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城乡生态治理结构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的,会随着城乡生态治理背景、城乡关系认知视角、城乡生态治理阶段的变化而变化,但正如城乡生态环境的产生、恶化早已不再是源于单一的不当行为,而是生活、生产、生态三种不当行为的叠加,城乡生态治理结构也是各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是社会塑造出来的模型,是社会建设出来的结果,也就是说,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具有社会建构性。
所谓社会建构性一词来自社会建构论,是指事物具有社会建构的特性,在社会学和心理学上使用这一概念比较多。在环境社会学的研究中有些学者也阐释过这一相关概念, [23] 意指知识是建构的,是处于特定文化历史中的人们互动和协商的结果。有些也使用社会建构主义一词,来指称社会因素对于特定事物的影响,如性别的社会建构等。
本书借用了这一概念,因为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社会问题,“当代中国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特定环境状况与特定社会过程交互作用的产物,换句话说,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经由转型期的特定社会过程建构的” [24] 。所以,本书从这一视角来分析如下问题:城乡生态治理建构是否具有社会建构性?社会建构性的体现有哪些方面?它如何影响城乡生态治理结构的形成与演进?等等。总之,需要强调的是环境问题从来不是一个单纯的自然科学问题,治理结构也不是自生自发的,社会因素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城乡关系具有社会建构性
城乡关系涉及城与乡,不是单向而是双向的,故而具有复合型,其中既是城乡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又辐射到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包括了城乡生态关系、城乡经济关系、城乡组织关系等,非常复杂多变。“城乡关系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城市和乡村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普遍联系与互动共生关系” [25] ,城乡关系及其发展始终是我国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我国城乡关系经历多年发展,逐渐从城乡对立、城乡二元、城乡分割走向城乡一体化发展、城乡融合式发展,这里面的原因除了“在遵循城乡发展规律的同时,充分结合当时的政策框架与社会经济背景,探讨了城乡关系演变及其社会经济组织模式和政策引导” [26] 。也就是说,社会背景、政策框架、组织模式、发展阶段等社会因素塑造了不同的城乡关系。比如,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2017年党的十九大要求“城乡融合发展”,这些都深刻反映了对城乡关系及其发展路径的认识不断深化。在对城乡关系有意识地社会建构之下,“城乡关系的发展从城市主导下的城乡弱联系、弱互动以及城市主导下的城乡强联系、弱互动,开始向城乡对等下的城乡强联系、强互动转变。新的发展阶段、发展环境以及政策框架,正促使城乡发展发生更加深刻的变化,并进入一个‘强联系’驱动下的新型城乡关系构建时期” [27] 。
这在社会实操方面也是一样的,“在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的框架下,城乡之间交流与互动的增强,会改变城乡关系演化的影响因素与作用机制,推动中国城乡关系发生深刻转型,并步入一个真正融合发展的新阶段。城乡关系是在特定社会经济与政策背景下的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在这个高度‘流动性’的社会形态下,城乡关系的演进与和谐发展不再单纯取决于城市的功能与地位,而是要放在一个城乡互动的过程中去考虑其影响因素、作用机制及政策调控” [28] 。前述的政策、文件和理论正在包括城乡生态治理在内的各领域予以实践,国家逐步向农业、农村、农民倾斜性配置各种资源,新的反哺机制也在形成之中,一步步扭转失衡的城乡关系,使城乡关系正在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通过理论与实践的形塑,渐次形成城乡之间融合发展和平等发展的新格局。
2.生态治理具有社会建构性
生态治理虽然带有鲜明的自然因素和技术色彩,貌似很“大自然”,但它更是社会治理中的一种,比如通过什么结构去治理,采用什么模式治理,运用什么法律制度去治理,如何实现多元共治,包括生态治理中的利益分配、生态补偿、空间规划等,都是由社会因素来决定的,它的“社会性”一点儿不少,就正如空间规划其实是空间正义的实现,是社会关系的体现。正如“静态地观察环境问题,它与社会结构分不开。动态地审视环境问题,在治理的不同阶段常常呈现出有差别的主要矛盾,各类利益相关者在不同阶段的相对地位也并非一成不变” [29] 。环境问题是社会建构的,“环境问题从最初发现到政策执行的发展程序的确要经历一定的时间上的先后次序”, [30] 其中三项关键任务是“集成主张、表达主张和竞争主张。因此,对环境问题的认知与解决是一个价值判断、对话磋商、问题建构及规则认定的过程。在社会结构视野中,环境资源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仰赖社会秩序的形塑,在社会结构紧张的社会转型期,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是社会秩序形塑的基础” [31] 。虽然自然环境在人类的过度开发及污染的情况下已陷入相当危急的处境,但根源是环境议题背后利益与负担的冲突本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地区或群体在多数的环境问题中处于竞争的立场,不同的行动主体有不同的环境利益与不同的价值关怀。所以,不管是静态观察还是动态审视,环境问题及其治理都与社会结构、社会阶段分不开,带有浓厚的社会色彩,都受到社会制约,都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形成的,具有社会建构性。
综上所述,城乡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环境问题是一种社会问题,生态治理是一种社会治理,治理结构更不用说是一种社会结构,所以城乡生态治理结构具有社会建构性。也正因为此,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就是一种有意识的社会建构,以力图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在生态治理领域的弊端,用具有城乡融合发展内涵的连体结构来应对新时期的生态环境问题。可以归之有二: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是必然的要求,具有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的正当性;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是现实的选择,具有建设的可行性和建设的效益性。
在确认城乡生态治理结构具有社会建构性之后,就需要回答为什么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是必然的要求,即如何看待建设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这种必然性体现在为了实施城乡融合发展和建设城乡生态文明。如果想推动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解决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问题,就必须在结构上予以更新,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把城市和农村打通,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贯通。
