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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城与乡,不能截然分开;城与乡,同等重要;城与乡,应当有机结合在一起。

——刘易斯·芒福德(Lewis Mumford)

一直以来,城乡关系是我国社会结构中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城乡问题也是我国正在面临的最为严峻、最为棘手的社会问题之一。这一问题在每个领域都有所表现,并且其表现的状况处于不断地消长变化之中。近年来,城乡生态环境问题呈现日益突出的状况,城乡生态关系成为全社会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如何同步改善城乡生态、补齐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短板,真正实现蓝天白云、青山净水、整洁优美的城乡生态面貌,是城乡群众最为迫切的民生需求之一。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重温刘易斯·芒福德在《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与前景》中所说的“城与乡,不能截然分开;城与乡,同等重要;城与乡,应当有机结合在一起” [1] ,还有埃比尼泽·霍华德(Ebenezer Howard)在《明日的田园城市》中指出的:“城乡各有其优缺点,只有城市—乡村才能避免两者的缺陷……城市和乡村必须成婚,只有这种‘愉快的结合’才能迸发出新的希望、新的生活、新的文明” [2] ,这些经典论述让作者别有感触、若有所思,仿佛文中揭示了解决现有城乡生态问题的真谛,即城乡在生态治理上“应当有机结合在一起”,应该首先在治理结构上予以完善,建构一种稳定的城乡间的生态连体结构,一体化解决当下割裂式、孤立式、碎片化治理带来的诸多城乡生态问题。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第一,受困于城乡生态失衡的严峻现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获得了长足进步。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频发的高风险态势没有根本改变。尤其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多,生态治理面临困难和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当前,破解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依然是我国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现实性命题。长期以来,我国二元化的城乡格局设计、管理方式,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体系。我国城乡生态建设也同样存在明显的二元化倾向,在生态环境治理结构、功能、质量等方面存在不平衡现象,城乡环境建设差距不断拉大,这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很不相称。

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是用来治理城乡生态环境问题的。随着治理对象即生态环境问题的演变,“倒逼”效应越来越凸显,治理结构也必须闻风而动,这是现实的需要,因为大自然“倒逼”城乡生态一体治理,与之相匹配的就要在治理结构方面寻求突破,建设与之相适应的城乡生态治理结构。所谓“倒逼”,就是指以目的来控制过程,以结果来规导行为,即以终为始、一以贯之。然而,要如何进行倒逼呢?就是把人类主观意志的相关行为强制到客观规律的轨道上来,以客观规律倒逼人类行为。如果放眼生态环境领域,就会发现这种“倒逼”无处不在,如人类认为可以“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经济优先,环保在后”……后来发现,这些观念之下的行为不仅带来不可持续发展的风险,更重要的是一系列已造成的恶果是大自然在狠狠地教育人类,即必须要遵循客观规律也就是自然规律来对待大自然,来约束自我行为,这就是大自然对人类行为的“倒逼”。生态环境具有内在性,“倒逼”就是它的内在价值之一,近些年来,累积下来的生态治理“短路”行为,使得城乡生态治理形势依然严峻,一系列“倒逼”现象仍在以重拳敲打着我们,迫使城乡综合治理、整体治理。所以,研究如何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正好可以在内在结构方面弥补这一欠缺,改变原有以城市为中心的条块分割式的治理模式,就能从城乡发展二元化的失衡状态中脱离出来,按照自然规律对症下药,从结构上根除源于内在的症结,化分裂为一体,变失衡为均衡,将能彻底改变城乡生态治理的结构安排及走向,对相关治理行为具有启迪意义。

第二,源自城乡社会背景的深刻转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生态问题和经济社会问题是同源同质的,在这种形势下,治理城乡环境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也需要统筹城乡,走环境共治之路。同时,城乡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生态治理是社会行为中的一种,治理结构是社会结构中的一种,种种因缘之下,城乡生态治理结构也是深深受制于社会背景的,并随之而改变,否则就会变得不合时宜、应对不能,现有城乡生态治理中的弊端已是充分例证。而无疑,现在我国城乡生态治理的阶段、城乡关系认知的视角都已迥然变异,比如从注重城市的偏向治理时期逐步迈向城乡融合发展的治理时期,从发展优先到保护优先,从线性思维转向系统思维等,必然要研究与之相适应的城乡生态治理结构。

