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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春秋“歌诗必类”与诸侯邦交内涵衍变

摘要 “歌诗”是春秋时代诸侯国邦交活动的重要方式。春秋初期,诸侯国间正常的邦交活动遵循“歌诗必类”的原则;春秋中后期,诸侯国间开展邦交活动时的歌诗“不类”情况增多,使得原本属于文化层面对等互动的外交歌诗活动,表现出向政治话语衍变的趋势。“歌诗”由“必类”到“不类”,既反映了春秋时期以诗歌为载体的礼乐文明的蜕化,又透露出“争霸”先于“尊王”的思想倾向与社会秩序趋于混乱的历史动向。是否遵守“歌诗必类”原则,不仅成为当时考察和判断诸侯国邦交关系的晴雨表与温度计,而且也从一个方面体现了先秦时期诗歌与政治间的密切关联。

中华文明与诗歌文化密不可分。孔子“不学诗无以言” 的著名论断,不仅蕴含着深刻丰厚的时代文化内涵,而且揭橥了中华文明诗为底色的重要特征。远古时代,体现礼乐文明的歌诗活动,成为社交场合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春秋时期,“歌诗必类”不仅成为士人君子思想沟通与情感表达的基本要求,而且在诸侯国邦交活动中,充分发挥着沟通交流的重大作用,成为必须遵循的重大原则。然而,伴随时代发展和社会变化,诸侯国邦交场合选诗、用诗情形与表达内涵发生衍变,成为考察诸侯邦国社会秩序与文化政治生态的重要方面。

春秋时期,以《诗》为媒介展开外交,这是诸侯国之间的重要政治活动,《左传》关于诸侯国间的赋诗外交有“歌诗必类”的记载。“歌诗必类”既是赋诗外交的重要规则,也是文化认同的具体表现。“类”即相近、相通,不仅是各诸侯国交流和沟通的前提与基础,更是诸侯国间外交用《诗》形式是否符合身份、取《诗》意义是否得体,进而寻求文化认同的重要判断标准。所歌之诗“类”,代表双方政治目的存在一致性,在礼乐文明指引下所开展的外交活动是正常、有序的;而所歌之诗“不类”,则说明双方根本的政治目的或国家间利益存在冲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不类”,也可以证明双方中的某一方对《诗》的取用与演绎出现问题,诸如取《诗》不当,或“问对” 仪式失礼等状况,导致一方对另一方产生《诗》学修养不深、邦国文明程度不高的判断。《论语》有“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 之语,可见春秋时代邦国外交中《诗》的重要作用。因此,诸侯国间赋诗外交是否遵循“歌诗必类”原则,实际反映出诸侯国的真实外交态度、内部政治状态与社会文明状况。春秋时期的整体赋诗外交同样能够反映春秋社会整体文明程度。要之,以“歌诗必类”为赋诗外交原则进行切入,探索诸侯国间外交现象及其背后深层次的文化意义衍变,可以更加细致、深入地了解春秋社会的真实状态,进一步考察先秦时期文学与政治双向互动的情况。

从《左传》所载诸侯国间的赋诗外交活动来看,在礼乐体系逐渐走向崩溃的历史趋势下,春秋中后期诸侯国间的赋诗外交,呈现礼乐文明精神认同弱化、现实政治意义增强的变化。进一步考察分析可知,属春秋中期 的鲁襄公时代(前572—前542)是外交歌诗发生变化的转折时期,鲁襄公十六年“晋侯宴诸侯于温”事件中的“歌诗必类”话语,性质完全从诗礼文化认同转变为政治利益话语,隐含《左传》“惩恶而劝善”微言大义的春秋笔法,从侧面反映出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从“礼乐精神”到“逐利称霸”的变化,以及春秋社会秩序的渐趋瓦解。