为什么要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每次社会转型时,都会发生分化与重构。城乡环境问题的产生具有阶段性,现在到了新的发展阶段,原有的城乡生态治理结构已不能适应和满足新的发展阶段要求,必然要形成新型结构形态。由于发展的不平衡性,城乡走向生态文明的步调不可能一致。要实现生态文明,就需要通过运用法律的理性和利益的平衡来实现生态文明的理念整合与秩序型构,就必须要借助构建城乡生态连体结构这一载体形成建设路径。对于城乡生态治理亦是如此,在城乡生态治理逐渐演绎为一种结构性矛盾的情况之下,城乡区域性、内在结构性环境问题依然突出,进行结构性调整就势在必行。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的必要性表现如下:
1.自然层面:大自然“倒逼”城乡生态一体治理
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是用来治理城乡生态环境问题的,随着治理对象即生态环境问题的演变,“倒逼”效应越来越凸显,治理结构也必须闻风而动,这是现实的需要,因为大自然“倒逼”城乡生态一体治理,与之匹配的就要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所谓“倒逼”,就是指以目的来控制过程,以结果来规导行为,即以终为始、一以贯之。而要如何进行倒逼呢?就是把人类主观意志的相关行为强制到客观规律的轨道上来,以客观规律倒逼人类行为的改变。如果放眼生态环境领域,就会发现这种“倒逼”无处不在,如人类认为可以“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经济优先,环保在后”……后来发现,这些观念之下的行为不仅带来不可持续发展的风险,更重要的是引发的一系列恶果。所以必须要遵循客观规律也就是自然规律来对待大自然,来约束自我行为,这就是大自然对人类行为的“倒逼”。生态环境具有内在性,“倒逼”就是它的内在价值之一,近些年来,累积下来的生态治理“短路”行为,使得城乡生态治理形势依然严峻,一系列“倒逼”现象仍在以重拳敲打着我们,迫切要求城乡综合治理。大自然的“倒逼”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生态承载力的限制。生态承载力是有极限值的,一旦超过将会产生不可逆转的灾难性后果。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我国在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是以能源的高消耗、环境的高污染、生态的高破坏为代价的,社会已经站在了可持续发展的边缘上,生态已经再难以支撑如此高代价的发展模式了,承载力已经达到极限,必须要“踩刹车”和“换跑道”了,必须要正确认识生态规律,遏制环境污染与资源过度消耗,以修复受损生态,恢复生态秩序,确保生态安全。生态安全的提出非常重要,如果生态都不安全了,何来人的安全与发展?“在以往法的世界里,法哲学主要考虑交易安全与社会安全,但是这种安全秩序尚难以抵御外部性问题对人类社会的冲击。而生态安全作为法的安全秩序中的一环,则可使我们在思考法的安全秩序时,考虑到环境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制度安排用以回应环境问题之挑战。” [32] “生态安全是指人的环境权利及其实现受到保护,自然环境和人的健康及生命活动处于无生态危险或不受生态危险威胁的状态。” [33] 安全就意味着有保护责任,政府因负有该责任而必须构建城乡生态连体结构,通过运用识别、评估、分析等手段应对生态是否安全、安全等级、安全临界值等问题,构建相应的生态风险防控体系及制度措施,降低生态安全风险和防止生态无序状态。同样的,在人与自然界相互作用越来越突出的当下,只有维护好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才能稳定人与人的社会秩序,这其中首要的就是确认生态承载力的限制即生态安全临界值,在此基础之上才能构建良好的生态秩序。
二是生态整体主义的需要。为应对日益加深的生态危机,生态治理开始转向为生态整体论,人们逐渐认识到生态系统具有不可分割性,生态具有完整性,所以逐步发展出了生态整体主义。生态整体主义主张生态系统具有客观的内在价值,并特别关注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人类作为法律主体,对维护生态系统负有道德义务。生态整体主义关注生态系统、物种和生态过程的价值,要求尊重生态系统整体及其组成的自然客体的价值。这些观念为保护生态系统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也与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的内在追求高度契合。生态治理的核心是葆有生态整体主义,是“生态地和整体地看待世界和生命、看待人的存在和世界的存在,并整体地和生态地去生存的思维视野、思想境界、价值取向和行动原则” [34] 。遵循生态整体主义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义,生态系统必须具有从干扰中恢复并重建其稳定性、多样性和适应性的能力,否则就是不可持续的。坚持生态整体主义是符合生态规律的,是对传统治理机制的扬弃和修正,具有鲜明价值和诸多优势。城乡生态是整体的,城乡环境是共生的,城乡之间环境要素、治理目的、治理过程都是相互契合的整体共生状态,城乡生态安全和生态秩序也都建立在生态整体主义之上。所以,生态系统整体性决定了城乡要一体建设,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必须坚持生态整体主义,生态整体主义制约城乡生态连体结构的建设,以内在关联性和有机主义为内核的生态整体主义为这一结构的建设解决了逻辑连贯性、解释合法性、对象整合性和意义关切性的问题。生态整体主义是生态治理的依据和屏障,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意味着城乡连成整体,意味着一体化建设,意味着建立在城乡生态整体之上。同样的,以“人与自然一体化”为特征,我们每个人只有一个身份,即“生态人”,不再是也无须区分为城乡居民,这可以说是生态文明时代所特有的法律主体观。 [35]
2.实践层面:为实施有效生态治理提供结构支持
城乡生态治理是社会实践,需要一定的结构支持才能进行下去。为了解决对现实问题的应对不能,有效地实施城乡生态治理,必须要建设与之相匹配的生态连体结构。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能对实施有效生态治理提供哪些特有的支持?最为突出的有以下两点:
一是通过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可以城乡一体治理。由前述分析可知,割裂式、碎片化的城乡二元治理结构不仅不能应对现实问题,并且很多现实问题恰恰是这一结构的产物,所以,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是矫正和纠偏,是反思和超越,是在更高层次上对自然法则的尊重与回归。困顿带来变革的动力,由此不断推陈出新、蓬勃发展,又与变革中的社会形态相契合。城乡生态连体结构主张用事物的内在目的性加以论证,把城乡协调发展视为人的一种内在的精神需要和文明的一种新的存在方式, [36] 认为治理结构更多地体现一种关系的存在,而城乡关系已经在向融合发展迈进,由此带来治理模式及方式的改变,旧有的治理结构已应对不能。有解构就有建构,必须形成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才能胜任治理任务,实现治理目标。在建设过程中,城乡一体规划、一体式共生、差异性互补,通过形成新的治理结构来调整城乡关系,重塑城乡格局。所以,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是结构性纠偏、是系统性安排,既符合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又满足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需要,是必然的时代选择。
