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与政策科学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展的重要理论背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中国话语体系和中国实践特色的公共政策过程工作机制,作为一种有效的决策分析工具和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在我国的政治体制运转、公共政策生成和政府最优目标达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西方,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应的多被称作“社会影响评估”。因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追溯到西方社会影响评估理论的发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词是我国基于自身实践状况提出的具有开创意义的中国特色评估制度,而国外多用“社会影响评估”(Social Impact Assessment, SIA)一词。在我国,社会影响评估又译为社会影响评价,也有人将其称为社会评价或社会评估(Social Assessment,Social Evaluation或Social Appraisal)。对社会影响评估的用词差异,一定程度上蕴含了人们对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 [38] 但总的来说其内涵大同小异。本书采用的概念是“社会影响评估”,这里的“社会影响”更多聚焦于社会负面效应,也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关注点。
国际社会影响评价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Impact Assessment, IAIA)在《国际社会影响评估原则与指南》中将社会影响评估(SIA)定义为:“一个分析(预测、评估和反思)和管理干预性措施(政策、项目、规划、工程),主要针对人类环境的预期和非预期后果,以及这些干预措施所引发的任何社会变化的过程,旨在创造更可持续、更平等的自然与人类环境。” [39]
从评估对象的范围来看,社会影响评估中所说的“社会影响”包含内容较为广泛,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对象范围较为狭窄。前者包括因为政策行为对社会成员个人、社区产生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后果,以及人们生活方式、健康和适应状态、私人和财产权利以及他们的需求、行为准则、价值观的改变。后者仅对决策行为是否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后果进行分析和判断。在政策实践中,虽然因为项目性质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各地区、各行业对于社会稳定风险承受程度和社会稳定风险的确定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但总的来看,社会不稳定后果一般都被操作化的定义为群众大规模的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和媒体负面宣传等。
从评估时限来看,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影响评估是对公共政策事件发生、执行以及结果进行全面的监测,既包含政策实施前的预评估,也包含政策执行过程的中评估和政策运行结果的后评估。我国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更多的是进行重大决策前的分析预测。
从评估内涵和程序来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社会影响评估的组成部分,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社会稳定风险是决策产生的社会影响或者说社会风险的一部分,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是对这类特殊社会影响进行的事前预测和分析,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影响评估在中国当前社会经济环境和政治生态背景下的具体映射性反映。 [40] 因此,社会影响评估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可比较对象和理论来源。
对公共决策进行系统的评估起始于环境影响评估,初期的社会影响评估被包含在环境影响评估之中。一般认为,社会影响评估起源于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案》(NEPA)。该法案规定美国联邦政府投资或实施的所有项目和规划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这里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人文社会环境。 [41] 自此,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估在未来规划、决策制定等方面的正式地位。这一阶段,社会影响评估是作为环境影响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存在。