试以针对城乡关系及其生态治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文件为例,就可窥见一斑。通过梳理与检视,可以相当清晰地发现这一背景的发展脉络及其指向,以及对城乡生态治理结构的现实意义。早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就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紧随其后,2007年党的十七大又提出城乡一体化,但困于实际,一直未能大幅度推动实质性进展。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后城乡发展一体化成为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之一,开始加快推进步伐,党的十八大指出“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坚持城乡环境治理体系统一”的改革目标,要求加大对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覆盖,将城市与农村的生态治理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统筹规划与布局。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2017年,党的十九大明确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要“坚持城乡融合发展”。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要统筹城乡发展空间,推进城乡统一规划,完善城乡融合发展的政策体系。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城乡融合重在优先发展农业农村。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五大体制机制。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强调实现全面小康不能忽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这一短板。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坚持城乡融合发展。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再次强调城乡融合发展是必须要坚持的发展理念……应该说,这些发展脉络清晰地告诉我们城乡融合发展是大势所趋,是生态文明建设新的着力点和实施路径。基于社会背景的深刻转变,面向城乡融合发展的生态治理不会止步不前,不是一时权宜之计,而是切实符合城乡生态治理规律的长久之计,是有益于国家整体发展的政策策略,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必由之路,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的基础支撑,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样的情形之下,随着城乡生态治理背景的变迁、城乡关系认知视角的转换和城乡生态治理阶段的演化,与之相伴随的城乡生态治理结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否则就会产生严重的不适应,极大影响城乡生态治理的成效,城乡生态治理结构必须予以修正。旧有结构无力应对,就应予以解构,建设新的生态治理结构,方能对城乡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施以结构性关怀,并通过有效的制度建设予以巩固和保障。因应这样的社会状况,研究城乡生态治理结构问题势在必行。

第三,源自治理现实的迫切需求。由于缺乏整体性的结构安排,城乡生态治理正陷入一个无法突破的结构性“瓶颈”。当前的城乡区域经济发展迅猛,生态问题和经济问题同源同质、伴生伴随,城乡一体化的结果必然导致城乡生态治理与环境保护的一体化,如何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生态治理结构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走进我们的视野。因为城乡生态治理中存在众多内生性问题,已有治理结构难以为继,必须要从内在结构方面寻找解决之道,而不仅仅是寻求外力,更不仅仅是投入更多的治理资金、研发更先进的治理技术所能完成的。

同时,在出现了城乡结构性矛盾和结构性症结的情形之下,也充分说明了已有治理结构不能胜任治理之道,而要调整结构性矛盾必须彻底修正旧结构,建设新结构。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背景下,城乡生态治理也走向一体化的方向,只有通过城乡协同治理才能解决城乡环境问题。城乡生态治理的本质就是突破传统的城乡二元化束缚,确立新的模式,协调城乡关系,突破传统的城乡并立的封闭分割式的生态治理体制,转向城乡整体治理、系统治理、多元治理。很显然,工作中要“既顾低头拉车,又顾抬头看路”,这样的带有城乡融合色彩的城乡生态治理才是我们要建设的,才能回应现实所需,与城乡生态问题的现状高度契合,适应了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将成为城乡生态治理的新方向。而如何建设这一全新的城乡生态治理结构?如何通过具体制度的构建来落实、维护、保障这一结构?治理实践中的问题如何传导到治理结构之中?如何通过这一结构来实现城乡生态环境领域的高度融合发展?等等,一系列问题都亟须深入研究,也正是这激发了我们极大的研究兴趣。

第四,源自理论层面的建设需要。除了自然层面上大自然“倒逼”城乡生态一体治理、实践层面上为实施有效生态治理提供结构支持以外,在理论层面研究城乡生态连体结构也是极具必要性的。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建设既是历史形成的机遇,又是现实必然的选择,也是一项全新的尝试,有许多理论问题亟须研究。因为结构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在理论层面上对于治理结构的研究也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建设的研究将极大丰富生态文明制度理论。开展城乡融合发展的生态治理是全新的尝试,仅仅是一个开端、一种探索,还存在这一治理模式运行基础薄弱、立法安排不足、创新途径缺乏等诸多现实困难及障碍,最为关键的是需要找到切实可行的、高度匹配的治理结构来实施城乡融合发展,需要修正原有的城乡生态治理结构,以避免城乡融合发展理念无法落地、无处实施。这是现实所需和当务之急,是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建设的缘起,也是我们的研究意义之所在,即从理论上来探讨为什么要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这一结构是什么?如何建设它?相应的法律制度有哪些?制度建设如何进行?等等,一系列问题都亟须在理论上厘清,以期为如何建设城乡融合发展的生态治理实践提供参考价值。

