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一节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架构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由多民族文化组成的复杂系统,有必要借助系统论、控制论的相关理论,系统地、整体地考察影响文化传承的各种因素及其关系结构,在此基础上建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科学体系。

一 复杂的传统文化系统

(一)文化系统

文化是一种重要的、复杂的系统。从系统论角度看,“文化系统”是由相互作用、相互依赖并与文化环境发生一定关系的若干文化素所组合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1]

文化系统中的文化素,或称文化元素,是指文化系统为了完成某种功能而无须再分的文化单元,它可以分为观念型文化、制度型文化和技术型文化三种类型。观念型文化主要指思维模式、价值取向、信仰、伦理道德、民族性格等观念性的合集;制度型文化是指文化表现或过程的组织、仪式、规则、习惯等,它实际上是指在文化模式中的行为关系及其规范;技术型文化是指文化器物形态及其制作工具、技艺等。 [2]

文化系统的结构是文化素的关系总和,它主要表现为四种。其一,技术型文化对观念型文化的基础结构关系。技术型文化是观念型文化产生的基础与背景;技术型文化是观念型文化的载体和表现器物;技术型文化的改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观念型文化的变迁。其二,观念型文化对技术型文化的主体结构关系。观念型文化不仅对技术型文化具有“为我”(为自我表达服务)取向,而且具有“排他”(选择载体的稳定性)的取向。最重要的是,观念型文化还具有“自我调适”的取向。其三,制度型文化对观念型文化和技术型文化粘连结构关系。文化系统内各元素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动态关系,这种关系通过文化行为的各种规范表现出来。制度型文化的粘连功能是表现这种关系的契机。这种功能主要表现为序性功能和定式功用。也就是说,制度型文化具有使文化关系有序化和仪式化的功能。其四,观念型文化、制度型文化和技术型文化的耦合结构关系。系统论方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整体性原则”。 “整体性原则所要解决的是所谓‘整体性悖论’,即系统的整体功能不等于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功能的总和,它具有各个组成部分所没有的新功能。” [3] 文化系统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必然遵循着整体性原则。因此,观念型文化、制度型文化和技术型文化的关系整体上是一种耦合结构关系。 [4]

文化系统的结构关系是文化系统内和谐的基础,而文化系统的存续除了内和谐外,还必须达到外适应。作为系统的文化在进行内部关系自我调适的过程中,还要不断调适系统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尤其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这种调适就显得特别重要。所谓系统的环境,就是“一个系统的一切可能的输入的集合” [5] 。一种文化系统的环境就是这种文化所处的生态系统和社会系统的总和。对于适应,按照控制论的一般解释,是指“系统为响应其环境变化而具有的学习能力和改变内部运行机制的能力” [6] ,而人类学家托马斯·哈定等人则认为:“适应,即环境控制的保障和保持,是特定的生物进化和文化进化的定向性过程。” [7] 综合控制论与人类学的理解,可以认为:“文化系统的适应就是文化系统迫于系统外环境的变化而进行的文化创造和文化保持的定向性过程。” [8]

文化系统适应变化着的文化环境,借助的是反馈机制。按照控制论的原理,“环境对系统的影响表现为输入,系统对环境的影响表现为输出” [9] 。文化系统对环境的适应主要有三种形式:文化系统对环境的某一刺激(变化)的反作用;文化系统对文化环境的某一刺激(变化)的响应;文化系统的自发调适活动。

(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系统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延绵不绝的复杂系统。

第一,从文化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来看,中华传统文化可分为采集渔猎经济文化、畜牧经济文化、农耕经济文化等类型组。渔猎经济文化类型组主要分布在东北大小兴安岭的森林地区及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的交汇处,其中包括了讲阿尔泰语系通古斯—满语族诸语言的赫哲族、鄂伦春族和部分鄂温克族。这一类型组内的各族人民均以渔猎兼采集为主要的生计方式。畜牧经济文化类型组主要分布在东起大兴安岭西麓,西到准噶尔盆地西缘,南到横断山脉中段(云南省中甸县)的广大地区,基本上构成了一个从东北到西南的半月形畜牧带。属于这个类型组的有蒙古族、哈萨克族、裕固族、塔吉克族、藏族、达斡尔族等,其基本生计类型为畜牧经济。农耕经济文化类型组分布在从帕米尔高原东坡到台湾,从黑龙江到海南岛的辽阔地域里,这一类型组的各民族从事着山林刀耕火种、山地耕牧、山地耕猎、丘陵稻作、绿洲耕牧、平原集约农耕等农耕生计。 [10]