一 “歌诗必类”:春秋前期诸侯国间歌诗外交的既定规则

梳理相关文献与研究成果可知,作为一种外交文化,“歌诗必类”不仅是春秋前期诸侯国间外交的既定规则,而且包含开展歌诗外交活动的具体要求。

首先,作为赋诗外交规则,“歌诗必类”在春秋前期已然为诸侯国所遵循。如文公十三年郑伯宴鲁文公于棐,“子家赋《鸿雁》,季文子曰:‘寡君未免于此。’文子赋《四月》。子家赋《载驰》之四章。文子赋《采薇》之四章。郑伯拜。公答拜” ,展示出对诸侯国赋诗外交礼仪规范的严格遵循;襄公八年“晋范宣子来聘” ,赋《摽有梅》,季武子以《角弓》回对,显示出双方文明认同、两国交好的外交状态。襄公二十九年的季札观乐事件 虽然发生时间较晚,但鉴于鲁国为礼乐文明保存最为完好的诸侯国,所做展示应当具备较高的规范性,因而可据此对春秋时期诗礼外交的规范性进行逆溯考察:季札至鲁,先观乐工歌《周南》《召南》《邶》《鄘》《卫》《王》《齐》《豳》《秦》《魏》《唐》《陈》《大雅》《颂》,又见舞《象箾》《南籥》《大武》《韶濩》《大夏》《韶箾》。这一方面说明以《诗》为媒介的礼乐文明具有丰富的类群属性与明确的演奏顺序;另一方面说明歌《诗》配以乐舞的确是诗礼外交的规范形式 。“西周到春秋末期,诸侯国之间的大事处理实施聘问制度,表达主张为赋诗言志,这些诗都是当时朝廷编订的礼乐用诗,因此每个时代的诗有些不同,但始终有一个根本原则就是赋诗必类,即一定要符合诗的本义。” 曹建国的《从“歌诗必类”到“赋诗断章”——“类”与先秦诗学的阐释》有“是以赋诗不论配乐与否皆可谓之‘歌’,‘歌诗必类’也就是‘赋诗必类’。所以‘赋诗断章’并非随心所欲地乱说诗,‘类’应是其约束”而有“‘类’与‘诗言志’的‘志’密切相关,‘类’是‘志’最根本的内在规定性” 的确论。后世亦以“歌诗必类”用于作文,表示对某人尊礼守序的褒扬。如《全唐文》卷五百三权德舆《叔父故朝散郎华州司士参军府君墓志铭》以“所至之邦,必闻其政,所奉之主,必加以礼,而又学古不怠,歌诗必类,缘情而不流,体要而无害”称赞其叔父 ;《宋会要辑稿》记录宋徽宗御札“是用稽周室之旧章,遵神考之贻宪,顺迎夏日之至,往即国都之阴。因卑以求,歌诗必类”

其次,“歌诗必类”还规定了歌诗外交的演绎要求:所谓“必类”,则至少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为演唱的歌诗需与《诗》的内在精神相匹配。杜预的《春秋左传正义》释“歌诗必类”为“歌古诗,各从其恩好之义类” 。王先谦的《诗三家义集疏》卷十三注《七月》诗下释“歌其类”言“又曰‘歌其类’者,即左传‘歌诗必类’之义。……其曰豳雅豳颂者,则又以诗入乐,各歌其类,合乎雅颂故也” ,要求歌诗合乎雅颂,即歌诗应符合《诗》规定的歌唱形式与礼乐精神内质,而侧重于内在精神。《太平御览》《册府元龟》《春秋诗话》亦从此释 。二为强调演唱歌诗在形式上需配以乐舞。《墨子·公孟篇》有“诵《诗》三百,弦《诗》三百,歌《诗》三百,舞《诗》三百” 的记载,《汉书·艺文志》称“诵其言谓之诗,咏其声谓之歌”,可见无论是诵、歌或舞,实为围绕同一文本展开的不同演绎形式。《墨子间诂》释“舞诗三百”便引《左传》所载“歌诗必类”之事,释为“舞人歌诗以节舞”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引王绍兰云“古人舞必歌诗”并释“歌诗必类”之“类”为“与舞相配,而尤重表达本人思想” 。综上可知,“歌诗必类”具有可操作的演绎属性,形式上为《诗》以赋或歌的方式配以乐舞;而作为一种《诗》的表现方式,歌诗的行为在意义上需要符合《诗》所蕴含的礼乐文明内质。

