,总体上可分为商人组织、手工业者组织和工商兼营者组织三类,每类包括不同具体行业的组织,每个行业又按生产分工和流通环节组成各自的行作,如在花饰业,有方梳行、冠子行、销金行等;在米、肉等食品销售领域,有批发性行业组织和零售性行业组织。加入行作组织的工商业者,在个人经营上是自由的,但商品经济和市场活动已使他们结成有一定共同利益的整体,并由此逐渐形成相应的行业群体特征。如在服饰上,“诸行百户衣巾装著,皆有等差。香铺人顶帽披背子。质库掌事,裹巾著皂衫角带。街市买卖人,各有服色头巾,各可辨认是何名目人”;在语言方面,每个行业有本行的“俚语”和“行话”,“买卖七宝者谓之骨董行、钻珠子者曰散儿行,做鞋靴者名双线行、开浴堂者名曰香水行”。 [52]

除了工商业领域,在商业性文化娱乐业,“社”“会”之类的行业组织也较为常见。《武林旧事》《都城纪胜》《梦粱录》《西湖老人繁胜录》等南宋文献,都谈到当时临安城内各种“社”“会”的情况。其中,“社”大多为演艺人员组织,如绯绿社(杂剧)、齐云社(蹴鞠)、遏云社(唱赚)、同文社(耍词)、角抵社(相扑)、清音社(清乐)、锦标社(射弩)、锦体社(花绣)、英略社(使棒)、雄辩社(小说)、翠锦社(行院)、绘革社(影戏)、律华社(吟叫)、云机社(撮弄)、蹴鞠打球社、川弩射弓社、小女童象生叫声社、射弓踏弩社、射水弩社、傀儡社等;“会”则是从事市民文学创作的文人组织,如永嘉书会、九山书会、古杭书会、武林书会等。这些文化组织少则数十人,多则几百人。如清乐社“有数社,每社不下百人”,其中“福建鲍老一社有三百余人;川鲍老社亦有一百余人”。与行作组织相比,“社”“会”组织较少地受政府干预,更多属于民间自主的活动团体,其目的在于以群体的力量在激烈的文化演艺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同时规范个体行为。如临安的演艺组织往往包括若干个专业表演团体,称为“一甲”,一般为五六人或七八人,多者十余人。他们在内部管理和经济上是独立的,其演艺活动则由所在的社统一出面联系和安排。一旦某个表演团体违反组织规定和安排,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被赶出组织,丧失演出机会。

显然,形式多样的行业组织表面上是市民按照不同行业分工的组合形式,实际却包含着市民对社会活动自主性的追求。这种局限于行业领域的自主意识虽然并没有上升到完全自觉的程度,但它促使市民越来越多地以群体的方式处理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协调彼此之间的活动,发挥自身的作用和影响,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是市民阶层形成群体意识的开始。

四 余论

自从20世纪前期部分日本学者提出“唐宋变革论”以来,中国古代城市到宋代发生重大变革的观点已越来越多地为我国史学界所接受。这种变革就其表现而言是城市经济、社会和文化功能的显著增强,逐渐向真正意义上的综合性、开放性社会活动中心方向演进;就其实质而言则是市民阶层的兴起,尤其是到南宋时期,市民阶层作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城市社会群体基本确立。

每一种社会阶层的兴起,必然引发社会领域的相应变动。南宋时期市民阶层的日趋活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城市原有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体系。一方面,不断壮大的工商业群体和日趋市民化的官僚、士人、地主、农民的结合,推动城市社会关系的重新组合,促使传统宗法观念下的世袭性、身份性等级划分逐渐向商业观念下的职业性、财富性等级划分转变。另一方面,以“重商”为核心的市民思潮和具有大众化、世俗化特征的市民文化的兴起,对长期以来作为城市意识形态主流的儒家思想和士人文化产生多方面的冲击。南宋中期一度颇为活跃的浙东事功学派积极倡导“农商并重”的思想,强调“商藉农而立,农赖商而行”, [53] 认为工商与士农一样,都是百姓的正常本业。应该说,这种观念正是市民意识的反映。从更广阔的视野来看,市民阶层的兴起使城市文明逐渐突破农耕文明汪洋中的“孤岛”格局,向整个社会体系扩散。以工商业为核心的市民经济的壮大,不仅使城市经济活动越出城墙向郊区扩展,从而打破了城乡之间泾渭分明的空间界线,而且以市场活动和商品流通的形式向小农经济的内部渗透,成为各式市镇在农村地区广泛兴起的外在动力。同时,市民文化的兴盛,带来社会文化的一系列调整,最突出的表现是在士人文化平民化和世俗文化高雅化基础上的文化重心下移。有学者指出,到明代后期,“史统散而小说兴”,代表士人精英文化的历史哲学和代表市民文化的世俗文艺之间呈现出此消彼长的趋势。 [54] 其实,这种趋势在南宋时就已经出现。

当然,南宋时期的市民阶层毕竟处于初兴阶段,更多停留于由经济活动和商业精神结合起来的社会联合体,而且受到既有政治权力体系和占有优势地位的小农经济的双重限制。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不是政治革新和社会改造,而是自身工商业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生活方式的维护。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各种行业组织的出现最终并没有引发超越行业范围的市民社会运动。事实上,市民阶层独特的社会结构和等级——作为其主导力量的上层市民属于现有社会秩序的既得利益者,数量众多的下层市民又无力反抗,居于两者之间的中层市民则安于现状——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不可能成为城市活动的主导力量,更无法承担起社会变革主力的角色。这也是中国古代市民阶层与欧洲历史上市民阶层的重要差别所在。我们运用“市民社会”之类的西方理论来分析中国历史实际时,应该充分注意到这种差别。正如罗威廉(William T.Rowe)在《晚清帝国的“市民社会”问题》一文中所指出的:“市民社会这个概念不仅太富价值含义,而且也太缺乏明确界定……寻求在中国发现(或发明)这个概念的结果则无异用一系列价值判断来审视中国的历史,而这些价值判断所根据的原则是源出于我们自身地方性经验的期望,甚至这些期望的产生也未经正当性证明。” [55] nrSY8mftDL/3hnmYaTSgFOImfDgdxWl9AeTGgH0XRE2myr5uBZYIjoMF9eyJ/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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