城乡生态治理的二元化是形成城乡差距的深层次原因。我国长期实行二元化的城乡格局及管理方式,致使城乡生态治理差异不断扩大。其中,既涉及国家环保政策和制度安排的局限性、农村环境利益的非均衡配置、农民环境话语权的缺失和城乡环境博弈的地位悬殊,又深刻折射出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断裂性鸿沟。乡村生态治理与城乡格局变迁具有高度的契合性,我国城乡格局经历了从分隔到步入融合时期,乡村生态治理也随之经历了从被排斥于城市生态治理体系之外,到城乡生态命运共同体意识逐步凸显,并日益转向城乡协同治理的过程。因此,乡村生态振兴需要破解固有思维和发展定势,不回避结构性问题,从系统角度出发,考察城乡整体状况和未来发展,建设一体化生态治理体系,以弥合城乡环境权益失衡的制度漏洞,形成城乡生态互补、共同发展的格局,填平补齐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短板,达到实质性公平,逐步城乡均衡化。
二是通过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提升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的基础支撑,现在根据情况发展应构建多元共治体系并促升能力。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是完善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促进机制,是生态治理中最核心的中间环节,它提供结构载体,承上启下,作为不能缺失的重要一环连接宏观与微观,大力推进城乡生态环境共治。城乡生态连体建设强调城乡之间分工协作,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开发秩序,控制开发强度,理顺城乡生态治理的关系,搭建治理平台,注重能力建设,提高生态体系的运行效益。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提高整个生态体系的运行效益出发,二者都决定了环境治理不能单打独斗,不能城乡割裂治理,需要坚持城乡联防联控联治,坚持城乡生态环境一体规划,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城乡综合治理的协同效应和共治效应,形成改善城乡环境质量的整体效果。城乡生态连体建设强调形成“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的反哺新机制,打破行政区划和层级障碍,总体规划城乡发展与产业支撑、就业转移和人口集聚,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实现环境监测和生态治理城乡全覆盖,强化产业发展“绿色化”布局,统筹考虑城市利益和乡村利益、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推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生态保育的城乡生态结构。由此可见,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能理顺治理体系,搭建治理平台,提升治理能力,重塑治理格局,大为促进城乡生态治理现代化,实现城乡环境质量同步稳定提升。
3.理论层面: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除了自然层面上大自然“倒逼”城乡生态一体治理、实践层面上为实施有效生态治理提供结构支持以外,在理论层面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也是极具必要性的。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建设既是历史形成的机遇,又是现实必然的选择,也是一项全新的尝试,有许多理论问题亟须研究。因为结构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一环,也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乡生态连体结构的建设发展丰富了生态文明制度理论,主要是在下述方面充实了理论层面:
一是深化环境正义理论。“环境保护必须要与村会正义问题同时受到关注。缺少环境保护,我们的自然环境可能变得不适宜居住。缺少正义,我们的社会环境可能同样变得充满敌意。” [37] 环境正义理论是正义论中的一种,它是与环境问题相伴随发展起来的,我国最为严重的环境问题就是生态治理结构失衡、相关政策文件法规偏向、城乡二元化发展突出,由此导致城乡环境不正义现象凸显,城乡环境剪刀差明显,涉及农村、农业、农民的环境问题众多,这违背了正义法则,背离了全面小康社会的内涵要求。“环境正义概念的提出相当重要,因为它引领着学界再次思考‘平等’的意涵,并且扮演着将它重新介绍给社会大众的重要历史任务。” [38] 因此,对于环境正义理论的理解应该随着时代而变,不能固化,对于这一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情形要随时审视,深化城乡融合发展阶段的环境正义的新理论。比如,如何公平均衡地供给城乡生态福利?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环境利益分配原则?对于环境弱势群体如何实现矫正正义?如何体现环境正义是平衡分配环境利益和环境负担的根本目标和最终准则?如何理解城乡环境正义?环境正义的城乡结构性关怀是什么?意味着什么?等等,这些理论问题不能凭空解决,必须要在实践中进行思考、构建和检验才能形成,而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就是实践的基本场域,为丰富理论发展提供了素材、基础和支撑,所以建设这一结构有着理论层面的原因、意义和价值,深具必要性。
二是孕育新的治理制度。仅有结构是不行的,生态治理必须通过具体制度来实施,最后的落脚点是法律制度的构建。要想构建切实可行的制度,要想制度发挥作用,必须要有适宜的“土壤”,制度就是“土壤”中长出的种子。结构就是最重要的“土壤”环境,如果结构不合理,就好比“土壤”不健康,不能发出良好的“种子”,也就不可能有真正适用的制度。即使有一些设计好的制度,也可能因为结构和制度的不匹配,不能带来良好的适用效果。现在正在进行制度文明建设,这也迫切需要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以满足制度建设的需要。现实意义在制度这一维度,可以在理论构建上找到生态文明与生态理性的契合点,将生态制度通过治理结构内化为生态文明体系组成部分的现实意义还在于,可以借由目的本身的不可回避性,克服对生态制度建设的忽视,以及对生态文明内涵的窄化。宏观发展全局中微观具体生态制度的缺失被普遍视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问题,对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的研究正是从价值维度转向了制度维度,这也是由“规范外价值”向“规范内价值”转化的过程, [39] 以制度生成与发展的规律做指导,将城乡生态治理推进具体化、可操作化,释放“制度红利”。具体而言,在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过程中,孕育产生了城乡生态承载力制度、城乡生态福利制度、城乡生态资本制度、城乡空间规划制度、城乡生态修复制度等,极大地丰富发展了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构成了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
所以,为什么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是必要的?可以用三个短语概括:基于现实倒逼、提供结构支持和旨在理论发展。
