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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聚居型多民族国家:概念、理论与参数

该节内容已发表,参见郭雷庆《论民主化对民族分离问题的影响——以缅甸独立后的政治转型为例》,《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3期。

社会科学研究中,有些理论就是方法,提出一个新的理论,就意味着一个新的方法。为何一些多民族国家走西式政治发展道路,会出现族群冲突、分离主义甚至国家解体的风险?我们首先从聚居型多民族国家的基本概念谈起。

一 聚居型多民族国家的概念

从民族学角度看,世界各国可以分为多民族国家和单一民族国家。在当今世界的200多个国家中,只有日本、韩国、朝鲜、冰岛、葡萄牙等少数国家可以算是单一民族国家。根据其少数民族的居住状态,多民族国家又可以分为散居型多民族国家和聚居型多民族国家。

散居型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或是分散各地与其他民族杂居在一起,或是分散在全国各地后又分别在各地小聚居。无论哪一种情况,在散居型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和地域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也就基本不存在少数民族要求某一地区自治或独立的运动。 [16] 以美国为例,美国是由多种族组成的移民国家,白种人、黑种人、黄种人、混血人都占有一定的比例,各个种族又有不同民族,由此形成了多种族、多民族的国家,但是都比较分散,虽然也存在民族聚居,但聚居规模较小,地理上并不自成单元,而是多民族相互杂居在一起。托马斯·索维尔(Thomas Sowell)认为:“使用‘少数民族’这个字眼,是难以充分描绘构成美国社会百衲衣的这些巨大民族社区的,因为没有‘多数民族’。由于世世代代杂居混住,千百万美国人说不清自己究竟属于哪一个民族。” [17] 因此,美国属于较为典型的散居型多民族国家,其他散居型多民族国家还有澳大利亚、巴西、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等。

较之散居型多民族国家,聚居型多民族国家是指一国内的多个民族各有其相对独立的集中居住地,有自己的语言、宗教、传统、习俗等,甚至有自己独特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具体而言,一个多民族国家,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有自成一体的地理单元,并且达到一定的聚居规模(占有一个或几个较大的行政区域,且本民族人口在该区域占多数),有独特的语言和宗教文化特点等,那么,这样的民族结构便是聚居型多民族结构,这一国家便是聚居型多民族国家。如英国、西班牙、俄罗斯、瑞士、缅甸、印度尼西亚、泰国、尼日利亚、加拿大、乌克兰等国。

对多民族国家做进一步的分类,对于我们观察多民族国家政治发展与国家建构的关系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当做进一步分类后,会发现上述两种不同类型的多民族国家在西式政治发展历程中面临的国家性问题是不同的。如前苏东国家匈牙利、保加利亚等国属散居型多民族国家,向西式政治发展道路的转型在这些国家主要说来就是一个后果——政党轮替;而属于聚居型多民族国家的苏联、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走西式政治发展道路的结果无一例外是两个——政党轮替和国家分裂。相关事实证明了西式政治发展道路对聚居型多民族国家的现代国家建构存在较严重的负面影响,后果便是族群冲突与分离主义问题的产生或恶化,甚至国家解体。这种影响机制是如何发生的?我们需要对聚居型多民族国家理论做进一步研究。

二 聚居型多民族国家的理论建构

在理论建构上,本文将以“聚居型多民族国家”为核心概念,建立起一组参数。这些参数主要包括:

第一,相关民族地理上是否自成单元。这涉及领土因素,西班牙民族学者胡安·诺格(Joan Nogue)将领土作为民族认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强调所谓特殊性、例外性和历史性的根据。 [18] 而分疆裂土是民族分离主义寻求的一个主要目标。从这一角度出发,哪些民族容易产生分离倾向与民族的居住和分布形式密切相关。从民族分布看,有“聚居民族”、“散居民族”和“杂居民族”之分。所谓“聚居民族”,是指某一民族集中居住在某一区域,并占有一定数量的比例;“散居民族”是指某一民族的成员以分散居住的状态零星分布在另外一个民族人口数量占有优势的区域;“杂居民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共同居住在某一区域,虽然其人口数量、地位优势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在历史记忆和传统习惯上相似。 [19] 相对来说,在地理上自成单元的聚居民族有更强的族性 [20] ,在一定条件下更容易产生分离倾向。