第二,从民族文化来看,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系统是由56个民族文化共同组成的。中华文化是一个大系统,每一个民族的文化都是这个大系统中的子系统。各民族文化的子系统是中华文化系统的一部分,与中华文化系统形成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关系。同时,许多民族文化内部也呈现区域性差异。王会昌从文化地理的角度将以传统农业文化为基本特点的汉民族文化分为关东文化、燕赵文化、黄土高原文化、中原文化、齐鲁文化、淮河流域文化、巴蜀文化、荆湘文化、鄱阳文化、吴越文化、岭南文化、台湾海峡两岸文化等文化亚区或副区。 [11] 这说明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汉文化系统的复杂性。

第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通过几千年的不断创造、积淀,通过中华各民族文化的多元一体的融汇,通过对外来文化的兼融吸收,形成了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系统。在世界古代文化体系中,只有中华文化得以承续,没有中断,其原因是中华文化始终是作为系统而不是单一元素得到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理念如天人和谐、道法自然、居安思危(忧患意识)、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诚实守信、以民为本、仁者爱人、尊师重道、和而不同、日新月异、天下大同 [12] 等,大多形成于先秦时期,后世虽经器物文明变革的冲击、外来文化的影响、士人阶层的解释等,但其精神内核始终未变,这正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系统的内和谐与外适应的结果。

二 传承体系要素和框架

所谓文化传承,即指文化在时间上的传衍与承续。文化传承主要是文化代际的纵向传递与接受,有时,文化的横向传播与接受可以看作文化传承的特殊形式。文化传承在传统社会中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文化活动,在现代社会更是一个复杂的行为体系。 [13]

(一)传承体系主要结构元素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不是单一元素功能的发挥,而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各种元素功能集结的体系。我们认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的结构元素主要有:传承主体体系、传承场体系、传承内容体系、传承方式体系和保障体系等。

1.传承主体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主体主要包括传者与承者两类。传者是文化的传递者、传播者,承者是文化接续者、继承者。传者的核心是人,在传统社会中,传统文化代际传承的传者往往为师者、父兄、尊长,横向传播的传者较为复杂,多表现为社区、村落、年龄群体间的横向传播,但官员、商人、士兵、传教士等在文化传播中均发挥过重要作用。在现代社会中,上述传者在文化传承中仍然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同时,学校、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现代媒体等成了传统文化新的传者。

传统文化的承者主要是人,其中青少年是承者的主要群体。承者对于传统文化的承续受到传统文化内容、传承方式与策略等影响,也受到承者的文化程度、职业类别以及不同群体对传统文化的认知、需求与接受方式与能力的影响。

2.传承场域

传承场域是文化传承的空间,共有两类,一类为自然场,另一类为社会场。自然场表现为文化传承的自然空间、生态元素与生态环境。社会场是文化传承的社会空间,它是传者与承者进行文化传承所建立的社会关系网络。

场域(champ)是法国人类学家、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提出的一个概念。布迪厄认为:场域是指“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 [14] 。他进一步认为:“一个场域并不具有组成部分和要素。每一个子场域都具有自身的逻辑、规则和常规。” [15] 场域与惯习是双向关系,场域是具有惯习的场域,惯习是有场域的惯习;场域的维持离不开资本运用与权力斗争,场域是资本运用与权力斗争的场所。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是在特定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网络中进行的,也就是在特定的场域中进行的。因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除了宏观体系,更重要的是具体的场域体系。只有将其置于具体的场域体系,我们才能理解与领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真实而生动的图景。根据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历史特点与当下建构的需要,我们认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场域主要有家族(含家庭)、社区(主要为村落社区)、社会组织(如戏班、行会等)、年龄群、集市、文化空间(含祭祀空间)、学校、学术、现代网络、现代场馆等。文化传承场域可分为传统场域、现代场域和综合场域。传统场域有家族、村落、年龄群、祭祀空间等,现代场域有学术、网络、博物馆、文化馆、传习馆等,但更多的场域表现为传统与现代的综合,如集市、学校等。