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的必然性还表现在其建设的正当性上。这一生态结构的建设,不仅反映了当下城乡生态治理的内涵实质,而且也体现了当下城乡生态治理的价值取向,同时还指出了今后城乡生态治理的发展趋势,在生态文明理论的实践价值方面,是与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相适应的。如果说探讨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建设的必要性是它的外在实现价值,那么探讨建设的正当性就是指这一结构的内在价值。内在价值指的是结构的“内在属性”,其强调的是这一结构存在的独特性和系统制衡的功能,判断结构内在价值的标准,应该从该结构的“自洽性”和“合理性”进行判断,本书也遵从这些探讨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的正当性。
1.自洽性:结构自我实现
治理结构对环境问题影响广泛且深远。从环境法治到生态法治(生态文明建设),即意味着环境法理念基础的全面生态化,当然也意味着城乡环境治理结构的生态化,即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原有的城乡生态治理结构视野狭窄,无整体行动计划,不协调不融合,致使出现内生性症结。究其根源在于结构中没有贯彻融合发展这一理念,而融合不足使城乡面临“发展陷阱”,融合构成城乡发展的关键一环。加强融合,使城乡发展实现正向的反馈,使得城乡发展能够突破“双重陷阱”(对于城市与农村都是发展的陷阱,故是“双重陷阱”),并构建出城乡联动发展的机制。良好的融合过程,能使城乡二元结构得到逐步突破并实现内在整合,为持续的城乡发展和推进城镇化提供动力。 [40] 另外,区域治理近年来有加剧趋势,城乡生态治理结构具有“问题焦点与行动导向、体制变迁与工具导向、发展网络与沟通导向”的特质,城乡生态治理也是区域治理。 [41]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从生命共同体视角下的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出发,这些也是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在生态学意义上的原因和理由。自洽的治理结构是立体多维多面向的,能够充分满足不同的自然资源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也能够充分体现自然资源要素和人类社会资源的融合汇通,形成对生命共同体思想的系统诠释,这些也是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建设的生态学意义上的基础和前提。 [42] 所以,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本身就是一种自我满足,回归和符合生态学上的意义,满足结构自身的逻辑自洽,是结构发挥作用的自身需求,使得结构能够自我实现,是回归到对城乡生态环境问题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本质,是重回建设的正轨。
2.合理性:体现结构关怀
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的合理性表现为结构本身体现了一种安排和关系,是包括利益在内的安排和城乡关系的分布,能够缓解社会结构紧张,降低生态风险,加强生态安全,体现结构性关怀。
一是提供实现场域。社会结构是包括环境利益在内分配的基本场域,城乡发展差异和社会结构断裂是我国环境利益分配的社会背景, [43] 环境利益分配是生态治理中最为核心的关键环节,直接关涉城乡环境正义问题,而承载环境利益分配的社会结构就是实现场域,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就是这一结构本身。环境法是社会转型背景下因应环境问题的部门法学,是一种“回应型法”,也是一种“反思的法”,这就注定了环境法并不只是“环境的法”,“在任何时间点上,环境都是社会、实体(physical)及自然生物程序相互作用的产物” [44] 。正当性来自环境资源问题的严峻危及人类的生存与“理想言谈情境”中环境资源利益相关者沟通的正义秩序之达成。环境问题的表征是环境恶化与自然资源浪费,其实质是社会关系的异化与扭曲,通过形塑环境正义而达成环境利益的公正分配,是环境法的基本价值预设。整体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才会是达成环境正义的最后根据,整体社会基本结构的合理有序才会是达成环境问题解决的根本背景。社会结构化的环境法发展已端倪初现, [45] 这体现了一种结构性关怀。
二是缓解结构紧张。“社会结构紧张”是指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结构性调整与创新,伴随而来的一系列矛盾和冲突,有些是属于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及不同隶属关系之间的不协调,有些则是属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不满与摩擦,这种状况的社会学概念表示即为“结构紧张”。 [46] 这种“结构紧张是在两种因素交互作用下的复杂结果,是急剧现代化程所产生的内生性的结构矛盾” [47] 。“社会结构断裂”则是用来描述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以及社会生活和文化表现方面的冲突与矛盾的社会现象的社会学用语,这是“社会异质性增加,即结构要素(如位置、群体、阶层、组织)的类别增多,并且社会不平等程度,即结构要素之间差距的拉大” [48] 。同样的,我国的环境利益状况也存在这种“社会结构紧张”或“社会结构断裂”的基本背景,生态环境领域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整体社会结构的紧张或者断裂一样会充分体现出来,只是会带有生态环境色彩,主要体现为由地区发展不平衡、群体分化严重带来的城乡环境差异显著。所以,这一问题的彻底解决不能脱离社会背景,要置身于特定的场域结构之中,分析结构紧张或者断裂的具体成因及有效对策,如此才能真正缓解城乡生态治理结构紧张。最基本的认知就是城乡居民最为关注环境正义问题,城乡环境利益分配是其中引发结构紧张的关键因素,一旦存在分配不公的情形就会引发冲突、矛盾、纠纷,带来社会结构的紧张与撕裂,只有公平合理地分配环境利益,才能缓解结构紧张、平复社会冲突、弥合城乡裂痕。无疑,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提供了良好适宜的环境利益分配规则,有助于缓解社会结构紧张,降低生态风险,加强生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是社会发展必然的要求,也是基于现实的选择。在严峻的生态环境现实面前,经济、社会发展必须要考量生态环境因素,而生态环境治理早已由单纯重视对生态环境自身的治理转变为在考虑生态环境因素情况下的经济、社会体系的更好治理。并且,区域治理的需求始终存在,且近年来有加剧趋势,城乡生态治理也是区域治理中的一种。在新的发展阶段,城乡的关联性不断加强,冲突性不断呈现,城乡居民都是生态人,一起构成生命共同体。融合发展已日渐铺开,所以,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就成为最为现实的选择。如何让现实的选择最终成为现实,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即建设的可行性和建设的效益性。
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建设势在必行且刻不容缓,那么到底该如何建设?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检视建设条件的具备与否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这一结构建设成果的成败与否和成效大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当前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的基础条件日趋成熟。