对于生态文明的理解应该随着时代而变,不能固化,对于我国的适用情形要随时审视,深化城乡融合发展阶段的生态文明建设新理论。比如,如何公平均衡地供给城乡生态福利?应该遵循怎样的环境利益分配原则?对于环境弱势群体如何实现矫正正义?如何体现环境正义是平衡分配环境利益和环境负担的根本目标和最终准则?如何理解城乡环境正义?环境正义的城乡结构性关怀是什么?意味着什么?等等,这些理论问题不能凭空解决,必须要在实践中进行思考、构建和检验才能形成,而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就是实践的基本场域,为丰富理论发展提供了素材、基础和支撑,所以研究如何建设这一结构有着理论层面的原因、意义和价值,深具必要性。现在正在进行制度文明建设,这也迫切需要建设全新的城乡生态治理结构,孕育新的治理制度,以满足制度建设的需要。结构建设的现实意义落脚在制度这一维度,可以在理论构建上找到生态文明与生态理性的契合点,将生态制度通过治理结构内化为生态文明体系组成部分的现实意义还在于,可以借由目的本身的不可回避性,克服对生态制度建设的忽视,以及对生态文明内涵的窄化。宏观发展全局中微观具体生态制度的缺失被普遍视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问题,对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的研究正是从价值维度转向了制度维度,这也是由“规范外价值”向“规范内价值”转化的过程, [3] 以制度生成与发展的规律做指导,将城乡生态治理推进具体化、可操作化,释放“制度红利”。具体而言,在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过程中,将会孕育产生哪些制度?这些研究将极大地丰富和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构成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

(二)研究意义

第一,本书有助于从结构上厘清城乡生态治理的症结所在。功能来自结构。现有的治理功能不彰源于治理结构不合理,应该从结构上予以调整,因为这一问题是内生性问题,是内在结构的不适应导致了治理功能无法发挥,导致了一系列症结。城乡之间的生态鸿沟是一个社会城乡差距的具体表现,是一种整体性的不平衡的发展结果。由于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要知道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是否有效,不仅要分析法律条文,还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而实效抑或功能来自结构,或者说取决于结构问题。由前文可知,城乡生态治理中面临着严重的结构失衡现象,即不是城乡一体化地进行城乡生态治理,而是长期以来城市“偏向”主义发展,农村生态建设、农民生态权益处于被忽视、被遮蔽的境况。由于这一结构性矛盾,带来了内生性问题,就必须要通过重构城乡生态治理结构才能得到彻底解决。如果仅仅从外围措施层面来试图解决现有城乡生态治理中的问题,不仅没有真正解决问题,反而会带来日益扭曲的结构性矛盾,并且随着时间推移,后果日益严重,治理成本日益高涨。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既是历史形成的机遇,又是现实必然的选择,研究这一结构无疑是抓住了核心问题。

第二,本书有助于从理论上对这一全新的城乡生态治理结构进行较为充分的梳理。实践中需要新的城乡生态治理结构,那如何从理论上回应并予以支持和指导呢?通过查找比对,剖析城乡生态治理中的正面效应和负面影响,认为解决当前困境唯一的出路在于打破城乡二元化格局,重新予以构建城乡关系,二者应有合理的生态布局,形成互补制约的生态空间结构。因此,建立和优化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极其重要,这是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应有内涵,也是本书研究的理论基础。在进一步的研究中,我们对城乡生态连体结构进行了较为充分全面的理论梳理,包括这一结构建设的缘起,以及因为城乡生态治理背景的变迁、城乡关系认知视角的转换、城乡生态治理阶段的演化所带来的城乡生态连体结构的社会建构性,认为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是必然的要求,也是现实的选择。在此基础之上,还探讨了城乡生态连体结构的概念界定、本质属性、功能特点、理论基础、建设原则等内容,有助于帮助提升治理效能。总体上,对城乡生态治理理论有所拓展和深化。