3.传承内容

传承内容主要指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内核。“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价值观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体系的核心内容。另外,天人和谐、居安思危(忧患意识)、自强不息、厚德载物、尊师重道等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中华传统制度文化的精髓。在中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大量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教育制度、经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家族与宗法制度等,丰富的典章经制包含着许多治国、安民、选才、任能与因革损益的制度精髓。 [16] 其三,中华古代的科技成果与智慧。中国古代天文学、数学、医学、农学、地理学以及造船术、冶金术、纺织术、制瓷术等实用科学技术蔚为大观,尤以火药、指南针、造纸术、印刷术四大发明影响世界。中国传统科技文化以其实用理性、工匠精神和整体观念充满了中华智慧。其四,中华优秀文艺作品与文艺精神。中国历史上产生了老子、孔子、庄子、孟子、屈原、王羲之、李白、杜甫、苏轼、辛弃疾、关汉卿、曹雪芹、鲁迅、郭沫若、茅盾、巴金、老舍、曹禺、聂耳、冼星海、梅兰芳、齐白石、徐悲鸿等灿若星辰的文艺大师,留下了《诗经》、楚辞、汉赋、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以及史诗《格萨尔王传》 《玛纳斯》《江格尔》等浩如烟海的文艺精品,“不仅为中华民族提供了丰厚滋养,而且为世界文明贡献了华彩篇章” [17] 。中华优秀的文艺精品体现了以民为本、爱国情怀、真善美的追寻和文以载道、形神具备、气韵兼举、情理相谐的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文艺座谈会上指出:“中华美学讲求托物言志、寓理于情,讲求言简意赅、凝练节制,讲求形神兼备、意境深远,强调知、情、意、行相统一。我们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展现中华审美风范。” [18] 其五,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上述内容外,传统音乐、歌舞、戏剧、曲艺、美术、民俗等遗产,都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内容,需要保护传承。其六,物质文化遗产。我们的祖先用勤劳的双手和智慧,留下了许多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遗产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必须予以保护。

4.传承方式

传承方式是文化传承的形式、方法、媒介、工具、手段和策略等的总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中的传承方式是传统传承方式与现代传承方式的结合。传承方式体系主要包括:其一,民间传承,包括体现于生产、生活、生命方式中的师徒、家庭、社区、节日等各种传统传承方式。其二,学校教育传承,历史上的官学与私学对于中华文化,特别是上层精英文化的传承发挥过重要作用,现代学校教育仍是文化传承的主要方式。其三,文化开发利用传承,它是一种消费型的动态传承方式,产业化和生产性的传统文化以一种形象化的手段和活态的形式对承者产生教育。其四,数字化技术传承,主要利用现代数字技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保存、展示并制作数字化文化产品,在数字化文化产品的消费过程中实现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的传承。同时借助媒介进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传播,传统社会的各种媒介,特别是以典籍为代表的纸质媒介是文化传承的主要方式之一,在现代社会中又增加了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介。其五,场馆传承,现代社会的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艺术馆、资料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场馆对于文化传承越来越重要。

5.保障体系

所谓保障体系是指保障文化传承良性运行的政策、法律、制度以及民间传承机制等共同组合的系统,还包括运行机制与监控与评估体系等。保障体系意味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传承不是单一部门采取的单一措施所能实现,它需要国家保障机制与民间运行机制的互协互动,激励机制与惩戒机制兼具,制度供给与机制创新并举才能达成。

(二)传承体系框架

从控制论、系统论的角度,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是一种传者与承者输入与输出的关系,从传者输入文化,到系统输出文化被承者接受,这一过程的完成需要传承场体系、传承方式体系、保障体系等多种结构元素功能的充分发挥。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框架如图1-1 [19] 所示。

图1-1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

1.传承与承者

传者与承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传者输出文化,承者通过系统输出而接续文化。传者的形式与特点直接影响到承者对文化的理解以及接受方式与程度,承者的特点与对文化的反应反作用于传者,促使传者采取与调整文化传输的策略。当然,传者本身也是传统文化的承者,承者也可以充当传统文化的传者。