由于早期的评估很少涉及社会层面内容,不能充分关注社会问题,社会影响评估逐步从环境影响评估中独立出来并被深入研究。1973年,美国在阿拉斯加输油管道项目中首次使用“社会影响评估”一词,开始关注开发项目给“土著”带来的变化。至此,环境影响评估才将社会问题(管道工程对当地居民的习俗以及生活方式产生怎样的变化?)第一次纳入实践操作环节,这一事件促使社会影响评估学科的建立以及随后理论和方法的研究。 [42] 自1975年起,美国开始在对外援助项目上开展社会影响评估工作。1974年,加拿大输气管道项目引起争议,加拿大政府开始关注社会影响和土著民族的权利。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国外属于社会影响评估的一部分,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得到迅速发展,并被世界上一些重要的国际机构和组织广泛应用。1977年,联合国工会组织与阿拉伯国家工业发展中心联合编制了《工业项目评价手册》,其中设置了社会评价指标,如就业效果、分配效果、国际竞争力等。1981年,国际上成立国际影响评价协会(IAIA),它是促进影响评估的最主要机构,为那些有兴趣研究和实践环境影响评价、社会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其他类型评估的人提供了一个国际论坛。1984年,世界银行首次要求“社会性评估”应成为世界银行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一部分,并于1998年对120个左右的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2002年8月,世界银行发布了社会分析规范手册,指出了社会评价的五个切入点,即:社会多样性和性别;机构、角色及行为;利益相关者;参与;社会风险。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加勒比海发展银行、泛美开发银行等组织建立了社会发展部门,并颁布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指南。这些国际机构在贷款支持发展项目时,要求申请投资的项目必须做社会影响评估,以保证项目兼顾各个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否则很难获得贷款支持。亚洲开发银行已将社会影响评估列为发放贷款的一个必要条件。 [43]
由于社会影响评估在实践过程中面临着缺乏统一规范与控制的问题,导致评估报告的质量、评估内容的科学性较差。1992年,美国成立了“社会影响评估原则和指南跨组织委员会”,随后颁布了《社会影响评估原则和指南》(1994)。该指南将社会影响定义为:“任何公共的或私人的活动,对人类社会造成的后果:人们日常的生活、工作、娱乐、与他人互动的方式,满足需求的方式以及通常作为社会成员的适应方式发生了变化。社会影响也涵盖了文化影响,包括:道德、价值观以及信仰(它们指导并将人们对自身和社会的认知合理化)的改变。” [44] 相应地,社会影响评估被定义为“对特殊政策变动(如项目、新政策的实施)以及工程建设(房屋、大型工程、资源开采项目)提前进行估计和预测”。由于早期的社会影响评估是作为预测工具适用于项目建设和政策实施前期,存在着适用背景单一、缺乏公共参与性、注重定量分析等问题,因而限制了社会影响评估的推广与应用。 [45]
随着全球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以及社会可持续性发展要求的提出,社会影响评估在中国、伊朗、菲律宾、南非等发展中国家得到广泛应用,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工具。社会影响评估的发展要求建立基于公共参与下适用于全球的社会影响评估准则。2003年,在法兰克·范克莱(Frank Vanclay)的领导下,国际社会影响评价协会(IAIA)颁布了《国际社会影响评估原则与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相比美国的版本,该《指南》涵盖的范围更广,适用于国际贷款与援助机构,并可同时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46] 从该《指南》对社会影响评估(SIA)的定义可以看出,社会影响评估关注政策、项目、工程的社会后果,评估的行动是分析、监测和管理这些后果,包括积极的、消极的、预料到的、没有预料到的、直接的、间接的、短期的、长期的各类后果。 [47]
(一)环境影响评估 [48]
1.评估制度与应用
环境影响评估(EIA)起源于1969年美国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自此经过不断发展,出现了各种分支评估技术(如侧重于社会、生物多样性、环境健康以及累积效应和风险),从而成为一种更广泛的影响评估工具包。目前,世界上半数以上的国家都有正式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度。这些制度差别较大,例如有:
•强制性条例、议案或法规,通常要求在批准项目进行之前准备充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非强制执行的环境影响评估准则,但一般要求管理机构承担义务;
•以临时方式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估,通常是因为它们是资助机构所要求的,作为资助批准过程的一部分;
•其他立法允许政府官员酌情准备环境影响评估。
除少数国家(如加纳、埃及、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南非和津巴布韦)外,非洲大部分地区尚未完全采用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大多数发展援助机构都提出了它们自己的准则,旨在鼓励或强制将环境影响评估用于开发项目。1986年,世界银行将环境影响评估纳入其项目评估进程,其他多边和双边机构随后也采取了这项举措。总之,环境影响评估现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制度化和接受,并且这种应用仍在继续增长。其中包括:55个国家和联合会;6家多边开发银行(包括世界银行和大多数区域开发银行); 11个双边发展机构;8个联合国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6个政府间组织(包括欧洲委员会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2.评估目的与特点
环境影响评估(EIA)旨在确定公共和私人发展活动的影响(包括有利的和不利的),主要用于特定开发项目和工程,如大坝、工业厂房、交通基础设施(如机场跑道和道路)等。环境影响评估(EIA)一般关注焦点在于环境,但在实践中也涉及社会和经济方面。它在项目规划过程早期作为决策支持应用时最有价值。它为在早期阶段确定最适合环境的方案、最佳可行的环境方案以及提出方案的替代方案提供了可行的方法,从而避免或尽量减少潜在的破坏性和代价高昂的负面影响,并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影响(见表2-4)。
表2-4 环境影响评估的目的与焦点
资料来源: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Profiles of Tools and Tactics for Environmental Mainstreaming, EM Profile No 1-EIA, October 6,2009.