由上述分析可知,“歌诗必类”要求演绎活动在思想上必须符合《诗》的中心意义,在形式上很可能需要与乐、舞相配。因此,“歌诗必类”不仅要求当事者对《诗》具有相当的熟悉程度,而且应具备因具体外交情况而灵活取用的敏锐应变能力,使用者通过取用、演绎《诗》,表现出自身对《诗》所代表的礼乐精神的认同,同时又能够妥帖地表达出国家的外交需求,展现自身的文化修养。究其实质,“歌诗必类”外交层面的核心意义在于营造和谐、文明的政治互动氛围,以“歌诗”为方式,通过“类”这一内在礼乐文明的规定性要求,最终构建出宾主双方居处进退合礼、取《诗》之义妥帖、演绎形式优雅的政治活动,通过轻松、和谐的形式演绎与实际交流,最终呈现礼乐文明认同的终极文明政治氛围。总之,“歌诗必类”是要求邦国之间在礼乐精神指引下,以《诗》为媒介开展外交活动,不仅要求形式优雅、过程文明,而且要兼顾现实需求。可以说,“歌诗必类”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整个春秋时期“诗礼外交” 的最高典范与理想状态。

需要指出的是,除却演绎要求与规则属性,“歌诗必类”另外涉及的《左传》记载的春秋笔法、当时诸侯国间政治霸权与歌诗外交意义的重心变化等问题,需另做考察。

二 由“必类”到“不类”:鲁襄公时代的晋侯霸盟

“歌诗必类”事件见载于《左传·襄公十六年》:

“晋侯(平公)与诸侯宴于温,使诸大夫舞,曰‘歌诗必类’。齐高厚之诗不类。荀偃怒,且曰‘诸侯有异志焉。’使诸大夫盟高厚,高厚逃归。于是叔孙豹、晋荀偃、宋向戌、卫宁殖、郑公孙虿、小邾之大夫盟,曰:‘同讨不庭。’”

前代学者虽然对此处文献持质疑态度,但并未进行具体考察。如杜预的《春秋左传正义》称“齐有二心故”,并指出背后的复杂政治态势:“荀偃不言齐有异志,而云诸侯有异志,故解之以‘高厚若此,故知小国必当有从者’。总疑诸侯有异志,不独疑齐,故高厚虽逃,犹自诸国共盟也。” 马端临的《文献通考》称“以是观之,其歌诗之用,与诗人作诗之本意,盖有判然而不相合者。……而今如《仪礼》及穆叔所言,则类者少,不类者多”,并提出“不知其何说晋荀偃曰‘歌诗必类’” 的质疑。皮锡瑞《经学通论(四)·春秋》中有“论左氏所谓礼,多当时通行之礼,非古礼。杜预短丧之说,实则左氏有以启之”条,就此处亦有“传载其事,而无贬刺” 的论断。然而,上述文献中的质疑与批评,均属匆匆一笔带过,不仅没有阐明质疑与批评的具体原因,更未能详细道出此处“歌诗必类”的“贬刺”意义与事件的始末原委。

此处“歌诗必类”出现于“晋侯宴诸侯于温”的事件背景中,宴会上晋侯“歌诗必类”的话语与“齐高厚之诗不类”的行为是后续一系列状况发生的关键,而此处的“歌诗必类”,作为外交歌诗规则的属性大大减弱,而较多地体现出政治话语的性质,背后涉及诸侯国之间霸权归属问题与国家利益斗争。