第三,本书有助于从制度上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各种制度是生态环境治理的‘工具箱’。用好制度的工具箱,运用多元化的环境治理工具,通过社会化的环境治理实践,达致协同一致的城乡生态治理目标。” [4]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背景,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Rudolf von Jhering)指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 [5]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力求对如何建设这一城乡生态连体结构从制度层面进行构建,以此实现一定的目的性,即带来城乡生态治理的确定性,避免治理中的模糊性;带来城乡生态治理的稳定性,避免治理中的易变性;带来城乡生态治理的权威性,避免治理中的随意性。通过对制度供给的研究,加大治理效能的转化,带来制度层面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第四,本书有助于从实践上满足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随着社会发展,如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了新的建设目标,在生态环境领域更是迫切需求,因为这是整个社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短板”之一,也因为这是抓住了治理中的关键环节。党和国家多次下文部署和推进,并制定相关路线图和时间表。而要想达致现代化的城乡生态治理,要有建设的结构依托,要有治理的路径依赖,要有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也要有多重功能的集大成者,否则在哪里实现呢?如何实现从要素性治理到功能性治理再迈向结构性治理的飞跃?城乡生态治理是社会实践,需要一定的结构支持才能进行下去。为了解决对现实问题的应对不能,能有效地实施城乡生态治理,必须要建设与之相匹配的生态连体结构。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是完善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促进机制,是生态治理中最核心的中间环节,它提供结构载体,承上启下,作为不能缺失的重要一环连接宏观与微观,大力推进城乡生态环境共治。城乡生态连体建设强调城乡之间分工协作,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开发秩序,控制开发强度,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城乡之间高效、合理、可持续的空间格局,提高生态体系的运行效益与效率。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决定了生态治理必须城乡协同、多元共治,不能违背自然生态规律割裂治理,需要坚持城乡联防联控联治,坚持城乡生态环境一体规划,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充分发挥综合治理的协同效应和共治效应,形成改善城乡环境质量的整体效果,发挥治理效能。城乡生态连体建设打破行政区划和层级障碍,总体规划城乡发展与产业支撑、就业转移和人口集聚,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实现环境监测和生态治理城乡全覆盖,强化产业发展“绿色化”布局,统筹考虑城市利益和乡村利益、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推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生态保育的城乡生态结构。这决定了城乡生态治理必须在系统内部整体进行,不能割裂式治理。单一要素的环境治理不能解决当前结构性的、复合型的区域环境问题,只能进行多要素综合治理。就治理效率而言,有限的管理资源也难以应对数量庞大的环境污染项目。城乡一体规划要求统筹资源用于城乡整体生态质量提高上,在考察城乡区域整体生态基础之上制定规划并予以实施,既提高治理效率又节约治理成本。由此可见,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首先是在结构上顺应了自然生态规律的调整,理顺了城乡关系,随之在反哺机制上进行了更新,摒弃了旧有的不合理的以乡哺城机制,代之以城哺乡的新机制,然后部署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将增量投向农村,加快补上资金缺乏、设施不足、能力不强的短板,通过带动、扶持和辐射,农村加速实现生态治理现代化,实现城乡环境质量同步稳定提升。而本书聚焦于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建设制度,深入探讨治理结构优势如何转化为治理效能,无疑是对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社会命题的回应和关切。

二 研究思路与框架

(一)研究思路

本书从城乡生态治理现状着手,找出现存的主要问题,即城乡生态治理中存在内生性问题,出现结构性矛盾,分析背后的原因,以此作为逻辑起点,提出构建融合发展的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应是未来城乡生态治理的重要走向。在研究当前关于生态治理结构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系统理论整合得出城乡生态连体结构的相关概念,阐释这一结构的本质属性、功能特点、理论基础等规范内涵,分析构建城乡生态连体结构的现实价值及其对生态环境治理产生的重要影响,进而构建具体的在城乡生态连体结构下的法律制度。重点研究城乡生态治理结构的社会建构性和具体建设制度的内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建设的缘起、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建设的规范内涵、理论基础和内在遵循,以及具体制度的生成与演进。总体而言,循着介绍现状→提出问题→分析原因→寻找路径→理论依据→构建制度的思路进行。为达到研究目的,综合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

在沿袭上述研究思路过程中,有几点需要特别指出:

第一,遵循问题意识展开研究。在探讨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建设的法律制度过程中,始终围绕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问题意识展开研究,并且在每个牵涉的具体问题中都遵循这一研究思路。

第二,注重过程导向推进研究。一是注重事物发展过程的推演。如在研究“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建设的缘起”时,从城乡生态治理背景的变迁、城乡关系认知视角的转换、城乡生态治理阶段的演化三个方面进行城乡生态问题发生过程的推演,从而得出结论:这一问题是结构性的,是内生性的,是社会建构性的,所以从必要性、可行性两大方面提出必须要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即在研究中,从过程角度出发,注重过程导向。二是注重事物建设过程的探讨。在提出了一种新观点、一种解决办法,即应该建设一种全新的城乡生态连体结构之后,就如何建设,即整个建设过程从建设目标、建设原则到具体制度的生成与演进都进行了探讨,整个研究没有停留在概念之上,而是向前推进一步,让“概念”(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如何“落地”(结构建设的法律制度),即注重过程导向,使得研究向内挖掘更具纵深感。