从系统论的输入、输出关系看,传者与承者的文化传承关系方式主要有:(1)一传与一承的关系。许多特殊文化事项均采取一对一的单传方式,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一些生产、生活方面的技能也多采取一对一的传承方式。一对一的传承多发生在家族场域中或部分师承关系中。索晓霞通过对近200名贵州民间艺人传承方式进行统计,发现“无论是声音清脆优美且能即兴编歌的民歌手,还是善于吹拉弹奏民族民间各种乐曲的民间器乐手,抑或是心灵手巧的技艺不凡的编扎、雕塑、银饰、刺绣、蜡染、剪纸艺人,他们中有80%以上是通过一对一的形式,分别由父母或师傅教习后掌握各种技艺的” [20] 。(2)一传与多承的关系。传者与承者一对多的关系也是较为普遍的传承关系。主要表现为一师多徒的师承关系,另外,精神文化如族群观念、宗教观念、道德、规范、价值等的宣讲也属于这种类型。(3)多传与多承的关系。这种传承关系主要适用于群体性特征比较明显的文化事项和现代媒体文化传承体系。在这类文化传承中,传者输入的文化信息与承者接续的文化信息均具多样而开放的特点。(4)多传与一承的关系。这种传承关系并不常见。但历史上在佛学、中国武学等领域博学众家而终成宗师的事例时有发生。

以上仅就文化传承的主要形式进行分类,并不意味着每一种文化的传承只能取一种形式。事实上,在不同的场域中,受到文化传承系统的整体调控,文化传承的形式是可变的,有的文化的传承以某一种形式为主,兼用其他的形式。

在文化传承的输入与输出关系中,存在着输入无法寻找到对应的输出,输出无法寻找到对应的输入的状态。前者的发生常常导致文化传承的中断,后者的发生常常导致文化的借用与涵化。

当然,文化的输入与输出具有时效性,借用系统论中离散系统和连续系统的表述,文化传承也存在着连续代际传承关系和离散代际传承关系。所谓连续代际传承关系,是指文化传承在代际具有持续特征的关系。这种关系在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中均大量存在。所谓离散代际传承关系,是指文化传承在代际具有非连续性的、抽样特征的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中,一种文化传承暂时中断,隔代或数代后重新接续,之后传承关系再次中断,隔代或数代后再次接续,如此循环。离散代际传承多发生于书写文化出现之后,大部分的活态文化不具有这种特征。

在传者与承者的关系中,还存在着反馈机制。反馈又称回馈,是控制论中的基本概念,主要指将系统的输出返回到输入端并以某种方式改变输入,进而影响系统功能的过程。文化传承体系中,传者将文化信息输入系统,系统输出后,由承者反馈给传者,传者调整输入(由传承系统控制),以达到承者接续文化,实现文化传承的目的。

2.传承内容与传承方式

传承内容体系与传承方式体系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的核心,抽去了这个核心,文化传承体系便不存在。如果说文化传承体系是一个大系统,那么,传承内容与传承方式组成了文化传承体系的内系统或子系统。在这个子系统中,传承内容与传承方式是一种内和谐或匹配关系。系统功能的发挥,即文化得以有效传承,依靠传承内容与传承方式结构关系的和谐。传承内容影响着传承方式的选择,传承方式亦影响着传承内容的取舍。特定的传承内容需要特定的传承方式与之匹配,反之亦然。当然,一种文化内容可以选择多种传承方式,一种传承方式也可以传承多种文化。传承内容采取何种传承方式,传承方式适合于何种传承内容,这需视两者的匹配度。比如狩猎的技艺只适合于民间传承方式,工艺品则适合于选择博物馆传承方式。

当然,文化传承内容与传承方式在子系统中是一种静态的关系,当其处于输入与输出的时间链条上,就由静态关系变为动态关系。传者对系统的输入实际就是对传承内容与传承方式的选择,传者的输入是一种选择性输入,一个竹编技艺大师的文化输入只能是他所掌握的竹编技艺,而不是文字或其他,其选择的传承方式主要是民间的师徒相传。相类,承者接续文化即系统输出也是一种选择性输出。承者对系统输出的文化内容与传承方式的选择,或接受,或部分接受,或拒绝。无论哪种选择,都会反馈给传者,接受是正反馈,部分接受或拒绝是负反馈。当传承得到负反馈,必须进行调整。如竹编技艺大师用师传的方式传承其技艺,当出现负反馈时,他或者重新选择徒弟,或者调整传承方式,以使其技艺得以传承,否则,其技艺面临着失传危险。