首先,就此处“歌诗必类”的性质意义而言,“歌诗必类”本是诸侯国间外交的歌诗规则,与会诸位贵族应是共同知悉的,不需强调。即使强调,“歌诗相类”便可得体地在宴会上表达到位,“必”则显然是一种强横的命令式话语。因此,《左传》中“必”的记载,实则包含以“歌诗必类”讽刺晋侯违背礼法的微言大义。前代学人于《左传》他处记载议论可以作为参证。如清代吴闿生《〈左传〉微》“晋骊姬之乱”条载“晋士蒍又与群公子谋,使杀游氏之二子。士蒍告晋侯曰:‘可矣。不过而年,君必无患’”。吴氏评曰“尽诛同族,骊姬所以起祸也。六卿分晋,皆笔与此。‘君必无患’一语趣甚” ,即表示此处的“君必无患”为《左传》微言大义的春秋笔法,所谓“君必无患”实为反语,“必”所突出强调的其实是“有大患”,“必无患”实则是讥讽晋侯昏庸而谴责士蒍残忍,预言晋国将发生动乱。联系“晋侯宴诸侯于温”事件的历史背景而言,当时晋国虽在诸侯国中称霸,但因晋悼公的突然去世,其霸主地位呈现摇摇欲坠的态势。作为晋国一代雄主,晋悼公在位十六年间多合诸侯,其治下的晋国对外镇齐、慑秦、疲楚,出现“举不失职,官不易方,爵不逾德,师不陵正,旅不逼师,民无谤言” 的全盛局面,称霸于诸侯间,可谓是将晋国的霸业推向了极致 。但在晋悼公执政晚期,晋国霸业衰弱的局势已然明朗。“晋侯宴诸侯于温”事件发生三年后,即晋平公四年(前554)晋国政治高层发生严重动荡,执政六卿之一的栾氏被灭族。由此一端可见,就晋国自身而言,本身“晋无公族”的恶劣传统,大大削弱了作为宗法国家的有生力量,而执政集团内部的争斗,更是反映出国家内耗不断、日益衰落的局面,客观上的国家实力,已经不足以支持晋国维持对外称霸的政治局势。此其一。其二,“晋侯宴诸侯于温”事件发生的时间,晋国正处于悼公去世、平公新立,政权新旧更替的过渡期。因此,晋平公出于新君立威与维护晋国霸主地位的双重考虑,以“歌诗必类”试探与会诸侯国对其继承悼公霸业而主盟各国的态度,实属故意。由以上两点可知,“歌诗必类”是晋平公妄图强行延续自身霸业的咄咄之言,一方面反映出晋国执政集团的心虚与蛮横,另一方面可见此处的“歌诗必类”的政治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其本应发挥的文化外交功能。

其次,“齐高厚之诗不类”是引发此次盟会矛盾冲突的重点。进一步考察《左传》前后记载可知,当时齐国对晋国称霸早有不满,《左传·襄公十四年》载“范宣子假羽毛于齐而弗归”下,明言“齐人始贰” 。在“晋侯宴诸侯于温”事件发生前的襄公十六年春三月,“公会晋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湨梁。戊寅,大夫盟。晋人执莒子、邾子以归。齐侯伐我北鄙” 。齐国在此之前,已出现过挑衅晋国霸主地位的战争行为。所以,高厚在其后的事件中“歌诗不类”之举基本可以预见。而就春秋诸侯的等级而言,齐与晋同为周天子的臣属,本没有理由对晋唯命是从。高厚作为春秋时期齐国大夫世族之后、周天子直接授任的“二守”之一,从齐国的利益角度出发、表达国家意志与本人态度也无可厚非。既然晋国自身的国家实力已经不足以称霸,那么,齐国对旧有霸主政治秩序发出反抗与挑战亦属正常。综之,“歌诗必类”在当时语境中,表达的是晋侯强迫式地下达歌诗必须相类的命令。此处的“歌诗必类”已经不是既定的外交规则,而是一种明显的政治策略话语。

最后,结合《左传》“微而显”“志而晦”的记录体例与“惩恶而劝善”的主旨分析,除却此处“歌诗必类”的微言大义,《左传》就此事经过的百余字记录,至少有三处表达出对晋国违背礼法的讥讽与批评。一是“高厚之诗不类,荀偃怒,且曰:‘诸侯有异志焉’”的记录,此为讥刺平公未言而荀偃先语的失礼;二是“叔孙豹、晋荀偃、宋向戌、卫宁殖、郑公孙虿、小邾之大夫盟,曰:‘同讨不庭’”的盟誓事件,也暗寓晋国强迫鲁、宋、卫、郑、邾国盟会,约定共同伐齐的批评之意。由于六国之中晋国为强势主导者,宋、卫、邾三国实力太弱,根本不敢违背晋国意志,而除此之外的鲁、郑两国,鲁国与齐国素有仇怨,郑国地处晋楚之间,“黠鼠”一般首尾两端已是司空见惯。因而这是晋国单方面逼迫宴上各国参与盟誓以表示忠诚,宣称“讨不庭”以威慑各国免生二心的事实。三是由所列盟誓各国次序亦可看出讥刺之意。《左传》有“《春秋》为鲁史,自必以鲁为主” 的体例传统,晋为强势主导者,却以礼乐文明象征的鲁为先,这种记载亦有批评晋国借礼法之名、行“霸盟”之实的微言大义。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此处“歌诗必类”及《左传》对于整个事件过程的记录,实多处暗含“春秋笔法”以喻褒贬的微言大义,并不能视作一般性记录事件而轻轻放过。