1.具备现实条件
一是助力城乡协调发展的政策、文件、法规不断演进。城乡发展差距大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之一,城乡协调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建立城乡一体化发展机制尤为关键。从“统筹城乡发展”到“城乡一体化发展”,再到今天的“城乡融合发展”的政策调适,充分说明了党和国家正视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打破壁垒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城乡之间实现均衡发展,但虽早有部署安排,成效却较为缓慢,一直没有全面推动实质性进展。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后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成为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之一,强调要求形成新型城乡关系,重塑城乡格局,将城乡生态治理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统筹规划与布局。由此,开启了新的城乡发展阶段大幕,正如前面所梳理的党和国家一系列文件政策所宣示、倡导出来的,要不断完善城乡融合发展的政策体系。加之生态环境保护“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这些都为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支撑,是关于建设的顶层设计。
需要强调的是,有了政策机遇,有了文件支持,有了法律规范,大大增强了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建设的可行性,但是不要把环境政策的文本强化等同于环境改善的实践。要“更加注意反思环境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及其效果。围绕环境政策制定过程的公开性、公平性、科学性以及公众参与的程度,环境政策与其他政策的耦合关系,环境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扭曲机制以及特殊动力,实践中环境政策的虚置和形式化等议题。带着一种建设性的反思精神来看待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实践,更加注重学理层面的解析” [49] 。
二是国家经济社会整体快速发展奠定的基础。现在我国已经具备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的经济社会条件,有着稳固的保障。从国家能力来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保持了近40年的持续快速增长,1979—2016年GDP年均增长9.6%;2017年全国GDP达到82.71万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达17.26万亿元,分别是1978年的224.8倍和152.4倍,已经具备了相应的经济基础。从工业化进程来看,第一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从1978年的27.7%降至2017年的7.9%,第一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中的“少数”,经济发展整体进入工业化后期阶段,非农产业有能力更好地带动现代农业发展。从城镇化进程来看,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即将接近60%,以城市群为主体的城镇格局初步形成,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序推进,城市辐射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 [50] 此外,党的十八大以来城乡融合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使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乡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目前完全有条件有能力通过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破解仍留有的城乡生态治理困境。同时,通过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中国”建设等一系列行动的展开,相关指标取得令人满意的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果,为后续进一步的城乡生态治理开创了良好局面。
发展的现实基础还表现为人们的生态意识不断增强,对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青睐,生态文明思想和绿色发展理念在各地逐步落地生根、开花结果,这是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的最大动力和根本保障。在生产实践领域,生态工艺和工程也正在广泛运用于工业、农业、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和建设等多个方面。在日常生活领域,开启城乡双向循环,借助城乡打通大动脉,经济作物大规模种养殖,生态观光旅游兴起,分享城乡融合发展红利,这也是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的应有之义。
三是各地丰富的实践经验。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是一场全新的实践,通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等一系列生态治理实践,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生态治理能力和技术手段显著进步。很多先行先试的地方总结出了宝贵的经验教训,凝练出的治理理念日益先进,如浙江的生态城镇建设、湖北的碳排放交易、广东的水生态补偿等,并上升为指导层面,为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奠定了坚实基础,避免盲目施行。
2.具有理论基础
近些年来,学术界对于城乡关系、环境正义、社会结构、风险防控、生态治理及其法律制度等理论问题的研究日益深入,持续关注城乡生态治理结构问题,对于为什么要建设、如何来建设有一些理论研究的储备,能够为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避免走一些弯路,减少建设的盲目性。当然,现有研究中的重复性、滞后性和缺乏操作性现象需要克服,要继续加强研究的科学性和指导性,深化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的理论基础。
为什么要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除了现实意义上极其有必要,同时是结构本身的需要,是基于实际情况可行的选择,还因为建设这一结构有着巨大的效益性,能大为降低城乡生态治理的结构性成本。通过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可以消除“城乡环境剪刀差”,形成“城乡生命共同体”。“政府的社会治理始终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政府建立起来的初衷并不是寻求高超的技术,而是寻求人民的整体福利。’” [51] 拉兹洛(Ervin Laszlo)曾指出:“所有系统都有价值(value)和内在价值(instrinsic worth)。它们都是自然界强烈追求秩序和调节的表现。” [52] 城乡生态治理也不例外,城乡共建共享共生共荣既是建设主旨与目标,也是建设的效益性之所在,城乡生态治理的意义不仅在于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本身,更在于其重要的内在价值。