3.传承场和保障体系

传承场和保障体系既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的一部分,也是它的环境系统。传承场是文化由传者到承者传承的基本空间,这种空间或以物理空间形式存在,或以社会文化网络形式存在。如果说,文化的输入、输出与传承内容、传承方式是一种时间关系,那么传承场与传承内容、传承方式则是一种空间关系,时间与空间的交互才导致文化传承的实现。文化传承系统功能的实现虽然表现为文化由输入转化为输出,但也表现为其与传承场的适应。不同的传承内容在不同的传承场得以展现与传递,如民间技艺只适合于在一种师徒组成的社会关系场中传承,而壮族歌墟文化只适合于在一种集市与社区交易网中进行展现与传承。文化得以传承的资本、权力与惯习等只能在传承场,特别是社会场中得以呈现。

保障体系作为文化传承体系的环境系统,是文化传承良性运行的外在动力和重要机制。保障体系既是文化传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其相对独立的外系统,两者之间保持着一种相互影响的关系。这种相互影响通过反馈机制得以实现。实际上,文化传承体系传者与承者的输入、输出关系及其反馈,必须通过其环境系统,特别是保障体系。一方面,保障体系为文化传承体系的良性运行提供重要动力,保障体系推动文化从传者到承者的传递,实现系统的正反馈;另一方面,文化从传者到承者的传递受阻,保障体系通过监控、评估,实现自我调整、完善与革新并将信息(负)反馈给传者,帮助系统实现文化传承。因此,科学、完备的保障体系以及传者的恰当选择是实现系统正反馈的关键。

4.文化传承体系运行

体系内传者、承者、传承内容、传承方式、传承场、保障体系等元素对于体系的良性运行均不可或缺,否则,文化传承将不同程度受阻,甚者会导致文化失传。恰如文化系统一样,文化传承体系的良性运行也需要体系各元素的内和谐与外适应,最佳的文化传承体系是一个同步系统,即其结构与功能的同步性。以海南黎族织锦为例,其传承场是黎族各方言社区(五大方言区织锦均有区别),传者是年长妇女,承者是青年女性,传承内容是织锦技艺与文化,传承方式是一对一的口传身授,保障体系是民间的女性参与机制(这一机制促使每一妇女有权利与义务去传习织锦技艺)。在传统社会中,这些结构元素保证了黎锦的世代传承。但在现代化的背景下,黎锦文化传承体系受到冲击,主要表现为传者与承者的减少,前者主要因为死亡,后者则因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多外出打工而不愿传习。当然,在当代社会,黎锦的传承增加了许多新的保障机制,如法律、传承人制度、代表作名录制度等,黎锦传承体系正重新朝着良性运行的方向发展。

三 传承体系建设

中华各民族文化源远流长,是世界上文化谱系清晰、承续良好、多样性特征鲜明的文化之一。然而,进入近代以来,在西方文化影响下,特别是在当代,受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强烈冲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面临着诸多问题。传承性危机促使国人思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的建设。那么,如何建设这一传承体系,这既是一个理论难题,也是一个实践难题。上文中,我们已对文化传承体系进行了理论思考,并从系统论、控制论的角度建构了文化传承体系的理论框架。这一框架是一种理想框架,要将其变成现实,指导我们的实践,必须解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诸多问题。

(一)积极发展传者与承者协同进化的生态关系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代际传承是文化从前代到后代的历时性传递,传者与承者的关系模式是文化能否有效传承的关键。

一般来说,传者与承者的角色关系有三种基本模式:一是传者与承者的混沌关系;二是传者与承者的二元关系;三是传者与承者的协同关系。

传者与承者的混沌关系多发生在集体意识特别盛行的“机械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社会分工不明显,传者与承者在文化传承中的角色地位比较模糊。在相同的年龄组中,每个人习得的文化结构是相似的,因此,所有的长者都是共有文化的传者,所有的幼者都是共有文化的承者。同时,传者与承者对于文化传承的内容与方式不具有选择性,因为,拥有存在合理性的每种文化都是社会成员得以生存的必备条件。这种文化传承的关系模式体现了这种社会的“生活化”本质,即文化传承活动就是人类日常生活的表现,这是文化传承的“生活化”强制机制。