第二,聚居民族是否达到一定的规模。在现代多民族国家,民族聚散是一种常见现象,本文将其提升为国家分类标准,这事实上涉及聚居规模的问题,即聚居民族达到多大规模才称得上聚居型多民族国家?这可能是一个无法量化的概念,在民族学中也是一个迄今为止无法明确的问题。为避免歧异,本书将聚居规模与行政单位相关联,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要民族聚居于一个或几个一级行政单位(邦、州、加盟共和国、省、自治区),且占该区域人口相对多数比例(是本地区的主体民族),地理上自成单元,民族人口在全国的分布呈片状或块状,而不仅是点状。这样,聚居型多民族国家与有聚居民族的国家就可以区分开来,两者并不等同,比如唐人街可以被看作华人的聚居地,但有唐人街的国家不一定是聚居型多民族国家,比如美国、日本、德国等。

第三,聚居民族是否有自己的语言。语言是民族构成的重要因素。斯大林在民族定义中,将共同语言作为形成民族的四个基本特征之一。美国著名民族学者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在《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一书中将语言同资本主义、印刷科技列为民族共同体构建的三大要素。阿拉伯民族主义的精神之父萨提·胡斯里(Sati al-Husri)同样认为共同的语言与共同的历史是构成一个民族的基础。 [21]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语言不再仅仅是表达思想感情和相互沟通的工具,更重要的是维系民族内部关系的纽带。一位著名的语言学者曾说:“一种语言就是一支配备了陆海军的部队。” [22] 一旦民族国家构建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措施将国内民族语言区分为若干个等级,使用国家权力去保护和发展某一种或几种语言,同时竭力限制甚至摧残其他语言,那就极有可能酿成语言争端,并成为民族冲突的根源之一。 [23]

第四,聚居民族是否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一个有独特宗教信仰的民族,自有其独特的传说、教义与习俗。在那些宗教干预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的社会里,宗教很容易成为族群性的一个决定因素。 [24] 而两个信奉不同宗教或教派的民族,一旦对立很容易势同水火,其造成的破坏力量不容小视,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曾说过受利益驱动的一百个人的力量有时不敌受某种观念驱使的一个人的力量。民族冲突越是围绕宗教展开,那么在冲突中导致情感的激发和卷入的程度就越重,并由此而使冲突的烈度更高。 [25] 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便是对此问题的系统展开。在相当多的分离问题案例中,宗教常扮演了负面角色,甚至导致原来同属一个语言民族的共同体分解为两个或数个新的民族,如原同属一个民族的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言民族共同体分解成了四个民族:塞尔维亚、黑山、克罗地亚、波斯尼亚族。 [26]

第五,聚居民族历史上是否独立建国,或者承担过重要的历史角色。历史上的国家地位是分裂主义势力凝聚力量、博取国际同情的重要资源,恢复历史上曾经的独立地位,是分裂主义证明其合法性及寻求道义支持的基础。 [27] 从世界分离主义问题发生的经验来看,也证明有过独立建国历史的民族更倾向于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此外,历史上民族关系的好坏会影响到一个民族的记忆。如果两个民族,历史上的民族关系较为恶劣,那么现实中出现的摩擦或矛盾很容易激发历史仇恨,并可能被民族激进分子所利用,导致族群冲突与分离主义。

第六,聚居民族是被兼并的聚集还是迁居的聚居?据此可以将聚居民族分为“原住聚居型少数民族”和“客籍聚居型少数民族”。前者是历史上被兼并聚集的民族,如英国、缅甸、泰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等国的一些少数民族,他们对多数民族的文化较为抗拒和排斥,努力通过各种方式保护和维持自身民族的独特性。后者是外来移民,即历史上移居到某一聚居型多民族国家中,“客居在别人家里”,本身不反对或者希望将本民族文化融入进这个国家中去。如马来西亚的华人。一般说来,“客籍聚居型少数民族”不具备要求独立的情感和心理基础。比如马来西亚政治转型时,马来人与华人曾爆发了较为激烈的民族冲突,如1969年的“5.13事件” [28] ,华人的民族利益明显受到损害和不公正待遇,但华人及其政党并没有产生分离主义。