1.破解城乡二元治理结构
党的十九大指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是当前面临的最主要的社会矛盾。而在所有的不平衡不充分之中,城乡差异表现是最为突出的,发展至今,如何破解城乡发展中的这一现实困难,仍然是当下要面对的最宏大最艰巨的现实性命题,也到了无可回避的阶段,因为其已经转换为社会发展最主要的矛盾之一。长期以来,我国不同的城乡格局设计与管理方式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体系,如前所述的所有的城乡生态治理中种种失衡现象,都源于这一结构体系,是这一结构发展出来的必然结“果”,城乡二元化发展则是“因”,这是有违城乡公平正义的,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很不相称。在新的发展阶段,旧有城乡结构已严重不合时宜,必然要迎来治理结构的新生,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才能扭转城乡失衡状态。通过有意识地社会建构,国家正在从注重城市偏向发展的生态治理时期转为面向城乡融合发展的生态治理时期,所以,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治理结构才能充分满足这些建设要求?才是对原有结构的彻底扬弃?才能真正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建设正好可以弥补这一欠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破解:
一是通过建设使城乡基本生态服务逐步均等化。现在的发展环境已经迥异于以往,进入了追求发展质量的新常态,这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要求实现绿色转型,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建设恰能满足这一需求。在建设过程中,对各种自然资源要素和社会要素进行城乡统筹和一体规划,实现要素和人的双重融合,构建城乡生态产品市场,发展城乡生态福利,加强供给与分配,对城乡环境基础设施进行倾斜性配置,实现城乡间生态建设差距不断缩小、基本生态服务逐步均等化的过程。我国城乡发展差异显著,呈现不均衡特点,受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实力和公共政策等因素影响明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建设是城乡居民分享改革与发展成果的一种制度安排,志在纠正“城市偏向”发展观,调整公共政策的着力点,推进城乡基本生态服务均等化进程以缩小城乡差异。比如,在建设中,以城乡生态空间共生培育为基点,均衡配置城乡公共产品和服务站点,加大对农村地区生态产品、生态服务、环境基础设施的覆盖,以生态化视角检视、重构城乡基础设施,增加设施的附加价值特别是生态价值,提升基本生态服务质量。增加生态服务的可供性和可及性,增加服务的链条与联结,促使公共服务特别是生态服务向农村延伸,通过下沉避免链条在农村地区的断裂,把城乡链接为生态连体结构。正在开展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也是在集中补短板,通过改厕、垃圾转运等方面快速改变农村脏乱差的落后面貌,通过建立监测站等手段填补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空白,加大城乡生态产品供给力度和生态服务公平配置,促使城乡居民基本生存权、基本发展权与基本健康保障权的公共服务均等化,获得公共生态产品更加便利公平,全民共享生态文明成果。
二是通过建设使城乡充分统筹发展。长期以来,我国的发展是从农村向城市聚集的要素单向运动,处处体现围绕城市、城市优先的痕迹,是以城市为中心的单边发展模式,城市规模盲目扩大,以城吞乡,不断突破城乡发展临界值,不断压缩、侵占农村发展空间,城乡发展鸿沟在一些地区触目惊心。近些年来,环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但是重点一直更多地放在城市、工业,农村环境保护始终是一块短板。垃圾靠风刮、污水靠蒸发在农村并不是个案,同时,由于城市排放标准的提升,一些工业产业向农村转移,形成污染梯级转移现象。由于地处偏远,环境监管够不着,一些不合规、不达标的污染企业不断聚集,更加重了农村环境的恶化,不少农村成了藏污纳垢之地。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建设坚持城乡一体化,能充分统筹城乡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首先,它强调城乡“同”构。城乡是共生的,生态是整体的,尽管城乡存在一定的地理界限,但两者是生态系统中相互影响、不可分割的整体,一个地方生态环境的恶化必然影响到周边地区。虽然城乡不同地区的人们对于生态环境破坏损害的感受程度不同,他们的生态关切也各不相同,但城乡生态治理牵涉多方利益博弈,生态治理不能割断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联系,任何一个单一主体都不足以维持城乡生态治理的长期成果,二者是命运共同体。只有构建城乡生态共同体,打造城乡一体式结构,城乡各方利益才能都得到有效表达和合理维护,才能填平城乡差异发展的鸿沟,才能补齐农村生态环境的短板。其次,它要求以城带乡。基于历史与现实因素,从公平与效益角度出发,强调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在“反哺”机制上下功夫,力图形成“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新格局,促进大中城市、小城镇和乡村协调发展。最后,它契合城乡共享理念。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建设注重统筹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和谐型社会建设相契合,通过规范建设秩序和控制建设强度,逐步形成高效、协调、可持续的城乡国土空间格局,全面提高城乡生态质量,城乡共建共享。
2.推进城乡生态多元共治
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决定了必须合作治理,要求是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既不可能独善其身也不可能单打独斗,城乡不能分而治之,需要坚持城乡联防联控联治,坚持城乡环境一体规划,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城乡综合治理的协同效应和共治效应,形成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的整体效果。城乡生态连体建设强调形成“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的反哺新机制,打破行政区划和层级障碍,总体规划城乡的要素流通和空间布局,实现环境监测等生态治理城乡全覆盖,强化产业发展“绿色化”布局,统筹考虑城市利益和乡村利益、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推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生态保育的城乡生态结构。由此可见,这一建设过程的重要作用在于能大力推进城乡生态环境多元共治,实现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同步稳定提升。
