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主体指的是对重大事项是否实施作出最终决定的组织。一般包括:
(1)作出重大决策决定的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以S省政府为例,2018年机构调整后,S省政府设置有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22个(省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省民族宗教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厅、应急厅、审计厅),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省国资委),省政府直属机构12个(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乡村振兴局、省信访局、省人防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济合作局、省林草局、省广电局、省医保局),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7个(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能源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省文物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等。S省政府及其机构均可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决策主体。
决策主体的主要工作有:
(1)对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要求或指定党政职能部门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
(2)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按照重大决策法定程序,对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可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
(3)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已发生社会稳定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已无法有效化解时,及时作出暂缓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决定;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对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的决策事项,决策主体应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实施,一般不以领导签批、会签等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