传者与承者二元关系的建立是与社会大分工的出现密切相关的。社会大分工导致出现了许多专门的文化领域,进入特定的文化领域必须通过学师才能实现。师与徒组成了二元(或对立或统一)关系。师者拥有对某类文化的操弄权力,包括文化的解释权,师授内容、方式与弟子等的选择权,师承规范的决定权等。师者依赖权力塑造着权威,依靠师道而享受着尊严,许多师者还被尊为行业神圣。相反,徒弟处于失权、被动和卑微的地位,处处听命于师。只有当其出师而自立门户后,才使身份得到改变。在这样的社会中,师徒的角色清晰、分界明显。这种文化传承的关系模式体现了人类的“生存化”本质,即文化传承活动是一部分人谋生的手段,其内存在着“生存化”强制机制。

大量事实表明,在当代社会,文化传承的“生活化”强制机制和“生存化”强制机制都在弱化。比如,海南黎族妇女如果过去不学会织绣技术,不仅自己出嫁会受到很大影响,而且难以维持子女对衣装穿着的需求。这就迫使每一位妇女在出嫁前学习织绣技术,在成婚生育后,其织绣满足着全家人的衣装需要。这就是“生活化”强制机制。但近代以来,一个妇女若不会织绣技术,可在市场上购买到衣料甚至成衣,并不必然影响全家人的生活。这种“生活化”的强制机制大大弱化了。再如过去土家族“南剧”的常年演出可以解决几十人的生存问题,能进入“南剧”班底,意味着衣食无忧,若能得到师傅真传,成为名角,就会过上富足的生活。因此,在生活普遍贫困的社会,一个穷家子弟若有机会学习南剧,意味着命运的改变,许多人不惜托亲戚、走朋友,想方设法进入南剧班底。学习、掌握一门技艺以解决生存问题,这种“生存化”强制机制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普遍存在,才使得中国传统的技艺得以代代传承,有的技艺甚至传承几千年而不中断。然而在当代,由于现代文化的冲击,传统技艺的习得不再成为生存的可靠手段,加上年青一代生存方式的多样化选择,这种“生存化”的强调机制亦在弱化。

在“生活化”与“生存化”强制机制弱化的当下社会,我们需要建立一种新的文化传承的关系模式。这种关系模式的建立,一是符合系统论、控制论的整体性原则,即文化传承体系的各结构元素是一个整体,其功能的发挥不是单个或部分元素功能的发挥,而是所有元素相互配合,是全部元素功能的发挥;二是动态性原则。系统必须通过反馈机制不断调整各元素之间的关系,才能使系统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传者与承者的关系应是协同进化的生态关系。

协同进化(Coevolution)本是生物学的概念,最早由Ehrlich和Raven在讨论植物和植食昆虫(蝴蝶)相互之间的进化影响时提出来的 [21] 。但他们未给协同进化下定义。Jazen给协同进化下了一个严格的定义:协同进化是一个物种的性状作为对另一个物种性状的反应而进化,而后一物种的这一性状本身又是作为对前一物种性状的反应而进化。 [22]

文化传承的协同进化是指传者与承者通过对话,以相互协作的方式完成文化的代际传续。文化传承中传者与承者的协同进化关系建立与维持的机制是“对话”机制。对话有助于传者与承者共同选择文化传承的内容与方式,打开文化传承的多种通路;对话有助于系统反馈机制的正常发挥,使系统对文化输出的信息更快地反馈给传者,进行策略调整。

协同关系的建立除了对话机制外,还需要其他系统结构元素的综合配合。协同是指元素对元素的相干能力,表现了元素在整体发展运行过程中协调与合作的性质。因此,文化传承除了传者与承者两个核心元素的对话外,各结构元素之间也需协调、协作,以形成拉动效应,推动文化传承的实现。在传承人制度方面,应加强对承者的资助。

(二)不断完善与创新传承方式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受到传承方式的制约。中国历史上没有一成不变的传承方式,不同时期的文化进步如文字的出现、造纸技术和印刷术的发明等,都极大地推动着文化传承方式的变革,进而促进了文化的有效传承。当代社会,现代组织与媒介纷繁复杂,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既提出了挑战,又提供了机遇。因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要顺应社会发展的态势,依据现实需求,完善与创新各种传承方式。