1999年,国际环境与发展研究所(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IIED)提出环境影响评估的主要特点有五个:
(1)环境影响评估是规划的一个持续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在任何发展倡议的整个规划周期内持续进行。它是对所有其他规划形式的补充。为达到有效,需要在项目规划和设计阶段尽早启动环评。此外,还应提供促进环评过程、项目设计活动和决策之间持续反馈的机制。
(2)环境影响评估促进对话、预测和反应,并为建议者、决策者和公众提供一个论坛,以审议项目对当地社区、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的潜在影响。它还提供了一个框架,可在此框架内监测实际影响,并为管理人员提供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
(3)环境影响评估有助于增加社会和经济机会,促进环境保护,提供了一种增加新的经济和社会机会的机制,并在项目设计中引入长期的环境保护措施。
(4)环境影响评估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提供了一个框架,经验表明,强加于当地社区的发展项目往往无法解决当地关注和优先考虑的问题,因而公众未能产生对地方所有权的看法。环境影响评估可促进公众参与项目周期,将各种利益相关者团体聚集在一起,并提供交流信息和建立共识的机会。
(5)环境影响评估是一种改进决策的工具,在项目实施决策达成之前提供具体项目的战略信息,也是一个处理跨部门和跨界问题的机制。因此,环评有助于避免项目设计过程中的意外问题及其他相关成本。
1.价值取向和原则
国际影响评估协会(IAIA)提出社会影响评估需要遵循下列12条基本价值和原则: [49]
(1)公平是首要原则;
(2)干预措施的社会影响都可预见;
(3)干预能够减少负面影响,增强积极影响;
(4)将评估纳入整个决策过程;
(5)重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6)增强社区的社会和人力资本;
(7)寻找途径将受损群体变为受益群体;
(8)重视备选方案;
(9)考虑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
(10)尊重当地的知识和经验;
(11)禁止任何暴力、骚扰、威胁;
(12)不能侵犯社会成员人权。
从上述12条原则出发,社会影响评估的“社会”主要体现在平等(代内和代际)、价值多元、成本内化(而不能外溢)等基本含义。具体包括:生活方式、文化、社区、健康、福利、基本权利、身心安全、代际公平等。
2.关注焦点和问题
社会影响评估关注的焦点,是开发前的预警和更好的开发结果(实现积极效益的最大化),而不仅仅是识别或者改善不利或者预期之外的结果。社会影响评估的目的是为管理由预计的(或已实施)政策行动或项目所造成的社会变化提供指导。具体而言,就是在决策实施前,事先评估其潜在社会影响,若发现其不可逆转的和负面的社会影响,就能够提出并实施减缓负面影响的措施,或者考察其他备选方案,以避免或降低负面的社会影响。社会影响评估将回答以下问题: [50]
第一,实施一个预计行动将会发生什么?——为什么,何时发生,在何地发生?
第二,谁将受到影响?
第三,谁受益,谁受损?
第四,不同的备选方案将会有何变化?
第五,如何避免或减缓不利影响,增强效益?