第三,通过目标指引聚焦研究。关于城乡生态问题的研究展开有很多种,如果不聚焦,很容易导致研究偏向散、泛、空。本书研究目标非常明确,即从结构角度查找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紧紧围绕目标进行,不随意延展和旁移。如建设这一结构理论基础的选取、建设基本原则的确定、建设具体内容的安排,都是紧紧围绕如何从结构角度解决城乡生态治理问题、如何进行制度建设予以实施和保障的角度来展开的。

(二)研究框架

本书研究总体框架如图0-1所示。

图0-1 研究框架

关于这一框架图,有如下几点说明:

第一,本书从提出问题作为探讨的逻辑起点,即为什么要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建设的缘起是什么?在这里,研究中探讨了三个方面的因素,分别是城乡生态治理背景的转变、城乡关系认识视角的转换和城乡生态治理阶段的演化,因为这些因素会决定城乡生态治理的结构,这一结构从来不是自生自发的,必然是有着外在强烈的形塑色彩,所以,在提出问题的同时要分析结构之后的种种建构性因素,最终可以推导出城乡关系是社会建构的,生态治理是社会建构的,城乡生态治理结构具有社会建构性。

第二,在此基础之上,指出思考方向,即原有的城乡生态治理结构是二元化的,适应了当时的社会背景,其实这也是一种社会建构,只不过斗转星移、时代变迁,已经难以为继,不足以应对现在的城乡生态环境问题,甚至按照原有建构会愈演愈烈,因为有些问题恰恰是这一结构衍生而来的,也就是说已经产生结构性症结,所以必须要建设新的城乡生态治理结构,这一新结构必然以破除城乡生态治理中的二元结构为出发点,消除城乡环境剪刀差。

第三,有解构就有建构,在前文分析之后,新的城乡生态治理结构可以说是应运而生了,是基于必然的要求和现实的选择,笔者把这一结构称为“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循着对其规范内涵的分析,在了解了这一结构是什么之后,进一步明晰结构建设的重点与难点,在阐释与分析中逐步深入具体建设的内在遵循,即探讨建设这一结构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以此来指导具体制度的生成与回应。

第四,来到本书的最终落脚点——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建设的法律制度。它包含哪些制度?是否构成制度体系?如何体现制度的体系观照?基于什么样的理由选择这些制度?这些制度对于构建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发挥什么功能及导向?制度建设的标准与要求是什么?制度建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等等,这既是在解决问题,回答应该如何建设这一结构,也是探讨逻辑的终点,整体上形成从为什么、是什么到怎么办的研究思路。

三 可能的创新之处

在研究过程中,笔者一直聚焦于从结构层面看待城乡生态治理中存在的症结,并力图沿袭这一视角,在结构方面探讨如何解决这些深层次的内生性问题,并着重在相应制度建设及保障上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设想。由此而来,研究中的创新之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治理结构视角研究城乡生态治理中的问题所在。分析城乡生态治理的文章林林总总,也都谈到要把城乡生态治理融入城乡一体化之中,那么如何融入?城乡生态治理暴露出来的问题通过什么手段予以根除?而不是就治理而治理,为治理而治理。这都要回到问题的本源,即城乡生态问题是结构性问题,原有城乡生态治理结构是割裂式、二元化的,在新的社会发展阶段难以为继、应对不能,只有从内在结构方面找出症结,建设全新的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才能找到城乡融合的结构依托、城乡一体化的实施载体、城乡生态治理的现实路径,才是符合城乡关系的时代产物。并且,从治理结构视角分析问题,还能向内发力,从内在结构方面找准内生性问题,有利于构建城乡互补共生关系。从结构上落实城乡共建共享格局,也较具创新性。和谐社会是城乡共建共享共生共荣的社会,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可以搭建实现的平台,即从结构上落实这一格局,以免落空。