1.深刻把握文化传承的历史规律,坚持和完善传统传承方式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统传承主要在家庭、家族、社区和学校场域中进行,存在家传和师传两种主要传承谱系。民间文化大多采取言传身教的方式进行传承,而部分文化的传承借助于文字和书写文本。传统传承方式在当下仍然存在一定的效度,应予坚持和不断完善。荷兰学者胥金珈在他的《游戏人间》中曾根据传承作用与效果将传承分为两种:一种是快乐的传承,是游戏的、玩耍的、娱乐的、开心的消费性传承;另一种是痛苦的传承,是说服的、管理的、强制的、规范的、指令的,甚至是灾难的、工作性和生产性的传承。 [23] 这种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工具性价值。中国传统社会,无论是具娱乐特征的“消费性”传承,还是具强制特征的“生产性”传承,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承续与发展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仍然需要依赖并充分利用“消费性”传承与“生产性”传承的价值。然而,由于“生存化”强制机制的弱化,传统的“生产性”传承,其可利用的工具性价值不断减弱,因而,在利用传统传承方式时,应强化具娱乐特征的“消费性”传承,同时对具强制特征的“生产性”传承进行改造,增强其娱乐的属性。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凡具生产性传承特征的文化传承均出现障碍,而具消费性特征的文化传承均较为顺利。如长阳资丘南曲是流行于长阳资丘的较为古老的弹唱艺术。表演形式主要是坐唱,多为一人自弹自唱,也可多人自弹自唱或一人弹奏,一人边打简板边唱,根据曲目内容还可对唱。资丘南曲为自娱自乐的艺术形式,每逢节日、婚寿或劳动之余,家人或邻里围坐一处,操起三弦和简板,你弹他唱,拍板帮腔,自唱自乐,自娱娱人。正是因为南曲的娱乐的“消费性”传承特点,在日常演唱中,家人、邻里相互习染,流传数百年而不衰。

2.充分发挥现代组织和科技的作用,创新传承方式

现代组织和科技的发展,一方面创造了新文化,刺激着全新的文化消费,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使传统文化的传承获得了新的能量与手段。因此,我们应充分发挥现代组织和科技的力量,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其一,促进传统文化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发展传统文化教育传承的新方式。传承文化是学校的主要功能之一。中国古代各类学校在中华文化的传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近代以来,由于受西学东渐的影响,现代学校以学习现代西方知识为主,加上学校教育的实利主义倾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与传承的缺失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因此,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必须促进传统文化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这要求在与传统文化相关的校本教材编写、课程与大学专业设置、校园文化传习基地或中心的建设等方面进行改革。

其二,推动传统文化产业化发展和开发利用,通过文化消费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文化产业传承传统文化是将传统文化作为产业资本要素,通过旅游、电影、电视制作,服饰、食品、生活用品的生产等方式生产文化产品,通过受众的购买、消费、自觉或潜移默化接受,达到文化传承的目的。近年来,由于文化产业的发展,传统文化的产业开发方兴未艾。然而,文化产业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开发利用存在碎片化、过度娱乐化乃至误读、误解、误用等误区,因此,必须走出误区,用产业化的新形式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核,才能达到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目的。

其三,挖掘数字化技术和互联网在文化传承上的价值。当今世界已进入数字化技术和互联网时代,数字化技术大大提高了文化的存储能力,而互联网则丰富了文化传播手段并推动了文化的传播速度。特别是在全媒体时代,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传统媒体以及在新技术支撑下的新媒体如数字杂志、报纸、广播,数字电视、电影,互联网、桌面视窗、触摸媒体,微博、微信等纷纷登场,开辟了文化传播与传承的无限空间。当下最重要的是要充分挖掘数字化技术和互联网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上的价值,不仅要通过建立数据库等做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存工作,更要制作优秀的数字化文化产品并利用现代媒体,特别是新媒体,在青少年中做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教育。

其四,充分发挥场馆的文化传承功能。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等场馆不仅是文化的保护与传播机构,更是文化的传承机构。各类场馆是文化传承的基础性设施,要充分发挥其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方面的功能,开辟文化传习功能区,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功能区,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活态传承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鉴于传承方式在传承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本书后面列专章进行讨论。