在此基础上,察考春秋时期整体的歌诗外交,可以明显发现,诸侯国间的歌诗外交,已从一种寻求礼乐认同、增进国家关系的文化现象,逐渐演变成了以“歌诗”是否相“类”为标准、展示国家间利益阵营与外交人员友好度的政治策略行为,性质上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较为明显的转折发生在鲁襄公时代。与前代相比,鲁襄公时代诸侯国间赋诗外交礼乐精神弱化、政治实用性增强的变化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歌诗”外交活动的意义重心,由寻求礼乐共识转变为现实政治策略话语,背后涉及国家与国家之间、外交人员个人之间复杂的利益诉求与私人关系。进一步对比鲁襄公时代及其前后文献所记录的赋诗外交事件,分析可知以下三点:

其一,鲁襄公时代之前,以周礼为核心价值观的贵族精神,虽然日益丧失其号召力与凝聚力,但诸侯间的歌诗外交总体上以寻求礼乐文明共识、巩固邦国友好关系为重心。歌诗外交宾主双方的具体“聘问”行为,虽然偶尔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与不和谐情况,但双方往往基本能够依照礼乐规定,选取符合身份与外交实际情况的《诗》篇内容,展开外交活动。如《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载晋文公奔难于列国间,“公子赋《沔水》,公赋《六月》。赵衰曰:‘重耳拜赐。’公子降,拜,稽首,公降一级而辞焉” 。《左传·文公三年》载鲁文公至晋会盟,“公如晋,及晋侯盟。晋侯飨公,赋《菁菁者莪》。庄叔以公降,拜,曰:‘小国受命于大国,敢不慎仪。君贶之以大礼,何乐如之。抑小国之乐,大国之惠也。’晋侯降,辞。登,成拜。公赋《嘉乐》” 。其中“降,拜”“降、辞。登,成拜”均反映出春秋早期对赋诗聘问礼仪形式的严格遵守,主宾双方不仅在仪式上没有差错,所引《诗》之《沔水》《六月》《菁菁者莪》亦适用于当时场景,展现出双方对诗礼精神的认同与现实中良好的外交关系。《左传·文公四年》“卫宁武子来聘,公与之宴,为赋《湛露》及《彤弓》。不辞,又不答赋。使行人私焉。对曰:‘臣以为肄业及之也。昔诸侯朝正于王,王宴乐之,于是乎赋《湛露》,则天子当阳,诸侯用命也。诸侯敌王所忾而献其功,王于是乎赐之彤弓一,彤矢百,玈弓矢千,以觉报宴。今陪臣来继旧好,君辱贶之,其敢干大礼以自取戾。’” 在这里,从宁武子的回答可以看出,鲁文公为宁武子赋《湛露》《彤弓》,明显不符合礼乐制度规定,但杨注下引顾炎武补正云“《湛露》之诗只是燕乐之意,取此为兴耳”。

就此而言,虽然出现了聘问赋诗不合礼法的现象,但宁武子有自知之明,并未有不当之举。《左传·襄公四年》“穆叔如晋,报知武子之聘也,晋侯享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工歌《文王》之三,又不拜。歌《鹿鸣》之三,三拜。韩献子使行人子员问之,曰:‘子以君命,辱于敝邑。先君之礼,藉之以乐,以辱吾子。吾子舍其大,而重拜其细,敢问何礼也?’对曰:‘三《夏》,天子所以享元侯也,使臣弗敢与闻。《文王》,两君相见之乐也,使臣不敢及。《鹿鸣》,君所以嘉寡君也,敢不拜嘉’” 。晋国方面在《诗》的取用上不合规矩,知武子恪守礼法传统,仅拜所当拜之《诗》,并无不妥。