在公共政策的决策阶段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要求,也是规避和防范社会风险的一项重要制度性措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是一种聚焦于“社会稳定风险”的社会影响评估,是决策实施前的风险预警,预测政策行动或项目可能造成的社会变化,帮助政府作出科学的决策,进而增加项目或政策成功实施的可能性,从而提高决策过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证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在国外,政策和建设项目的评估理论和方法是随着社会发展观的演变逐步产生和发展的。起初是经济评价、社会效益分析,接着发展到环境、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评价。 [51] 具体来说,评估理论与方法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财务与经济评价
20世纪50年代以前,不论东西方国家,均只进行项目的财务评价,分析项目的盈利情况,以确定项目的优劣。50年代以后,国民经济评价形成并盛行。经济评价作为一种评价方法,始于20世纪5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国家根据凯恩斯理论,大量增加公共开支进行公共设施建设,并实行福利政策,以缓和国内矛盾。由于公共工程与社会福利项目是以宏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为主,财务评价满足不了这类项目的要求;加之,当时发展中国家工业规划日益发展,也迫切需要从国家立场出发的评价方法,因而经济评价方法得到迅速发展,一般称费用效益分析法。
第二阶段:狭义的社会评价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种社会评价的理论与方法逐渐形成并得到发展。经过多年实践,人们认为经济评价不能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西方福利经济学家认为,国家的发展目标,基本是两个:一是经济增长,一是公平分配。前者叫效率目标,要求增加国民收入;后者叫公平目标,要求增加的国民收入在不同收入阶层、不同地区以及投资与消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两者合称国民福利目标。他们认为,虽然许多国家将大量资金用于工程建设,但仍然摆脱不了失业、经济衰退,有不少发展中国家仍然摆脱不了贫穷落后。其原因不是项目经济效益不好,而是由于它们不能用财政与货币政策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因此,学者们开始将收入分配、就业等社会发展目标引入费用效益分析,称现代费用效益分析,或社会费用效益分析。这种社会费用效益分析都包括经济效率目标与社会公平分配目标,前部分一般称经济评价,两部分合称社会评价。比如,20世纪70年代相继出版的几本重要项目评价著作都运用了社会评价方法,如《发展中国家工业项目分析手册》《项目评价准则》《项目经济分析》等。此时这种经济增长加收入分配分析的社会评价,基本上是从经济学范围分析的社会评价方法,一般称为狭义的社会评价。
第三阶段:社会影响评估的兴起
20世纪60年代末,社会影响评估在西方国家开始逐渐兴起。美国在对外援助项目中开展这种社会影响评估是从1975年开始的,其国内项目是1969年通过立法推广的,最先用于水资源项目的开发,包含在环境影响评估中。随着社会影响评估的发展,社会评价从以经济分析为主走向以人文分析为主,更多开始关注政策、项目和方案的实施对人民生活的影响。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世界银行的社会影响评估,不仅用于开发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预测评价,还用于部分重要项目的后评价。他们认为从后评价中揭示,社会评价做得好,项目与社会各方面相互协调的项目,其经济效益远高于其他项目。因而这种被称为广义的社会评价,已有一定基础与实践经验,虽然理论方法尚不成熟,但它正在发展,是社会评价发展趋势所在。 [52] 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可持续发展观、社会公平和公众参与理念引入评价体系以来,社会影响评估在国际社会越来越受到重视。 [53]
美国学者伯基在《社会影响评价的概念、过程和方法》一书中列出了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的重要历史事件,清晰地展示了国际社会影响评估的发展历程。
续表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一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三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二十六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二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四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三十八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制定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1] 甘永祥等:《社会风险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庆出版社2014年版,第4—5页。
[2] [英] 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8页。
[3] Barbara Adam, Ulrich Beck and Joost Van Loon, The Risk Society and Beyond: Critical Issues for Social Theory,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2000, p.222.
[4] 王京京:《国外社会风险理论研究的进展及启示》,《国外理论动态》2014年第9期。
[5] [德] 贝克:《风险社会:走向另一种现代性》,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6] [英] 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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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何小勇:《风险、现代性与当代社会发展——当代西方风险理论主要流派评析》,《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7年第6期。
[15] 张广利、陈盛兰:《拉什自反性现代化理论及启示》,《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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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张广利、陈盛兰:《拉什自反性现代化理论及启示》,《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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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张戌凡:《观察“风险”何以可能 关于卢曼 〈风险:一种社会学理论〉 的评述》,《社会》2006年第4期。
[21] 张戌凡:《观察“风险”何以可能 关于卢曼 〈风险:一种社会学理论〉 的评述》,《社会》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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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美] 拉贝尔·J.伯基:《社会影响评价的概念、过程和方法》,杨云枫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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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美] 拉贝尔·J.伯基:《社会影响评价的概念、过程和方法》,杨云枫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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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王五英等:《投资项目社会评价方法》,经济管理出版社1993年版,第4页。
[53] 李志宪、王富宝、梅林:《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实施指南》,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