囿于发展阶段的局限,以及治理手法的不成熟,我国早期对于环境治理主体的认识比较局限,认为主要应该是政府采取监管职能,没有注重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治理活动。这不仅导致政府疲于应对,治理效能不高,过于倚重行政手段,引发治理失灵现象,还会压制社会治理热情,不利于全民共治、公众参与等机制的建立健全,不利于环保意识的增强、环保产业的壮大、社会资本的进入、环保组织的培育等。“伴随着政府改革、市场开放和社会建设三驾马车的协同并进,中国的治理实践在观念、方式、样态多个维度发生了深刻转变。在此背景下,针对‘公共问题的复杂性和互赖性’,整合多种途径‘以寻求具有合理性与妥适性的解决方案’,无疑已成为当前治理革新及其规则系统更新的主要任务。” [53] 改变单一的政府监管模式也已在环境基本法和单行法中多有体现,现在的突出问题是如何落实和推动,最主要的是要拆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在施行结构上予以流畅化,给予结构上的保障。
3.提升城乡综合治理效益
城乡融合发展的生态治理是对环境的全面治理,是对区域内城乡整个生态系统的治理,遵循了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从城乡区域整体角度考虑生态承载力和环境容量,将生态治理的终端前置,在源头上切实起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作用,具有科学性。这样能有效避免多头治理,通过统合城乡来优化配置资源,避免低效重复,降低治理成本,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消解生态治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并且,城乡融合发展的生态治理将产生环保规模效应,使城乡在生态治理上同步,实现生态环境资源有效配置,能按照区域生态系统的规律开展工作,产生共时性的规模效应,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问题的正外部性效用,从功能性治理走向结构性治理。无疑,城乡融合发展的生态治理也将提高区域整体生态治理能力,环境问题具有跨界性和流动性,当一个地方在环境生态治理上无所作为或管理能力低下,就会影响到城乡整体的环境生态治理效果,故推行城乡融合发展的生态治理必然提高整体生态治理能力,特别是会带动生态治理较差的农村提升能力。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建设强调城乡之间分工协作,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开发秩序,控制开发强度,将会提高整个生态体系的运行效益,极大提升城乡综合治理效应。
综上所述,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建设具有宏观视野,强调生态规律和结果导向,能有效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治理成本最小化、治理效益最大化、治理效率最高化等,与当前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现状和发展趋势相契合,适应了现代化、工业化、区域一体化的发展背景和时代需求,将成为城乡生态治理的新方向。
[1] 刘茜:《生态福利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2页。
[2] 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34—235页。
[3] 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34—235页。
[4] [德]克劳斯·鲍斯曼:《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环境法上的还原主义》,张宝译,《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5] 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6] 吕忠梅、吴一冉:《中国环境法治七十年:从历史走向未来》,《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5期。
[7] 杜辉:《公私交融秩序下环境法的体系化》,《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8] 吕忠梅主编:《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2页。
[9] 范恒山:《推进城乡协调发展的五大着力点》,《经济纵横》2020年第2期。
[10] 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
[11] 宋林飞:《观念、角色、社会结构的三重转换》,《江海学刊》1994年第2期。
[12] 李钢:《中国社会转型与代价选择》,《社会科学辑刊》2000年第1期。
[13] 洪大用:《试论环境问题及其社会学的阐释模式》,《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14] 何子张、蔡莉丽:《以“多规合一”推动规划体系和规划体制改革 —— 厦门的实践与思考》,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贵阳,2015年9月。
[15] 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16]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指出“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17] 总报告课题组:《走中国特色的乡村全面振兴之路》(载魏后凯、闫坤主编《中国农村发展报告2018: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一文指出:一般使用二元对比系数和二元反差系数来测度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强度。其中,二元对比系数是农业与非农部门比较劳动生产率的比值,比较劳动生产率则是某一部门的增加值比重同该部门就业比重的比值,二元对比系数的取值范围是0—1,数值越接近于0,则表明二元经济结构强度越高;二元反差系数是农业与非农部门各自的增加值比重同就业比重之差的绝对值的平均值,二元反差系数的取值范围是0—1,数值越接近于1,则表明二元经济结构强度越高。发展中国家的二元对比系数一般为0.31—0.45,发达国家一般为0.52—0.86,而中国1978—2016年城乡二元对比系数的波动范围是0.145—0.259,表明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存在明显的刚性。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大力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城乡二元对比系数波动上升至2016年的0.246,二元反差系数下降至0.191,表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强度有所弱化,但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强度在世界范围内处于较高水平,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仍是制约中国乡村发展的主要障碍。
[18] 王金南、董战峰、蒋洪强、陆军:《中国环境保护战略政策70年历史变迁与改革方向》,《环境科学研究》2019年第10期。
[19] 刘海霞:《不能将生态文明等同于后工业文明——兼与王孔雀教授商榷》,《生态经济》2011年第2期。
[20] 王金南、董战峰、蒋洪强、陆军:《中国环境保护战略政策70年历史变迁与改革方向》,《环境科学研究》2019年第10期。