其二,鲁襄公时代的歌诗外交,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襄公十六年之前的歌诗外交,往往呈现基本符合取用、演绎原则的特点;襄公十六年及之后的歌诗外交则明显混乱不断增多。这种变化十分明显,在春秋时期整体的歌诗外交记录中显得尤为特殊。《左传》关于鲁襄公时代赋诗外交的记载共19次 ,其中以襄公十六年为界,前、后状况明显不同:襄公四年、襄公八年的两次赋诗,叔孙豹与范宣子凭借高超的诗礼修养避免了失礼;襄公十四年的三次赋诗,师曹并不具备正式外交人员的身份,其歌《青蝇》是为了利用孙文子以报卫献公“鞭己”的私怨,不应归属于国家赋诗外交层面的歌诗行为;此外的两次赋诗,驹支、叔孙豹行为均符合礼节规定;襄公十六年晋侯的“歌诗必类”基本是一种政治话语,破坏了歌诗聘问的外交规则;襄公二十年赋诗外交中褚师段“重赂”季武子,同样是违背了礼乐精神;襄公二十七年齐使者庆封来聘,“叔孙与庆封食,不敬。为赋《相鼠》,亦不知也” ;襄公二十八年“叔孙穆子食庆封,庆封汜祭。穆子不说,使工为之诵《茅鸱》,亦不知” 等事件说明此时歌诗外交的文化认同性质已经大大减弱。从襄公初年的追求礼乐精神共识,到襄公后期形式与精神上对礼法的完全背弃,表明鲁襄公时代诸侯国间赋诗言志的外交混乱程度逐步加重。与春秋前期相比,鲁襄公时代赋诗外交的混乱状况,不仅发生次数增多,不和谐程度也更严重。

其三,鲁襄公时代之后,歌诗外交总体上更多地呈现完全的混乱状况。一方面,歌诗外交聘问的基本方式“问对”极少为宾主双方所遵循;另一方面,作为以诗礼文明为核心的文化交流,其内在的礼乐精神也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沦丧的状态。如昭公十二年宋国华定聘问,为其赋《蓼萧》,华定“弗知,又不答赋”而“昭子曰:‘必亡。宴语之不怀,宠光之不宣,令德之不知,同福之不受,将何以在?’” 华定作为宋国的代表,“弗知”说明其个人诗学修养不够,而其不答赋的行为更是严重的失礼行为,于是昭子有慨叹其族将亡之语。

更为典型的是,这一时期的歌诗外交还出现完全根据现实政治形势与私人关系对《诗》篇进行取择、演绎的情况,可见混乱程度的严重。如昭公元年赵孟入郑,“子皮赋《野有死麇》之卒章。赵孟赋《常棣》,且曰:‘吾兄弟比以安,尨也可使无吠。’” 《野有死麇》历来被认为是一首以表现男女情爱为主旨的诗篇,子皮赋此诗,赵孟非但没有觉得不妥,反而以歌颂兄弟之情的《常棣》以对,实是与子皮称兄道弟,显示出两人非同一般的私人关系。与此相对的是《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载郑伯享赵孟于垂陇,郑伯有赋《诗·鄘风·鹑之贲贲》,赵孟以“床笫之言不逾阈,况在野乎?非使人之所得闻也” 之言予以斥责。《诗·鄘风·鹑之贲贲》历来被认为旨在讽刺执政者暴虐,联系这一时期郑国历史可知,襄公二十七年时值郑国简公在位,以“子展、伯有、子西、子产、子大叔、二子石从”的记载推断,子产此时应并未执政。此时郑国的政治正处于执政子驷、子国、子孔相继被杀、郑简公遭到劫持的极度混乱局面。因此,伯有赋《鹑之贲贲》的用意在于暗示赵孟郑国混乱的政治情况,表示出其对国家的担心与主政者的不满,而赵孟以“非使人之所得闻也”为答,表露出不置可否的态度与对伯有的告诫,一方面显示出其本人对于郑国政治的漠不关心,另一方面说明伯有与赵孟的私人关系,远没有与赵孟称兄道弟的子皮那样亲密。

由上可知,鲁襄公时代之后的歌诗外交,总体上呈现宾主双方或一方遵循,或双方均不遵循的混乱状况,具体可分为或遵循仪式却并不符合礼乐精神,或在形式上有所疏漏又与礼乐精神相违背等情况。在赋诗内容的取用上,外交双方往往更倾向于从历史国家关系、现实政治利益与外交参与者私人关系的角度出发,进行《诗》篇的择取,基本上背弃了“歌诗”外交遵循宗法等级的礼乐精神宗旨。以上春秋中晚期的歌诗外交事件分析,表明此时的歌诗外交已完全成为双方政治意志与现实利益的体现,并无任何文明认同在内。春秋中后期的歌诗外交,无论形式还是内容,呈现现实意志凸显、疏离礼乐文明的总体状貌。