(三)加强传承场域建设

传承场域在文化传承体系中占据十分重要地位,建立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传承场域体系是传统文化传承的关键。

鉴于传承场域在文化传承的重要作用,本章第二节就此进行专题讨论。

(四)科学建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保障体系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长期以来主要依赖民间组织与机制,尽管政府组织的类书、丛书编纂和建立的选官、科举制度等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具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没有科学、系统的保障体系,历朝历代文化失传现象大量存在。近代以来,由于频仍战乱的破坏,加之一系列的“文化运动”“文化革命”的冲击,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影响下,没有科学保障体系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部分内容加速失传。

近年来,为保障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建立了非遗代表作名录、代表性传承人和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制度等,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现有政策、法律、制度等主要是针对文化保护而制定的,对文化传承的保障作用有限,加之并未形成保障之“体系”,因此,科学建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障体系任重而道远。

科学建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保障体系在宏观上需着力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专门法律法规,对各传承主体如政府、场馆、学校、企业、媒体等的文化传承职责、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二是进行制度、体制、机制的顶层设计,在现有制度如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基础上,设计不同层面的文化传承制度、体制、机制,以保障文化传承活动良性运行;三是制定评估体系,对文化传承行为进行监控、评估、奖惩等。

鉴于保障体系对于文化传承的重要作用,本章第三节就此进行专门分析。

(五)正确处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中的各种关系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它与文化传播、创新、保护等既有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建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文化传承与文化传播、创新和保护等关系。

1.正确处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传播的关系

文化的传承主要指文化在时间上的纵向传递性,由此表现出文化的累积性和内容与形式上的连续性;而文化传播主要指文化在空间上的横向播布性。但事实上,文化的传播包含着传承的内涵,当一种文化从一族一地传到他族他地时,被他族或他地民众接受,传播就实现了向传承的转化。德国文化圈学派研究的文化传播就包含了文化传承的性质。另一方面,文化传承也包含文化传播的内涵,文化传承首先表现为文化的代际传播。尽管文化传承与文化传播有密切的联系,但不能用文化传播代替文化传承,反之亦然。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建构上,我们不能割裂文化传承与文化传播的关系,但也不能用文化传播行为代替文化传承。这就告诉我们在利用场馆、媒体、文化产业等进行文化传承时,必须走出用传播代替传承、将传播等同于传承的误区,采取切实措施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

2.正确处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关系

文化传承与创新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传承是对传统文化的承继,这种承继具有历史的积淀性;创新是对新文化的创造,这种创造具有未来的开创性。但传承与创新具有内在的联系性,两者相互依赖。传统文化的传承包含着创新,历史上任何民族文化的积淀都是在传承—创新—再传承—再创新的循环往复中完成的,后一历史时期的文化传统总是在前一历史时期文化继承与文化创新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创新也离不开传承,任何文化创新并不是凭空创造的,其创新来源的重要元素是传统文化,或借用他族文化的传统要素。因此对文化传统的传承是创新的基础,而创新又使民族文化具有了存续的生命力。

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在于其创新性,但中华文化的创新必须建立在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基础之上。在当代社会,中华文化的发展离不开创新,而创新更离不开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所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针对我国传统文化,明确提出了“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统一”的方针。

3.正确处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的关系

文化保护可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一是对文化的保存、维护以使文化得以记录并不受损坏,这是一种静态保护,如博物馆、图书馆对文化的保护,文化遗产的数据库保护等;二是对文化进行传习进而使文化得以存续,这是一种活态保护。两种保护均可导致文化传承。但对于第一种保护而言,保护并不必然导致传承,有的文化永远成为文化记忆,只有部分文化在若干年后,有人通过文化记录进行学习,从而导致传承,这种传承是一种间接传承。对于第二种保护而言,它是一种直接传承,我们可称之为传承性保护。因此,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来说,传承与保护同样重要,有的优秀文化内容可进行直接的、持续性的传承,有的优秀文化在某个时期,其传承的条件不成熟,但可先进行保存、记录,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教育传习,从而成为人们思想、行为的一部分。 FHRRIiaDeMYaUO1+jmdeZpEW1nzvIeG1Fvnu2d5tLQBmbT3Y0Fre3llpKnl4gR0+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