[21] 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投资包括城市和县城环境基础设施投资。2017年,我国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6086亿元,比2001年增长8.3倍。其中,燃气投资567亿元,增长5.9倍;集中供热投资778亿元,增长7.6倍;排水投资1728亿元,增长6.1倍;园林绿化投资2390亿元,增长12.2倍;市容环境卫生投资623亿元,增长9.8倍。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持续提高。2017年,城市污水处理率为94.5%,比2000年提高60.2个百分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97.7%,提高39.5个百分点;用水普及率98.3%,提高34.4个百分点;燃气普及率96.3%,提高50.9个百分点;集中供热面积83.1亿平方米,增长6.5倍;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为40.9%,提高12.7个百分点;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4.0平方米,增长2.8倍。以上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能源司《环境保护效果持续显现 生态文明建设日益加强》,《中国信息报》2019年7月19日第1版。
[22] 2017年,全国建制镇污水处理率49.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1.2%,供水普及率88.1%,燃气普及率52.1%。全国乡污水处理率17.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3.6%,供水普及率78.8%,燃气普及率25.0%。全国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81.7%,比2000年提高36.9个百分点。以上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能源司《环境保护效果持续显现 生态文明建设日益加强》,《中国信息报》2019年7月19日第1版。
[23] 洪大用:《西方环境社会学研究》,《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2期。
[24] 洪大用:《试论环境问题及其社会学的阐释模式》,《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25] 刘春芳、张志英:《从城乡一体化到城乡融合:新型城乡关系的思考》,《地理科学》2018年第10期。
[26] 刘春芳、张志英:《从城乡一体化到城乡融合:新型城乡关系的思考》,《地理科学》2018年第10期。
[27] 刘春芳、张志英:《从城乡一体化到城乡融合:新型城乡关系的思考》,《地理科学》2018年第10期。
[28] 刘春芳、张志英:《从城乡一体化到城乡融合:新型城乡关系的思考》,《地理科学》2018年第10期。
[29] 郭忠兴:《农村环境整治:从行政主导到村民自觉》,《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2月26日第7版。
[30] [加]约翰·汉尼根:《环境社会学》(第二版),洪大用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0页。
[31] [加]约翰·汉尼根:《环境社会学》(第二版),洪大用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1页。
[32] 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2页。
[33] 王树义:《生态安全及其立法问题探讨》,《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
[34] 唐代兴:《生态理性哲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9页。
[35] 陈泉生在《环境法哲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一书中提出生态人的观点,本书认为很有借鉴意义,城乡居民都是生态人,在城乡生态治理中可以一体考量,不需要做人为的身份划分。
[36] 中国社会科学院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论生态文明》,《光明日报》2004年4月30日第A1版。
[37] [美]彼得·S.温茨:《环境正义论》,朱丹琼、宋玉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38] 杜健勋:《生态文明进展中的环境法治进阶》,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乌鲁木齐,2013年6月。
[39] 陈海嵩:《国家环境保护义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0页。
[40] 任远:《社会融合不足使城乡面临“发展陷阱”》,《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4月13日第7版。
[41] 杨龙:《中国国家治理中的区域治理》,《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10月14日第7版。
[42] 傅伯杰:《系统重构“山水林田湖草”调查体系》,《中国自然资源报》2020年11月10日第3版。
[43] 杜健勋:《环境利益分配法理研究》,中国环境出版社2013年版,第327页。
[44] [英]S.巴金汉、M.透纳:《理解环境议题》,蔡依舫译,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13页。
[45] 杜健勋:《环境利益分配法理研究》,中国环境出版社2013年版,第327—334页。
[46] 李汉林、魏钦恭、张彦:《社会变迁过程中的结构紧张》,《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47] 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48] 关于此类内容见于一系列相关文章之中,包括孙立平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孙立平《我们在面对一个断裂的社会?》,《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2期;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孙立平《中国社会结抅的变迁及其分析模式的转换》,《南京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49] 洪大用:《环境社会学:彰显自反性的关怀》,《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12月28日第20版。
[50] 参见总报告课题组《走中国特色的乡村全面振兴之路》,载魏后凯、闫坤主编《中国农村发展报告2018: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7页。
[51] 侯佳儒、尚毓嵩:《大数据时代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重塑》,《法学论坛》2020年第1期。
[52] [美]E.拉兹洛:《用系统论的观点看世界》,闵家胤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09页。
[53] 杜辉:《公私交融秩序下环境法的体系化》,《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