总之,鲁襄公十六年之后的歌诗外交,发生了意义重心由“文化”向“政治”的变化。鲁襄公时代不仅是歌诗外交发生由正常到混乱变化的转折时期,也是整个春秋时期诸侯国间歌诗外交由一种文化模式变为完全的政治策略话语的关键时期。其中转折关键标志,即是鲁襄公十六年的“歌诗必类”及其相关事件。

三 衍变内因:适者生存对礼乐文明的冲击与孔子“正乐”

春秋时期歌诗外交意义重心的变化,深刻地反映出当时《诗》为媒介外交活动礼乐文明精神的衰落与周礼文明价值体系权威性的下降。春秋前期,高度成熟的周礼文化所建立的严密宗法体系,是当时政治制度与社会形态的构成主体,而由此衍生出的具有强大向心力的礼法精神,既是春秋时期人们区分华、夷的重要标准,又是礼乐文明诸侯国共同持守的核心价值观念,周天子“天下共主”的名义举世公认。然而至春秋中后期,周天子已经基本失去对诸侯国的实际控制,各国的争霸与扩张战争此起彼伏,前期建立的以周礼文明体系为核心的政治架构与社会观念,实质上处于瓦解状态。在此期间,诞生了“效率驱动型文化”,即“人们行事方式的依据是对利害得失的理性计算,而非当下的社会常规”。随着军事战争的频繁化,相对弱小的诸侯国为了存活下去、强大的诸侯国为了维持自己的实力,都不得不将赢得战争作为发展战略。由是,“春秋至战国时期的封建制度,导致了诸侯列国之间频繁的局部性非摧毁性战争;这些战争驱动型冲突,刺激了该时期各个社会领域的发展” ,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也日益由对礼乐文明道德典范的共识,转向追求现实利益实现的最大化。在这种社会价值取向潮流之下,作为诸侯国间交流手段的歌诗外交难免受到影响,进而发生性质上的变化;另外,就“晋侯宴诸侯于温”事件而言,晋国强迫诸侯结盟的行为所释放的政治信号与价值观念,对其他诸侯国的价值取向产生示范作用,无疑加剧了以礼乐文明为主导秩序的崩溃与瓦解。

前文已经述及,“歌诗必类”及其相关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标志了春秋时期歌诗外交,由偶有失礼到“断章”而不“取义”状况频发,由正常到混乱的转变。这种变化突破了自春秋以来大国争霸、小国依附的现实社会秩序。周天子虽为春秋时期名义上的天下“共主”,但各诸侯国实际效仿与尊服的对象却是称霸的诸侯国。而晋国作为当时的霸主国,理应在“尊王”方面成为各诸侯国的表率,但晋平公“歌诗必类”的政治话语却妄图在自身“德”与“力”两方面实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逼迫其他诸侯国无条件屈从自己的政治意志,这既是对当时注重等级体系、强调德行的礼乐文明意识形态的挑战与背叛,同时传递出轻“德”重“力”的价值观念,促使礼乐文明秩序的瓦解,春秋社会“尊王”的文明外衣被不断抛弃,诸侯国“争霸”的格局愈发朝着利益追求发展,最终开启了国家兼并、全员战争的战国时代。

春秋中后期歌诗外交性质的变化,与孔子“正乐”有着内在关联。孔子“正乐”,本质上是对《诗》传播讹误的纠正与复原,涉及孔子删诗及相关问题,这也是学界聚讼纷纭的《诗经》学四大“公案”之一。孔子“正乐”行为,无论其方式还是目的,都与春秋中后期歌诗外交所发生的变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孔子“正乐”见载于《论语》,孔子自称“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 。由“《雅》《颂》各得其所”可知,“正乐”的直接目的是复正《诗》的礼乐形态。结合春秋中后期歌诗外交性质的变化来看,孔子是以“正乐”为手段,复塑处在崩溃边缘的礼乐文明价值观,以达到规范社会秩序的目的。作为邦国外交政治,诸侯国间的歌诗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孔子“正乐”,大约受到外交歌诗取用混乱、《诗》旨不明或沦为政治代言工具的现实影响,从而欲复正《诗》旨,回归“思无邪”境界。