第七,聚居民族是否跨界。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有的民族逐渐分割居住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在相关国家交界地区毗邻而居,成为跨界民族。 [29] 跨界民族相互之间的联合力既产生了传统民族的向心力,同时又可能造成对相关国家的离心力,特别是跨界民族如果有政治上的联系甚至联合,将会对地缘政治造成不良影响 [30] ,甚至会发展成为严重的分离主义问题,如英国北爱尔兰问题、希腊和土耳其的跨界民族冲突问题、斯里兰卡泰米尔分离问题、科索沃问题等。

第八,聚居民族是否有自己的民族领袖,即是否形成了本民族的政治、文化和经济等方面的精英集团。这些精英积极构建本“部落”或“民族”的政治历史,总结归纳本“部落”或“民族”的共同祖先和文化特点,强调本群体成员与其他群体成员的差别和人口边界(“谁是我们,谁是他们”),发掘和讴歌本“部落”或“民族”的历史英雄人物,强调本群体与聚居地之间久远和牢固的历史联系。 [31] 当民族精英参与争夺有限的政治经济权力,或者受到中央政府和其他民族的压迫时,其精英集团便可能会通过煽动民族情感,强化民族认同,动员本民族群众,推进民族运动,甚至走向分离主义,来巩固其权力和领导地位。

第九,经济因素是影响聚居民族分离倾向的重要参数。这表现为三点:其一,民族间的经济差距。一些民族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过程中容易产生较为悬殊的经济差距。如果这种差距使得某民族产生了“相对剥夺感” [32] ,该民族便易产生分离倾向,如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巴基斯坦等国家的部分民族。而像苏联俄罗斯族、英国苏格兰族等经济相对发达的民族也会感到“被剥夺感”,因为其经济利益有相当一部分在中央政府的分配下补给了经济落后的其他民族地区,充当了“奶牛”角色。这也进一步说明,民族地方与中央政府经济关系的失调一直是形成分离主义动机的必要因素。其二,民族间的经济依存度。如果某一民族与其聚居区外的其他地区经济依存度不高,且随着全球化发展出现的一些跨国组织为其提供支撑,那么该民族分离的经济成本可能会降低,其独立倾向将增强。比如英国苏格兰分离运动在20世纪70年代高涨的主要原因就包括北海油田的发现与开发以及欧盟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33] 其三,现代交通和网络信息技术。关于现代交通的作用,马克思曾谈道:“中世纪的市民靠乡间小道需要几百年才能达到的联合,现代的无产者利用铁路只要几年就可以达到了。” [34] 借助现代交通和网路信息技术的发展,民族分离分子对群众的煽动和组织更为方便和迅速。

第十,军队因素。军队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军队与分裂势力的关系、军队的立场等也影响着分离主义问题的走向。比如,在缅甸,各主要少数民族都建立和掌握了一支军队,形成了民族间的“武装割据”局面,这就使得缅甸的分离问题十分棘手,军队在中央政府中必须保持相当影响力,以时刻镇压少数民族的武装分离运动。

第十一,国家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相对来说,聚居型的联邦制多民族国家,特别是联邦单位与单独的民族聚居地相一致的情况下,出现国家分裂的风险更大。如苏联、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缅甸、尼日利亚、苏丹等都存在这一情况。

上述十一个参数基本涵盖了“聚居型多民族国家”这一概念的各个维度。其中,前四个参数是判定哪些多民族国家属于聚居型多民族国家的基本标准。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聚居型多民族结构为国家建构过程中出现族群冲突、分离主义等问题提供了基础,这具有常量性质。其他参数则具有变量性质,如历史上是否独立建国、是否是跨界民族、是否有自己的精英集团、是否与聚居区外存在经济依赖关系、是否掌握军队、是否是联邦制等。这些参数的多少及其耦合关系,决定了哪些聚居型多民族国家可能会出现或恶化分离主义问题。然而,不论常量还是变量,从潜在的分离因素发展到政治现实需要一定的环境,而西式政治发展道路则提供了这样的环境。 goOIg4RjngrOOv6Ywt/1+Lyx2ORA34LDd0eNfoszTHvI7mULAJqS0CY4au/Wxo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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