第二,指出城乡生态治理结构具有社会建构性。治理结构至关重要,但从来不是自生自发、自由生长的,比如城乡生态治理背景的转变、城乡关系认识视角的转换和城乡生态治理阶段的演化,都会决定城乡生态治理的结构,是决定性的形塑因素。城乡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环境问题是一种社会问题,生态治理是一种社会治理,治理结构更不用说是一种社会结构,所以不管是静态观察还是动态审视,城乡生态环境问题及其治理都与社会结构、社会阶段分不开,带有浓厚的社会色彩,都受到社会制约,都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形成的,甚至某种程度上是社会因素决定的。正如城乡生态环境的产生、恶化早已不再是源于单一的不当行为,而是生活、生产、生态三种不当行为的叠加,城乡生态治理结构也是各种社会因素的共同作用,是社会塑造出来的模型,是社会建设出来的结果,即城乡生态治理结构具有社会建构性。也正因为此,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就是一种有意识的社会建构,以力图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在生态治理领域的弊端,用具有城乡融合发展内涵的连体结构来应对新时期的生态环境问题。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是社会发展必然的要求,具有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的正当性。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是当今社会现实的选择,具有建设的可行性和建设的效益性。

第三,较为系统地梳理了城乡生态连体结构的规范内涵。本书提出要构建一个全新的城乡生态治理结构,所以对这一结构的阐释与解读也相应具有一定的新意。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并非法教义学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更多地作为一个描述性、开放性的概念” [6] ,是关于城乡生态治理结构的总称,是一个包含城乡生态治理中的城乡关系历史观、城乡伦理观、城乡生态福祉观、城乡生态产品观等内容的复杂结构。它改变了以城市为中心的固有模式,环境要素、自然资源、生态服务等在城乡之间一体配置,组成城乡整体生态系统的各部分协调发展,形成相互融合、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的城乡生态治理新构造类型。这一结构是“城乡”的,强调城乡兼顾以城带乡和优先发展农业农村;这一结构是“连体”的,注重城乡同构、差异定位。它是“结构”性的,强调要素融合与人的融合,是城乡利益共同体与责任共同体,是多重功能的集大成者,即通过结构的改造与重塑来解决城乡生态治理中的二元化结构现象,实现城乡共生共建共享共荣。

第四,在建设城乡生态连体结构的内在遵循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在定义了城乡生态连体结构规范内涵的基础上,本书提出了建设这一结构的内在遵循,即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因为建设这一结构的初衷就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和弥合城乡割裂治理,所以建设的理论基础应是环境正义论和生态整体主义,建立在这些理论基础之上的城乡生态连体结构体现了一种结构性关怀。而要想实现建设初衷,就要遵循“历史与现实的统一:‘有区别的共同责任’原则”“城乡环境权益的倾斜性配置:‘最脆弱者优先’原则”“安全比后悔好:‘风险防范’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将创新性地运用在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建设之中,能较好地指导城乡生态治理。

第五,设想了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建设包含的制度体系,在制度构建层面有所创新。必须要依赖相应的制度才能建设这一结构,并且不是单一的制度,而是一个制度群,是形成重在体现协同性和整体性的制度体系框架。这一制度体系包含城乡生态连体结构建设的特有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城乡生态承载力制度(解决城乡生态利益确定问题)、城乡生态福利制度(解决城乡生态利益供给及分配问题)、城乡生态产品制度(解决城乡生态利益产生及循环、交换问题)、城乡生态修复制度(解决城乡生态利益修复问题)、城乡空间规划制度(解决城乡生态利益分布问题)。这些制度中既有诱致性制度,也有强制性制度;既有协调性制度,也有供给性制度;既有预防性制度,也有控制性制度与补救性制度。这其中既有制度的变迁,也有制度的创新。这些制度结合起来,依据可供性与可及性的标准予以建设,共同发挥“制度红利”,实现制度的规范价值,完成从事理到法理的转变,适应城乡生态治理结构变化的要求,促进城乡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成城乡生态连体结构,达致城乡基本生态公共服务的平等供应和便捷享有。


[1] 参见沈清基《城乡生态环境一体化规划框架探讨——基于生态效益的思考》,《城市规划》2012年第12期。

[2] [英]埃比尼泽·霍华德:《明日的田园城市》,金经元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6—9页。

[3] 陈海嵩:《国家环境保护义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0页。

[4] 马可:《文明演进中利益衡平的法律控制——兼论通向生态文明的法律理性》,《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5]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6] 陈海嵩:《国家环境保护义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1页。 FDle7i3Y8vPSpmfvD5gAMG2Wa78yjAJmEHNH2XqHgoDHueI3De0z7pOcahkF1F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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