具体而言,“正乐”与歌诗不类现象相关,而以“郑声”为代表的靡靡之音也对歌诗造成严重冲击。从《诗》本身的乐舞属性看,排斥靡靡之音而使歌诗相类,或许是孔子“正乐”的重要内容。而春秋中后期,“郑声”流行于诸侯国间。察考文献可知,“郑声”为郑卫之音的总称,在性质上属于“靡靡之音”,为孔子所厌恶。《论语·卫灵公》载:“颜渊问为邦,子曰:‘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放郑声,远佞人。郑声淫,佞人殆。’” 《论语·阳货》称:“子曰:‘恶紫之夺朱也,恶郑声之乱雅乐也,恶利口之覆邦家者。’” 孔子将“郑声”与“佞人”并举,明确宣称“郑声”乱雅乐,足见其对郑声的厌恶。但“郑声”在春秋中后期乃至战国时期的流行及其对社会政治的巨大影响却是不争的事实。“郑声”不仅深受春秋后期与战国时期贵族乃至一国之君的喜爱,甚至成为诸侯国间增进外交关系的重要方式。《国语·晋语》所载晋平公“悦新声” 事件、《论语·微子》所载导致孔子离开鲁国的齐人馈季桓子女乐而季桓子三日不朝 事件、《史记·赵世家》载战国时期赵烈侯意欲赐郑歌者二人各万亩之田 事件等均为确证。“郑声”的出现,某种程度上是对以诗教、乐教为中心的官方礼乐教化的重大冲击与挑战,“郑声”对国家政治外交与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的诸多事件,正是孔子最为痛心疾首的礼崩乐坏现象。而“歌诗”所具有的王化正统的“乐教”感化功能,在“郑声”流行的社会风气下,其原本的思想旨归很难不受到曲解演绎。贵族执政集团对“郑声”的推崇,也会影响社会文化风气,当贵族们久而久之习惯于“郑声”的肆意放松后,外交“歌诗”礼仪自然荒废。因此,孔子的“正乐”,与“郑声”流行对外交“歌诗”的冲击存在关联。

此外,就《诗》自身的政治功能与教化属性而言,孔子“正乐”的政治伦理目的同样与“歌诗”有关。马银琴的《再议孔子删〈诗〉》指出“孔子所谓‘正乐’,就是司马迁所言‘去其重,取可施于礼义的’删《诗》”,得出“正是由于孔子的选择,《诗经》中春秋中后期的诗歌才表现出了与中前期明显不同的政治伦理倾向” 的论断。《诗经》中的诗歌在春秋前期与中后期政治伦理倾向的不同,孔子痛心“歌诗”之“不类”,而对《诗》内在本意与歌诗外在表现形式进行订正,展开“正乐”活动的结果。顾炎武《日知录》即有“歌者为诗,击者拊者吹者为器,合而言之谓之乐。对诗而言则所谓乐者,‘八音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是也,分诗与乐言之也。专举乐则诗在其中,‘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是也,合诗与乐言之也’” 的论断。而就《诗》复归的具体形式而言,如果说,春秋的诗、乐、舞三位一体表明了孔子“正乐”是使诗乐相合、恢复到歌诗相类状态的话,那么,“歌诗必类”作为“歌诗相类”的非正常状态表达,“乐正”后所呈现的“《雅》《颂》各得其所”,则是指“歌诗相类”的诗、乐、舞三者的形式表达与文化意义相切合的和谐状态。

《论语》载孔子认为《诗》具备“兴、观、群、怨”的特质,学习《诗》不仅能够“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 ,从而提高学习者的综合素质,乃至有“不学诗,无以言” 的论断,体现出《诗》的多元内涵与广泛的教化属性。

总之,诸侯国间“歌诗必类”的现象及其意义衍变,不仅受到时代主流文化价值观念变迁的影响,而且深刻地反映出先秦时代诗歌与政治、文化的深层交融与双向互动。

2020年7月修订稿 8J2851GOAdFmkiHLLFKDbMABT/HVH9R+NvwwA+nkNkWdIHK4sIQgKIsy7TENFm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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